怀远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少奇。2005年3月30日因涉嫌强奸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批准逮捕,4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辩护人沈宏钧,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敏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0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少奇犯强奸罪,于2005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5年8月10日作出(2005)怀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少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葛少奇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经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于2005年11月25日作出(2005)蚌刑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裁定发回我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05年12月9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仲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少奇及其辩护人沈宏钧、孙敏华到庭参加诉讼。2006年1月9日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要求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2006年2月18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9月25日(农历8月29日)晚,被告人葛少奇骑摩托车从本县兰桥乡杨圩窑场回家途中,经过二道闸附近,看见本村妇女纪某某独自一人行走时,遂起歹意,将纪某某推倒在地,要与该女发生性关系,纪某某反抗,被告人以将其掐死相威胁对纪某某实施强奸。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起诉认为,被告人葛少奇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葛少奇辩解,其没有在二道闸遇见纪某某,也没有强奸纪某某,其是被陷害的。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少奇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葛少奇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25日(农历8月29日)晚,被告人葛少奇骑摩托车从本县兰桥乡杨圩窑场回家途中,经过二道闸附近,与本村妇女纪某某相遇,被告人说被害人与杨连怀两家处得好,意思是被害人与杨连怀间有不正当关系。后杨连怀妻子找被害人吵了一架。纪某某丈夫打工回来的第二天晚,纪某某和丈夫一起到杨圩窑场找葛少奇,当晚葛华伦和杨涛为此事进行调解。2003年11月10日纪某某向公安机关控告被告人葛少奇于2003年9月25日晚在二道闸附近对其实施强奸。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纪某某于2003年11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时陈述,2003年农历8月29日晚上10时许,在二道闸附近与骑摩托车的葛少奇相遇叙话,他说其家与杨连怀两家处得好,意思是其与杨连怀间有不正当关系,后杨连怀妻子找被害人吵了一架,其丈夫打工回家的第二天日晚,和丈夫一起到窑场找葛少奇,葛华伦、杨涛来其家调解的此事。
2、证人杨某某证实,打工回来的当晚,其听妻子纪某某讲在二道闸与葛少奇相遇。第二天晚上,其和纪某某到窑场找葛少奇,葛少奇见到就跑掉了,葛华伦和杨涛到其家问为何追打葛少奇,没理他俩。事后的第三天晚上,葛华伦和杨涛到其家调解的。
3、证人杨涛证实,听纪某某讲被葛少奇强奸了,其问葛少奇,葛少奇只是笑,葛少奇委托其把事情调解掉。
4、证人葛华伦证实,葛少奇打电话让其到窑场,说杨某某夫妇要打他,让其来处理,他讲:“有一天晚上,纪某某让我骑摩托车带她去借钱,我借不到钱,就没带她去,她就说强奸她了”,葛少奇不承认强奸她。其与村书记杨涛到杨某某家调解未果。
5、证人张翠侠证实,杨某某打工回来后,听纪某某对其讲她在二道闸被葛少奇强奸的事,葛少奇找杨涛调解的。
6、证人杨秀田证实,杨某某对其讲纪某某被葛少奇强奸的事,经葛华伦和杨涛调解的。
7、证人杨连怀证实,2003年的一天,其遇见纪某某讲:说与你关系好(指不正当关系),其妻子得知就问纪某某并发生争吵,纪某某讲是葛少奇讲的。后来遇到葛少奇就骂他胡扯什么,后听讲杨某某回家因葛少奇强奸纪某某的事到窑场打葛少奇。
8、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及相关情况。
9、户籍证明,证实葛少奇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
10、被告人葛少奇供述,2003年秋天的一个晚上,其骑摩托车从窑场回家途中遇见纪某某,她因计划生育被罚款,让带她到杨传倍家,并提出向其借钱,其讲:“向你一家在银行的杨连怀借,你们关系好”。途中她不去杨传倍家,又让带她到姐姐家借钱,后分手了。纪某某夫妇为此事去窑场与其闹,要告其强奸纪某某,其委托葛华伦调解的。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少奇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经审理查明,目前证据仅能确认,被告人葛少奇骑摩托车在本村二道闸附近与被害人相遇,被告人说被害人家与杨连怀家处得好,意思是被害人与杨连怀有不正当关系,后杨连怀妻子找被害人吵了一架,在被害人丈夫打工回来的第二天晚上,被害人和丈夫一起到窑场找过葛少奇,葛华伦、杨涛到被害人家调解。对强奸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虽提供了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被害人丈夫)、杨涛、葛华伦、汪文庆、杨秀田、张翠侠、杨连怀证言及提取3000元现金清单和照片等证据材料,但被告人葛少奇始终否认有强奸行为,并否认与纪某某有过性行为;杨涛、杨某某(被害人丈夫)证实听被害人说被葛少奇强奸了;杨秀田证实听被害人丈夫讲纪某某被葛少奇强奸了;张翠侠证实听被害人讲被葛少奇强奸了。杨涛、杨某某、杨秀田、张翠侠证言均是间接传来证据,而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葛少奇实施强奸前先将穿的西服褂子脱下来铺在地上,又将下身衣服脱光到两个脚脖上面,然后扒被害人的裤子。在被强奸的过程中,葛少奇对被害人讲:“你可知道我什么时候喜欢上你的,在杨连怀上梁就看上你,一直想占你”。被害人答:“我家小孩爸是老实人,虽然穷,但是正派,我不能做对不起他的事。”,在葛少奇强奸时,葛少奇讲被害人家与杨连怀两家处得好,意思是被害人与杨连怀之间有不正当关系,被害人还问葛少奇听谁讲的。从被害人陈述在被强奸的过程中,与葛少奇的对话内容,证明被害人反抗不激烈,对葛少奇挑逗性语言,并不反感,只碍于其丈夫的原因,不同意与葛少奇发生性关系。葛少奇对被害人表现的更像是一种“求奸”,被害人对葛少奇的“求奸”反抗不明显,有“就”的痕迹,故被害人陈述被强奸有半推半就的现象,不宜按犯罪处理。至于汪文庆证实葛少奇借其3000元钱调解杨某某妻子告他强奸;杨涛证实葛少奇让其将3000元交给被害人丈夫,让被害人不告了;被害人丈夫证实杨涛和葛华伦到其家调解,葛华伦讲他和杨涛受葛少奇委托调解此事,愿给钱,报案时的前天上午杨涛讲“葛少奇拿的3000元在我那里,你去拿”;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杨涛处提取3000元现金,这些证据材料意图证明被告人葛少奇为调解强奸之事自愿拿出3000元钱,借以佐证强奸行为成立。但葛少奇否认借钱交给杨涛,借钱和杨涛接钱均无其他人在场,属一对一证据,且村治安主任葛华伦证实葛少奇讲“我也没强奸,凭什么给钱”,因此,3000元调解费也不能做为认定被告人葛少奇犯强奸罪的有效佐证证据。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少奇犯强奸罪就目前的证据而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少奇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葛少奇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少奇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志宏
审 判 员 季 诚
代理审判员 宋海灵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常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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