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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二级警督遭遇刑讯逼供蒙冤始末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更新时间: 2015-09-08   


导读:警察杜培武蒙冤出狱的第二年,2002年7月12日,警察李久明接替杜培武蒙冤入狱。李久明,二级警督,1965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1988年调入河北省冀东监狱,1998年起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2002年7月12日,因一起入室杀人案受到牵连,后被捕入狱,因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4年7月,一名抢劫杀人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供认,7·12入室杀人案为自己所为,才使这起案件真相大白。2005年1月,7名参与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受到法律追究。


▍整理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2015年5月16日,公众号辩护人(bianhuren1993)以《警察遭遇刑讯逼供 法治呼唤换位思考》为题,报道了云南民警杜培武妻子与他人幽会时被杀,昆明市公安局将杜培武列为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法院判处其死缓。后真凶落网,杜培武冤案查清并无罪释放,刑讯逼供者受到法律制裁。


无独有偶,河北省唐山市民警李久明因与一女民警的妹妹有暧昧关系,被当地公安机关认定为故意杀害女民警的嫌疑人,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一审法院判处李久明死缓刑。800多天后,该案真凶异地落网,李久明冤案昭雪,逼供者受到法律追究。


缘起歹徒凶杀案


2002年7月12日凌晨2时,家住河北冀东监狱家属区友爱楼6号楼309室的民警宋淑丽(化名)起来关窗时,看见自己家里有一个身穿迷彩服的蒙面歹徒站在阳台上。宋淑丽刚一喊叫,便被歹徒扼住脖子并用凶器向她乱刺。宋淑丽的丈夫,也是民警的郭某闻声跑到阳台与歹徒厮打。歹徒年轻力壮,郭某被歹徒打得颅骨、左眼眶骨、肩胛骨、鼻骨等多处骨折,手臂和腰部多处被刺成重伤。


歹徒将郭某刺倒后,从阳台逃走。


郭某夫妇被送进医院抢救脱险后,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办案人员到医院询问案件情况,郭某夫妇怀疑此案是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李久明所为。


因为在案发之前,宋淑丽的妹妹宋淑红(化名)与李久明关系暧昧,曾多次要求李久明同妻子离婚,但李久明不同意。宋淑红便采取砸李久明家玻璃、烧防盗门、扎李久明妻子的自行车胎、打恐吓电话等过激行为泄私愤。为此,李久明曾找过在冀东监狱一支队工作的郭某,请他们夫妇帮助劝阻宋淑红。


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在没有掌握李久明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搜查了李久明的办公室和家里,搜出钢珠枪一支。


2002年7月16日,南堡分局以李久明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将其刑事拘留。2002年8月26日,李久明被正式逮捕。


警察屈打成招 被判死缓


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在侦查此案的过程中,对李久明进行了多次刑讯逼供。


李久明在看守所里写下的《控告书》中写到:“(7月21日下午)第一次对我刑讯逼供时,南堡分局局长王建军对我说,案子是你做的,铁证如山,不说就让你脱三层皮,别想活着出去。副局长杨策说:你不说就整死你。”


李久明写到:“他们将电线系在我的脚趾、手指上实施电刑。我喊冤枉,他们就用布堵住我的嘴,并说要电我的下身。”


李久明说:“2002年8月26日晚8时,王建军开始第二次刑讯逼供。王建军、杨策等人把我从看守所带到一间提讯室,让我戴着手铐、脚镣,在提讯椅上坐了7天8夜,不让我睡觉,一闭眼就打耳光。”


李久明回忆道:“在这7天8夜里,王建军、杨策等人每次都是酒后刑讯逼供,采用的手段是灌凉水、灌芥末油、灌辣椒水、用打火机烧、打耳光等。他们买来10瓶芥末油和一包辣椒面,用芥末油和辣椒面兑上水灌我;把芥末油抹在我的眼睛上、鼻子里;把水瓶放在头上让我顶着,掉下来就灌凉水。一次,他们往我肚子里灌了一箱矿泉水,灌得我解大便也全是水。”


他说:“在生不如死的情况下,我只好被迫承认。因我并未实施犯罪行为,只好在审讯人员的诱导下不断修改笔录。”


2003年6月24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罪对李久明提起公诉。


2003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久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2976.58元。


辩护人发现疑点重重


该案进入二审后,河北省功成律师事务所李树亭担任二审辩护律师。李树亭在阅卷时发现,此案存在许多疑点和违反法律程序之处:


一是公诉人对李久明故意杀人的指控,主要建立在他曾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惟一一次有罪供述;而这次口供所说的作案过程和细节,包括从哪里入室、如何行凶、从何处逃跑等等,与办案人员的现场勘查笔录根本不符。


例如,李久明在《讯问笔录》中供述:7月12日作案时,把绳子拴在被害人郭某、宋淑丽夫妇家的楼顶一根铁棍子上,从顶楼下到三楼进入郭家南阳台,在阳台上用匕首扎伤郭某,在门厅扎伤宋淑丽,然后开门逃走,把衣服扔在她家门口,穿的球鞋扔在半路……


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凶手当时是将一条尼龙绳系在楼内3楼和4楼间的楼梯扶手上,从楼梯转角处的窗户爬到北阳台外,从北阳台进入厨房实施作案,一双棕色皮凉鞋遗留在案发现场。


二是公诉人指控李久明为泄私愤,杀伤郭某、宋淑丽缺乏证据。李久明缺乏作案动机。李久明与受害人宋淑丽的妹妹有暧昧关系。这种关系对受害人郭某、宋淑丽并未造成任何损害;郭某、宋淑丽也从未阻挠过妹妹与李久明之间的这种暧昧关系,李久明为什么要杀害郭某、宋淑丽?受害人郭某也曾亲口陈述:李久明与他和妻子宋淑丽没有过矛盾。


三是李久明没有作案时间。根据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的侦查结论,案件发生时间为2002年7月12日凌晨2时许。而李久明的话费清单显示:2002年7月12日凌晨2时10分49秒,李久明正在家中与宋淑红通话。正打着电话,宋淑红告诉李久明她姐姐家出事了,让李久明找车送他们去医院抢救。


寻找证据证明刑讯逼供


李久明被捕后,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一些公安人员在侦查阶段对自己刑讯逼供。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我国于1986年12月参加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已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证据可用于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


上述法律和国际公约明文规定,如果李久明所说的公安人员对其刑讯逼供属实,便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2003年2月14日,根据李久明提供的线索,该案辩护律师李树亭先后找到了曾与李久明羁押在看守所第5号监室的代守宝、郭毕生、曾在看守所第13号监室居住、在李久明进所时为其检查过身体的张宝军。张宝军、代守宝、郭毕生分别证实了李久明进所时身上有伤的事实;代守宝同时证实他让郭毕生、董存为李久明擦伤、护理的情况;郭毕生陈述了他和董存为李久明护理的经过。


2月15日,在唐山监狱,李树亭会见了为李久明擦洗护理伤口的董存,印证了李久明身体受伤和治疗的事实,从一个侧面证实了公安人员对李久明确有刑讯逼供行为。


2004年2月18日,李树亭将二审辩护意见提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李树亭在辩护意见中指出: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久明故意杀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一案,事实严重不清,证据极端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因此,请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李久明无罪。


死刑犯临死前道出“惊天秘密”


2004年7月8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流窜大半个中国实施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的蔡明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宣判后,蔡明新表示认罪伏法。就在执行死刑的前夕,蔡明新道出了一个“惊天秘密”:2002年7月12日,他曾窜入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冀东监狱家属院友爱楼6号楼309室盗窃并杀人后成功脱逃。


此时,唐山市公、检、法三级机关侦查、指控并判处死刑的“7·12特大杀人案”的“凶手”李久明已被关押在看守所达两年之久。


2004年8月17日晚,李久明的一亲友突然接到了一位自称是“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知情人”的男性匿名电话。电话中称:唐山市公安局接到了从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发来的一份协查通报。通报上说,羁押在该分局看守所的一名叫蔡明新的犯人供认,2002年7月12日凌晨发生在冀东监狱家属区友爱楼6号楼309室的盗窃、杀人案是其所为,请予以查证。南堡公安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已赶赴温州提审蔡明新。


这位亲友马上给李久明的辩护律师李树亭打了电话。第二天上午,李树亭赶赴温州。


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说,犯人蔡明新确实曾供述本人于2002年7月12日凌晨在冀东监狱家属区友爱楼6号楼309室进行盗窃并杀人后逃走。


公安提审没了下文 律师请求“刀下留人”


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办案人员介绍说: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都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但是蔡明新不同。在侦查过程中,他非常痛快地供认自己抢劫、强奸、杀人的犯罪过程,让人感觉十分异常。因此,我们怀疑蔡明新还隐瞒有其他犯罪行为。果然,经过耐心地询问,蔡明新供述了其在2002年7月12日进入河北省冀东监狱家属区友爱楼6号楼309室盗窃、杀人的经过。我们对蔡明新的供述做了笔录,并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到温州市公安局。与此同时,我们还将此情况作为案件线索通报给了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希望对方予以查证。


这位办案人员还说,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曾赶赴温州对蔡明新进行了提审,但此后就再也没了下文。如果唐山警方再不能把查证情况及时反馈回来,我们将把相关情况整理后上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对蔡明新暂缓执行。


但是,温州警方的《协查通报》发给唐山警方已经两个多月,王建军和杨策也去提审了蔡明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派人到温州中院了解过蔡明新一案的情况,案情可以说已真相大白,但协查结果迟迟未反馈给温州方面。如果再拖下去,蔡明新被执行死刑后,李久明冤案昭雪更加困难。


2004年8月30日,李树亭将调查了解的全部情况整理成《情况反映》,紧急寄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对蔡明新“刀下留人”,对蔡明新案进行彻底审查。


法学专家上书中央获得批示


2004年9月3日,全国政协常委、法学家夏家骏先生,上书中央有关领导,反映李久明一案存在的问题。


2004年9月13日,中央领导做出批示:严查此案,不要冤枉好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随后,河北省委主要领导对此案做出重要批示。2004年9月17日,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组长的专案组赴温州查证蔡明新供述情况的真实性;赴唐山调查对李久明刑讯逼供相关情况。


同年9月24日,赴温州专案组核实了蔡明新2002年7月12日凌晨在冀东监狱家属区友爱楼6号楼309室郭某家入室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


2004年10月7日,河北省公安厅组成专案组进驻唐山。



蒙冤警察回家 有关部门道歉


2004年11月26日,在经历了866个蒙冤负屈的日夜后,李久明被无罪释放。这一天,距他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整整一年。


当日14时许,李久明被唐山市政法委、唐山市公安局以及冀东监狱负责人送回家。见到家人,李久明忍不住失声痛哭。


经过这次冤狱,年仅40岁的李久明已头发花白,苍老憔悴。


2004年12月4日,李久明拿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的国家赔偿款48000元。


追责 七名警察因刑讯逼供被判刑


2004年12月,涉嫌刑讯逼供的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等7名有关人员被依法逮捕。此时,您也许看明白了,之前王建军、杨策提审真凶后为何没了下文。


2005年1月23日、24日,备受关注的唐山市公安局7名民警刑讯逼供案在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


涉嫌犯有刑讯逼供罪的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卢卫东、教导员黄国鹏、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张连海、民警宋金全;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聂晓东相继站在了被告席上。


本案的直接被害人,被一审法院判处犯有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被告人,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二级警督李久明则坐在了控告席上,与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一起,指控上述被告人对自己采取电击,灌矿泉水、辣椒水、芥末油,用打火机烧,长时间不让睡觉等手段,进行刑讯逼供,最终屈打成招,导致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自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冤案。


法庭经过两天审理,卢卫东、黄国鹏、张连海、宋金全、聂晓东当庭承认自己犯有刑讯逼供罪,并当场向李久明及其家属道歉;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则否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和罪名。


2005年5月31日,王建军、杨策因犯刑讯逼供罪,分别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原唐山市刑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聂晓东、副大队长张连海、侦察员宋金全、原南堡开发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卢卫东、教导员黄国鹏同时被判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河北省河间市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7月21日上午,南堡分局办案人员经唐山市刑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聂晓东同意,将李久明提至该大队三楼办公室讯问。聂晓东示意使用本队的磁性手摇电话机对李久明进行电击。王建军、杨策组织卢卫东、黄国鹏、张连海、宋金全等人,对李久明进行刑讯逼供。7月21日夜间,李久明受刑不过,被迫承认犯罪。2002年8月26日晚,王建军、杨策等人在两名实习民警配合下,再次提审李久明并对其刑讯逼供。


河间法院认为,7名被告组织、指挥或参与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逼取口供,致人轻伤,均构成刑讯逼供罪。其中聂晓东、卢卫东、黄国鹏、张连海、宋金全等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聂晓东等人表示服从判决,王建军、杨策则当庭提出上诉。


2005年9月23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法院驳回了王建军、杨策的上诉,维持原判。


杜培武


思考 从杜培武到李久明


1998年4月20日,昆明市公安局通信处民警王晓湘与昆明市路南县原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枪杀死在一辆微型车上。


为侦破此案,昆明市公安局决定成立“4·22”专案组,由当时的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政委秦伯联、刑侦三大队大队长宁兴华具体负责侦破工作。


被害人王晓湘的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


在昆明市公安局刑侦三大队办公室,被告人秦伯联、宁兴华采用连续审讯(不准睡觉)、拳打脚踢、或指使、纵容办 案人员对杜培武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将杜吊挂在防盗门、窗上,然后反复抽垫凳子或拉拴在脚上的绳子,让其双脚悬空全身重 量落在被铐的双手上。


杜培武难以忍受、喊叫,又被用毛巾堵嘴,还被罚跪,“背铐”用电警棍电击,直至杜培武“承认杀人犯罪事实”, “指认作案现场”。同年7月19日被送往昆明市第一看守所关押。


1999年2月5日,杜培武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杜培武不服,以“没有杀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为由提出上诉,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后,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


1999年11月12日杜培武被投入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随着杨天勇等故意杀人抢劫案的侦破,确定杀害王俊波 、王晓湘的凶手是杨天勇等人,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是错案。


2000年7月6日,省高院宣判杜培武无罪,并释放。


杜培武蒙冤出狱的第二年,2002年7月12日,李久明接替杜培武蒙冤入狱。


“李久明”和“杜培武”,这两个案件有非常类似的地方。


两人都是警察,两人都是因为难以忍受残酷的刑讯而招供——“杀人”;


在两起案件处理中,DNA血迹鉴定;足迹鉴定;警犬气味辨认以及测慌仪等现代科学的手段和方式都出现在这两个案件中。曾经,两人都差点人头落地——被判死缓。


最终,杜培武和李久明都是因为真凶最后落网,而结束冤狱重获自由。


仅仅凭主观的推测就断定一个人“故意杀人”,并进行了残酷而野蛮的逼供;然后在没有任何可靠实证的情况下,仅凭屈打成招的口供,竟把一个人判处死刑,当做一桩桩“铁案”。已经尘埃落定的时候,只是因为真正的凶手被“意外”抓获并供出杀人的犯罪事实,原来的“杀人犯”才奇迹般地重获新生。


身为警察的杜培武和李久明没有想到自己的“同事”们会那样无视法律;他们无法忍受残酷的刑讯之后就把希望寄托于检察院、法院的公正司法,但是,他们仍然陷入深深绝望之中。


是什么让原本显而易见的错案顺利地通过一道道法律的关口?是什么让这些 “以法律为准绳”、以主持公道为己任 的执法者如此置法律于股掌之中?


所有枉法行为都能以合法的形式来完成,都离不开根本的一点,那就是执法人员对法律的漠视。


杜培武、李久明他们是幸运的,但是他们的幸运归终于“真凶”的招供。同时,杜培武、李久明案又是可怕、可悲的,因为他们的幸运不是来自我们司法正道,而是两个死刑犯的坦白。如果“真凶”咬紧牙关,把“惊天秘密”带入地狱,杜培武、李久明在可以设想的范围内,能否会被无罪释放?


资料来源:《检察日报》、《法制早报》、《工人日报》、《燕赵都市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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