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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217)• 梁世林、沈林妹盗窃案:父亲乞讨为儿筹集申冤上访费用
来源: 新浪博客     更新时间: 2015-09-08    分享到

龙泉检察院


▍来源 新浪博客


1987年11月6日,浙江省龙泉县(现为市)人都高浦木材收购组退休职工沈林妹一早醒来,发现隔壁出纳室的门被撬了个洞,忙叫醒丈夫梁亦志,梁当即向八都林业站领导汇报。


当日上午,龙泉县公安局4名干警和原龙泉人都林业公司出纳雷龙洲在现场打开保险箱,保险箱中尚有现金6462.14元,在和代出纳吴某对账后,算出箱中少了现金1.7万元。


当年11月18日,时年20岁、任龙泉屏南信用社副主任的梁世林被龙泉公安机关收容审查。他被当作犯罪嫌疑人的理由是:11月5日晚,他正好去看望住在案发地隔壁的父母;他在信用社作过半年出纳,有开保险箱的经验;他正在人都镇盖新房。


梁世林拒不承认盗窃。在强有力的审讯之下,第8天,他承认偷了两三千元,此后,又断断续续地承认盗窃了1.7万元。


赃款呢?梁世林说不清楚。最后想来想去,说他母亲沈林妹知道。于是,次年4月23日,其母作为同案犯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


沈林妹和儿子一样也说不清楚赃款的下落,但在强有力的审讯中,他们交代说是藏在自己家里。办案人员在他家及未盖好的新房拆天棚、挖地基,查找了3 遍一无所获之后,他们又交代说是在亲戚家里。办案人员在他二姐、三姐、二姐公公。二姐公公前妻、二姐夫姑妈等亲戚住处查找,在二姐夫姑妈家,甚至将寿木(空棺材)都敲开了查找,没有找到赃款。


找不到赃款,梁的亲属惨了。1988年8月7日、24日,梁父梁亦志及梁的二姐、二姐夫以窝藏包庇罪先后被公安机关收容查审,3人分别于6个月、8个多月、10个多月后被取保候审。梁的大姐梁美花被拘留两天。梁的三姐夫洪一兰、二姐70多岁的公公周国龙,也被拘留两天。梁的大妹梁美仙临分娩,也未能幸免拘留,因为临产,遂由其夫代拘3天。梁的小妹梁美爱原已内招工作,也被单位辞退。


尽管赃款下落一直不明,但两人已经承认盗窃,龙泉公安机关将案卷材料转到龙泉检察院。


一到检察院,梁世林全部翻供,检察院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重审。在没有补充新的材料的情况下,公安局又将案卷转到检察院。


梁世林在检察院又翻供,检察院又退,公安局再查。最后,梁世林承认了盗窃事实。检察院于是将案卷转到法院。


一到法院,梁世林又如在检察院般翻供。于是,案卷又在法院和检察院之间往返。最后,梁世林又承认了盗窃事实。可是,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中,梁世林当庭翻供。


龙泉县人民法院在案发3年多后的1990年10月27日,终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庭称查明:“被告人梁世林因建房。结婚需用钱,得知龙泉县八都高浦木材收购组出纳室无人居住等原因起盗窃之念。于1987年11月6日凌晨1时许,由被告人沈林妹望风,梁世林利用菜刀、木工钻、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在出纳室门锁上方的门板上钻了一个约6X8厘米的洞,用手伸进房门将门锁打开,进入室内。当抽出出纳员吴某办公室右边抽屉,准备用手伸进中间抽屉行窃时,意外地发现出纳室的保险柜钥匙藏放在右边抽屉下面的隔板上,梁世林戴上手套,利用钥匙及曾在信用社工作期间使用保险箱的经验,将保险箱打开,从中窃取现金1.7万元整。随后,用扫把破坏现场。作案后,两被告人将赃款藏放在自家的天花板上。梁世林被收审后,沈林妹又将赃款转移他处。由于两被告人拒不如实交代赃款藏匿地点,虽经侦查人员多方查找,赃款至今未追回。”


1991年1月2日,龙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世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沈林妹在被告人梁世林盗窃过程中参与望风,并在作案后积极藏放、转移赃款,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情节严重。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世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认罪态度差,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林妹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子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作出[1991]龙法刑字第1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梁世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判处被告人沈林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梁、沈对一审判决不服,均以“一审判决凭上诉人假口供作依据下判”等理由,向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当事人梁世林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于1991年4月7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梁世林被押送至金华古方浙江省第5监狱服刑。


尽管如此,梁、沈2人还是不服判决,又以“确实未偷,纯属冤枉”等由,向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丽水中院发出[1993]而地刑申字第9号《裁定通知书》:驳回申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判决那天,梁母沈林妹翻来滚去地在法庭门口声嘶力竭地叫着,没有人敢上去阻止她,知情者为之动容,不知情者还以为她是个疯子。然而,就是这个“疯子”,关押在看守所中,两次病危方被保外就医;就是这样一个“疯子”,一面向监狱要求代子服刑,一面要求其他几个子女,每半个月就要到金华五监探望梁世林一次,要梁世林打消轻生的念头,相信总有申冤的一天。


梁世林80多岁的爷爷梁蒋条,听到孙子、儿媳被判有罪时,当场气得吐血,随后一病不起。临终前,他交代下辈说梁家世代忠厚,享有清誉,他要求儿孙们发重誓,不论多苦多难都要洗清冤屈,否则他死不瞑目。


梁父梁亦志,案发之夜和儿子同床睡楼上,他知道儿子不可能是窃贼,这位瘦小但为儿申冤之心坚如磐石的父亲,取保候审一回家就向家人布置了任务:一是各子女想法借款和变卖家中财物,筹集路费;二是二女儿夫妇负责到丽水、杭州等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三是请人和他一道(他不会说普通话)背上黄榜,到北京告状。


为筹集到北京的路费,梁亦志把当时家中可卖的东西都卖了,一头猪、两只鸡都没漏掉,还求借于高利贷。然而,祸不单行。一到北京刚下火车,放着钱和告状材料的包就被人偷走,最后,只得在好心人的帮助下,黯然返家。回家后,为偿还借款及能继续申诉上访,他将夫妻俩用一生的积蓄所盖的200多平方米的房子,以1万元的低价变卖了。


1991年冬,梁亦志在龙泉已借不到钱,于是他拄着杖。背着毯,从龙泉,经景宁、文龙,一步一步讨向瑞安老家。7个日夜之后,他才走到瑞安老家。在老家高川镇30多个村子,他涕泪纵横一遍一遍哭诉着儿子的冤屈和他申冤的难处,就这样借同乡人之助,他为申冤筹到7500元人民币。之后5年间,他先后13次到瑞安、东阳等地乞讨,筹到共7万元申冤上访费用。


梁的二姐招娣,原有一份如意的工作,一个美满的家庭。当她取保候审回来时,单位已不再要她,比她退两个多月取保候审回来的丈夫周剑敏所办剑厂倒闭,备受亲戚指责,无奈只好和梁招梯离婚。


失去工作、家庭的梁招娣,忍痛含泪在龙泉中山路对号摆起了夜摊卖水饺。她半月摆半月休:摆摊的半月,白天给省、地有关部门发申诉信,为弟弟申冤,每月一封。体摊的半月,用摆摊半月所赚的钱,到省地有关单位申诉或去探望弟弟。就这样,梁招娣直到弟弟无罪释放回来,才开始天天摆夜摊卖水饺。


“我没有偷过,我不是盗贼,我是冤枉的。”在浙江省5监服刑的梁世林,因表现较好,管教干部几次找他谈话,说只要承认盗窃,即可减刑,但每次回答,梁世林都是上述几句话。


天若有情天亦老,10年来梁家人438人次1900天的上访申诉,79人次257天的探监,花去了13万元的差旅杂费,而申冤之路仍然茫茫无期。


1994年,梁世林在狱中服刑进入第8个年头,梁家人经人介绍认识了丽水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帮厚,并委托他为申诉人。


通过阅卷,几番到案发地调查取证,张帮厚发现了此案一些疑点:


一、假如保险箱少了现金,不是1.7万元,而是1.6万元。


一、二、再审法院都认定,高浦木材收购组的保险箱中的现金按推算少了1.7万元,实际上账面推算只少了1.6万元。案发日上午,龙泉公安局4人和原八都林业公司出纳雷龙洲一起打开了保险箱,保险箱中还有现金6462.14元,其中,一张写着1000元票据的收购木材码单和1000多元现金放在一起。11月10日高浦木材收购组只上交了现金5462.14元。据此作账面推算,保险箱中少了1.7万元,而实际上只少了1.6万元。


二、据生产保险箱的金华市日用五金公司证明,在不知道密码的情况下,是无法打开保险箱的。


保险箱中短缺款项是根据收支差额推算的,“赃款”又一直下落不明,何以据此断定存在盗窃?张帮厚律师遂将调查结果写成调查报告和调查笔录,一起送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5年10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梁世林一案。该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梁世林、沈林妹于1987年11月6日在高浦木材收购组出纳室,从保险箱内盗窃现金l.7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缺乏足够相应的证据证明。”在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沟通交流后,于1996年10月30日作出[1996]浙法刑再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一、撤销原龙泉法院[1991]龙法刑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和丽水地区中院[1991]刑上字第11号裁定。二、宣告被告人梁世林、沈林妹无罪。


1996年11月19日上午,金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浙江省人民法院委托到5监宣布:梁世林无罪释放。


连夜接到消息的父母兄弟姐妹迅速赶来,一家人历经10年磨难,第一次团聚在一起,千言万语说不完各自的辛酸苦辣。过后,梁世林才知道,爷爷已魂归九泉,新房早已易主,父亲为之乞讨,母亲差点病死看守所,原已内招工作的小妹被解雇,姐姐美满的婚姻已是往事烟云……


1996年底,基于上述事实,梁世林、沈林妹、梁亦志。梁招梯等依法向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龙泉市公安局提出赔偿请求。


龙泉市公安局1997年1月20日就梁招娣、梁亦志两人的赔偿请求,作出他俩是《赔偿法》公布之前被关押的,不属于国家赔偿调整范围,不予受理的答复。


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12月9日作出[1997]丽中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认为赔偿请求人梁世林因被错判盗窃罪,原判刑罚已执行3288天,依法有权取得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身体伤害等其他赔偿要求,未经依法确认,尚未进入赔偿程序,据我国有关规定精神,决定:一、赔偿侵犯梁世林人身自由3288天的赔偿金人民币6.5万元。


二、为梁世林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12月9日作出[1997]丽中赔字第2号《决定书》:一、赔偿侵犯沈林妹人身自由816天赔偿金人民币3540.53元。


二、为沈林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梁世林认为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太少,遂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1998年11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浙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书》:一、驳回梁世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及其他损失赔偿的申请。


二、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赔偿侵犯梁世林人身自由3288日的赔偿金计人民币79707元。


三、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为梁世林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1999年5月20日上午,是梁世林一家最难以忘怀的时刻。在龙泉市人民法院审判庭,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郑红伟主持召开了关于梁世林、沈林妹国家赔偿案宣布大会,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黄振荣宣布,分别赔偿侵犯梁世林、沈林妹人身赔偿金79707元、3540.53元,为他们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接到赔偿金,梁世林激动不已,连说感谢法院公正司法,雪洗了他10年冤狱。并说,在自己的案件上,他看到了我国法制正在日益不断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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