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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中国十大超级非法集资诈骗案
来源: 博客中国     作者: 庞九林     更新时间: 2016-02-19    分享到


集资诈骗案件,从1994年到2015年十多年间,虽然不断在打击,虽然不断有人被判重刑,然而,诈骗的金额,没有最大,只有更大;被骗的人,没有最多,只有更多。


▍文 庞九林

▍来源 博客中国


NO.1 无锡新兴实业总公司斌、姚静漪非法集资案(1995年 32亿元)


入选理由:


1、邓斌等人不以真实销售商品为目的,吸引向社会筹集资金,属于法律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虽然当时刑法没有该两项罪名,但是其集资之巨,涉案人员之多,造成危害之重,均为建国以来所罕见,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不亚于今天的E租宝。


2、由邓斌案件查处开始,进而追查出周北方、王宝森、陈希同等案件,涉及面极为广泛。


3、由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公安部、监察部、江苏省纪委、北京市纪委等部门联合组成调查组,规格之高,极为罕见。


1995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邓斌、姚静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提起邓斌,或许有些人有些陌生,但一说起无锡新兴实业总公司,却远近闻名。这个由邓斌一手把持经营的公司,和会计姚静漪一起,从1989年到1994年7月,在长达6年多的时间里,非法集资达32亿元,遍及全国12个省、市的368个单位和31个个人,涉案人员达200多人,其集资之巨,涉案人员之多,造成危害之重,均为建国以来所罕见。


她们以共同经营一次性注射器、医用手套、丝素膏等名义与出资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却又议定不管企业经营状况如何,出资方均可按期领取本利。她们按照月利5%的高利率,每两个月分利一次,有的就在出资时当场兑付利息,对个别特殊出资户月利高达10%。


——在根本没有创造任何财富的情况下,向投资者支付了十个多亿的高额利息以维持骗局;——在根本没有一分钱利润的情况下,向兴隆公司上交利润或被无偿调走5.13亿非法集资款;——在债台高筑的困境下,伸出“博爱”之手,大肆向社会各界赞助或上缴所谓税款1000多万元,以获得社会的广泛信任和支持;——投资数亿元创办所谓经济实体以显示其雄厚实力;——在讨债者如潮水般的情况下,出手豪阔地购置数十处房地产、数十辆豪华轿车、举办数十资盛大庆典以显露不可一世的商界巨子的面目。


1995年7月28日,邓斌被公安机关抓获。


8月1日,中纪委在北京牵头召开由中纪委、国务院办公厅、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公安部、财政部等十几个部门领导参加的,关于查处邓斌非法集资案第一次高层协调会议。由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公安部、监察部、江苏省纪委、北京市纪委等单位组成的无锡新兴实业总公司非法集资案联合专案调查组。


1995年3月13日。北京机场。首都钢铁公司副总经理,被派往香港工作的商界巨子周北方被抓,通过对周的审讯,进而又追查出了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等人的严重问题。


1996年1月26日,中共中央纪委给予无锡新兴实业总公司非法集资案联合专案调查组通报嘉奖


NO.2 长城公司沈太福十亿元大骗局( 1994年 10亿元 )


入选理由:


1、以技术开发合同向社会集资10亿元,直接冲击中央的金融监管政策。


2、声称起诉央行,直接与中央政府对抗,即使有再硬的后台,只有死路一条。


提起沈太福,有些人或许还不知道,但一说起他所创办的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却是远近闻名。这个公司曾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筹集了10多亿元的社会资金,波及全国17个城市的10万多人,可谓神通广大,名声大噪,一时形成了一股骤然刮起的“长城旋风”。


事实上,这并不是因为它有什么振奋人心的业绩,唯一的原因就是沈太福炮制出的高达24%的年集资款利息。


今年39岁的沈太福,吉林省四平市人,原在吉林省某水库工程局工作。6年前,在“公司热”的浪潮中,  


他成立了长春长城科技集团公司。两年后,他便闯入北京城,找了几个  人,凑出30万元资金,注册了集体性质的长城机电技术开发公司(即长城公司的前身),开始了新的冒险生涯。


首先,沈太福用公司的钱低价购买了一名工程师的电机发明专利,并将公司的专利权记到了他和妻子的名下。此后,沈太福便打出了“机电开发”的旗号,又在海南、长春成立了两家公司,鼓捣起各种社会上认为可以赚钱的买卖。他以发展节能电机为名,以高利息为诱饵,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形式,向社会广泛集资。沈太福说:“只要我能马上拿到钱,那就大胆地干个够。利息我可以出到24%!”


到1993年初,沈太福先后在全国设立了20多个分公司和100多个分支机构,雇用职员3 000多人,主要的业务就是登广告、炒新闻、集资。到2月份,长城公司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共集资10亿多元人民币,投资者达10万人,其中个人集资款占集资总额的93%。集资款逾5 000万元的城市有9个,北京的集资额最多,达2亿多元。随着集资泡沫越吹越大,沈太福讲的故事也越来越离谱,他宣称拥有300多项专利技术,“其主导产品高效节能电机已在各生产领域应用,已握有15亿元的订货量”,同时,“在全国数万家民办科技企业中,长城还是唯一一家纳入国家行业管理的”。事实上,在这段时间里,长城公司只售出电机50多台,价值仅600多万元。为了制造经营业绩良好的假象,沈太福把3.2亿元集资款变成公司的营业销售收入,然后向税务部门缴纳了1 100多万元的税款。与此同时,沈太福在人际公关上大下工夫,他先后聘请了160多名曾经担任过司局长的老同志担任公司的高级顾问,由此构筑起了一个强大的官商关系网。


事态演进至此,商业骗局的气息已经越来越浓烈,沈太福铺天盖地的集资风暴引起了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的高度关注,这位对金融风险怀有本能警觉的中央决策人意识到,如果“长城模式”被广泛效仿,一个体制外的、缺乏制度控制的金融流通圈将庞大而可怕地出现,中央的金融管制政策将全面失效,于是,他亲自下令中止长城公司的活动。


1993年3月6日晚间,正当沈太福为集资超过10亿元举办大型庆祝酒会的时候,他收到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的《关于北京长城机电产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乱集资问题的通报》。《通报》指出,长城公司“实际上是变相发行债券,且发行额大大超过其自有资产净值,担保形同虚设,所筹集资金用途不明,投资风险大,投资者利益难以保障”,要求“限期清退所筹集资金”。


沈太福遭遇当头棒喝。此时的他已经在狂热和膨胀中失去了对局势的清醒认识,自以为有高层人士、上百位老干部以及10万集资民众的“撑腰”,他已经具备了与国家机器博弈的能力。他的应对之策竟与大邱庄的禹作敏如出一辙。在接到人民银行的通报后,他当即宣布状告人民银行行长李贵鲜,索赔1亿元,国内外舆论顿时哗然。这是中国第一位民间企业家敢于直接对抗中央政府。


3月31日上午,沈太福再次召开中外记者会,下午,他在北京首都机场被截获,当时他带着三张身份证和一皮箱的钱打算出逃国外。4月18日他被宣布逮捕。


1993年4月18日,沈太福被逮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沈太福犯贪污罪、行贿罪,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4年3月4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沈太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4月4日被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核准死刑,已于当月11日执行。


NO.3吴英集资诈骗案(2005-2007  7.7亿元)


入选理由


1、吴英集资诈骗案,金额并不大,然而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所引发的关注,并不亚于任何一个案件。


2、吴英案件引起了整个社会对集资诈骗的死刑适用、对集资诈骗案件赃款赃物的处理讨论与思考,也许正是由于吴英案件,刑九修改废除了集资诈骗罪等几个罪名的死刑适用。


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3年至2005年在东阳市开办美容店、理发休闲屋期间,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玉兰、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竺航飞、赵国夫等人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间,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隐瞒先期资金来源真相、虚假宣传经营状况、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均另案处理)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吴英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吴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吴英在早期高息集资已形成巨额外债的情况下,明知必然无法归还,却使用欺骗手段继续以高息(多为每万元每天40-50元,最高年利率超过180%)不断地从林卫平等人处非法集资。吴英将集资款部分用于偿付欠款和利息,部分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和个人挥霍,还对部分集资款进行随意处置和捐赠。吴英个人购买服装、化妆品、吃喝等花费集资款逾1000万元,拥有4辆宝马车,还花费375万元为自己购买法拉利跑车1辆。吴英取得集资款项后,为了炫富,以骗取更多的资金而出手大方,在向杨卫陵等人借款3300万元炒期货全部亏损后,却谎称盈利,竟另筹资分给杨等“红利”1600万吴英元,后又陆续从杨处骗得资金5000多万元;公司员工外出办事结余90万元,主动要其不必上交财务等等,最终导致3.8亿元集资款无法归还。吴英在集资过程中使用了诈骗手段。为了进行集资,吴英隐瞒其资金均来源于高息集资并负有巨额债务的真相,并通过短时间内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和签订大量购房合同等进行虚假宣传,为其塑造“亿万富姐”的虚假形象。集资时,其还向被害人编造欲投资收购商铺、烂尾楼和做煤、石油生意等“高回报项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吴英非法集资对象为不特定公众。吴英委托杨某等人为其在社会上寻找“做资金生意”的人,事先并无特定对象,事实上,其非法集资的对象除林卫平等11名直接被害人,还包括向林卫平等人提供资金的100多名“下线”,也包括俞亚素等数十名直接向吴英提供资金因先后归还或以房产等抵押未按诈骗对象认定的人。在集资诈骗的11名直接被害人中,除了蒋辛幸、周忠红2人在被骗之前认识吴英外,其余都是经中间人介绍而为其集资,并非所谓的“亲友”。林卫平等人向更大范围的公众筹集资金,吴英对此完全清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吴英死刑,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2年5月21日,浙江高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NO.4  浙江“银泰集资诈骗案” (2003年 55亿元 1.5万户 )


入选理由: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属于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2011年5月14日,丽水“银泰集资诈骗案”历时三天庭审,在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束。季文华、季林青、季胜军、季永军、周望慧、尹温和等被告人被指控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抽逃出资罪,涉案金额逾55亿元,涉案集资户达1.5万余户。


11月7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银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季文华等6名被告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抽逃出资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季文华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3年后,季文华等6人隐瞒亏损真相,通过高价竞买土地和媒体宣传等方式,制造公司盈利假象,以开发房地产项目为由,采取由个人出具借条,各公司担保形式,以1.5%至2.5%月利率,在浙江丽水、衢州以及湖南株洲等地,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经司法会计鉴定,除一个房地产项目外,被告人所经营的其余房地产项目,均为亏损。55亿元集资款,虽然是以银泰公司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名义筹集的,但实际上投入房地产的资金极少,47亿元被用于还本付息。在房地产项目未盈利的状况下,靠集资款的后款还前款。集资款中,有7450余万元被季家父子四人用于个人挥霍。


NO.5 亿霖“神话”(2004年-2006年  万里大造林 2.2万人 16.8亿元 )


入选理由:


1、两年时间里,销售林地42.2万亩,遍及9个省市,造就了5个千万富翁、18个百万富翁,涉案资金计16.8亿元,购林人数达2.2万人,其中北京多达1.8万余人卷入其中——“亿霖”堪称“神话”。


2、该案件按照非法经营,根据2010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符合一定条件下,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亿霖集团案"是北京有史以来最大的传销案件据统计,受到"亿霖木业"广告宣传的诱惑之后,全国共有2万余人缴纳了购买林地款,这当中北京人达到1.7万人。从2004年起的两年多时间内,该集团的非法经营额达到16亿元。


两年时间里,销售林地42.2万亩,遍及9个省市,造就了5个千万富翁、18个百万富翁,涉案资金计16.8亿元,购林人数达2.2万人,其中北京多达1.8万余人卷入其中——“亿霖”堪称“神话”。


在亿霖最火爆的时段,各个销售部交钱购林的人排起了长队,甚至因为交不上钱而打起来。在此期间,有些人甚至借助各种关系找到她,想走后门交钱购林。


她认为,之所以形成这种局面,一是因为亿霖销售人员总提醒有购林意向的人“下一代林子就要涨价”,此外,一些媒体的报道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亿霖不造林,只倒林,”购林者买一处林地,同亿霖共签订三个合同,转让合同(绿化工程合同)、管护合同、收购合同。事实上,这三份合同正是赵鹏运精心设置的圈套,“很少有人仔细看,三个合同是跟三个公司分别签的,每个公司都不在一个城市,法人代表也各不相同,一旦诉讼,一则公司之间可以互相扯皮,二则一个公司被扯进去了,其他公司可安然无恙”。


但亿霖公司表面上是造林,实际上是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依靠传销来非法集资,这是国家不允许的。亿霖公司虽然造了林,也有的拿到了林权证,但是整个集资活动被认定是不合法的。


2009年6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亿霖”非法经营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对赵鹏运等其他2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的判决。


NO.6“养殖蚂蚁集资诈骗案” (2002-2004  30亿元  )


入选理由


1、从蚁力神到黑蚂蚁,诸多的与蚂蚁有关的诈骗案,发生了好几期,一拨又一拨的人,被蚂蚁骗的倾家荡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一定条件下构成集资诈骗罪。


2008年12月13日上午,辽宁省营口市东华“养殖蚂蚁集资诈骗案”一审终于作出了判决:被告人汪振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中15名被告人分别获刑5年至10年并分别处10万元至50万元罚款。


自2002年5月起,辽宁省营口东华集团两年多时间向社会大量发展蚂蚁养殖户,通过委托代养等手段共非法集资29.9亿元,形象包装就用去上亿元。去年6月28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今年2月8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营口东华“蚂蚁案”,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提请判处汪振东死刑。


公诉机关称,从2002年5月至2004年12月,汪振东在未经金融管理批准、无资金保证能力的情况下,以高达35%至80%的利息为诱饵,诱使数万投资者与其签订合同10.91万份,非法集资数额达人民币29.9499亿元。


汪振东非法集资来的近30亿资金,除偿还养殖户部分本金和利息共计21.9697亿元外,剩余约7.9亿元则被其用于挥霍性投资、赞助、宣传或借给个人、单位使用等。汪振东“慷慨”挥霍集资款的程度令旁听的养殖户心痛不已。当公诉机关与其核实多笔借与他人数万或数十万钱款时,汪振东答复“记不清了”,立即引来旁听席上唏嘘声。庭审中,公诉机关表示,案发后汪振东被扣押的不动产、酒店、机械设备、车辆等,估价约3.1亿元,这也意味着约有4.8亿元难以收回。


NO.7湖南非法集资34亿案主犯曾成杰被执行死刑(2003-2008  34.52亿元)


入选理由


1、曾成杰集资诈骗行为,引发了2008年9月5日吉首市万余名群众围堵铁路及火车站事件、同月25日数千名集资群众围堵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并进行“打砸”的事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一定条件下构成集资诈骗罪。


3、曾成杰案件和吴英案件几乎同时审判,吴英免死,曾成杰被执行死刑。


曾成杰,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1年5月20日,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曾成杰曾用名曾维亮,1958年出生,湖南新邵人,系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裁。法院确认,2003年6月-9月,罪犯曾成杰为获得湘西自治州图书馆、体育馆、群艺馆、电力宾馆、东方红市场等(以下简称“三馆项目”)开发权,采取瞒报开发资质和资金能力、行贿湘西自治州州长杜崇烟的弟弟杜崇旺(已判刑),以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名义获得“三馆项目”的开发权。


曾成杰获得“三馆项目”的整体开发权后,于2003年11月15日正式开始以年回报20%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2004年1月30日-2008年9月上旬,曾成杰决定以三馆公司(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集资,采取与集资户签订认购协议书、承诺书、投资协议书、投资合同书等形式,并直接向集资户开具借条、收据 ,发售钻石卡、金卡、银卡、普卡等集资形式,吸纳社会资金。


为了最大量地集资,曾成杰反复多次提高三馆公司的非法集资利率。从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曾成杰将集资利率从月息1.67%逐渐提高至10%。同时曾成杰还给三馆公司员工布置了集资任务,为鼓励员工对外揽资,曾成杰决定对员工按揽资额 6%进行奖励。


同时,曾成杰使用集资款以他人名义投资和成立公司,随意支取公司资金等转移公司资产,集资总额34.52亿余元。


2008年7月,三馆公司集资款退本付息出现困难。同年9月上旬,三馆公司停止向集资户还本付息。因三馆公司及吉首市其他进行非法集资的公司相继不能兑付到期的集资款本息,引发了2008年9月5日吉首市万余名群众围堵铁路及火车站事件、同月25日数千名集资群众围堵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并进行“打砸”的事件。


综上,自2003年11月15日至2008年9月30日,曾成杰等人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三馆公司的名义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金额34.52亿余元,集资涉及人数24238人,集资累计57759人次,仍有17.71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集资总额减去还本付息的金额后,曾成杰集资诈骗金额为8.29亿余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计6.2亿元。


NO.8内蒙古特大集资诈骗案二审宣判 苏叶女获死刑(2006年  12.29亿元)


入选理由


1、苏叶女在投案自首的情况下,仍然被判死刑,可见政府打击集资诈骗力度之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方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一定条件下构成集资诈骗罪。


2013年11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苏叶女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对上诉人苏叶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原审被告人任文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苏叶女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在2006年虚构投资煤炭、开发酒店等事实,营造其实力雄厚的假象,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诈骗方法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1229071300元,扣减案发前归还的本息,实际诈骗金额552406402元。原审被告人任文祥在明知苏叶女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为苏叶女提供账号、存取集资款、核对账目、虚假宣传,帮助苏叶女非法集资,同时其从张雪飞等10人处非法吸收资金5679200元高息放给苏叶女,收取利息差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苏叶女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危害特别严重。其虽主动投案自首,但依法不予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任文祥未经讯问、采取强制措施,经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侦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苏叶女的上诉、维持一审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NO.9原泛鑫保险老总套现10亿元 陈怡犯集资诈骗罪一审被判死缓


入选理由


1、美女老板逃跑,当时引起整个社会关注。虽然逃到国外,仍然被抓回,可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一定条件下构成集资诈骗罪。


2015年2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原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江杰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怡、江杰犯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及无期徒刑。


2010年初,陈怡、谭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另案处理)与时任泛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刘某签订协议,挂靠泛鑫公司开展寿险代理销售业务并支付管理费用。此后,陈怡、谭某以泛鑫公司江苏路营业部名义对外开展业务,由陈怡任负责人并负责财务,谭某任市场总监并负责业务、人事管理。


陈怡与谭某经合谋,将保险公司20年期的寿险产品拆分成1至3年的短期理财产品对外销售,骗取投资人资金,并对相关保险公司谎称该资金为泛鑫公司代理销售的20年期寿险产品的保费,通过保险公司返还手续费的方式套现。通过此类“长险短做”业务,泛鑫公司迅速发展。


2011年,泛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怡。2012年6月,刘某与陈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此,泛鑫公司江苏路营业部以及收购之后的泛鑫公司实际由陈怡及谭某控制。


2012年,陈怡还伙同江杰以收购的方式先后实际控制了浙江永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力公司)和杭州中海盛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盛邦公司)。2010年2月至2013年7月,陈怡、江杰先后以泛鑫公司、永力公司、中海盛邦公司名义,与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沪、浙分公司及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沪、浙分公司等签订了《保险代理协议》,并在沪、浙两地招聘了400余名保险代理人组成销售团队,由代理人或通过银行员工在沪、浙等地向4400多人推销上述虚假的保险理财产品计人民币13亿余元,并利用上述手续费返还的方式套取资金10亿余元。至案发,共造成3000余名被害人实际损失8亿余元。


2013年7月28日,陈怡、江杰发现资金链将断裂,遂将近5000万港币转至香港后,携带83万余欧元等巨额现金和首饰、奢侈品等财物潜逃境外。同年8月19日,陈怡、江杰在斐济群岛共和国被抓获。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怡、江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造成3000余名被害人实际损失8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怡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NO.10 泛亚公司实控人等16人被批捕 (400多亿元 22万人 2014)


入选理由:


截止通报日,金额最大,涉及人数最多。


2015年2月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通报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犯罪有关情况。


通报称,昆明等地公安机关自2015年12月1日起,对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泛亚有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并对该公司密切关联公司和授权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调查。经初步调查:昆明泛亚有色于2012年4月擅自改变交易规则,推出“委托受托”业务,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与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采取自买自卖手段,操控平台价格,制造交易火爆假象,同时昆明泛亚有色统一印制大量宣传材料,通过全国各地授权服务机构及公司网电部将“委托受托”业务包装成“日金宝”、“日金计划”等产品,承诺10%至13%固定年化收益率且收益与货物涨跌无关,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形成由其实际控制的“资金池”,套取大量现金。


截至目前,昆明泛亚有色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单九良等1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与此案相关的一批犯罪嫌疑人被各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扣押了一批涉案资产,并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开展调查取证、甄别涉案资产等工作,全力以赴追赃挽损。


约22万人的投资者群体如今陷入了泛亚兑付危机——泛亚已经正式宣告其有色金属交易所委托受托交易商出现了资金赎回困难,他们共有400多亿资金涉及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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