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双河镇黑石村,一辆摩托车经过。 权义 澎湃资料
【编者按】少女搭车被害,司机获罪入狱,被害者体内未留下精液,案发现场没有目击者、没有嫌犯留下的指纹、毛发、脚印,全部的犯罪证据除了当事人的口供,就是狱侦耳目提供的材料。不要以为这只是11年前浙江叔侄冤案的情节。高度雷同的故事,早在19年前的吉林就已上演。
▍记者 周超
▍来源 一号专案
1995年,20岁的吉林女子李艺被埋尸荒野。
19年之后,已在长春市监狱服刑多年的金哲宏,依然否认人是他杀的。
多份判决书载明的版本是:摩的司机金哲宏与乘客李艺发生了性关系,害怕事情败露,便将其掐晕后埋尸致其窒息而死。
但金哲宏不断申诉:因价格没谈拢,李艺并未乘坐他的车。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多方调查发现,这不仅是一桩没有直接物证和目击证人的凶杀案,而且连案卷中关于案发时间、案发地点的认定都几经变易,定罪的主要依据几乎仅是金哲宏在侦查期间的有罪口供。
然而,第一次庭审时,金哲宏便当庭翻供,称自己遭受刑讯逼供,此外,当年办案过程中,当地警方还有指派狱侦耳目诱供之嫌。
判决:杀人埋尸
1995年9月29日,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双河镇一村民在新立屯火车道附近发现一具女尸。
很快,住在凶案现场不远处黑石村的金哲宏便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当时,他是一家食杂店和狗肉馆的老板,兼做摩的生意。
发现女尸的12天后,金哲宏被永吉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并于次年2月5日被逮捕。此后5年,金哲宏案历经了三次一审、两次发回重审。
多份判决书载明:1995年9月10日17时许,被害人李艺乘火车从双河镇去永吉县城,列车行至长冈车站时,她下车往回走。途中,搭车到了黑石村。在这里,她遇上了金哲宏。
李艺出价5元,让金哲宏将其送到了双河镇的邵家村去见朋友,而朋友不在家,金又将其带回双河镇,还将其带至母亲家中为她做饭。
金哲宏见李艺“作风轻浮,顿生淫念”,在将李艺送往旅店的途中,将她带到双河镇邮局对面的修鞋铺旁边。他把李领至狭空处说:“给你30块钱,咱俩玩一下?”
李要价100元,金见其不答应,便将李摁倒在地与其发生了关系。李称要上派出所告他,转身就往派出所方向走,金唯恐事情败露,便将李拽回狭空里摁倒,用左腿膝盖压住李的嘴,双手卡住李的颈部,过了五六分钟,看见李没气了才放手。
金哲宏把李艺放到自己的摩托车后座上,用车上的绿色尼龙绳将其捆绑两道,将李艺抛到了铁道附近的一处泥沟里,并用泥土等掩埋。
1996年11月9日,吉林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金哲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后,金哲宏两次上诉,吉林省高院均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但吉林中院未曾改变判决。直至2000年8月23日,吉林省高院最终裁决,维持了吉林市中院对金哲宏的第三次死缓判决。
动机?时间?地点?
“他一再强调,没有杀人。如果认罪服刑,好好表现,他可能不到10年就出来了,但他从不认罪。” 金哲宏的申诉代理人常玮平、张磊查阅案卷材料后,坚定地认为,金哲宏极可能被冤判,他们发现了案件的诸多疑点。
首先是作案动机。
起诉书中称,金哲宏对李艺起歹意,欲与其发生两性关系,发生关系之后,害怕对方去公安机关告发,进而作案。
但案卷材料中,法医鉴定并未检出精液及精斑。“没有精液和精斑,证明金哲宏与李艺发生性行为的证据就很弱;没有发生性关系,法院认定的作案动机就不存在。”
其次,是说不清楚的作案时间。
尸检报告中并未载明李艺死亡的具体时间,其死亡时间仅仅来源于金哲宏的供述。而在几份判决书中,连金哲宏见到李艺的时间也屡次更改。
金哲宏的一审辩护人曾去当地火车站档案室,找到了司机报单和行车日志,当天李艺到达长岗站的时间是17点26分,从长岗站行至岔路口约需35分钟。据此推测,李艺失踪时间应为9月10日18时之后。
但起诉书称,金哲宏与李艺相遇的时间是17时许。第二次一审判决时,这一时间又变成了18时许,第三次一审的判决书中,又改回了17时许。
此外,经澎湃新闻查证,多份起诉书中,唯一确切表述李艺“死亡时间”的也是第三次一审的判决书:金哲宏自己供称当天19时30分左右,他将掐晕之后的李艺拉到了埋尸地点附近。
再有,犯罪的地点更扑朔迷离。
1996年10月,永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称,金哲宏第一次接受讯问时称作案地点在双河镇十字街一个小棚子后,但经查,小棚子在不久后已经拆除。当时晚上有看棚子的,而在19时左右,该地人来人往,“不宜作为作案现场”。
在后来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犯罪地点同样几经易改。
起诉书中称,金哲宏与李艺发生关系且掐晕她的地点在新立屯北沈吉铁路附近(靠近埋尸地点)。
但第一次一审的判决书并未提及犯罪地点。第二次一审的判决书中,则认定了起诉书中的犯罪地点。第三次一审的判决书中,地点又变成了双河镇邮局对面的修鞋铺旁边“狭空处”。
澎湃新闻在双河镇邮局附近采访时,当地多位居民向澎湃新闻证实,在1995年时,邮局旁边曾是一停车场,晚上六七点钟时,车来车往。
对于以上种种疑点,在第一次发回重审时,吉林省高院在给吉林市中院的函中也提出了疑问:动机是什么?第一现场在哪里?能否确定被害人死亡的具体日期(时间)?被告人是否有作案时间…
“消失”的凶器
此案的疑惑之处,远不止于此。
第一次庭审时,金哲宏的辩护律师就曾指出,案件中有诸多事实没有人证:起诉书所称的李艺要到双河镇吃饭、住宿,金哲宏供称的李艺去亲友家等情节。
律师还指出,用摩托车绑被害人只能横绑,必造成头部或手脚划伤,但无证据;带昏迷的被害人在公路上行走必有人证实,但也没有;挟拖100米至埋尸地点应有人看见,无证据……
判决书中认定:“…将李的脸朝下扛着往北顺稻田埂子向铁道走去,将李头东脚西抛入一稀泥沟内…”,而在现场勘查笔录记载:“…尸体西一点一米处有一鞋踩于泥内此鞋系死者右脚旅游鞋,白色。”律师还质疑,既然判决书中认定是金哲宏扛着尸体抛入稀泥沟,那么该鞋又是怎么踩在泥里的?
前两次一审的判决书中均认定,金哲宏作案时,“用木棒打李头部,将李打到在地,后又用手掐李颈部。”但在第三次一审的判决书中,木棒却消失了,原本金哲宏“用木棒打李头部”变成了其“用左腿膝盖压住李艺的嘴,双手卡住李的颈部”。
曾为金哲宏出庭辩护的律师还提出,现场勘察笔录中未记载木棒,起诉书中也未写明,而原审判决中却有关于木棒的记载。
律师们认为,金哲宏案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直接的物证和人证,多份判决仅凭其侦查期间的认罪口供来认定“犯罪事实”:现场勘查笔录和法医鉴定中没有金一个脚印、一根头发、一个指纹或一滴精斑,证据不能证明犯罪人是不是金哲宏。
但吉林省高院的最终裁决称,此案虽无直接目击证人,但间接证据已形成证明体系, 足以认定。该院随后称:“其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本应严惩,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可酌情从轻判处。”
庭审结束后,当时出庭辩护的律师李权曾与审判长交流过。日前,他告诉澎湃新闻,里面的“具体情节”,说的就是本案没有直接的证据。“但凡有一点直接证据,金哲宏都逃不过死刑。”
刑讯逼供?狱侦耳目?
作为主要证据的金哲宏的供述,在第一次庭审时,便被金哲宏全盘否定。
律师转述当时的庭审笔录称,金当庭否认杀人,“公安刑讯逼供,打我。”金说,自己不按警方的意思说,就会被打。金称:“每次给我上大挂,不让我吃饭睡觉。”
法官问他:“在公安机关怎么说得那么清楚呢?”金说:“他们打我,让我那么说的。”公诉人问他怎么编出来的,他说,有个叫“李金”的人教他这么说。
在《申诉状》中金哲宏自述称:“刑警用长绳子把我手背在后面五花大绑给我吊起来开始打我(使用带棱角的烟灰缸砸我),强行逼我承认拉过被害人,我没有承认……我实在是扛不住他们对我惨无人道的刑讯,不得不按照他们逼供的说辞去说……在我多次回答不对时,他们便让我学他们的话去回答。”
2000年第三次一审判决后,永吉县检察院对金哲宏进行了法医鉴定,结论是:金哲宏前胸三处疤痕系外伤所致,腕部疼痛与外伤有关,此外伤可定经微伤。
常玮平向澎湃新闻表示,他在会见时,金哲宏曾脱掉上衣让其查看伤情。“他的左右锁骨下缘,依然有拇指大小的疤痕”。
在所有的庭审中,金哲宏都否认开车载过李艺。他称,当天下午18时左右,他在小卖店看见李艺租车,于是上前与她讲价,但被李拒绝了。
金哲宏称,和李艺在双河镇下道口分开后,他空着车往双河镇方向走,去了一位朋友家拿书,在路上还曾碰见一位村民。当天晚上,他按照朝鲜族风俗去母亲家中为亡父摆贡。金哲宏此前的辩护律师亦曾提供多份证人证言,证实金的上述行踪。
但公诉方的解释是:被羁押期间,金哲宏多次向外给家属捎纸条,让家人找人证明他没有作案时间,并有其刺在锡箔纸上的字条为证。
那么,金哲宏到底有没有写条串供?
在后来的上诉书中,金哲宏称,是一个叫“李金”的人代其写的纸条。当时,他只让“李金”帮其告诉家人他是被冤的。
“李金”是谁?
常玮平引述永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称,警方“在办案期间,利用狱侦与金哲宏接触,并逐步取得金的信任。金哲宏被收审以后,心里压力很大,极力想与外界取得联系,写了不少纸条要传出去,因其信任狱侦,所以把这些纸条交给狱侦。”最后,狱侦直接将这些纸条交给了警方。
“这个案子定案的证据实在粗糙,不忍卒读。举个例子,金哲宏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上的名字,都是金哲红,只是因为警方一开始就写成了金哲宏,所以一错到底。到现在,所有人都叫他金哲宏了。”常玮平说。
19年后,常玮平看到的金哲宏,拄着拐杖。诸多细节他已记不清楚,一再重复的只有一句话:“我没有杀人。”
他的母亲,在他被抓走半年之后,因病去世。他的妻子,在等了十年之后,和他离婚。他的兄弟姐妹,大多已去了韩国打工。现在,仍然相信他无罪且一直在为他奔走申诉的,是他的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同学。
(为保护个人隐私,李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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