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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劫杀疑案:律师指全案无直接物证,唯一证言前后相悖
来源: 一号专案     作者: 马世鹏     更新时间: 2016-03-07    分享到

刘祥贵早年的照片。


▍文 马世鹏

▍来源 一号专案


刘样贵被从死刑改判死缓已有6年,他一直喊冤。


2006年,江西省贵溪市周坊镇长塘村一村民深夜在家中被害,法院认定在浙江打工回家不久的刘样贵为凶手。


不过,在被刑拘当天及前一天的两份有罪供述之后,刘样贵再未认罪,历次庭审中当庭否认犯罪事实,并称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出来的。终审被判死缓之后,他又在监狱中提出申诉。


案卷材料显示了该案的诸多疑点:被告人称受到刑讯逼供,仅有的两份有罪供述存在多处矛盾;作案现场未发现指纹等作案痕迹,判决书中提及作案现场有数枚28cm长血脚印,但未能说明系刘样贵所留;受害人的妻子(哑巴)直到案发6天后才通过照片指认系刘作案,但在公检法联合对其调查时,她却指认了其他人,相反的证言未出现在判决书中。


曾为刘样贵代理申诉的律师罗小泉日前告诉澎湃新闻,他向江西省高检递交申诉材料后,受到重视,对方曾审查该案,但一年多后作出了该案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回复。


因“具体情况”改判死缓


2006年8月12日早晨,哑女王桂花在长塘村引起一阵骚乱。人们后来得知,他的丈夫刘长文前一晚被乱刀砍死在卧室中。


尸检报告显示,刘长文身上有多处刀伤,系头面部遭受外来暴力,锐器砍切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该案办案民警刘进祥在对江西省高院法官作的一份谈话记录中称,案发后,警方曾以仇杀为侦查方向调查同村另一男子,因其与死者的父亲有仇。直到有村民反映,同村的刘样贵有犯罪嫌疑。


案卷材料显示,警方称,当时有证人称王桂花曾做手势比画称,作案者是案发前一天白天在她家打麻将的四人之一,刘样贵也在其中。死者母亲反映,案发后,王桂花曾抱着小孩到刘样贵家窗口探望,后被刘母赶走。


案发6天后的8月17日,王桂花在哑语老师的翻译下对刘样贵的照片进行了指认。当天,刘样贵在警方对他的突审中作出了第一份有罪供述。8月18日,刘样贵被刑事拘留,一个月后被逮捕。


2007年2月,江西省鹰潭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样贵深夜持刀潜刘长文家中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将刘长文砍死后逃走,构成抢劫罪,判处死刑。


刘样贵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江西省高院重审认为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7年12月,鹰潭市中院第二次一审再次判决刘样贵死刑,对比两次一审判决书,其中所列证据并无不同。


刘样贵再次上诉,2009年,江西省高院第二次二审认定刘样贵系该案凶手,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据此改判刘样贵死缓。


对于何为“本案的具体情况”,判决书并未解释说明。


矛盾的有罪供述


刘样贵的妻子郑雪娥记得,当年他和丈夫一起到浙江打工,后来丈夫提出希望和亲戚一起到沈阳做药材生意,为筹措本钱,丈夫回江西老家办理贷款,回家刚一个星期,就发生了命案。


案发6天后的8月17日,也正是刘样贵作出第一份有罪供述的那天,鹰潭警方将郑雪娥从浙江带回江西做笔录,反复问“你丈夫这次回来的目的是什么”。


而此前8月14日和15日两次接受警方询问时,刘样贵并未认罪,被问到回家的目的时,他亦称是为了去信用社贷款,并正在找担保人。


本案证据中,刘样贵只在被警方刑拘当天和第二天做出过两份有罪供述,以后再未认罪。而这两份仅相隔一天的供述,亦有多处矛盾之处。


比如,对于作案前拿刀的过程,第一次供述称在离家10米左右田埂的柴堆中拿出前几天藏好的柴刀,第二次供述又称刀是在“家里客厅楼梯下”拿的;对于作案时用于拉刘长文家电闸的木棍,第一次供述称在刘长文家厨房的猪栏旁拿起一根细木棍,第二次供述则又称木棍是在刘长文家屋侧树林里捡的。


对于有罪供述,刘样贵在其申诉状中称被警方刑讯逼供,“六个人围着打耳光,用飞机扣反扣两手,手扣中间用一根细木棍两人不断往上抬,后面两人踩住两脚的后跟”。


刘样贵称,有个平头的民警不停打电话,诱供他,才有了第一份有罪供述,而第二份是照着第一份照抄的。


刘样贵当时的辩护律师简润涛在辩护词中认为,第一份有罪供述是在8月14日和15日警方已进行过二次盘问40小时之后连续做出的,已超出了规定的继续盘期限。对于刘样贵反映的曾遭非法取证,检方也未举证排除。


综合判决书中所列证据,检方除提交讯问录像资料,再未有关于排除刑讯逼供的证据。终审判决中,检方认为刑讯逼供已经排除,法院亦认定证据合法有效。


哑女的“证言”


该案的直接证据中,除了刘样贵的两份有罪供述,只有唯一的目击证人王桂花的指认和证言。


案卷材料显示,2006年8月17日和9月1日,王桂花曾两次通过照片指认刘样贵为凶手,并做了证言笔录。因其是哑巴,警方安排了手语老师进行翻译。


经哑语老师翻译的证言称,案发当晚有月光,王桂花可以看清凶手,在对十张照片的指认中,王桂花指出了刘样贵。


刘样贵的有罪供述称,他用刀砍刘长文过程中,惊醒了同床的王桂花,逃走时没有理会她,因为知道她不会讲话。


刘样贵现在的申诉代理律师吴鹏彬指出,案发后刘样贵曾去刘长文家看热闹,此后也一直在村里,一个明知道被人看到的凶手仍然如此淡定,有违常理。“且在案发两天后,已有证言称王桂花曾用手比画四人打麻将,并作出其中一人用刀不断砍的动作,为何当时没有直接指认是刘样贵,而要在案发6天之后才指认?”


此外,律师简润涛也在辩护词中提到,即使当庭作证,王桂花亦未能明确作出指认。


庭审记录显示,第一次一审开庭时,王桂花出庭作证称当晚看清了凶手,但当法官问她是否能当庭指认时,手语老师翻译称:“她的情绪有点激动,无法辨认。”最后,法官要求王桂花将凶手指给法庭看。庭审笔录记录了一个动作:王桂花边说边用手指向被告人所站的方位。


2008年3月,该案第二次二审期间,江西省高院、省检察院及省公安厅联合对此案的证据调查核实,并在此安排哑语老师询问王桂花。相关记录显示,此次王桂花没有指认刘样贵的照片,相反,她带着办案人员到邻村指认了一个六十多岁的老头。


参与此次询问的哑语教师作出情况说明称,此次王桂花表示,案发当晚,一个蒙面男子拿着手电进入她家卧室,用刀劫财行凶。


不过,此次调查并未显示在终审判决中。


2007年4月,警方曾委托相关机构对王桂花作精神鉴定,结论是,王桂花虽为聋哑人,但精神活动正常,有作证能力。


“没发现有价值的线索”


律师表示,综合历次判决书,控方提交的证据中没有凶器、指纹等直接物证,对案发现场发现的数枚28cm长的血脚却表述模糊,未能直接证明系刘样贵所留。


根据刘样贵的有罪供述,作案当夜,他先用一根木棍将刘长文家的电闸断开,然后从刘长文隔壁一座空房子的二楼阳台翻入刘长文家二楼阳台,扒开窗户进入,摸索着墙壁下到一楼,左手拉开刘长文卧室的纱窗门,进门后踢到地上的一个纸箱,刘长文被惊醒后拉住了他的裤子,情急之中他用带着的柴刀砍了刘长文,之后逃走。


刘样贵现在的申诉代理律师吴鹏彬认为,有罪供述交待的整个作案过程中,本应有大量痕迹和物证,比如指纹、木棍和纸箱,但这些在判决书所列证据中均未提及。


对于凶器柴刀,刘样贵供述称案发后将刀扔在了路边,为寻找柴刀,警方还张贴了寻物启事奖励1000元寻找,但始终未能找到。


在与省高院法官的谈话记录中,办案人员刘进祥称,现场勘查“没有取得过什么有价值的东西”。不过,刘样贵在申诉书中称,检方询问他时,曾提到在作案现场发现了指纹,警方也对他进行了指纹提取,但这些证据从未出具。


现场勘验报告也显示,死者家二楼阳台之间的水泥隔离栏杆上有踩踏痕迹,死者右侧及中心现场通往厨房的过道有多枚血脚印,鞋印长28cm,花纹一致,为同一人所留。


澎湃新闻翻阅该案历次判决,对于血脚印,第一次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中有两项证据相关,一项是在刘样贵家提取两双鞋子,一双黑色皮鞋(14.5公分,疑为笔误),一双灰色休闲鞋;一项仅提到“丈量鞋子的照片(鞋长为28cm)”。但此后的判决书则仅提到发现血脚印,未提及任何鉴定或其他证据证明血脚印是刘样贵所留,对于在刘样贵家曾提取到鞋子也再未提及。


针对血脚印,吴鹏彬曾找到专家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书。专家推算,28cm鞋长按中国鞋码标准应为44码左右,推算身高约为175—178cm。


刘样贵则在其申诉状中称,28cm血脚印是本案最明显的错误之一,他身高1.68米,鞋长25cm即40码。


此外,刘样贵在有罪供述中称,作案后他用布和旧蚊帐包着作案时穿的衣服和鞋子烧掉了。他对燃烧残留物进行的指认笔录也列入了该案的证据。


指认笔录显示,刘样贵指认的地点是“村水泥马路边的左侧”。刘样贵的四叔刘家胜称,这条路通往镇上,路两边是稻田,当时是收割稻子的季节,“车来车往,如果不想让人知道,他怎么会在这个地方烧?”


“不符合抗诉条件”


2009年终审被改判死缓之后,刘样贵进入景德镇监狱服刑,他始终无法排解心中的冤屈,通过写日记总结案件的疑点,记录自己的牢狱生活。多年来,这样的日记写满了六七个笔记本。


2012年5月,他在一本笔记本的扉页上写道:“时光已去,不能重来。这个道理我懂,但依然要追究下去。我这样做不仅是为了自己伸冤,更重要的是让人们知道这个社会还有着良知和正义”。


2013年,刘样贵似乎看到了希望。他在一份材料中记录,当年7月,江西省检察院委托景德镇检察院对他的案子进行复查,他一度被告知会有乐观的结果,但到了2015年,他的希望又破灭了。


刘样贵以前代理申诉的律师罗小泉称,2013年底,他向江西省高检递交了刘样贵的申诉材料,对方非常重视且进行了调查,但一年多后却又回复称该案不符合抗诉条件。


罗小泉称,江西省高检口头向他解释,经审查,历次判决书均提到但未作明确解释的“28cm血脚印”为笔误,而哑女经精神鉴定有作证能力,她的指认是有效的。


今年5月6日江西省高检对刘样贵作出的答复函称:“经我院刑事申诉部门审查认为,该案不符合抗诉条件”。


案发前,刘样贵有一个六口之家,夫妻俩常年在外打工,两个儿子由爷爷奶奶照顾。如今,刘样贵的父母在他被判刑后相继去世,妻子一人在外打工接济孩子的生活,14岁的小儿子被送到外婆家照顾,刚满19周岁的大儿子因先天脑瘫双腿残疾,一个人守在原来的房子里。


刘样贵的大儿子刘沪康对澎湃新闻说:“我以前有一个美满的家庭,有爸妈,有弟弟,现在只有我一个人。我很孤独,但从来没跟人说过,因为他们不会相信我,觉得我是在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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