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7日上午,在张家口市张北县人民法院大门外聚集着大批群众举着“李明无罪李明冤枉”、“张北县赵刚、夏季枉法被抓李明无罪”、“张家口市中院秉公执法还李明公正还李明清白”等大量条幅。据现场群众反映这里当天上午10:00由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明上诉案公开二审,小编跟着旁听群众进入庭审现场,以寻求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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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坚称无罪
庭审开始,审判员宣读了张北县人民法院一审对李明的刑事判决书,认定“李明受贿6万元,判处有期徒刑5年”。李明陈述了其上诉的理由,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坚称自己无罪。期间李明一再被审判员提醒,要求只说观点,不需要展开论述。李明始终认为这6万元仍不是贿赂款,而只是一种感谢。因为他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高永裕谋取任何利益。只是利用同学关系帮助高永裕优惠6万元买到顶管机,因为有他的关系,厂家还增送了高永裕一台价值7.5万的导向仪。高永裕用这两台机器在给与供水公司毫无关系的多家单位及私人干活,一年挣了约200多万巨款,因为有他的关系,之后高永裕还得到了厂家及时、良好的售后服务等隐形利润,高永裕自是感谢不尽,给李明送钱李明不要,后硬是塞给李明一张用自己名字开户的银行卡,李明坚持不要,多次电话与高永裕约定退还,银行卡、小票保存完好。法庭上李明特别强调:“这种跟权钱交易无任何关系的一种私人之间的交情,张北县检察院硬是给他往受贿罪上套”。从辩方提交给法庭的李明妻子退还高永裕银行卡的录音证据中也可证实,高永裕及妻子明确表示:“因为顶管机,我们还要感谢了,因为李明就是帮了很大的忙,而且我们用这台机器发财了,我们就有良心,我们就是感谢不尽,人情债难还,我就是感谢不尽!
当庭李明的辩护律师再一次提交了李明无罪的诸多证据,为李明作了充分的无罪辩护,并揭穿了张北县检察院的种种违法行为,而且王永杰律师还指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是错误的,并反复地强调原一审法院合议庭工作人员是严重不负责任的,因为刑事案件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荣誉,希望二审合议庭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李明无罪。
庭审焦点
辩方称李明案件是张北县某些领导勾结张北县检察院原检察长赵刚和原法院院长夏季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是对李明抵制张北县某些领导违规为开发商做减免批示及张北县检察院个别办案人员到张北县供水公司吃拿卡要的打击报复。(附证据)
控方(出庭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为赵刚与李明案件没有关系,张北县检察院没有问题,张北县法院判决没有错误,而且对于辩方申请侦查人员范宇、蔺自强出庭作证予以驳回,只承认存在办案瑕疵,并对李明的举报信中揭发检举的事实,张家口市检察院的答复函是:“经查证不实”几个字。
据此,控辩双方展开了激变,辩护律师王永杰当庭指出:“赵刚与李明案件当然有关系,跟这个案子的关联性问题很多,摘要几点:
第一、立案决定是由赵刚来签署的,张北县检察院在2013年9月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当中,明确地谈到市检察院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带领我院对张北县供水公司经理李明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发现举报问题不实,这是很明确的,赵刚签署对李明的立案决定书就是违法的。第二、在办案过程当中,张北县检察院以赵刚为首的个别办案人员,非法搜查并扣押了李明家庭的全部财产,并且把财产中80多万转存在财务人员郝爽个人名下,这个是有银行记录的,那么这个行为的性质是很明确的。第三、侦查员蔺自强非法向李明所在的供水公司索要4700余元的钱款。第四、侦查人员范宇、蔺自强对李明及证人高永裕刑讯逼供。第五、张北县检察院非法罚没证人高永裕17万元钱款等等。
律师强调:我们所举报的张北县检察院,从办案人到原领导都是这样来办理李明案件的,违法犯罪非常清楚,而张家口市检察院居然说张北县检察院没有问题,所以说这是一个很荒唐的事情。我们在接识这个案子的办案过程当中,张北县检察院以及张家口市检察院的个别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直接导致李明案是一个冤假错案。
公然包庇
审判员当庭宣读了由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调查的李明在二审期间向法院提交的举报信的答复函是:“查证不实”。李明针对此答复函指出“有异议,强调那本身就是事实,人家说不实我也没办法,我说的是有依据的,我不可能随便编造人家,那是犯罪”。辩护律师针对此答复函指出“我们认为这份答复函与事实严重不符。”首先认为即使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明举报的问题查证不实,那也应该把怎么查证的,做过那些人的记录,找了那些人进行查实,把具体的记录作为证据来统一提交,而不是简单地说一句话,“查证不实”,这个不是查证,另外,李明控告的是张北县人检察院,该人民检察院与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是上下级关系,而且张家口市检察院个别人员参与了办理李明案件,建议有必要由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其他市检察院来对张北县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的违法办案行为进行查处。张家口市检察院有对张北县检察院及某些领导的包庇嫌疑,我们也会根据这个案子的情况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来举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以及领导,因为这个答复函就代表了张家口市检察院的正式意见,而且这个意见与事实严重不符。据此律师遭到了出庭检察官、审判长和审判员的制止,提醒辩护律师不要使用威胁性的语言。
庭审后,小编从李明家属了解得知:在2014年8月17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曾由纪检监察处和控申处联合对他们控告张北县检察院违法办案也有过一个口头答复,并对李明妻子和孩子做了笔录和录音录像。在此也摘要几点:
调查组认为张北县检察院办理李明涉嫌受贿一案,扣押款物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在立案之前扣押款物。(二)、存在没有设立涉案专款专用账户及将涉案款存入会计个人名下问题。(三)、存在在法院判决生效前向财政部门上缴涉案款物问题。(无财政票据)(四)、检察院办案人员存在取证时,办案不规范,办案过程有瑕疵等问题。
处理意见:
1、鉴于张北县院检察长对此事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市院党组进行一次诫勉谈话。
2、张北县院纪检组对主办案人员进行一次严重的批评教育
上述答复印证了律师的说法,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对张北县检察院存在显而易见包庇。据此,小编将张北县检察院侦办李明案的侦查工作跟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比较后发现,张北县检察院至少违反5项。
关键庭审中的关键证人
本次庭审是李明第二次上诉后的关键庭审,本案的关键证人高永裕并未出庭作证,对于辩护人的申请,审判员当庭的答复是“关于辩护人二审期间申请证人高永裕出庭一事,已通知证人高永裕出庭,其明确表示不出庭,以在一审时最后一次出庭证言为准”。高永裕不出庭的正当理由是什么?难道还有人在干预此案?
对此,辩护律师进行了的回应,有疑点的关键证人高永裕不出庭作证,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13条,“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高永裕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其庭前证言真实性又无法确定,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李明无罪是毫无疑问的。
蒙冤者的心声
截止今天,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及本次二审,李明在看守所被羁押了两年零八个月。李明案的始作俑者张北县原检察长赵刚和原法院院长夏季双双因腐败涉嫌犯罪都已进入审判程序,而本案为何如此漫长,更重要的原因是此案还受到张北县某些领导的干预及到张家口市检察院的包庇,张家口市中院的法官称二审期限是经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的。此案是一个什么复杂大案还需申请最高法延期审理?之前各大网站纷纷报道过张北县检察院坚持其炮制的李明冤案之真相,今天的庭审离真相更近,特别是李明在法庭上的最后陈述,其中有一段话更是让人触目惊心,小编有幸参加旁听而得以见证,就此把这段话写下来,让我们共同来体会蒙冤者的心声!
被权力机关控制的司法审判,法律被绑架,职业被侮辱,不依法办案,必将造成冤假错案。被冤者最渴望的不是自由,而是公正的审判,百分之一的错判对被冤者就是百分之百的灾难。对被告来说,法律就是上帝,走对一步就把被告送上天堂,走错一步则把被告打入地狱。张北县法院枉法裁判导致我无辜长期被羁押,这种被侮辱、被折磨的经历,使我的仇恨与日俱增,就是几辈子、几代人都不会忘记。我真诚地希望媒体朋友一定要为我澄清事实,我是冤枉的!
庭审结束时,法官宣布择日宣判。众多旁听人员对出庭检察官非常不满和气愤,而且喊出了“李明无罪”、“李明冤枉”“二审法院秉公执法,”等口号,李明家属也表达了如果这次判决不公,他们一定要将制造李明冤案的所有人上告到中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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