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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案件事实证据全景呈现
来源: 微信公号审判实务     作者: 东方言     更新时间: 2016-01-11    分享到


这个案件引起如此大的关注,多少有些出人意料。普通民众的茶余饭后,法律人的自媒体空间,均谈论着、调侃着,全民目击。


讨论的基础在于事实和证据,事实到底如何?证据到底如何?


▍文 东方言

▍来源 《快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全景解析》

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


四被告人:


王欣(快播公司法定代表人、首席执行官)


辩护人:赵志军律师(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曾志俊律师(北京康达(天津)律师事务所)


吴铭(快播公司事业部总经理)


辩护人:范伯松律师(北京实地律师事务所),崔欣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张克东(快播事业部副总经理兼技术平台部总监)


辩护人:于洪伟律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张志勇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牛文举(快播事业部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监)


辩护人:杜连军律师(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朱岳律师(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检察员胡志强、闫莉、姜楠,代理检察员肖瑶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员杨晓明(审判长),审判员吴扬传,人民陪审员梁铭全


王欣(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 创始人,CEO。

2014年8月8日,因涉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犯罪经国际司法合作渠道被捕归案。


涉嫌罪名: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犯罪事实:


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自2007年12月成立以来,基于流媒体播放技术,通过向国际互联网发布免费的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简称QSI)和快播播放器软件的方式,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视频服务。


期间,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吴某、张某、牛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上述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及快播播放器被网络用户用于发布、搜索、下载、播放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仍予以放任,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


2013年1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从位于本市海淀区的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查获快播公司托管的服务器四台。后北京市公安局从上述服务器中的三台服务器里提取了29841个视频文件进行鉴定,认定其中属于淫秽视频的文件为21251个。


本院认为,上述被告单位及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涉案证据:


第一组


1、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该份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调取。该份书证证明:快播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某,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009号。


2、被告人吴某供述,该份供述于2014年5月9日在海淀看守所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预审大队民警提取。该份供述证明了快播公司组织结构,被告人王某、吴某、张某、牛某职务情况。


3、证人何某的证言,该人系快播公司综合管理中心总经理,该份证言于2014年12月10日在深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园区派出所由海淀分局民警提取。该份证言证明了快播事业部的吴某、张某、牛某职权范围。


4、出示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节录,该份供述于201年12月4日在海淀看守所讯问室由海淀分局预审大队民警提取。该供述和辩解证明吴某在快播公司的职权及待遇情况。


第二组(证明快播播放器等产品的技术原理和播放方式)


1、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5月25日在海淀区看守所提讯室由海淀分局民警提取的供述与辩解节录。该份供述和辩解证明了站长发布视频文件的途径、用户观看视频的途径、快播软件在站长发布视频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及服务器自动缓存的标准。


2、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5月28日分在海淀区看守所提讯室所作供述和辩解节录,由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民警提取。该份供述和辩解证明了缓存服务器判断热门视频的方式。


3、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7月9日在海淀区看守所提讯室所作的供述和辩解节录,由海淀分局民警提取。该份供述和辩解证明了快播公司使用的协议情况、实现途径、内容;缓存服务器的作用;热门视频的标记方式、保存方式、缓存服务器的设定途径;站长发布视频的方式及用户观看视频的途径及在此过程中快播软件所起到的作用;同时证明了视频碎片化存储的开发理由及技术原理。


4、证人伍某的证言,该人系快播公司事业部移动产品部快读组负责人。该份证言证明了当用户观看视频而下载速度不足时,若缓存服务器中有相应资源则由服务器向用户提供的情况。


5、证人江某的证言节录,该人系快播公司事业部P2P软件工程师。该份证言证明了站长利用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简称QSI)发布的视频只能由快播播放器播放的技术原理。


6、证人唐某的证言,该人系快播公司事业部技术部程序员。该份证言证明了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简称QSI)及缓存服务器的工作原理,同时证明了快播缓存服务器只记录QSI发布视频的原因,及利用QSI发布的视频只能通过快播播放器播放的原因。另外,证明了当用户下载速度不足时,快播服务器会向用户提供视频资源的情况。


7、证人伍某的证言,该人系快播公司事业部移动产品部快读组负责人。该份证言证明了当用户观看视频而下载速度不足时,若缓存服务器中有相应资源则由服务器向用户提供的情况。


8、下面向法庭出示宣读钟某的证言,该人系快播公司技术平台部运维组组员网络工程师。该份证言证明服务器缓存视频的标准。


9、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明公安机关通过勘验,调取了快播公司部分缓存服务器缓存视频的条件。需要说明不同服务器的缓存标准是不同的,但这份勘验可以印证张某关于服务器缓存标准设定的供述。


第三组(证明被告人王某等人及快播公司对于快播软件在网络上被用于播放淫秽视频均明知且放任,同时证明快播公司主要通过在用户安装播放器时捆绑其他公司软件和资讯窗口进行盈利。)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节录。证明王某主观上明知快播播放器被用于在线播放淫秽视频而故意加以放任,同时证明快播播放器的盈利方式。


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节录。证明张某主观上明知快播播放器可以在网上播放淫秽视频,其曾向王某汇报,王某怠于履行对淫秽视频等不良信息的监管职责,并指令张某负责开发视频碎片化存储程序,规避权利机关检查。快播的盈利方式及用户如何使用快播播放器播放淫秽视频。


3、刘某的口供。证明快播公司没有说过删除淫秽视频的事情,相反,吴某、张某、牛某还告诫下属如何应对检查的口径问题。快播公司领导特别是王某对于快播播放器里有淫秽视频一事系明知。


4、何某的证言,该人系快播公司综合管理中心总经理。该份证言证明了何某在知道快播存在淫秽视频后曾向王某汇报,同时深圳网监、扫黄办等部门来曾来快播公司检查过多次,由王某、牛某、吴某等人进行过接待,更足以证明快播公司高层管理者对于快播公司涉黄的主观明知。在使用快播时每次打开都弹出资讯窗口,软件捆绑会在安装快播播放器时出现。


5、下面向法庭出示宣读证人吴某的证言节录,该人系快播事业部下属产品部产品总监。


6、下面向法庭出示宣读证人孙某证言节录,该人系快播公司市场部员工。证明快播资讯窗口盈利模式系通过代理商出租资讯窗口上面的广告位。证明了吴某发现快播有淫秽视频后曾向王某汇报,但王某未传达任何指示。


7、下面向法庭出示宣读证人王某的证言节录,该人系快播公司事业部产品部负责人。该份证言证明了通过快播在线观看淫秽视频的途径和快播的盈利方式。


8、下面向法庭出示宣读证人沈某的证言节录,该人系快播公司平台部运维组经理。证明快播在安装时有软件捆绑,资讯窗一般在打开快播的状态下弹出,快播通过资讯快播盈利,以及公司里的人都知道快播能播放淫秽视频。


9、证人刘某的证言,该人快播公司综合管理中心财务总监,该份证言证明了快播公司2012年至2014年以来的的营业收入情况。


第四组(证明相关权力部门对快播的检查处理情况和快播公司所谓的110系统、安全小组的运行情况,证明快播公司除了应付检查外,怠于履行审查监管责任,进一步印证了放任心态。)


1、深圳公安局网警支队关于对深圳快播公司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说明。该份情况证明:2012年8月1日开始,深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上门对快播公司进行公司信息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发现快播公司确实存在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等情况,深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过激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正式法律文书,对快播公司给予行政处罚警告,并责令快播公司立即整改。后快播公司进行整改,并成立信息安全组,通过110不良信息管理平台屏蔽大量不良网站1300余个,并将屏蔽结果于2012年8月6日至9月27日25次向深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上报。


2、深圳市公安局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证明2012年8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因快播公司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过激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对快播公司作出当场处罚。


3、深圳市公安局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明2012年8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责令快播公司在2012年8月16日前整改完毕。


4、快播不良信息管理平台的工作汇报。该份工作汇报证明快播公司2012年8月开始建立一系列的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安全组,成员有四名,分别是陈某等人,利用110不良信息管理平台对淫秽视频等不良信息进行过滤屏蔽。这组证据证明在2012年8月至9月深圳网警检查期间,快播公司采取了措施进行了对不良信息的过滤屏蔽。在验收合格后,未再报送任何检查屏蔽情况的文件。


5、深圳市南山区广播电视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深圳市南山区广播电视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于2014年12月15日向公安机关提供。)


6、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节录,证明快播公司对于淫秽视频的监管措施是设置110管理平台。快播公司110监管系统的运行情况及2013年下半年由牛某负责。


7、证人沈某证言,该人系快播公司平台部运维组经理。证明:监管淫秽视频的信息安全组归牛某管理,但该部门从公司通讯录里面看一直没有成员,公司领导没有提过从技术上对服务期内的文件进行监管。


8、证人李某的证言节录,该人系快播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经理。证明:快播公司组织架构中没有信息安全组这个部门,但有信息安全员,由李某负责招聘,均为实习生,且其中的卢某过了实习期后即离开,彭某2013年离职。


9、证人孙某证言节录,该人系快播公司市场部员工。证明:快播公司用户监管淫秽视频等不良信息的110平台运行情况,该平台于2013年下半年开始即没有人在负责开展淫秽视频等不良信息的屏蔽工作。快播公司110平台和信息安全组因公安提出整改要求而开始运行,在牛某接手后逐步弱化,并在2013年中下旬搁置的情况。


10、证人卢某的证言,该人系原快播公司运营部信息安全组成员。该份证言证明了信息安全组的工作内容,及110系统的运行机制,其是兼职做信息安全工作,并于2013年5月离职。


11、证人彭某的证言节录,该人系原快播公司运营部信息安全组成员。证明:110平台及信息安全组的工作内容,其在应付检查期间专职做信息安全大概两三个月时间,后期不再专职做,且公司领导不再过问,其于2013年4月离职,陈剑在此之前离职。


第五组(证明公安机关从某公司扣押的由快播公司维护和管理的四台服务器中提取并鉴定出21251部淫秽视频。证明相关部门从网联光通公司查处快播托管的服务器四台并从中查获了大量淫秽视频的事实,证明涉案服务器的扣押、流转、检验,没有对服务器内的视频造成污染,对淫秽视频的审验系依法规范进行,所得的鉴定意见足以采信。)


1、证人侯某的证言,该人系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员工。


2、证人陈某的证言,该人系北京市某技术有限公司互联互通部员工。证明:该份证言证明某公司被查扣的四台服务器归快播公司管理和维护。


3、证人张某的证言节录,该人系北京市某技术有限公司行政经理。证明:该份证言证明了某公司与快播公司的合作情况,某公司被查扣的四台服务器归快播公司管理和维护。


4、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与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证明: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协议约定,由某公司提供四台服务器,由快播公司提供该四台服务器数据及解决方案,该四台服务器由快播公司负责维护。


5、书证调取证据清单,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于2014年11月21日向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出具。证明将要出示的一系列书证的来源。


(1)工作说明。证实2013年11月18日海淀区文化委员会执法二队在著作权行政法检查工作中发现,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从事侵犯著作权违法活动,依照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四台服务器IP进行了登记保存强制措施,并将四台服务器送市版权局实施著作权鉴定。


(2)一并出示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物品清单。证明:该清单所记录2013年11月18日执法网络服务器情况与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决定书一致。


(3)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证明:2013年11月18日15时海淀区文化委员会对北京市某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根据北京市版权局转办案线索,对该公司网络服务器进行检查。发现四台服务器涉嫌被用于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现场对涉嫌的四台服务器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送北京市版权局进行鉴定。


(4)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询问笔录。证明:经询问得知,北京某有限公司2013年11月18日当天被海淀区文化委员会执法人员发现的四台服务器IP使用方人是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某技术有限公司与快播公司拟有战略合作合同,由某公司提供4台服务器,由快播公司提供内容数据,2013年8月份,4台服务器开始启用。某公司并不知晓服务器的内容,也没有权限查看。当时是快播公司主动联系某公司,要求使用该公司服务器利用该公司的网络资源。将服务器中的资源向网内用户传播。对方联系人是侯某。服务器内容的维护由快播公司负责,某公司只是从硬件上简单维护。


(5)著作权鉴定申请书。证明:2013年11月18日海淀区文化委员会向是版权局出具申请书,内容为2013年11月18日15时02分,海淀区文化委员会执法二队在著作权行政法检查工作中发现,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从事侵犯著作权违法活动,依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证据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的强制措施。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将涉案网络服务器等证据交版权局实施著作权鉴定。


(6)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鉴定告知书。证明:2013年11月18日海淀区文化委员会就北京网某技术有限公司于当日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送北京市版权局进行鉴定一事告知了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并告知鉴定期间不计入强制措施期限。


(7)另出示北京市版权局工作说明一份。证明:2015年1月27日北京市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出具工作说明证实2013年11月18日该局接到海淀区文化委员会著作权鉴定申请,要求对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证据四台网络服务器进行鉴定。后北京市版权局因工作设计计算机及网路视频专业技术问题,该局于当日委托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6、证明服务器移转的证据(证明涉案服务器移转给公安机关的过程)


(1)调取证据清单,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于2014年4月11日向北京市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出具。证明:2014年4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从北京市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将从北京市某技术有限公司查扣的四台服务器进行调取。


(2)书证接受证据清单,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于2014年4月10日向北京市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出具。证明:2014年4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从北京市版权局版权管理处接受从北京市某技术有限公司查扣的四台服务器。


(3)下面向法庭出示北京市版权局工作说明。2015年1月16日北京市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出具。证明:2013年11月18日,该局接到海淀区文化委员会著作权鉴定申请,要求对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证据四台网络服务器进行鉴定。2014年4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该四台网络服务器系刑事案件涉案物证为由,向市版局调取该物证,并提出因案件重大、情况紧急,请求先行办理涉案物品交接手续并当场提取四台网路服务器,调取物证的相关文件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北京市版权局。北京市版权局配合公安机关将四台服务器进行移交,且称在上述四台服务器由北京市版权局保管期间,该局未对该四台服务器进行过任何数据的增加、删除或修改操作。


(4)下面出示海淀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海淀分局对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的时间早于调取证据材料清单的时间的问题作出了解释。


(5)下面出示海淀分局田村派出所工作说明。证明:田村派出所出具工作说明证实该局2014年4月10日民警从北京市版权局调取了北京市某技术有限公司的四台涉案服务器,并于当日将移交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进行鉴定,在此期间未对该四台服务器进行任何操作。


7、证明鉴定情况的证据


(1)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工作说明。证明:2014年4月10日治安管理总队接到海淀分局送审北京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四台服务器,该队淫秽物品审验室在对四台服务器进行审验时,发现四台服务器内存储的文件为QVOD格式,视频软件无法读取。特委托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在该公司的技术支持下,淫秽物品审验室提取服务器内视频进行鉴定。


(2)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委托书。证明:治安管理总队委托某公司对快播服务器内的视频文件进行转码。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该人系北京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员。证明:2013年11月18日送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台某公司服务器由该公司技术部进行提取,该技术部负责人为李某本人,2013年年底,接受到北京市版权局的服务器对里面的内容进行了解码,经过四天的研发解析出快播的文件,让其能够通过一般视频播放器进行播放。解码是因为由于服务器里的数字文件时快播持有的,一般播放器播放不了。为这四台服务器解码开发了QVODDECODE软件,该软件上技术原理是四台服务器是快播公司独有的,QVOD文件格式,通过对QVOD的内容进行分析,进行转码,转化成MP4格式。解码过程是这样的,通过QVOD文件的反编译,找出MP4的相关联关系,把快播文件转化成MP4格式。软件使用过程是这样的,从快播服务器中拷贝QVOD文件到硬盘在WIN7系统下通过研发的QVOD软件进行解码,自动生成MP4文件。这个过程不会对快播服务器文件有改变,原因是qvoddecode只会读取qvod文件的内容,不会更换文件的内容信息,会生成一个相应的MP4格式文件在整个操作过程中,只是从快播服务器中拷贝qvod文件,其操作环境是单机进行,不与互联及其他机器相关联,程序在运行过程中会读取qvod文件的内容到内存中,通过二进制的计算转换成MP4,格式数据流保存在硬盘上。服务器上的qvod视频文件不能用快播直接播放,因为qvod只是服务器存储文件,需要转码后再客户端才能播放。


(4)下面向法庭出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该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由北京市公安局网安总队民警于2015年1月20日制作。证明:2015年1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网安总队民警在见证人李某的见证下对扣押服务器进行了勘验,对服务器内存储内容的提取、解码、播放过程进行了记录,该勘验过程证实了利用qvoddecode软件可以对从IP为XXX.XXX服务器内的文件进行随机选取的文件进行解码,解码后文件可以通过暴风影音播放器进行播放。存在问题:见证人李某已经作为证人进行过作证,但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见证人不属于担任过证人后需要回避的情形。上述证据证明服务器内的视频文件经过转换后才能读取,但转换未对视频造成任何更改的情况。


(5)下面向法庭出示北京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明:2015年11月6日丁某、赵某出具的淫秽物品鉴定书证明从扣押在案的三台服务器内提取审验视频29841个,其中21251个为淫秽视频。需要说明的是29841个视频文件内有21251个是淫秽视频,淫秽视频比例为71.21%。一并出示:淫秽视频清单(hash码)。工作说明两份。证明:公安机关对第三次审验结果进行了文件重复查找工作,经查验,本次审验的29841个视频文件无重复。同时公安机关出具工作说明对本案三份鉴定意见出具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6)快播服务器审验操作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对如何提取扣押服务器内的视频文件进行转码及审验的过程进行了详细记录。具体是针对IP为XXX.XXX的服务器通过将服务器内的视频文件及转码程序QVODDECODE考入格式化过的外置空白硬盘内进行视频转码。编号XXX的两台服务器直接在服务器内使用转码程序QVODDECODE对视频文件进行转码,转码后的文件生成在已经格式化过的外置空白硬盘内。然后将上述外置空白硬盘再次搭建审验环境,该环境下可以读取硬盘内的视频,但无法写入任何数据。上述操作步骤由技术人员完成,并由两名民警进行全程监督。然后审验人员通过printfolder软件提取硬盘内所有视频文件文件名转换至WPS表格中,通过共享文件环境索引表格中的文件名称,查找视频进行审验。


(7)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明: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在治安管理总队淫秽物品审验室对扣押在案的四台服务器进行了鉴定,其中IP118.XXXX的服务器已经损坏无法开启,其他三台服务器2013年11月18日至2015年12月2日期间没有任何QDATA格式的视频文件考入服务器。


(8)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二。证明: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在治安管理总队淫秽物品审验室对扣押在案的四台服务器进行了鉴定,其中IP118.XXX的服务器已经损坏无法开启,?经鉴定118.XXX服务器内视频文件共计12094个,2013年11月18日至2015年12月2日期间创建文件10个,创建qdata文件0个、118.186.27.20服务器内视频文件共计18353个,2013年11月18日至2015年12月2日期间创建文件12个,创建qdata文件0个、XXX.XXX服务器内视频文件共计18446个,2013年11月18日至2015年12月2日期间创建文件0个,创建qdata文件0个需要说明的是通过两份鉴定意见,可以得知,快播公司被行政处罚后至服务器扣押之前,这段时间共有12001个视频文件缓存进服务器。


第六组(证明在案四名被告人个人身份情况、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及快播社会危害性。


1、被告人王某、吴某、张某、牛某的个人身份情况。


2、在案被告人王某等四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公诉意见:


1、被告单位深州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吴某、张某、牛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人王某、吴某、张某、牛某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被告单位深州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惩处。


4、被告单位深州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案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传播的淫秽文件已经超过了500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王某等人应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5、被告单位深州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及四被告人拒不认罪悔罪,提请合议庭考虑。


补充意见:


综合各辩护人和各被告人的意见,在案证据显示快播技术原理可以快捷上传下载。并且,下载的只能通过快播播放器播放的视频只能通过缓存服务器的设置使得更加便捷。被告人都是心知肚明的。


第一,关于张某的责任,牛某的责任。张某也同样需要承担责任。并且监管的负责人就是牛某,他避重就轻。


第二,关于监管效果到底怎么样。整个安全小组没有长期开展工作,监管在哪,体现在哪里,从最后监管效果都体现了监管在哪里。


第三,法律适用的问题,缓存服务器的视频内容是用来提供给客户使用,传播者当然是快播公司。这是一种动态的,这和站长放在网上观看没有什么区别。公诉人依据的是2014年的司法解释第一条(此处可能是指“法释[〔2004〕11号]”第一条),公诉人不再赘述。


第四,公司监管义务的来源。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广播公司、公安部都予以进行了规定,快播当然具有了监管和控制的义务。


第五,快播公司的技术问题。被告单位连基本的屏蔽网站都没有实际的有效完成,最基础的工作都没有完成。导致淫秽物品大肆传播在互联网。


第六,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明知问题,是有事实依据的。被告人的态度自己供认说知道这个情况,但没有这个义务,说的很清楚。


第七,关于牟利的目的。使用软件免费,意味着来自捆绑软件和广告越来越多,收入也会增加。快播公司的收入也会每年大幅度增加,这就是以牟利为目的。


第八,关于程序和证据的问题。辩护人做了过多的主观推测。公诉人提供了整个流程的证据,证明是合法有效的。


辩护人无端指控IP进行了修改,没有实质性的依据。辩护人说有可能拷入文件,我想被告人比较清楚。三份鉴定意见,司法机关也没有进行修改,三份鉴定是相互补充,是随着时间的发展我们逐步做出的完善。辩护人提出的言词证据与大量事实不符,这也是不对的。四台服务器没有碎片化的文件,有可能是片段,辩护人进行了曲解。四台服务器只运行七天的期限也没有依据的,辩护人进行了曲解。司法机关从来不是对技术定罪,我们是对行为定罪。快播公司从事的行为,使得淫秽物品大量泛滥,对青少年的身心造成损害,对社会风气造成危害,诱发大量犯罪。被告人不要打着高新技术的幌子,认为自己是无罪,自己是无辜的。希望你们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


快播公司无罪辩解


证据:


第一组:快播公司科目余额表。证明快播公司的经营情况。证明2012年——2014年快播公司通过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是不存在的。


第二组:邮件往来及两份新闻报道。出示深圳网监分局颁发的两份特殊贡献奖。证明从整改到案发,公司一直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不良信息的排查,做到了整改的要求,并且超额完成。网监部门对不良信息的处理作出了高度评价。


第三组:快播事业部的专利证明书。证明快播公司作为国家认定的高新产业,非常注重自己的研发能力,在技术上不断研发,支出了大量的成本。现今被他人利用,罪责不能让研发者负责。


辩护意见:


公诉方发表的公诉意见是用的2014年司法解释的第一条(同上),而起诉书指控的是间接的放任的。因此有不符合之处。


迄今为止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证明主动传播了哪些淫秽物品。在技术上不可能实现,与快播公司QSI的工作原理是不符的,不能主动上传视频,也不具备搜索、发布功能。


整个事实来看,淫秽物品来自于第三方,来自于站长,来源与快播公司无关。淫秽物品存放在各个站长的服务器里,不在快播公司的网站也不在搜索服务器。有可能会短时间出现在缓存服务器,对于缓存服务器中的文件是一种临时文件,不同于视频播放文件。传播的主体、传播的行为者很明显不是快播公司,不是软件的开发者。这个主动传播行为肯定是不存在。


2010年最高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快播播放器和QSI不是网站不适用,不属于电信业务的经营者,也不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快播播放器和QSI仅仅是一种播放工具而已。QSI和快播播放器也没有网络存储空间,缓存服务器只是QSI和快播播放器的一个工具而已。快播公司并没有因此收取任何的费用,不存在任何收费的情况,快播播放器是完全免费公开的。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与快播公司的行为不符,没有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不能说快播播放器能播放这种文件就说是传播。公诉方说快播公司的经营方式和经营模式为什么不去转型,辩护人认为这种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公诉人提到放任的问题,所指控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如果没有任何的限制和规制,何来的快播110系统,那么网监为什么发这么重要的奖项给快播公司?公诉人提到监管不到位,说你们才屏蔽了四千多个网站,与四万多个网站相比太少。但扫黄打非办在2014年的八个月依法查处了422家。辩护人认为指控事实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辩护人认为快播公司在客观上没有放任的行为。


公诉人提到2013年11月11号的行政处罚,是处罚人民币2万元,但辩护人认为这和涉案的缓存服务器、快播播放器毫无相关。互联网发展到今天,技术发展到今天,所带来的一些反面的效果是客观存在的,而这种效果是否一定要上升到刑事责任处理,辩护人认为没有必要。所以辩护人认为快播公司没有放任。


涉案的关键物证四台缓存服务器本身,对于程序问题,辩护人认为该关键物证存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对此不再赘述。


涉案的视频是否和快播公司有关,辩护人持有怀疑。鉴定结果没有作为定案的依据。连服务器的IP地址是可以改的。在这么大的程序问题下,鉴定结果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辩护人持有怀疑。


本案的言词证据,存在大量的错误,取证的行为的违法。当时被抓的不仅仅是这几位,没有任何法律手续,所谓得到的讯问笔录与大量事实不符而又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辩护人不能认同这些口供。公诉机关的指控过程、侦查过程、鉴定过程存在不可弥补的错误,这些无法排除合理的怀疑。


所以合议庭应当认定快播不构成犯罪。


王欣无罪辩解


证据:


一、工商登记档案。证明王某在被拒绝入境后,并不是抓获经过中所说的在机场被控制的,只是韩国不让他入境而已,王某主观上有个主动到案的过程。


二、某公司的登记情况及某版权公司的说明。证明该公司开发解码软件对服务器的文件进行转换,与本案有严重的利害关系。该公司也是受到客户的委托,它并且提供检测服务,本案的案件侦查是从版权侵权开始的,那么谁发现的版权侵权这个卷里没有相关资料。


三、2013年国家版权局对快播公司因侵权而进行的行政处罚


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一、本案案件来源不明。


第一,如果是竞争对手所发现的线索,那是不是动机不纯。


第二,北京市版权局所查处的四台服务器怎么锁定的事实不清。


第三,北京市版权局所指定的海淀文委怎么受到的指派。


第四,海淀文委怎么发现里面有淫秽物品的,怎么从侵权到刑事犯罪,版权鉴定的结果没有。


第五,北京市版权局发现的淫秽物品怎么转交给北京市公安局的,这也没有法律的手续。


二、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不符合法律。


第一,查封没有通知权利人相对人到场。


第二,没有对服务器进行查封拍照及物品登记。行政服务期内提取的文件违法。这个服务器开启的过程没有任何行政人员在场,聘请的人连司法鉴定的资质都没有。某公司是最终接触服务器的人。北京市公安局委托的某公司显然不是鉴定机构。三次鉴定的程序,我方坚持认为不合法。工作说明中显示的是应海淀检察院的要求进行的鉴定,已经进入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又重新鉴定,而又委托了同样的鉴定人进行鉴定,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问题导致了证据根本就不能采信。

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


牟利的问题我也不再谈了。


快播公司是否有传播的行为,这一定不是快播上传的,文件是站长们上传的。公诉人拿不出任何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证明快播公司有技术预判和防范的规定。我们不能从道德义务强制要求快播公司去做它做不到的事情。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快播公司能否支配,从技术上根本做不到。快播公司也无法杜绝使用其软件的人发布不良信息。辩护人认为快播公司做到了防范,嵌入了快播110不良信息屏蔽系统。我们不能强人所难。


关于主观故意,这个“明知”到底是肯定存在,还是可能存在,存在不清。


关于事实依据,公诉方的起诉书是间接放任,而所引用的司法解释是直接,已经自乱阵脚。本人感觉现在是对整个互联网的审理,是对快播公司技术的审理,是对快播公司经营模式的审理。不要拿主管臆断的东西进行认定,我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如果本案有罪,则造成互联网行业的战战兢兢。2014年4月份到现在已经快两年了,我认为如果不能尽快结案,我申请对被告人取保候审。


补充意见:


第一,公诉方没有对具体事实进行明确的证明,指控的罪名是不成立的。


关于行为应该进行区分。快播本身的行为也没有过错,快播公司怎么推行他的软件,传播淫秽物品到底对公司的收入增长有没有牟利关系,这事实上是没有依据的。


公司的经营模式也证明快播公司无罪。缓存服务器的视频内容是有的,缓存之前是用户之前放的。用户点击导致视频缓存,但是什么时间能不能传播出去,到底传播了多少个,这个关系罪与非罪,这个没有证据。


公诉方说公司查处了四千多个网站,比例很小,显然合议庭需要考虑。这种说法是不科学的。如果说以牟利为目的,应该限定于与本案的三台服务器,与三台服务器直接相关。


在免费平台增加增值业务,这是最高院的判决说的,这是合法的盈利模式,点开不点开是用户的选择,安装与否都是你的选择。加入哈希码是互联网的通行做法,而不能说快播公司让客户说你只能用我的播放器看黄片。快播播放器没有强制客户安装,这是市场的选择。


吴某无罪辩解


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公诉方提供的直接证据不能证明公诉方存在明知并放任、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


截止当前,快播公司专利、商标具有多项成果。快播播放器一款很好的播放软件。快播公司一直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事实,屏蔽4000多个不良网站。


快播公司的盈利模式和经营模式无关,不能做有罪推定。


随案移送的证据无法证明本案的罪名。取缔义务人是国家机关,并不能归为快播公司。直接传播淫秽物品的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单方面追究开发软件人的责任。


涉黄三台服务器不能作为本案定罪的依据,不能排除通过拷贝等方法拷入服务器等怀疑,源头有问题。公诉机关并不能向法庭提交的视频文件,写入文件的大小、内容等都没有提取,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本案应当由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该公司应当负责删除。不能因为快播播放器能播放淫秽物品就认定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不能认定其具有传播的主观故意。


不能认为缓存服务器存在淫秽物品,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要正确严格区分明知和放任的区别,放任的前提是明知,公诉方的大量证据只能证明快播放任了软件的安装,不能证明快播公司明知并故意传播淫秽物品。


吴某不存在传播淫秽物品的故意,没有传播的动机,吴某只是普通员工。吴某只是拿着普通工资。吴某不具备作案的时间,并没有从事过公诉机关指控的任何犯罪行为。


吴某和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刑事犯罪没有关联。


吴某系初犯,其也不知情也没参与,如实供述了本案全部犯罪事实。既然没有牟利的故意,又没有参与软件的开发,也没有获取任何非法收益,应该是无罪。


张某无罪辩解


技术基本原理都已经由其他人说的很清楚了。快播播放器不具备搜索、发布功能,有下载和播放功能。快播的110系统有防范的功能。


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也没有完全按照刑诉法的规定严格进行。公安机关调取过来的服务器的原始状态没有勘查记录,本案的四台服务器增加了数据,这个数据什么时间增加的,到底是行政执法的问题还是公安机关的问题,不清楚。


本案已经到法院以后,庭前会议已经完成,又去重新鉴定,程序违法。


本案中四台服务器物证的特征、证人证言、第一份鉴定意见,对服务器的描述是相互矛盾的,有人对服务器进行了操作,留有痕迹。


从物证的角度看可能被调换,从电子数据的角度看可能增加或删除。


四台服务器的原始状况我们无法获得。关于本案的鉴定意见涉案视频1万多个、2万多个,这个鉴定程序有问题,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案的四台服务器已经没有了鉴定的基础,不能够重新鉴定,其相关的数据也不能作为证据。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快播公司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张某也无罪。


牛某无罪辩解


被告快播公司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和被告人牛某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快播公司不提供任何淫秽视频,不同于网络内容的提供者,快播的技术原理存储在上传者的页面,说快播传播淫秽物品,不符合事实,是强人所难。


快播公司有四大业务部,与其合作的有百度、腾讯,由于快播播放器流畅便捷,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这就损害了快播公司的形象。快播公司也是受害者,也是最大的受害者。


快播公司不是传播者,不是帮助犯,对上传的内容无法进行根本性的屏蔽,快播不可能与其联络。而快播公司也嵌入了快播110系统等。


起诉书的指控快播播放器被网络用户发布等淫秽物品,仍予以放任,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辩护人认为,这应当是个伪命题。快播公司无奈于现有技术的限制,他做不到屏蔽全部不良信息,其他互联网公司也做不到。快播是否有牟利,辩护人认为没有。它的收益还有可能亏损。


公诉机关指控的快播公司以此牟利同样没有证据证明。快播公司的工具被利用了。


没有单位的决策牟利,就不能证明快播公司有牟利的行为。根据某公司与快播公司签署的合同,负责删除的是某公司,对数据的安全性负责的也是某公司。


法庭调查中对合同印章的真伪的问题,王某对真伪性不予肯定,张某说必须有我的同意,不能代表单位的行为。


快播公司提供P2P行为不是犯罪行为。牛某文举接受信息安全小组,已经履行了安监工作,其并不负责整个快播公司的网监工作。其一充分利用了公司110系统,是在牛某领导下完成的,仅屏蔽的网站就4000多家。深圳网监也做出了客观真实的结论。其次建立了举报平台。第三,对员工进行了专门的培训。及时上报了整改情况。开通了官方微博,设立警务室,与深圳网监建立了长期的联系,得到了深圳网监的贡献奖。


对于视频的数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四台服务器不能将其作为鉴定的数量,碎片是否存在存疑,有可能存在重复的可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份鉴定意见程序违法,内容违法,将作为瑕疵证据的典型。快播公司被不良分子利用确实给社会造成危害,但并不是快播公司主动传播。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内容违法,辩护人认为快播无罪、牛某无罪。


同样正式向法庭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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