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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涌 • 让民企走出“求生型犯罪”
来源: 《新世纪》周刊     作者: 王涌     更新时间: 2015-12-04   



王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商法学会副秘书长。师从中国政法大学校长、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


▍文 王涌

▍来源 《新世纪》周刊


1月3日,法制日报《法人》杂志联合中国青年报舆情监测室联合推出的年度企业家犯罪现象研究报告——《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在数百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当前民营企业家犯罪的两个鲜明的“中国特色”,一是官商结合型犯罪;二是“求生型犯罪”。


官商关系是一个历史悠远的话题,但在当下中国,官商关系的复杂性超越任何一个朝代和国家。在打击贪腐集团的斗争中,一个官员落马,则牵连一批企业家,官员和民企之间错综的利益关联浮出水面后,总令人惊诧不已。


中国特殊的政治、法制与经济结构决定了资本与权力、民企与官员结合的必然性。首先,政府拥有巨大的经济权力,包括多如牛毛的行政审批权和海量政府资金分配权,权力滋生欲望,寻租是为必然;其次,法治的不健全和人权的无保障,民营企业家必然要寻求政治庇护。两个因素导致两种官商结合的类型:


一是参与分赃型,民企攀附官员,是为了挤入权力欢宴,从草根民企摇身转变为权贵民企,例如刘志军与丁树苗的结合堪称典范。该模式本质是合伙,民企的“出资”不是贿金,而是变现权力和洗钱的渠道。该模式一般是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具有高度诚信的特质。只有“低调、守信、口风紧、重大局”的民营企业家才会被官员看重。由于不平等的地位,两者甚至可以形成主奴关系。


二是寻求庇护型,此类民营企业家令人同情,因为在无法治保障企业家的基本权利时,巴结权贵是民企寻求安全的最原始的方式。他们在求得安全的同时,也被官员盘剥;在被盘剥的同时,还连带承担官员的政治风险。


当前,极高比例的民营企业家决定移民,是出于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担忧,因为法律为权力操控,官员迫害民营企业家,易如反掌,加之,民粹主义对民企的偏见,仇富心理作祟,迫害也不会引起广泛的愤恨,甚至不乏围观狂欢者,官员更加肆无忌惮,民企十年创业,一夜归零。这就是重庆模式的精髓。


除官商结合型犯罪外,此次报告还显示:2013年民营企业家犯罪主要集中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最高频率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达64人次,非法经营罪达23人次,这只是经媒体报道的有限的案件的数量,而鲜为人知的案例则数不胜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所以严重泛滥,并非民营企业家的贪婪,而是民营企业家艰难求生的境遇使然,真正的始作俑者是国家政策。投资与融资是民企发展的两大命门,由于国企垄断和金融垄断,皆被堵塞。在投资方面,国家对重要产业的垄断,使得民企投资出路有限,民企如然闯入国家垄断领域,则构成“非法经营罪”;在融资方面,国家垄断融资渠道,大多数民营企业因没有银行与股市融资的路子,只有铤而走险,依赖民间融资,却又触碰杀伤力更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就是十年来民企为求生而不断重复的宿命。


一个以国企垄断和金融垄断为主导的市场经济,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所谓民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诸多案例本质上是民企“破环国企垄断和金融垄断罪”,这就是民企的“求生型犯罪”。应为民企说一句公允的话:“垄断有罪,求生无罪”。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如何让民企走出“求生型犯罪”?


执政者已经认识到,民企的发展事关政权的稳定,但如何保障民企的生存和发展?理想的选择是,学习现代法治国家走宪法分权的道路,保障人民和民企的基本权利。但现实的问题是:在中央威权制下,如何保障民企的生路?


应当肯定,即使在中央威权制下,也存在现实的逻辑,使得中央政府必然要保护民营企业,道理很明了,因为民营企业败落,失业率必然攀升,社会动荡,则危害政权。民企与官僚权贵是羊与狼的关系,如何寻找一个黄金分割线?既保证羊的繁荣生长,又能调动狼为政权效忠的动力,这需要大智慧,执政者必将在左右摇摆之中,寻找黄金分割线。在中央威权制下,如领袖人物思想开明,可以制止权力对民企运动式的掠夺,防止重庆模式的卷入重来,但是无法在根本上制止权力对民企财富的蚕食。


中华工商联合会一直是民企的代言人,但在现有的政治架构下,她的权力有限,作用微弱。如何增加她的力量,真正发挥保护民企利益的权力制衡作用,应是执政者所应考虑的政治问题。


谈到民企出路,不能不应谈及国企改革的问题。


中国民企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是被国企挤压所致,甚至被挤压到“犯罪”的边缘。国企和民企是一对矛盾。在市场经济下,国企存在的正当性及其限度是一个重要理论问题。为什么需要国企?最近有一个比较流行的经济学理论,认为:“中国要越过中等收入陷进,只有走产业升级换代一条路,而产业升级换代依赖科技创新,重大科技创新具有不确定性和巨大的投资风险,这是民企无法承担的,惟有国企”。此说似有一定道理,正如王孝通先生在《中国商业史》总结中国历代商营者说:“多系个人之资本,鲜闻合力经营之事业,是以见小利则趋,遇小害则辍,无进取之毅力,乏冒险之精神”。但现代民营企业的发展,无论规模还是治理结构,已非百年前的面貌。欧美的经验和中国的现实都说明:民企是科技创新的主要力量,而非国企。国企改革的真正问题不在于技术创新,而在于国企的政治功能如何消解,国企具有隐蔽的社会控制功能,它是非正常政治经费的小金库,是权贵集团的福利院,所以,国企改革必然是一场政治体制改革,否则,必是假改。“国不退,则民不进”,从这一层面看,民企命运的改变将是一个十分艰巨的过程。


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方向应当明了。不久前,公司法的改革放宽公司资本制,一定程度降低了企业家犯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的概率。1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三项措施,逐步向审批事项的“负面清单”管理迈进,做到审批清单之外的事项,均由社会主体依法自行决定,也将有助于明确非法经营罪的边界,从而降低该罪的发生概率。


如果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学习国务院清理行政审批的雷厉风行精神,对涉及民企经济犯罪的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进行系统全面的审察,及时修订和清理,促进刑法理性化,不让刑法拖中国法治的后腿,刑法就不会是民营企业家的梦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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