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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为纠正冤假错案献良策
——“第二个宪法日省级高院再审纠错功能高端论坛”纪实
来源: 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 2015-12-09    分享到


▍来源 法制日报


12月4日,在我国第二个宪法日之际,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办的“第二个宪法日省级高院再审纠错功能高端论坛”在北京举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张远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刘广三、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常务主任刘志伟、北师大法学院教授黄振中、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李轩、湖北警察学院副教授黄石、京师律所党总支书记宋晓江、北师大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执行主任郑小宁等专家学者出席了本次论坛。


论坛主题围绕福建高院许金龙案、重庆高院宋皓案展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殿学,作为许金龙案的主办律师,介绍了许金龙案的案发背景、一审判决和二审情况,并在上述基础上作了案件研究,归纳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的几大问题和漏洞。


与会的专家学者就“省级高院在纠正冤错案中的重要性,如何在制度设计上保障省级高院积极纠错,避免省级高院不作为,律师在冤案纠错中如何发挥积极作用”等话题,进行了认真研讨,并发表了各自看法。


纠正冤假错案应建立异地再审制度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目前,我们正处在冤假错案纠错的高发期,这些冤假错案大多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现在吸引公众眼球的大多是死刑冤案。省级高院对大部分再审是予以驳回的。究其原因除了是有利害关系外,主要还在于没有建立起冤案纠正的行之有效的机制,缺乏法律制度规范与保障。


现在的再审立案是内部程序,律师很难介入,因此再审审查和审前程序应当公开。另外,纠正冤假错案还要在法律制度层面建立异地再审制度,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利害关系。同时,要保障律师在再审阶段的各种权利,让更多的律师介入到再审程序之中。


建立专门委员会进行再审复查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再审的最大问题是可操作性不强,法院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我国目前的再审制度,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合二为一,再审程序的权力高度集中,进一步导致了再审程序的启动难。


现在的再审审查,基本上是法院或者检察院自己的工作人员进行。其实,可以建立一个委员会进行再审的复查,委员会中可以包括人大代表、律师等各界成员。我曾在最高检参加过再审案件的论证会,当时与会人员有法学教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有基层人员,最终与会人员以11:1的投票比例,建议最高检直接抗诉。


申诉案件要形成社会合力


徐昕(北京理工大学教授)


现在的冤假错案还是比较多的,而且人为设置的障碍很多,申诉过程也不公开不透明,如果按照现在的程序来审查,增加100倍的司法人员也解决不了问题。


省级高院再审功能的发挥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哪个省级高院的院长有所担当,哪个省就会多纠正冤假错案。而且,只有特大的冤假错案,特别是涉及命案的冤假错案才容易纠正,一些普通的冤假错案,却很难纠正。


正因为申诉难,所以申诉案件要形成社会合力,比如,当事人的努力非常重要,当事人家属的努力、律师的努力、以及媒体的作用和法律的开明程度也相当重要。


审判机关应承担起纠错的历史责任


张远煌(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


纠正冤假错案是司法改革的引擎之一,要尽最大可能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避免冤假错案,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司法工作的底线。如果对人的生命没有基本的敬畏,再好的机制也无法保障冤假错案的出现。同时,司法工作人员必须树立新的司法理念。我们经常讲惩罚犯罪的同时要保障无辜者不受处罚,但还有相当多的司法工作人员没有把两者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


审判机关必须有自己的责任担当与独立判断,应当承担起纠错的历史责任,大部分冤假错案实际上都主要出现在证据的收集阶段,真正因为法律使用错误和法律理解错误而导致冤假错案的情况较少。


律师在纠错功能上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除了专业化的申诉之外,因为很多冤假错案的受害人是社会底层人士,所以律师还要具有人道救助意识。


要科学地设定再审的门槛


刘广三(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


案件是法官裁判的。司法改革之所以强调“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就因为现在有不少案件是审理者没有裁判,裁判者没有负责。但是即使判决书是法官写的,法官就能完全决定判决书的内容吗?还有审判委员会与法官审理的区别,什么案件属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如何明确界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


我国法官办案是终身负责,但是一位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和普通百姓对事实的认定上并没有特别大的优势,如果法官只对法律负责,事实交给另外一个机构,法官的责任就会小很多,但现在是既对证据负责,也对法律负责。还有如何科学地设定再审的门槛,如果法院判决随时面临再审程序的考验,轻轻松松可以再审,中国的司法资源是否可以承受?冤假错案给当事人和他的家庭带来很大的痛苦,冤假错案应该尽可能的被纠正,相关的制度问题也应该尽可能的得到解决。


亟待建立预防冤假错案文化


刘志伟(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常务主任)


现在每年都有一个活动,由高院业务人员讲如何预防冤假错案,同时有专家的点评。我认为,这样的活动并不是表面文章,而是很有重要性。其实,这样的工作可以当成日常的工作来做,不仅在宣传层面,而是在工作机制上,比如,设立专门的督察机构对冤假错案进行深度剖析,对于判错的办案人员如何徇私枉法也要进行追究。


预防冤假错案的文化建立起来之后,司法人员就会把错案纠错变成一种自觉的事情,冤案、错案自然就会大大的减少。法官避免冤假错案并不是没有作为,十几年前,有一个法官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由于证据有问题,法官顶住各种各样的压力,多次找主管庭长、院长阐述,最后得到了院领导的支持。


提高办案水平需要社会监督


黄振中(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很多冤假错案都有共性,比如,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先取得口供,再从口供中寻找其他证据等,如果避免了刑讯逼供,就减少了许多冤假错案。


在提高司法办案水平的同时,还需要有更多的社会监督,以及相关制度的建设。司法办案人员在办理经济犯罪与刑民交叉案件时应该更加慎重,因为刑事民事的界限很难确定,更容易形成冤假错案。


避免冤假错案、纠正冤假错案,还需要法官、检察官、律师发挥更多的作用,虽然三者是职业共同体,法律结构相同,伦理结构相同,追求的目标也一致,但三者还应该加强监督,特别是后面的程序对前面的办案程序的监督,将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坚决予以排除,使非法证据排除功能真正得以发挥。


重视企业家冤假错案的纠正


宋晓江(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书记)


现在纠正的冤假错案,相当多的是特大的命案,比如出现亡者归来、真凶再现的情况,命案一般都会纠正。但是,涉及到企业家犯罪的冤错案纠正的很少,这需要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


企业家犯罪纠正的少,主要因为企业家犯罪多是经济原因,其中有相当多的刑民交叉因素,事实不易查清,法律适用有时候也容易有争议。比如宋皓案,最高法院指令再审,宋皓提供资金、项目运营资金,并承担资金风险,但省级高院还是认为没有出资,再审维持了原判,最高法院不得不指令另一个高院重审。


企业家犯罪对社会的损失就很巨大,企业家遇到冤假错案导致企业破产等严重后果,损失更为巨大。企业家犯罪不仅涉及刑民交叉问题,有时候法律政策的界限也很不明显,罪与非罪很难分清。所以,企业家经济领域犯罪的冤假错案也应该得到重视。企业家经济领域犯罪的冤假错案纠正多了,可以倒逼相关的法律、政策进一步予以明确,避免侦查机关立案时的随意性,进一步保障企业正常经营,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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