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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周文斌案第二季庭审第二天:是推倒重来,还是老调重弹?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作者: 苏州河     更新时间: 2015-11-10    分享到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 苏州河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公开审理还是秘密审判


2015年11月10日9时,周文斌案第二季继续开庭。朱明勇律师和易延友教授准时出庭为周文斌辩护。法庭之外,很多准备旁听人员仍未获准进入法庭。旁听席上仍被法庭安排的其内部人员占据。而在昨天庭审过程中,有些被安排的旁听人员竟然坐在那里睡着了。


今天,法庭对于社会公众所指变相秘密审判,依然是置若罔闻。


庭审准时开始,审判长宣布仍继续昨天尚未进行完的发问阶段。


朱明勇律师并未进行发问,而是首先提出,本案应当公开审理,允许社会公众旁听,有很多远道而来的律师,法学教师,学生前来旁听,他们现在法庭之外根本就进入不了法庭,现在法庭外面的争吵声,就是因为旁听问题。请求法庭安排允许旁听。


审判长回应到,这个事情不归我管,我只管审理案件,查明案件事实。希望辩护人就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易延友:庭审公开,是法律的规定,这是从保障被告人权利角度出发做出的规定。辩护人要求庭审公开,也是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旁听问题,最终没有得到解决。


等候旁听的群众


遗漏程序 被告人要求补上


审判长接着宣布庭审继续进行,由辩护人继续发问。


周文斌插话道:审判长,我觉得你昨天遗漏了一个程序。就是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之后,我有个陈述的权利。你昨天没安排这个程序。


审判员:昨天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之后,问你对起诉书有什么意见,你已经发表了简单的意见。


周文斌:我认为法庭应当正式安排被告人陈述环节。你不安排,这就像打球,控方把球打过来了,我没接,结果他得了一分。这是不公平的。我要求现在补上。


审判长:好,你现在可以陈述。


周文斌发表陈述意见认为,本案完全是捏造证据炮制的一个假案,这是江西司法史上最大的冤案。所有的言词证据,都是非法办案的结果。案件中竟然还有物证,就是扣押的所谓港币10万多元,IPID MINI,都是假的。


审判长:你是否认罪?


周文斌:我不认为我有罪。


纪委究竟是不是办案机关


周文斌陈述结束后,庭审继续进行。朱明勇律师继续发问。第一个问题是询问被告人周文斌的到案经过,包括时间,地点,办案人员是否亮明身份,谈话过程等。


公诉人马上表示反对。公诉人认为,本案只能就司法机关调查的证据进行调查,纪委调查的过程不在本案审查范围之内。


朱明勇:被告人被自称省纪委的人员带走调查,但又称带走他的人未出示任何工作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究竟是什么人带走被告人,身份并不明确。而后来的证据都是延续其被“调查”期间形成的所谓证据材料。因此法庭必须予以查明,这个应该属于法庭调查范围。


易延友: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范围,不仅包括司法机关形成的证据,也包括行政机关等形成的证据。所谓的非法证据排除,包括所有的这些证据。本案的证据是建立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具有连贯性和一致性,因此前期证据应当属于法庭审查范围。


审判长:易律师说的这个是学理解释,有道理。


过了一会儿,审判长又说,有一定道理。


周文斌:根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办案机关的概念是明确的,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在《检察日报》上发表的文章也是持此观点。


周文斌接着陈述自己被带走调查的经过,有关人员并未亮明身份,并未出示有关拘留、逮捕或者双规等书面文件。在其被限制人身自由多日后,才看到有关人员出示的双规文件。


调查笔录 是服从事实还是服从领导


法庭接着进入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首先就起诉书指控的挪用公款罪进行举证,包括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证言。


周文斌说,这个所谓挪用公款的事情,在纪委审查时本来很快就说清楚了,办案人员也在当天晚上做好了笔录,并由其签字确认。可是,第二天,笔录又拿回来了。办案人员说南昌的领导对这个笔录不满意,领导说周文斌态度不好。当时办案人员对我威胁,我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做了这个笔录。


周文斌反问道,调查笔录究竟是要和事实一致还是要和领导的意思一致?是服从事实真相还是服从领导意思?


“变相借款”和预付款 是否构成犯罪


周文斌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学校决定给教师建安居房,本来是个惠民工程,可办案人员非要给它抹黑。这个工程,不仅让本校教师买得起房,而且解决了新校区离教师家庭较远的困难,留住了人才,所有的教师皆大欢喜。他们为了对我栽赃陷害,就要给工程抹黑,用一些不实的证人证言来给工程抹黑。但是,公诉人所举的书证能够完全否定所谓的证人证言。


周文斌说,起诉书指控所谓变相借款,是加了引号的,竟然还有这样的起诉书!这说明他们自己也认为借款是不成立的。什么叫变相借款?变相借款也是犯罪吗?我们中国借给美国那么多钱,结果美国用它来搞轰炸机、航母,威胁我们国家的安全,你能说我们在变相借款给美国,变相帮美国威胁我们的国家安全吗?这个能起诉吗?能构成犯罪吗?


就起诉书指控预付款犯罪的问题,周文斌说,不仅这个购房工程,我们学校的很多比这个数额大得多的采购都是预付款,而且交货期比这个还长;我们国家买美国的波音飞机也是预付款,而且是全款。俄罗斯那么牛,但俄罗斯购买法国的战列舰也是预付款,而且数额达到了9亿欧元,结果法国白白用了9亿欧元很多年,又还给俄罗斯了,说是战列舰不卖了。预付款也是犯罪吗?俄罗斯是犯罪吗?


未能获准旁听的群众


“参考”二字 耐人寻味


在今天辩护人发问过程中,审判长曾打断朱明勇说,辩护人问的这个问题,在以前的庭审中有些已经问过了,问过的就不要再问了。


朱明勇:问过的就不要再问了吗?


审判长:对,你刚才问的这个问题在之前(周文斌案第一季,作者注。)的庭审卷宗里面已经有了,我们可以做参考。


朱明勇:可以做参考?


审判长:对。


朱明勇未再就此问题继续发问。


所谓的推倒重来,就是重新开始,之前所有的庭审笔录应当不再具有定案效力。如果之前的笔录仍旧作为定案依据,那就不是什么推倒重来。


易言之,如果说第一季的庭审有效,那么其庭审笔录就不仅仅是“参考”,如果说第一季的庭审无效,那么其庭审笔录就不能作为“参考”。


“参考”二字,究竟是何含义呢?


辩方质疑公诉人出庭资格


上午的庭审至12时结束,下午13时30分继续开庭。


朱明勇律师提出,今天出庭的公诉人熊心玮,不是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而是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的下级,也就是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一个区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怎么有资格在南昌市中级法院出庭支持公诉呢?


另外一个公诉人替熊心玮解释到:我们符合法律规定,有出庭资格,上一次也是我们几个人出庭,所以这次出庭我们是合法的。辩护人对公诉人出庭资格的质疑是扰乱法庭秩序,是羞辱司法人员,要求法庭警告,制裁。


审判长:以后公诉人和辩护人说话都要注意,尽量理性,双方都语速慢一点。


公诉人:我们认为辩护人申请公诉人的回避,是没有道理的,不符合回避的条件。


朱明勇:今天我们没有申请你回避。回避是针对具有出庭资格的人,只是不适合再参与这个案件的审理,才涉及到回避问题。你首先是不具备出庭资格,还涉及不到回避问题。首先要解决你是否具有出庭资格的问题。我们没有申请你回避,你不要谈回避的问题。


公诉人:根据检察一体化原则和最高检的相关规定,公诉人有出庭资格。


朱明勇:你所说的检察一体化原则规定在什么地方?内容是什么?是不是规定,你不是这个检察院的人,可以到这个检察院来出庭?特别是下级检察院的跑到上级检察院出庭。最高检的规定在哪儿?是怎么规定的?你是否符合最高检的那个规定?


公诉人对此未做回应。法庭对此也未置可否。


推倒重来 如何重来


今天,东方卫视的一则视频新闻引起关注,《法院主动进行全案重审非常罕见》。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教授接受采访时说:正常情况下就是,审理结束了,接着下来就是评议和宣判。法院自己重新进行一遍,这个应该是我所知道是第一次。以往也有这样的例子,但主要是因为检察院改变了起诉,原来的法庭审理也就随之失效了。这一次南昌中院一审重新进行,我个人猜测应该是,他们想弥补以前已经进行过的程序当中,有一些程序呢法院可能事后检讨,做得不好。第一个呢,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来的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这个规则的调查程序,过去一直不启动,后来觉得呢,还是应该启动;第二呢,从过去的审理情况来看,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提出了一个非常长的出庭证人名单,法庭基本上都没有满足。如果把这两个自己认为不合适的做法,如果再加以纠正的话,那就实际上要恢复到法庭调查了。我觉得还是一审法院应该充分认识到,你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进行操作的话,就很难说你这次的审理和将来的判决体现了公正公平。从大的方面来讲,依法治国,司法改革,我想现在终于进入了实质操作阶段,影响阶段。


今天,周文斌案第二季已经进行到第二天,南昌中院已经决定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关于证人出庭情况,法庭之前回应是,证人有的出国了,有的身体欠佳,无法到庭。


洪道德教授,你是不是太乐观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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