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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5号]【法兰克·巴沙勒·米伦等重婚案】外籍被告人与外籍配偶
在境外结婚后在我国境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是否构成重婚罪?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作者: 林旭群 潘文杰     更新时间: 2016-01-07   


▍文 林旭群 潘文杰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97集

▍作者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法兰克·巴沙勒·米伦(英文名FRANK BESHARA MILLEN),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国籍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护照号码504893503,暂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淘金东路116号606房。2013年3月27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22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敏婷,女,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2013年2月26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22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法兰克,巴沙勒·米伦、被告人罗敏婷犯重婚罪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出法兰克·巴沙勒·米伦、罗敏婷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提请越秀区人民法院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法兰克·巴沙勒·米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其认为自己与被告人罗敏婷的关系是“COUPLE(情侣)”,但不是婚姻意义上的“COUPLE(夫妻)”。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本案指控法兰克·巴沙勒·米伦构成重婚罪的法律依据值得商榷。我国的婚姻采取登记制,目前我国的法律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现行法律规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并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已于2013年1月14日被废止(法释[ 2013]2号)。即使指控的行为发生在该批复废除之前,但是其批复本身不是法律,与我国的法律相冲突的,根据我国适用法律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该批复不能作为指控依据o (2)法兰克·巴沙勒·米伦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其并无故意触犯中国刑法的恶意,在法兰克·巴沙勒·米伦的认识中、,在英国只有在教堂中行礼才成立婚姻关系,其亦不知道我国的司法解释,不知道其与被告人罗敏婷的行为会构成重婚罪,请法庭给予被告人一个改过的机会。(3)法兰克·巴沙勒·米伦已经得到英国妻子的谅解,之前其妻子也表示撤回指控。(4)法兰克·巴沙勒·米伦一向遵纪守法,行为良好,是初犯。(5)指控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英国的婚姻制度,且被害人是英国人,法兰克,巴沙勒·米伦的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什么严重的后果。因此,请求法庭对法兰克·巴沙勒·米伦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罗敏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当庭供称:2006年下半年,其明知被告人法兰克·巴沙勒·米伦已在英国登记结婚仍和法兰克·巴沙勒·米伦在亚洲国际酒店设宴宴请亲戚。宴席上挂了“马罗婚宴”的横幅,罗代表其,马代表法兰克。他们两人还照了婚纱照。法兰克·巴沙勒·米伦对其通过举办婚宴方式向双方亲朋好友公开他们之间夫妻关系的行为予以认可。其辩护人基于以下理由请求法庭认定罗敏婷的行为情节轻微,对其适用缓刑:(1)罗敏婷与法兰克·巴沙勒·米伦并没有登记结婚。 (2)罗敏婷是主动投案自首,并有悔改意愿,而且案发后已经与法兰克分开居住,以实际行动纠正自己的错误。从被害人的陈述及撤诉的意思,可知被害人是谅解罗敏婷的,罗敏婷也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实质伤害。(3)罗敏婷系初犯,且是两个孩子的母亲。


被害人JOSEPHINE MILLEN要求法庭判决驱逐法兰克,巴沙勒·米伦出境,与英国家人团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法兰克·巴沙勒·米伦于1991年8月24日在英国与被害人JOSEPfflNE MILLEN注册结婚且婚姻关系一直延续至今。2005年,法兰克,巴沙勒,米伦到广东省广州市做生意期间,认识被告人罗敏婷并产生感情。罗敏婷在明知法兰克·巴沙勒·米伦已经注册结婚的情况下,,双方仍以夫妻名义同居于广州市越秀区淘金东路1 12号(即御龙亭C座)805房。2006年下半年,法兰克·巴沙勒·米伦、罗敏婷举办婚宴,宴请双方亲朋好友,公开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后法兰克·巴沙勒·米伦和罗敏婷在广州市生育2名儿女。2013年2月26日,法兰克·巴沙勒·米伦、罗敏婷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兰克·巴沙勒·米伦归案后,被害人JOSEPHINE MILLEN于2013年3月向公安机关表示谅解法兰克·巴沙勒·米伦,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法兰克-巴沙勒·米伦,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罗敏婷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法兰克·巴沙勒·米伦、罗敏婷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兰克·巴沙勒,米伦、罗敏婷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法兰克·巴沙勒·米伦及罗敏婷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较好以及以法兰克.巴沙勒·米伦已得到被害人谅解等为由,建议对法兰克·巴沙勒·米伦、罗敏婷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法兰克·巴沙勒·米伦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2.被告人罗敏婷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主要问题


外籍被告人与外籍配偶在境外结婚后,在我国境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是否构成重婚罪?


三、裁判理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法兰克·巴沙勒·米伦与被告人罗敏婷在我国境内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法兰克·巴沙勒·米伦与罗敏婷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法兰克·巴沙勒·米伦与罗敏婷在我国境内的同居行为仅侵犯了英国的婚姻制度,没有侵犯我国刑法保护的犯罪客体,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兰克·巴沙勒·米伦与罗敏婷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法兰克·巴沙勒,米伦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罗敏婷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重婚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构成重婚罪。


我们赞同后一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应当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


本案事实清楚,被告人法兰克·巴沙勒·米伦在英国有一个合法的登记婚姻,有合法的妻子和儿女。在该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法兰克·巴沙勒·米伦在我国境内又和被告人罗敏婷同居。二被告人虽然未在我国民政部门正式登记结婚,但他们通过摆婚宴等方式对外宣布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共同生育2名儿女。首先,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该条第三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本案中,法兰克·巴沙勒·米伦与罗敏婷的重婚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应当认定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行为,依法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


(二)外籍被告人在我国境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特征


法兰克·巴沙勒·米伦在英国的婚姻关系,被我国法律所承认,其在我国境内的重婚行为,客观上已导致其同时拥有“两个妻子”,其行为明显侵犯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依法应当纳入我国刑法的规制范围。罗敏婷明知对方有被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合法婚姻关系,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造成对方“一夫两妻”客观事实,其行为亦侵犯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一夫一妻”制度,依法亦应纳入我国刑法的规制范围。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重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称,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亦构成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构成重婚。最高人民法院予2001年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故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婚”,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中所称的“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综上分析,即重婚行为有两种:一种是“有配偶而重婚”,即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本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他人结婚。这里规定的“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又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只要是有配偶而又结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论是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还是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都属于重婚。


基于上述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法兰克·巴沙勒·米伦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罗敏婷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均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中的重婚罪构成特征。


(三)相关批复的废止不影响重婚罪的认定


对于一方结婚后与他人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被告人往往会提出如下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 1994] 10号,以下简称《1994年重婚定罪批复》)已于2013年1月14日由最高法院以法释[ 2013]2号所废止,故根据该批复认定一方结婚后与他人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无法律依据。


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区分了“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由此可以得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属于“重婚”的结论。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可见,综合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刑法关于重婚行为的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对“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1994年重婚定罪批复》是否被废止,不影响对“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的认定。事实上,《1994年重婚定罪批复》被废止的主要理由即《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刑法已有明确规定。因此,我们认为,《1994年重婚定罪批复》的废止,并不意味着对重婚罪的认定发生根本变化,不影响对本案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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