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伟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文史研究馆教授、上海市禅诗书画社顾问、研究员。
▍文 游伟
▍来源 法学学术前沿
如果涉案具体“量刑标准”及裁量尺度仅仅掌握在法院一家手中,那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为被告人所发表的“量刑意见”和向法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就难以具有“现实针对性”,也与司法的民主、公开原则相悖
在经过了一个时期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并取得实际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毒品、强奸、诈骗、抢夺、职务侵占、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等十五个罪名的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下发规范量刑程序和指导刑罚裁判的“指导意见”的同时,要求各地方法院必须完成规范操作轮训,同时制定出范围更广、更为详尽的“量刑意见”,以平衡地区间的量刑尺度,实现同案同判。
大家知道,我国长期以来都较为重视定性问题而简化或者忽略量刑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显得宽泛,以至于出现大量“同罪不同罚”的事例,这从广州的“许霆案”改判、诸多醉驾肇事案的量刑差异中,都得到了体现。因此,建立统一的刑罚裁判规范和不断规范法官的量刑权力,无疑是非常重要也颇受大众关切的。
由于深受传统司法观念、思维习惯和操作模式的影响,实现规范量刑确实需要制度、规范的改进和理念、技术的转变,并非一日之功。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尽快建立起“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罚适用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
为了实现“规范司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改革目标,除了须建立一套在法庭上独立于案件事实审查的量刑审理和控辩双方的量刑单独辩论程序外,目前最为重要的,是要通过民主和公开的途径,集思广益,建立起常见犯罪行为的犯罪情节与刑罚选择的“量刑标准”和“裁量规范”,以便审案法官实际把握和具体操作。
不过,由于我国现行刑法有关刑罚裁量的规定过于原则,量刑情节设置粗放,宽刑幅度较为普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地方法院探索制定具体犯罪量刑标准的努力可能会带来统筹、平衡上的困难,加之地方司法机关并没有司法解释权,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授权解释”的情况下,地方制定的量刑标准的合法性及有效性问题,恐怕将会受到极大的质疑。加之如今量刑审理已被纳入到控辩双方可以在法庭上进行独立举证辩论的程序之中,如果涉案具体“量刑标准”及裁量尺度依然仅仅掌握在法院一家手中,或者这些标准首先仅由公检法几家研究制定,案件的其他当事人及辩护人都全然不知,广大民众也无法通过公开、正规的渠道予以获取,那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为被告人所发表的“量刑意见”和向法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就难以具有“现实针对性”,他们的量刑辩护效果也一定会大打折扣,起不到控辩对应、相互对抗的功效,当然也就不可能起到监督和规范法官裁量刑罚的作用。
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常见犯罪包括正在拟议的贪污受贿犯罪量刑标准和裁判原则时,应当进一步增强公开性,要通过民主程序,广泛征询包括律师界在内的各方面意见,使犯罪量刑标准更加符合法律理性和社会民意,最终变量刑标准的“内部掌握”为公开发布,真正达到裁判依据全面公开、量刑过程透明公正和审判结果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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