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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勇 • 会见樊奇杭
来源: 南都周刊     作者: 朱明勇     更新时间: 2015-12-04    分享到



就在开庭前一天,我们在会见樊奇杭时,不仅有专案组人员在场监视、监听,在会见即将结束时,侦查人员居然一把抢去会见笔录,一番审查后才给樊奇杭签字。


▍文 朱明勇

▍来源 南都周刊


樊奇杭, 曾用名樊华,1970年10月8日生,重庆市万州区人,在重庆打黑风暴中的“黑老大”。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樊奇杭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对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2010年9月2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重庆“黑老大”樊奇杭被执行死刑。


侦查阶段的会见2009年的6月底,重庆“黑老大”樊奇杭被抓后不久,我就接到了其家人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但是在以后整整五个月的时间里,我们没有关于此案的任何线索,樊奇杭涉嫌什么犯罪,被羁押在什么地方,案件到了哪个阶段,律师应该到哪个机关办理手续均一无所知。我们能了解到的所有信息,均是从公开的媒体报道得知。


于是我就要求樊奇杭家里在重庆先聘请律师协助工作,要他们到重庆市每一个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还有看守所去逐一查询,但是依然是一无所获。


与此同时,我们在报纸上看到,继樊奇杭之后,有很多嫌疑人被抓,但是其家人同样不知道其涉嫌什么罪名,更不知道人被关押在什么地方。有时候他们在看守所外遇到,还在相互打听,但是,谁也不知道人被关押的地点。


有人建议,可以通过报纸上公布的打黑专案组的举报电话查询。结果当问及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关押地点时,也被告知,他们也不知道。再问及需要到哪个机关可以了解时,他们又说不知道。总之,那段时间从任何单位得到的信息就是“不知道”三个字。


据了解,当地有的律师还把相关的律师介入案件和申请会见的手续用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到重庆市公安局,但是直至开庭也没有收到回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公函就可以直接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但在当时的重庆,这完全得不到落实。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建议当地律师定期与相关单位保持联系,几乎过两天就到公检法去查询一遍,看看案件是否有消息。


但是后来直至侦查结束,律师也没有得到案件的任何进展信息。


“6.3”专案组2009年11月20日,当地的律师在例行联络中终于有了此案已经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消息,并与检察院沟通约定,在11月23日到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办理律师介入的相关手续。


11月24日早上,上班时间刚到,我们就来到了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联络承办检察官。一名检察官拿出刚刚送到的当天报纸说:看,报纸上已经登了,案件已经到了法院,你们到法院去吧。


就这样,在所谓的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就像在侦查阶段一样,依然没能会见到自己的当事人。


没办法,我们只得从检察院出来,快速赶到重庆市一中院。


巧合的是,在到了一中院大厅查询案件时,我意外地遇到了龚刚模的辩护人李庄。经介绍,我们简单打了个招呼。正在这时,当事人家属几乎是同时接到法院的通知,说案件的确已经到了法院,并且已经确定了合议庭成员和开庭时间。


于是我们就到法院递交律师手续,复制案卷。


在法院,我们发现所谓的109本案卷只不过是一小部分散页,问及这个问题,法院表示自己也没有案卷,说检察院送来的就是这些。


但是不管怎么说,还是有了案件的消息,我们在复印了这些散页后,马不停蹄地赶往江北区看守所会见各自的当事人。


关押樊奇杭的江北看守所,隶属于江北区公安局,坐落在一个半山腰上。房子还算比较新,律师会见室也比较规范,律师与被告人会见时各自坐在房子的一端,中间有按照看守所建筑规范设置的隔离铁护栏。


到了江北区看守所,我们递交会见手续,看守所警察犹豫了一下,说:“这个案子恐怕不得行哦(‘不能会见’)。”我就问:“案件已经到了审判阶段,是法院通知律师说可以会见,并且马上就要开庭了,怎么还不能见?”


经过看守所一番打电话请示之后,不久,负责樊奇杭案的代号为“6.3”专案组的两名警察就过来了,说会见必须得有他们在场。


来自重庆警方的公开资料显示:自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重庆警局打破地域管辖,打破警种限制,异地调警,以16个重点专案组为龙头,组建了一万多人的300多个专案组,发起了对黑恶势力的“点对点案对案”的全面进攻。我的当事人樊奇杭所属的6.3专案组,就是这16个重点专案组之一。


我们对两名警察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仅在侦查阶段可以派员在场,而现在案件已经到了审判阶段,被告人根据规定已经换押到法院,律师会见,警察没有任何理由在场。


但是不管怎么说,警察们一直坚持要在场。在这种情况下,我与他们继续交涉,李庄则去检察院和法院联系协调。但是我的交涉没有结果,李庄与检察院和法院的沟通也没有任何效果。法院说,他们在场是违法的,但是我们管不了他。


无奈之下,我们只好在专案组的监控下,行使律师的会见权。毕竟此前半年多时间里,我们没有一星半点当事人的消息。


我们走进会见室,不多时,就听见脚镣碰撞发出的声音,然后,警察带着樊奇杭进来了。


在会见时,樊奇杭将一只手靠在会见室中间的隔离护栏上。这样我正好能够发现樊奇杭手腕处明显的疤痕。我问他:“手是怎么回事?”他说:“是被吊着的。”在接下来的几次会见中,他详细说明了各种刑讯的方式,其中包括拳打脚踢、长时间吊起来、腰弯成90度,一站就是10天,经常晕倒了又被拉起来继续保持弯腰姿势站立。


在整个过程中,两名专案组的警察始终站在我的身后。


此后,我们都是在几名专案组警察的监视之下会见当事人的。重庆官方的报道中有这样一句话也许是他们这个行为的注脚:“侦查力量保证到一审结案”。总之,每一次我们都要等专案组的人来了才能会见。有一次专案组的人一上午没来,我们就等了一上午都没有会见成。


就在开庭前一天,我们在会见樊奇杭时,不仅有专案组人员在场监视、监听,在会见即将结束时,侦查人员居然一把抢去会见笔录,一番审查后才给樊奇杭签字。


铁山坪之谜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


后来才知道,樊奇杭等人是在案件准备开庭后才转到江北看守所的。原来关押他们的铁山坪,也就是被告人所说的“基地”。那里离江北看守所不远,从重庆市区到江北看守所必经一个山洞,这个山洞的名字就叫做“铁山坪”。


铁山坪原来有个民兵训练基地,打黑开始后改为临时关押点。重庆市公安局还专门发文件说成立一个江北看守所“第三监区”。而这个第三监区到底是什么样子,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房间究竟有什么样的设施也不得而知。


后来,我们在江北区看守所会见樊奇杭时,他还吞吞吐吐地说,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也即是在铁山坪,他受到了刑讯逼供。“人总是有极限的。”他说,公安机关的专案组警察,曾把他吊起来连续几天甚至十几天不让睡觉,折磨得失去知觉。在法庭上,他还再次强调了这一点。


在一审庭审中,众多被告人还说出了一个令人惊诧的环节:那就是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官在提审被告人时,专案组警察居然也在场监视。


在庭审时,从专案组警员张科的证词里可以看到,铁山坪里有铁椅子、空调和卫生间。樊奇杭也说到了里面有铁椅子,自己在上面坐了五个月左右;而张科则没有说坐了多久。但是,在张的那份证词里,铁山坪似乎是一个带有卫生间、类似宾馆的高档羁押场所,没有法定的、隔离犯罪嫌疑人与办案人员的那道金属防护网。我们知道,在正规的看守所里,也正是由于有那道屏障,刑讯逼供才比较困难。


据庭审反映的情况来看,没有任何一个律师进入到这个铁山坪基地。犯罪嫌疑人被关押的地方就是他们被审讯的地方,不存在专门的休息室和审讯室。樊奇杭曾两次自杀被送到医院救治。


临刑前为了固定证据,在一审后,我们又多次会见了樊奇杭,进一步了解了他所说的被刑讯逼供的情况。


鉴于当时李庄已经因为涉嫌妨害作证被抓,我们冒着巨大风险,对樊奇杭的陈述作了全面的记录。不仅有其自己的全部录音录像,还有其亲笔书写的材料。同时我们还由两名律师共同做了笔录。每一页都有樊奇杭的签字和按压手印。


在当时重庆的背景下,我将相关的风险与樊奇杭进行分析,又将律师可能会采取的辩护方式与樊奇杭做了沟通,充分告知其可能的后果。樊奇杭反复考虑后眼圈泛红,随后说,定他死刑是早就定了的。他还说,专案组主要让他交代那起“爱丁堡枪案”是龚刚模指使他安排人去做的。但是他说这件事情本来他就不知道,龚刚模也没有安排他去做,他不愿意为了活命而将一个死罪推给龚刚模。


那时候,樊奇杭在看守所里也知道李庄案的大概情况了,他还特意对我说,感谢我为他所做的一切,让我放心,即便付出生命的代价也不会做对不起自己律师的事情。


2010年7月,樊奇杭案进入死刑复核阶段,在得到当事人明确同意后,我向最高院提交了大量涉及樊奇杭被刑讯逼供的资料,包括视屏、照片、文字材料等。同时也提出了本案证据中存在的无法排除的矛盾和疑点,建议最高院不予核准樊奇杭死刑。


遗憾的是,我所做的这一切,尽管引起了很多人的重视和关注,最终也没能保住樊奇杭的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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