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24日电 23日上午,哈市中级法院向44岁的张金波下达了赔偿决定书,该决定书决定:由哈市中级法院向赔偿请求人张金波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赔偿金30.4857万元。
哈市中级法院接到张金波的赔偿申请后审理查明:赔偿请求人张金波原系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芦家派出所民警。1995年案发时,张金波是居民郭某所在地管片民警。郭某家的小吃部原定于1995年3月8日开业,张金波以小吃部没有防火执照为由,不让小吃部开业。1995年5月12日下午,张金波与郭家发生冲突,郭某与其儿子的对象李某到芦家派出所,控告张金波3次将郭某强奸。1995年5月31日张金波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
1997年2月6日被哈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以“证据不足不能交付审判”为由释放。1998年2月16日该局又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为由撤销了释放决定,将其收押。随后张金波被市、区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张金波不服,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2006年12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6)黑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为,原裁判依据被害人郭某的陈述和证人李某的证言认定张金波强奸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哈市中级法院和南岗区法院认定张金波犯有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的判决。同时宣告被告人张金波无罪。而这期间,张金波总共被羁押3644天。
哈市中级法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张金波再审被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张金波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做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履行赔偿义务。张金波被错判刑罚,造成其荣誉权、名誉权的损害,本院应在侵权影响范围内,向张金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关于张金波要求赔偿其父母在其关押期间的经济、精神损失、请律师、上访及女儿辍学等费用,因不在国家赔偿范围内,故不予赔偿。”判决“本院向赔偿请求人张金波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赔偿金30.4857万元(3644天×2006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83.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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