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出生于1986年9月14日,复旦大学医学院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2010级硕士研究生。2013年2月,成功签约广东省一家三甲医院,前程似锦。
2013年11月,他站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被告席上,被控投毒方式致室友黄洋死亡,涉嫌故意杀人罪。2014年2月,一审被判死刑。2015年1月,二审维持原判。2015年12月8日,最高院核准死刑。
▍整理 吕尤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被告人:林森浩
1986年出生,广东汕头人,复旦大学医学院2010级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本科就读于中山大学医学院,2010年免试进入复旦攻读研究生。2013年2月,成功签约广东省一家三甲医院,前程似锦。
逝者:黄洋
1985年出生,四川自贡人,复旦大学医学院2010级耳鼻喉科专业硕士研究生,2013年考取博士。因为喝了寝室饮水机内被投放有毒物质的水,于2013年4月16日抢救无效在中山医院去世。
一场“恶作剧”
2013年4月16日下午3点23分,复旦大学准博士生黄洋死了,在愚人节当天,他喝下一杯含有极高浓度N-二甲基亚硝胺的水,这杯水里的毒剂由他的室友——一位严谨而优秀的医学生林森浩投下。
27岁的投毒者林森浩未做过多的辩解。他几乎没怎么犹豫便向警方供述了毒杀室友的理由:“闹着玩”。说话间,他依旧保持此前27年养成的冷峻少言的风格。
警方找了林森浩两次,在2013年4月11日第二次被警方带走时,他承认了投毒这一事实,在紧接下来的一天中午,至少有两位同学认出了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影像医学实验室指认现场的他。脱下黑色头套,这里仍是他最熟悉的地方:在不用实习的休息时间里,他几乎每天都会来这里。实验室位于楼层最右侧的一个房间,黄色生物安全柜需要两把锁才能打开,里面的试剂瓶装着淡黄色的N-二甲基亚硝胺溶液。这是一种浅黄色油状液体,高毒、无味,易溶于水。这瓶致命的毒药,林储藏已久。他熟悉这种试剂,过去3年里,林先后将这种试剂注入数百只大鼠体内,制造肝脏纤维化的样本,然后处死它们,以采集数据。毒药被注入寝室门边饮水机的水槽,致死的不再是大鼠。
2013年4月16日,上海市中山医院,黄洋的好友在重症病房外等候。
两个家庭的悲剧
2014年2月18日,上海冷雨凄风。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和叔叔于提前一天从汕头赶到了上海,开庭前他们均拒绝采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林尊耀听到判决后激动地大叫了一声,抹着泪水表示肯定会上诉。林尊耀至今仍不相信,内向本分的高材生儿子会“故意杀人”。“我儿子找到了很好的工作,没有妒忌室友的理由,如果说是一时冲动,我还能想得通。”
2013年11月底,在本案公开审理后,林尊耀给黄洋的父亲黄国强发了一条致歉短信,称林森浩未经世事,考虑欠缺,“在愚人节开这玩笑”,铸成大错……但黄国强没有理会这条短信,他对“在愚人节开这玩笑”的说法难以接受。
黄国强说,事发至今他没有跟林家人碰过面,今后也不打算有任何接触。黄国强介绍,从去年案发至今,他们奔波于四川和上海之间,已经花费约11万元。其中一部分是自家积蓄,另一部分来自事发后相关部门给的补偿款和部分好心人的捐助。但至今他们都没有接受复旦大学提出的5万元人道资助和3万元丧葬费的补偿。
2013年一审宣判后,林父痛哭。
13个小时的激战
2014年2月25日 林森浩的二审辩护律师唐志坚正式受林森浩委托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12月8日,该案二审在上海市高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庭审从上午10时开始,至晚上11时30分结束,共持续13个小时。
焦点一:投毒动机
二审庭审中,投毒的动机再次成为焦点之一。林森浩在陈述上诉理由时,坚持“愚人节开玩笑”的下毒理由,辩称自己没有杀人动机和杀人故意,自己对投毒后的饮水机中液体进行了稀释。
黄家代理人则表示,林森浩的数篇论文及毕业论文中很明显说明,林森浩对于二甲基亚硝胺剧毒且会致人死亡的情况是清楚的。而取得二甲基亚硝胺的过程并不简单,如果真的只是开玩笑或者一时兴起,完全没必要采用这么复杂的手法。
焦点二:致死原因
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提出,林森浩获得的毒物二甲基亚硝胺系非法制作,“按照书本上的方法做的,又放置了那么多年,林使用的时候,它还是不是二甲基亚硝胺?”
此外,辩方法医证人胡志强在出庭作证时表示,黄洋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现有证据没有支持黄洋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死”。胡志强还认为,法医鉴定程序存在问题,应委托公安部或司法部的鉴定中心进行二次鉴定。
胡志强是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法医病理专业组委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其作为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出庭。他从事法医鉴定30余年,曾在公安、检察机关做过法医,目前在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工作。
对此,审判人员表示,“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做出的书面意见和今天当庭的意见,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是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在胡志强之后出庭的,是检察院方申请的鉴定人员陈忆九,也是一名法医专家。陈忆九是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专业人员,参与黄洋尸体检测并在鉴定意见上签字。
陈忆九表示,黄洋的尸体鉴定报告是5位专业鉴定人的一致意见。与上海市公安局的法医学尸体检测结果一致,都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导致肝肾多器官损伤衰竭而死亡。
胡志强表示中山医院收治黄洋时,病历曾表述“不排斥乙肝引起肝衰”。
最后陈述
在最后陈述中,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斯伟江认为林森浩应是故意伤害致死罪,量刑应在10至15年之间。辩护律师唐志坚则认为可以以过失伤人使人致死罪量刑。
公诉方认为,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希望法庭能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该案诉讼代理人代表表示,希望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宣判
2015年1月8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本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7月16日, 四川荣县,复旦投毒案受害人黄洋父亲黄国强在清洁儿子的墓碑。
死刑复核,临阵换帅
201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二审死刑判决复核听取林森浩辩护人意见。据林森浩辩护人斯伟江律师介绍,整个过程持续两个多小时,辩护人阐述4点意见,认为判处林森浩死刑的量刑过重,法官表示会依法审理。
2015年6月5日傍晚,斯伟江律师所在的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发表声明称,应林森浩父亲林尊耀的要求,该所已与林尊耀解除委托协议。
林森浩的另一位辩护律师唐志坚在其微博透露:“斯伟江律师今日决定退出林森浩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上午我征询林森浩的意见,告知我和斯律准备退出,但林森浩坚决不同意。我和斯律师考虑再三,留下一人,空出的位置给其父亲聘请的新的律师介入。最终我尊重斯律意见,我暂时留下。此事虽然遗憾,但我能理解林父亲的心情。但我依然期待森浩有好结果!”
与斯伟江解除合同后,林父委托北京律师、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谢通祥接手林森浩案。谢通祥在个人微博简介中自称“专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业务、死刑辩护律师”。同时,他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网首席律师。
2015年6月25日上午,新换辩护律师谢通祥向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了7份申请书,其中包括《关于请求公开开庭审理林森浩死刑复核案件申请书》、《科学实验申请书》、《延期一个半月听取谢通祥律师意见申请书》、《关于请求把林森浩调到上海市以外看守所羁押的申请书》、《关于请求调取鉴定机构检测林森浩案相关所有样品时的质谱图并接受质证检验的申请书》、《关于对黄洋就医过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书》、《关于对黄洋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书》。
最高法院接收了上述7份申请书并表示后期“需要研究”。
记者:目前也有观点认为,被告人投毒是铁证如山的,他也承认了,相关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就是他投毒,被害人死亡与投毒是有直接关系的,这个已经在两审中得到了证明。而且,公众普遍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非常深。在死刑复核阶段,更换律师,又提出这么多申请是为了拖延时间,您怎么回应这样的质疑?
谢通祥:仅有被告人的供述,如果其他物证书证都不确实充分的话,是不能定罪的。我并不是为了拖延时间,提出这些申请就是为了查明事实真相。律师依法在案件细节上较真儿、在诉讼环节上挑毛病,有助于司法的精准性和公正性。所以,拖延时间我不能认可,因为被告人的权利也是我们每个人的权利,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我们律师全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也是我们的职责。
——央视记者采访谢通祥节选
两封亲笔信
2015年7月21日,记者获得两封林森浩的亲笔信,一封信写给父亲林尊耀,落款时间为2015年6月5日;另一封信写给律师斯伟江,落款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
林森浩在给父亲的亲笔信的开头写道,“本人林森浩,现作出如下决定:保留斯伟江、唐志坚作为我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对于这一决定,林森浩向父亲阐述了自己的理由:1.他不同意给自己作无罪辩护,他确实向黄洋投了毒;2.“临阵换帅往往是不利的”;3.他信任斯伟江和唐志坚两位律师。在信的结尾,林森浩写道:“爸,我是个不孝的儿子,望您老保重!”
现在有部分人认为我应该为自己作无罪辩护,我不认可这样的观点。中国有句话:事实胜于雄辩。在事实面前,巧舌如簧只能是信口雌黄。我确实向黄洋投了毒,我只能认,也必须认,我理应承担掉法律规定下的我的那部分责任,至于执法程序以及结果是否清濯,我管不到,但我能管好自己的那份责任。
——林森浩给父亲的亲笔信(节选)
在给斯伟江的亲笔信中,林森浩回顾了此前撤换律师的经过,并请求斯伟江重新担任自己的辩护律师。
对于两封信件的内容,斯伟江认为,从信中可以看出林森浩还是很有担当的。“他自己做了错事,他能勇于承认,说明他的悔罪态度非常坚决,也很诚恳。”斯伟江说,两封信件也反映出林森浩在看守所的日子里确实看了不少书籍,“生命有了厚度”。
后两份信递交给了最高人民法院。
林森浩亲笔信两封
法官破例会见林父
2015年7月26日,林尊耀一行三人深夜抵达北京,和他一起的还有林森浩的叔叔以及林森浩的好友林鑫源。
“本来要早点来,但是前几天有人私自曝光了儿子写给我的信,我一下昏过去了,就耽搁了行程。”林尊耀说,这次来北京是到最高法、最高检等相关部门陈情,递交相关材料。
7月27上午,最高法院刑庭主办法官经过请示,同意了林尊耀与主办法官的会见请求。
在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内,林森浩案件主办法官和林尊耀交流了部分案情,并告诉林尊耀最高法已经多次派人到上海方面了解情况了。
林尊耀说,整个会见持续了几小时。
对于这次主办法官会见被告人家属,谢通祥律师表示:“这次是自从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以来,死刑复核法官首次与被复核人员的亲属在刑事审判庭直接见面并听取意见。”
随后,在7月31日下午,林尊耀和谢通祥律师再次来到最高法刑事庭,提交了一份《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的意见书(一)》以及11份和案件有关的申请,共18000余字。
这份意见书的核心内容主要是,法院不能仅凭林森浩口供,还必须有科学的证据来判断黄洋的死亡原因。这份意见书表示,该案的证据有多处疑点。第一,该案有两份司法鉴定报告,其中,司法部科学技术研究所并未检测到被害人尿液中含有二甲基亚硝胺,而上海市公安局鉴定中心的检验结果则检测到二甲基亚硝胺,两个国家级的鉴定机构对同一个检材得出完全不一样的检验结果,而法院却认定了有毒物的检测。第二,现有科学研究报告证明,N-二甲基亚硝胺广泛存在于环境中,因为没有提供检测时的质谱图,所以现有证据就不能确定检测到的毒物是否来自于环境、人体自身合成,也不能排除取样、送检过程中的人为污染。
同时意见书中,林父提出了对黄洋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等11项申请。意见书中称“有四张化验单检验结果可证明黄洋死因并非中毒”。除此之外,这11项申请还包括对饮水机及其里面的水进行鉴定的申请、对所谓“林森浩投毒的饮水机、饮水桶做指纹鉴定”的申请、调取204实验室监控录像、对所谓装有毒物的黄色塑料袋监控录像进行鉴定等,因为卷宗材料里没有这些鉴定。此外还有死亡原因鉴定,质谱图专家质证、医疗事故鉴定等等。
最高法院刑庭法官当场接收了材料,并出具了加盖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公章的材料收取清单。
当天上午,林尊耀一行去了最高检,在见到了相关负责人后,也提交了15份相关材料。林尊耀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都明确表示一定会依法办案。”
谢律师还表示,他与林父将于近期继续递交《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意见书(二)》。
死刑复核结果
2015年12月8日下午,林森浩父亲称收到法院通知,称最高法已经核准了林森浩的死刑判决。林森浩代理律师唐志坚说表示,他是8号下午4点接到林森浩父亲林尊耀的电话,“他泣不成声,说上海二中院通知他11号之前到上海见林森浩”。
唐志坚律师同时表示自己尚未接到法院的正式通知,并已经于9日上午向最高法再次递交请求,10日将向最高法提交《申请暂缓执行死刑申请书》,向最高检提交《林森浩案死刑复核抗诉申请书》。
2015年12月10日上午,上海二中院法官再次致电林森浩的叔叔林尊荣,叫林森浩父亲务必明天中午1点前赶到上海二中院。通话中,林尊荣向法官要最高法院的裁定书。法官告诉林尊荣,8日,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已经向林森浩宣布,根据规定,宣布后5日内会将裁定书送达给律师。
回不去的少年
两个正值灿烂年华的生命因为一个“玩笑”走向深渊。一切即将尘埃落定,愿生者坚强,逝者安息。
延伸阅读
《林森浩案大结局:尊重不同价值观但更尊重现行法》节选
▍文 王琳
▍来源 《京华时报》
▍作者单位 海南大学法学院
如今11个月过去,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也该有一个终极答案了。但不论最高法院的复核结果是什么,都逃不脱被批评的命运。核准,林家哭;不核准,黄家哭。一宗个案要想实现皆大欢喜,并非不可能,但却可遇而不可求。
当然,在一个多元化社会里,个案引发的舆情多数均呈发散式的多元化指向。对那些坚定的死刑废除论者来说,任何死刑个案都不是好消息。但这些声音,更多关乎立法——从最近两次刑法修正来看,死刑个罪正在被渐进式消减。死刑终将被废除,但死刑的全部废除还需要时间,也需要多数民意被说服从而为废死提供水到渠成的观念环境。
林森浩案显然还没有走到死刑废除的那一天。在舆论场上,呼吁应为林森浩免死者有之,赞同严格适用刑法判处林森浩死刑的也有之。这在此案的一审和二审中,都曾反复上演。双方都在制造舆情,又都在指责对方试图绑架舆论左右司法,“媒体审判说”也甚嚣尘上。
指责案件处理结果是受到了舆论压力所致,背后也许仅仅是结果与批评者的倾向不一致。无论法官的哪种判罚都避免不了异议,某位未曾亲历审判者的倾向性意见又能保障正确吗?
对于法官来说,在一个信息化社会里,要完全隔绝众声喧哗的民间舆论,已不可能。每个法官都要学习如何在全新的媒体环境里,尽可能做到尊重民意但不盲从民意,努力在自然理性与专业技艺间保持一种平衡。
从现行法上看,应当承认,林森浩的死刑判罚符合多数人的预判。也没有证据证明,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法官们,在此案中受到了外来不当干扰。在观念分歧和价值判断之外,不对法官作“有错推定”理应成为社会共识。一宗影响性诉讼不管昔日多么沸沸扬扬,它终归要划上句点。
参考资料:观察者网“复旦投毒案”专题、澎湃新闻网林森浩案专题、人民网《复旦投毒学生父亲向最高法递11份申请 请求撤销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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