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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邢威为何被纪检审查14年?
来源: 民主与法制     作者: 李蒙     更新时间: 2015-09-12    分享到



在沈阳中院,认识邢威的法官已经不多了。最让邢威接受不了的是,这14年的纪检审查时间都不被计入工龄。为什么会被审查14年,为什么需要这么长的时间,为什么这么长的时间都不计入工龄了呢?没有人回答他,他也只能发出一声长叹。


▍记者 李蒙

▍来源 《民主与法制》2015年第26期

▍转载自公众号李蒙不蒙你


法官邢威阅读了《民主与法制》今年第8期专题报道《谁来保护法官》后,拨打了民主与法制社编辑部的电话……

  

人民法官的使命是维护公平正义,如果法官连自己都保护不了,又怎么保护得了老百姓呢?

  

保护法官,是《民主与法制》永恒的话题!

 

2013年10月29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邢威,终于等来了中共沈阳市纪委姗姗来迟的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决定。这个决定距1999年4月14日沈阳市“市委调查组”开始对他“双规”调查的日子,相隔14年9个月。14年间,邢威一直处于停职接受审查的状态,每月只能领1000多元的工资。


邢威被双规的起因是张福炬案,而这一案件的走向也颇有戏剧性。1998年4月22日,沈阳中院一审判决张福炬无罪,当时邢威担任该案的审判长。此后,该案历经一次抗诉和两次再审,最终,辽宁省高院准许撤销抗诉,撤销两次再审有罪判决,最终维持了最初的一审无罪判决。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还是要从张福炬案的来龙去脉说起。


张福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


沈阳中院一审判决张福炬无罪后,《中华第三产业报》和《辽宁日报》,曾在1998年9月对此案作过报道,从当年的报道中,我们大体可以清楚案情。


1994年,沈阳市政府口岸办副主任张福炬与辽宁朝鲜族经济技术贸易公司总经理黄性旭商洽,两家合作成立高丽宾馆,服务对象主要是飞沈阳至汉城航线的韩国客商。口岸办出资950万元,黄性旭也投入了不少资金改建装修宾馆。


但经营不久,双方矛盾愈演愈烈,黄性旭的妻子每天晚上都到各个柜台“借款”,口岸办感觉自己光投入没收入,得不偿失,同时,宾馆内出现了色情服务的情况,引起了口岸办的警觉,决定终止合作。张福炬与黄性旭商定,黄性旭的公司一次性支付口岸办1350万元,口岸办退出合作经营。但黄性旭迟迟不肯兑现承诺,迫于无奈,口岸办将黄性旭的公司诉至法院,经沈阳中院、辽宁省高院两审判决,黄性旭的公司在已经偿还口岸办300万元的基础上,还需偿还口岸办950万元。


黄性旭仍不还款,于是,经口岸办申请,沈阳中院强制执行省高院判决,将黄性旭公司承租经营的高丽宾馆依法查封、拍卖,黄性旭因此破产。破产后,黄性旭到处举报张福炬,发誓要把他送进监狱。


1996年6月27日,张福炬被沈阳市检察院约谈审查。9月19日,被宣布逮捕。1997年1月,张福炬被沈阳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诉至沈阳市中级法院,邢威担任了该案的审判长。


邢威担任审判长后,认真查办该案,经过两次开庭,发现贪污罪、受贿罪的证据均明显不足,且均存在伪证。此案的争议焦点,是张福炬是否犯挪用公款罪。


有关案情是,1993年7月6日,张福炬在担任口岸办下属的口岸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口岸公司”)经理期间,将本公司资金104500元和江苏东安建安公司沈阳分公司的资金5万元,转到了辽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1:2的溢价购买了该公司发行的法人股7500股,股东单位为口岸公司。购买法人股的目的,是信托公司有规定,购买法人股可以按面值的20%配售个人股,而个人股可以由私人购买。于是,在用口岸公司资金购买了法人股的同时,张福炬又从本公司和主管单位的同事、领导那里筹集了15000余元,以1:1的平价认购了个人股,作为福利分给大家,每人得500股。不久,张福炬从他人处借款104500元转至口岸公司,将认购的法人股的有关凭证放在自己家中,又从亲友处筹集了104500元,还了向他人的借款,最后在处理公司财会账目时,将此笔购股款记作混合综合开发公司的“借款”。


张福炬为什么向他人借款转至本公司,又向亲友借款还他人借款呢?他的解释是,因为分得500股个人股的只有本公司和主管单位部分同事、领导,害怕没有分到股票的职工提出异议,引起风波,于是就借款还了公司买股票的款项,只是想息事宁人,不存在什么贪污的动机。


张福炬的这些举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邢威与当时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林阳看法非常一致,认为不构成。时隔22年后,林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将其中的法理说得非常明了:法人股是不能够上市交易的,也是不能私下个人转让的,购买时股东是谁,就一直是谁的。既然购买时的股东明确是口岸公司,股票就一直是公司的股票,不管认购凭证放在张福炬家里,还是放在哪里,都改变不了股票是公司的事实,个人无法贪污,这在刑法上叫作“不能犯”。不管张福炬的主观目的如何,客观上都无法将其变成个人的股票。


合议庭认为,张福炬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用公司的钱,给公司买股票,买的还是不能上市交易和私下个人转让的法人股,这能叫挪用公款吗?至于张福炬组织部分同事和领导集资购买因购买法人股按比例配售的个人股,是法律并不禁止的行为,也无法构成不当得利。何况是每人分得500股,张福炬也只拿了一份,并没有多得。


当邢威及合议庭成员都倾向于判决张福炬全案无罪时,意想不到的压力来了。


无罪判决后引发的双规


邢威回忆,案子基本明朗的时候,他渐渐得知,张福炬是被当时的沈阳市委书记张国光亲自签字决定让检察院双规的,还是沈阳市纪检机关查办的沈阳市第一个副局级干部,市里很重视。他从几次开庭中也感觉到,检察院和市纪检部门对此案志在必得,如果坚持无罪判决,法检两家会有比较大的矛盾冲突。正如《中华第三产业报》后来报道此案的标题:“法院挑战检察院,张福炬不是大贪官”。


1997年11月6日,沈阳中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张福炬案。口岸公司会计、证人胡敬,在沈阳市反贪局侦查期间,曾出证称不知道张福炬用公款购买股票事。但到了这次庭审出庭作证时,又改称知道张福炬用公款购买股票事。休庭后,市反贪局对胡敬展开了询问证人、扣押款物、录像等活动,但法院不知道。在反贪局再次侦查的时候,胡敬再次改变证言,证言对张福炬不利,还涉及到张福炬的哥哥张福昌。


邢威得知此事后,认为市反贪局不跟法院打招呼就再次侦查,很成问题,并决定传唤胡敬、张福昌出庭作证,通过法庭质证来甄别胡敬两种证言的真伪,但发现联系不到胡敬了。于是,邢威决定亲自去找胡敬。12月15日,邢威找到胡敬所在公司的经理邓长胜,在邓的引领下和书记员一起来到胡敬的住处,亲口通知胡敬出庭作证。但胡敬及其家人死活不肯出庭,双方一直交涉到下半夜。最后,胡敬和家人提出:虽然不出庭,但可以写下书面证言。但要求法庭向胡敬出具盖有法院印章的保证书,用此保证书换取胡敬写好的书面证言。胡敬还提出,自己写不好书面证言,让邢威替她打个草稿,邢威夜深欲归,匆匆为胡敬写了草稿,留给她作参考。拿到了胡敬的书面证言后,匆匆离去。第二天,将事情经过向领导作了汇报。后来,此事成为邢威被处分的重要内容。


1998年1月,张国光从沈阳市委书记任上转任辽宁省省长。1月20日,沈阳市政法委的两名干部来到沈阳中院,与审判长邢威和刑三庭庭长一起讨论张福炬案。据邢威和该庭长回忆,政法委的两位干部说,对张福炬定挪用公款罪,可判缓刑或者定罪免刑,还说:“我们处理案子,要有政治意识。”但邢威和该庭长还是坚持自己的无罪意见,四人不欢而散。


3月10日、11日,合议庭评议本案,给出了无罪意见。4月20日,沈阳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本案,作出了全案无罪的决定。4月22日,张福炬被一审宣判无罪。


4月27日,沈阳市检察院提出抗诉。5月,辽宁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6月10日,辽宁省检察院以抗诉不当为由,向辽宁省高院申请撤回抗诉。但辽宁省高院迟迟没有下达准许撤回抗诉的裁定。


到了年底,沈阳市委组建了以政法委为主、以市纪委为辅的专门调查此案的“市委调查组”,来沈阳中院调取了张福炬案全部卷宗,开始了对此案的再次调查。


1999年4月5日,市委调查组对张福炬采取“双规”措施,进行调查。10天后的4月14日,沈阳中院裁定对张福炬案再审。


张福炬案的一审判决经沈阳市检察院抗诉后,虽经辽宁省检察院向省高院申请撤销抗诉,但省高院并未裁定准许撤销抗诉,仍在二审审理阶段,一审判决仍未生效。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沈阳中院就对此案进行了再审。这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沈阳中院为何如此,大家都心照不宣。


也是在4月5日,胡敬被市委调查组带走,其丈夫也被约谈。整个4月间,胡敬及其母亲、两个姐姐等人多次被市委调查组询问。


4月13日,邓长胜、张福昌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4月14日,也就是张福炬案立案再审的当天,邢威被市委调查组“双规”调查。


4月26日上午11时20分许,邢威未经市委调查组同意,擅自离开了双规地点。因为他曾多年习武,还曾是沈阳市的散打冠军,离开时没有被有效阻拦。下午18时,邢威在亲朋好友的劝说下回到双规地点。这一擅离行为,成为他被处分的一大原因。


五六月间,市委调查组派人找到了在沈阳金秋医院住院治疗的张福炬的连襟王希武,调查邢威办案违纪问题。王希武曾在张福昌任经理的公司担任司机工作,给张福昌开车。邢威是否在办案期间与张福炬的哥哥张福昌有来往,给张福昌开车的王希武很可能知道。


在医院期间,王希武没有交代出什么。后来,王希武被带离医院,来到市委调查组驻地。经过12天的询问,王希武供述,邢威在办案期间有接受吃请、报销饭费等行为。两张从张福昌任经理的公司账上调取的共1900元餐费发票,被认定是邢威经王希武交给张福昌报销的。


作出供述后,王希武离开市委调查组驻地回家。6月22日,王希武表现异常,被家人送至沈阳市安宁医院住院治疗,后经诊断,他患有反应性精神病。


第一次再审的有罪判决被撤销


1999年6月16日,沈阳中院开庭再审张福炬案。6月中下旬,本案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除分管刑庭的副院长林阳仍然坚持无罪意见外,审委会其他成员均同意了再审合议庭的有罪意见。


6月28日,沈阳中院改判张福炬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张福炬不服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高院。


8月,辽宁省高院审判监督庭对本案再审上诉案件进行二审审理,一时出现了司法史上极为罕见的“一案分审”现象:同一家法院,刑二庭在审理本案的抗诉,审监庭在审理本案的再审上诉。


10月28日,沈阳市沈阳区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作证罪将邓长胜、张福昌分别起诉到沈河区法院。


转眼到了2000年1月初,张福炬因已经被关押两年,根据再审判决,被辽宁省高院取保候审。4月12日,邓长胜、张福昌也被取保候审。


然后,此案长期没有进展,过了一年半,2001年9月,辽宁省高院法官携带此案卷宗,进京到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本案再审疑难问题。


2002年7月上旬,最高法院答复辽宁省高院:此案在再审环节上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


2003年2月14日,辽宁省高院同时向张福炬下达两份刑事裁定书,一份准许辽宁省检察院撤回抗诉,裁定的落款日期是“1999年6月7日”;一份撤销沈阳中院的再审裁定和再审判决裁定,落款日期是“2003年2月14日”。撤销沈阳中院再审裁定和再审判决的理由是:“沈阳中院作出的(1999)沈监字第45号刑事裁定书是针对未生效的判决作出的进行再审的裁定,这一裁定,缺乏法律依据,依此裁定作出的判决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5月6日,沈阳市沈河区法院下达两个裁定,分别准予沈河区检察院撤回对邓长胜、张福昌涉嫌妨害作证罪的起诉。


此时,张国光已经因贪腐问题落马,而到处投诉张福炬的黄兴旭,也因诈骗罪被通缉潜逃多年,至今未归案。但张福炬案仍然没有终结,法官邢威仍在被纪检审查。


第二次再审再次被撤销


由于辽宁省高院撤销了沈阳中院的再审判决,使得对张福炬、邢威等人的纪检处理都很难进行下去。既然辽宁省高院撤销再审有罪判决的理由,是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时就提起了再审,那么,现在一审判决终于生效了,总该可以提起再审了吧?于是,2003年12月4日,沈阳中院奉上级指示,决定第二次再审此案。


2004年7月7日上午9时,沈阳中院第二次再审此案第一次开庭,出现了令人意想不到的场面:被告人张福炬和他的辩护律师到庭就坐了,再审公诉人却始终没到庭。无奈之下,法庭宣布休庭。


7月15日,沈阳中院第二次开庭再审本案,更加让人尴尬的场面出现了:公诉人和被告人张福炬均未到庭,只有法官、辩护律师和旁听人员来到了法庭。无奈之下,审判长再次宣布休庭。


7月19日,邓长胜因高血压引发脑出血不治身亡。


8月11日,沈阳中院第三次开庭再审本案,这一次,公诉人和张福炬终于都到庭了,庭审得以顺利完成。


9月2日,沈阳中院第二次改判张福炬犯挪用公款罪,判决有期徒刑两年。张福炬不服判决,第二次上诉至辽宁省高院。


10月底11月初,辽宁省高院就此案第二次上报最高法院作疑难请示。


2005年5月下旬6月初,最高法院将本案卷宗退回辽宁省高院,并作出了沈阳中院无权再审本案的意见。


2005年6月14日,辽宁省高院裁定,撤销沈阳市中院对此案的第二次再审决定和再审判决,仍维持1999年邢威担任审判长作出的一审无罪判决。撤销理由是:“因本院(1998)辽刑二抗字第12号裁定为二审终审裁定,故不能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通俗地说,这是辽宁省高院终审裁定的案件,当然不能由省高院的下级法院沈阳中院提起再审。


等待了14年的处分决定


张福炬虽然最终被判决无罪,但奇怪的是,他的工作关系和组织关系直到今天还没有恢复,工资也被停发了10多年。在该案第一次再审期间,他的工资就被停发,但现在找不到任何决定停发他工资的文件。一般说来,在法院没有判决前,公职人员的工资是不会被停发的,张福炬的工资为什么被停发,现在问谁谁都不知道。等到张福炬被判决无罪后,被关押了两年的他不仅没拿到一分钱国家赔偿,甚至连工资都继续停发。2010年6月,张福炬年满60岁,但没有人给他办退休手续,也拿不到退休金。


10多年来,张福炬找了有关部门无数次,有关部门都承认,他仍是共产党员、国家干部,但就是没单位、没工作、没工资,也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为什么不能办,谁都没说法。


邢威担任审判长的一审判决虽然经受住了历史考验,但他的纪检审查依然没有结束,从2005年开始,一直审查到了2013年。在审查期间,他的办公室被撤掉,工资被扣减到1147元,而沈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300多元。历次工资调整,他都因为仍然被审查而调整不了。他领不到住房补贴,领不到工作证和出勤卡,连沈阳中院的大门都进不去,以至于很多中青年法官都不知道沈阳中院还有这么个人。


2013年沈阳市纪委对邢威作出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决定,理由主要有三:其一,邢威在审理案件期间,让被告人亲属报销餐费接受宴请。主要事情经过是:1997年9月的一天,王希武为邢威出车时,邢威将两张合计1900元的餐费收据交给王希武,让其回单位找张福昌报销。9月24日,张福昌签批餐费收据报销后,将报销款交给王希武。次日,王希武拉邢威到口岸办找人取证时,将钱交给邢威。


其二,邢威采取逼证、诱证、为证人写保证书、打底稿等手段迫使证人向法庭出具伪证。即前文所述的有关胡敬作证的事。


其三,邢威私下串通和强行脱逃,对抗组织审查。即前文所述邢威在双规期间擅自离开双规地点又返回的事。


邢威不服处分决定,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了申诉。申诉的主要理由,一是其处分决定应由基层党组织作出,不应由沈阳市纪委直接作出,而且对他的审查长达14年之多,时间这么长,有什么合理的理由?


有关胡敬作证的事,他认为,既然张福炬案最终维持了一审无罪判决,本案还存在什么伪证?况且,历次判决书均没有出现胡敬的证言,她的证言无论是什么,都不影响判决,是与案情没有关联性的证据,当然也不构成伪证。如果说他当时的作法有问题,也是工作方式方法问题,不是是否违纪的问题。


对于王希武等人在“市委调查组”供述他报销餐费的问题,他也举出了一些反驳证据。王希武供述他是1997年9月25日在口岸办找人取证时收取了报销餐费,但胡敬、徐某某等人的笔录都显示,这天邢威在沈阳中院自己的办公室里询问证人,没有外出取证。而王希武离开市委调查组驻地不久就被发现患有反应性精神病,精神病人的证言效力自然要大打折扣。同时,王希武事后多次给邢威留下亲笔书证,称不存在邢威找他报销餐费的事,他在市委调查组的供述是迫于压力违心作出的。张福昌也多次留下亲笔书证否认曾宴请邢威或为邢威报销过餐费。


沈阳市纪委对邢威进行党纪处分后,2013年12月29日,沈阳中院又对邢威作出了行政撤职的决定,降低两级行政级别,从当年的副处长降为副科级。行政处分之后,邢威的工资终于得到调整,虽然被降了两级,总算可以领到每月3000多元工资了。他也被重新安排了工作。当年被双规时他是43岁,经过14年的审查,已经到了很快就要退休的年龄。


在沈阳中院,认识邢威的法官已经不多了。最让邢威接受不了的是,这14年的纪检审查时间都不被计入工龄。为什么会被审查14年,为什么需要这么长的时间,为什么这么长的时间都不计入工龄了呢?没有人回答他,他也只能发出一声长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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