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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抢劫罪盗窃罪含冤入狱13年 胥敬祥获国家赔偿52万元
来源: 法制网     更新时间: 2013-03-12   

据法制网报道,胥敬祥今天从3家义务赔偿机关领取了总计529936.68元的国家赔偿款,结束了他申请国家赔偿长达4年半的苦盼。

 

2005年3月15日,河南农民胥敬祥蒙冤入狱13年被无罪释放。同年6月21日,胥敬祥以错捕错判为由,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鹿邑县人民法院、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

 

 

由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没有作出赔偿决定,胥敬祥依法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赔偿其因错捕错判被羁押的赔偿金301915.90元(按2004年标准)、精神抚慰金130000元、被羁押造成疾病需要治疗费130000元。

 

今年11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后作出赔偿决定:胥敬祥因错捕错判被羁押,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基于胥敬祥错捕错判被羁押4732天的事实,赔偿委员会认为:应按2008年度全国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111.99元)标准计算,赔偿金共计529936.68元,由三义务赔偿机关共同赔偿。

 

赔偿委员会在赔偿决定书中称,“胥敬祥提出身体疾病是由羁押造成,但未能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据,其请求赔偿治疗费不予支持。胥敬祥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该项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

 

今天上午,胥敬祥走进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副院长张云周手中接过第一笔国家赔偿款176645.56元。下午,他乘车前往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分别领取了另两笔同等数额的国家赔偿款。

 

■案例回放

 

服刑13年,胥敬祥无罪获释  

 

检察日报2008年9月2日报道:2005年3月15日,对在河南省第一监狱开封西司分狱服刑的胥敬祥来说,是个值得纪念的日子。这天,河南省鹿邑县检察院在河南省检察院督办下向胥敬祥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胥敬祥被监狱释放,重获自由。至此,河南省首例无罪抗诉案终于尘埃落定。

 

此前,在2005年春节期间,被羁押了13年的胥敬祥接到了该省高级法院的刑事裁定书,裁定书认为原判决认定其犯抢劫罪、盗窃罪的事实不清,决定发回鹿邑县法院重新审理。而值得人们关注的是,2003年5月对这起案件提出抗诉的河南省检察院所作的是无罪抗诉。

 

穿地摊上买来的旧衣物,成连环抢劫案嫌疑人

 

要理清这起无罪抗诉案的思路,还得从1991年那起轰动河南省的连环入室抢劫案说起。

 

1991年春节过后,河南省周口地区??现周口市??鹿邑县杨湖口乡接连发生了十几起抢劫案。由于侦破工作一直没有取得大的进展,当地百姓人心惶惶。

 

但很快,一件绿色毛背心的出现使得案件有了突破性的“转机”。1992年2月,杨湖口乡小桥村村民卫国良和阎胥庄村的胥敬祥一起喝酒时,发现胥敬祥脱掉外衣后露出了一件绿色的毛背心,他认出这件毛背心是自己的妻妹编织的,而其妻妹正是这十几起抢劫案的被害人之一。这条线索引起鹿邑县警方的高度重视,警方当即传唤了胥敬祥,并于当年4月1日将其刑事拘留。

 

被带到刑警队后,胥敬祥起初说自己并不知情。但是没过几天,他承认:“这是我和梁小龙带来的‘青龙’、‘绿龙’、‘黑龙’等人干的,几次蒙面入室抢劫都是我们5个人一起去的。”

 

1992年4月13日,胥敬祥被鹿邑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连环抢劫案“告破”。

 

胥敬祥说,其实那个关键证据,即穿在自己身上的绿色毛背心,是他于1991年秋天和同乡一起在集市的地摊上买的旧衣物。对于这一辩解,直到1997年河南省检察院复查时,才予以证实。至于为何承认入室抢劫,胥敬祥说那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直到2005年,胥敬祥所供述的“几个同伙”都没有归案。

 

审查办案民警涉嫌犯罪,该案再次被质疑

 

胥敬祥被捕后,案件移交到鹿邑县公安局预审股审理,承办此案的是二级警督李传贵。

 

当时,李传贵详细审阅了认定胥敬祥犯有入室抢劫罪的全部共151页材料,发现了重重疑问。李传贵向上级部门反映,认为胥敬祥犯罪事实不能得到证实,案件暂时无法移送起诉。

 

后来,鹿邑县公安局还是将胥敬祥以涉嫌抢劫罪移送到该县检察院。鹿邑县检察院、河南省检察院周口分院??现周口市检察院??曾经7次退回补充侦查,但经过4年零4个月的补充侦查后,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经过有关部门“协调”,鹿邑县检察院于1996年12月13日对胥敬祥提起公诉。1997年3月7日,鹿邑县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和盗窃罪,判处胥敬祥有期徒刑十六年。

 

1993年7月,李传贵被举报故意抽调胥敬祥的材料、藏匿犯罪证据。同年11月,李传贵被以涉嫌徇私舞弊罪提起公诉。鹿邑县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检察院对李传贵的指控没有事实根据,宣判无罪。鹿邑县检察院随即提起抗诉,周口地区中级法院于1995年8月28日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1997年11月10日,李传贵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被移交到河南省检察院,河南省检察院在认真审查了李传贵案件的全部卷宗后,又把涉及胥敬祥案件的卷宗一起调来,最后认定李传贵不构成犯罪,而且认定胥敬祥没有上诉的抢劫案也存在重大问题。

 

自此,胥敬祥案浮出水面。

 

13年5次审理无法定案,经抗诉被告人重获自由

 

2001年5月27日,在河南省检察院的指令下,周口市检察院向周口市中级法院提出无罪抗诉,认为鹿邑县法院关于胥敬祥案的判决错误。

 

同年11月7日,周口市中级法院就此案下达了再审决定书,指令鹿邑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02年4月,鹿邑县法院的审理结果是维持原判。胥敬祥于当年5月8日提出上诉,然而2003年3月25日周口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定仍是维持原判。

 

2003年5月13日,河南省检察院认为此案有误,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无罪抗诉。

 

2004年6月16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对胥敬祥一案公开开庭审理。河南省检察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蒋汉生认为,法院认定的胥敬祥伙同他人持械入室抢劫8次,至今所谓的4名同伙一个也没有查清;认定的作案凶器利刃、枪支、铁棍等,一件也未能找到;从胥敬祥家中搜查到的35件物品中,没有一件能够确认为赃物;被告人口供和被害人陈述的事实经过,没有一起能相互吻合印证。所谓的8起入室抢劫案,属于无据可证犯罪。

 

2005年1月10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下达了终审裁定书,撤销一、二审法院对胥敬祥的有罪判决,以“胥敬祥犯抢劫罪、盗窃罪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鹿邑县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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