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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15日印发《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在7个省的17个检察院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2014年6月,中央政法委部署在上海等7个省市开展“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改革试点工作,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其中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这两个方面试点工作统筹推进。试点地方检察院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特别是在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形式、检察官权力清单、司法责任划分等方面积累有益经验。
肖玮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总结各地试点经验,深入研究司法责任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若干意见》起草过程中,坚持把改革方案的质量放在第一位,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征求检察系统内部意见,两次征求全国检察机关意见,一次听取省级检察长的意见;召开地方三级检察院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举办大检察官研讨班进行专题研讨;个别征求部分检察业务专家的意见。
“同时,《若干意见》起草高度重视检察系统外部意见”,肖玮说,“除书面征求意见外,曹建明检察长亲自主持座谈会,当面听取了中央政法单位、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中国法学会、全国律协等单位的意见建议;分三次征求了20多位法学专家学者的意见。曹建明检察长等院领导先后到6个省市调研司法责任制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这些意见建议进行逐条研究,对一些重大问题深入论证,对改革文件反复修改,形成现在的《若干意见》。可以说,《若干意见》最大限度地凝聚了各方面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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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确认发生冤假错案 一律启动问责机制
“在明确各类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的基础上,建立‘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在今天上午举行的最高检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肖玮说做出上述表示。
谈及严格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具体内容,肖玮说,一是明确司法责任的类型和标准。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分别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免除司法责任的情形,增强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二是科学划分司法责任。通过科学划分司法责任,使办案的检察官对自己的办案行为负责,作出案件处理决定的检察官对自己的决定负责,把司法责任具体落实到人。
三是完善责任追究程序。从司法责任的发现途径、调查核实程序、责任追究程序、追责方式、终身追责等几个方面完善了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机制。对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机制,核查检察人员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最高检:司法瑕疵不属司法责任认定范围 仍需从严处理
在一些司法案件办案过程中存在着司法瑕疵,那么,它们是否属于司法责任认定的范畴?对此,最高检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主任王光辉在今天上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根据各方面意见,《若干意见》最后没有把司法瑕疵列入司法责任范围。”
王光辉表示,司法瑕疵,主要是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行为或做法,表现形式多样。为从严管理司法办案活动,提高办案质量,《若干意见》在最初起草的时候,拟将司法瑕疵作为司法责任的一种予以规定。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认为,司法瑕疵与司法责任在行为和后果方面有较大区别,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出现一些小的疏漏,比如法律文书格式、文字、语法、符号等出现错误,只要不影响案件处理,不宜作为司法责任予以追究;司法责任的规定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检察官的办案积极性和担当精神。
“但《若干意见》同时规定,‘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依照相关纪律规定处理。’仍然体现了从严格要求的精神。在这之前,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对司法瑕疵的认定、补正、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王光辉对记者说。
最高检:严格司法责任认定追究 谁办案谁负责
在今天上午举行的最高检《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健全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完善检察管理和监督机制,严格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说,围绕总体思路,在制定《若干意见》时注重体现六个方面的原则和要求:一是坚持宪法规定的领导体制。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在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司法责任制的具体制度设计中,要体现“检察一体”、“上令下从”的基本原则。
二是既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又符合检察职业特点。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职能既具有司法职能的基本属性,又与审判职能相区别。我国检察业务包含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查办职务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多个种类。与司法责任相关的制度设计要从职业特点出发。
三是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主要是通过科学划分系统内部不同层级权限和改革现有办案方式,减少审批环节,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对所办案件作出决定的权力,使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发挥主体作用。
四是强化对司法办案的监督制约。在适度“放权”的同时,相应地完善监督机制,对司法办案工作进行全程、全方位的监督,确保检察官依法正确行使权力。
五是公平合理地确定司法责任,坚持权责相当。检察官在其职权范围内承担司法责任。对故意徇私枉法、重大过失酿成错案与一般工作失误导致的瑕疵案件,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六是在继承的基础上改革创新。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体制优势,坚持长期以来形成的有效做法,同时改革办案机制不完善、司法责任不清晰等方面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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