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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伟 • 我为什么反对法院夜间“加班审判”
来源: 博和刑事     作者: 游伟     更新时间: 2016-01-06   



▍文 游伟

▍来源 博和刑事


近来各大媒体对民众广泛关注的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庭审情况,都有比以往更为细致、深入的报道。人们除了透过媒体了解案件审理中的控辩意见,以及在法庭上呈现的“案情”及被告态度的突变等情况外,也对法院审判的诸多程序细节有了不少了解。当然,通常也会由此提出不少的法律疑问,希望获得释疑解惑。


比如前些日子与一些上海“两会”代表、委员朋友小聚,就有人向我提到为什么新闻报道中涉及的热点重案,法院搞“加班审判”的问题。


这是一个非常新鲜的话题。我上网查询,发现在此前诸多的案件评论中,真的还没有人谈论到过“加班审判”。但各类涉案新闻报道的细节描写,又大多确实有“开庭到半夜11点多钟”或者“第二天凌晨法庭辩论结束”之类的内容。聚会朋友的忧虑是,法院为什么要如此加班加点、昼夜奋战,难道就不怕“疲劳战”会影响审判的质量?甚至有人戏称这样的审判时间安排是典型的“颠倒黑白”。


不过,玩笑归玩笑,事情还得认真对待。根据我的经验,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绝对不会从一开始就安排在晚上进行。出现“加班审判”,通常是白天庭审难以审结的延续。比如,可能是案情复杂、证据较多,也可能是控辩双方需要陈述的事项或者辩论的内容较为丰富,甚至在开庭期间出现了某些法官未曾预料到的情况变化(比如多名被告人推翻了原先的陈供,证人证言发生了改变),等等。而无论出现了怎样的情形,法官都决意要将庭审连续不断地“进行到底”。而细细分析法官当时的心态,或许也有多种情况:有的希望“一杆子到底”,免得隔夜“节外生枝”;也有的为了降低诉讼成本,免得再行庭审增加各方奔波劳顿;更有一些是要完成预定计划(比如可能事先已对案件研讨或者汇报等做出了安排),以免打乱工作步骤。所以,对于加班子夜审判或者“凌晨庭审”,法院自然可以做出各种解释和自由选择。但从现实状况看,当法官需要进行当日连续审理时,通常作为公诉一方的检察官会积极配合,被告及他们的辩护人多半也能表示同意。有的时候,甚至这种安排本身就是各方商议协调的结果。由此,我们才看到了不少类似近来媒体报道的“特殊时段”的审判现象。


但话又要说回来,法律上虽然没有对此做出什么明文禁止的规定,实践层面上也可能是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但从生活常理和司法理性的角度分析,它们却着实需要进一步反思和改进。比如上面提到的法院加班子夜审判或者“凌晨庭审”的事儿,我看就不值得提倡,更不能因为法官们在深夜、凌晨如此这般的“加班加点”而给予嘉奖。因为从早到晚甚至是从早到“早”的十几个小时的持续庭审,虽说其间也会有短暂的休庭,但毕竟太消耗人的体能甚至智能。在各方都甚为疲惫的状态下,要看到控辩双方既有激情又保持充分理性的“精彩辩论”,实属不易。有时,就连审案法官都被看出已经缺少了精心驾驭庭审和从容倾听的耐心,更妄谈进行缜密分析和细心求证了。司法实践中多有出现法官谈吐不佳,强行挤压被告及其辩护人陈述、论辩的时间,甚至出现媒体曾做报道过的一方突然“半夜鸡叫”式的“爆料”、“抓狂”和“语无伦次”、“前后矛盾”、“神情失态”等现象,我看多少都与这一时段上参审人员身体疲惫、心态焦虑和意志减弱等“身心征兆”有着密切的关系。


司法本来就应该是一项特别讲究理性的事业,法院的刑事审判结果更是性命攸关,需要更足够的事实和证据去展示,需要进行更为充分、细致地辩法析理。所以,如何切实保证案件程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如何使法院的案件审理保持客观、中立、清醒和从容不迫,始终是追求司法公正过程中需要着力思考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关心“加班审判”绝对不是什么小题大做,而是对司法公正工作细节的一种关注。我们的法院,同样应当仔细地倾听与积极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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