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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警察诱人犯罪该当何罪?
来源: 罗修云新浪博客     更新时间: 2015-08-31    分享到

比窦娥还冤的张兰梅


导读: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对付上访户,可以说是机关算尽。特别是在劳教制度被废止、“被精神病”被依法规范之后,有的地方政府感到了黔驴技穷的困惑,迫于维稳压力,不得不挖空心思想出一些“损招”将上访户“降服”。


▍文 罗修云(作者授权发表)

▍来源 罗修云新浪博客


发生在河南安阳的“农妇冯改娣敲诈政府案”,在全国引起了舆论轰动,让不幸的冯改娣稍感幸运的是,8月16日,安阳法院下达二审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从而预示着冯改娣有望改判为无罪。无独有偶,河南周口项城市公安局也办了一桩为人不齿的诱人犯罪案:项城丁集镇农妇张兰梅因遭遇侵权先后获得三笔赔偿款和救助补偿款,总金额为7万元,然而,当张兰梅获得4万元(第三笔)救助补偿时,厄运就突降到她的头上了:当地政府将救助款打到她的账上之后,接着就“新账老账一起算”,将三笔赔偿款和救助补偿款统统视为“敲诈勒索”的非法所得,并以“敲诈勒索罪”的罪名将其逮捕,当地公检法相互配合,最后给张兰梅判处了6年有期徒刑!


张兰梅遭遇侵权后获得赔偿或救助补偿,乃天经地义之事,且每次赔偿或救助补偿,都是当地政府官员同意的——先同意后抓捕,这分明是最典型的圈套执法、诱人犯罪,是典型的司法恶例!这种滥用司法权炮制的恶例,只有那些无法无天、丧失底线的“制服人”才“做”得出来!不过,项城公安“做”出这种恶例,既出人意料也在意料之中。


近年来,网络上一系列投诉举报项城公安的帖子,其“帖”下的受害者无一不在发出无声的抗议、无一不在因项城公安的乱作为或不作为而叫苦不迭。且看这些字里行间透出无奈的网帖吧——《河南项城公安局连续制造五个错案》、《河南男子在公安局“呕吐死” 3警察被免于刑事处罚》、《河南“呕吐死”案办案手记》、《项城市公安局长醉酒办案》、《项城市副市长公安局长周运杰等人涉嫌违法犯罪被调查》、《面对三死一伤特大凶杀案项城公安局长杨步超洋洋得意》、《项城杨步超局长的“原因论”隐藏的真相!》、《河南项城公安经侦大队办案“提成”被罚 大队长被判刑》、《河南省项城市公安局违规办案轻伤不抓人》、《正义与公道何在?法律何在?河南项城市上访村民被判敲诈勒索罪获刑六年》……其间我参与过维权的“呕吐死”冤案,已成为全国的名案。


一个无权无势的农妇,能敲诈政府、敲诈公安吗?事实上,在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压根儿就不存在着敲诈。敲诈行为只能是强者对弱者而言,当敲诈的双方力量相差悬殊——敲诈者弱,被敲诈者强时,弱者根本不构成对强者的威胁,而恰恰强者对弱者构成随意生杀予夺的威胁。弱者对强者的“威胁”,就好比一个三尺孩提扬起小手对着大人“威胁”说:“快给1万元钱给我,不给我就打死你!”,难道大人会害怕幼童的这种“威胁”么?不构成威胁的对象或者可以轻而易举地排除威胁的对象,便不能构成敲诈罪。张兰梅在强势的政府和公安机关面前,就如同一个体小力弱的孩提或步履蹒跚的皤皤老者,根本就不是带有威胁性的对手。张兰梅要求赔偿,管她有理无理,你政府和公安完全可以拒绝,但你无理拒绝之后,她上访是行使正当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她的合法权利,任何人没有权力去剥夺她的合法权利,更没有权利去抓捕她!相反,假如以强对弱,政府官员和公安民警用暴力、恐吓手段或滥用法律或官方职权等,从一个不情愿且无权无势的百姓手中索取财物,那倒是实实在在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因为百姓无力反抗,即使报案也不一定能获得保护。当然,诸如那些混迹于社会的流子、那些几进宫的“两劳”人员、那些身上持有或藏有凶器到处寻衅滋事的亡命之徒、那些一天到晚干着偷盗抢劫杀人越货的歹徒、那些专事以暴力为手段实现其牟利目的涉黑团伙等等,由于他们将邪恶和暴力集于一身,因而任何个人包括强势部门的单位个人,在他们面前都是弱者,其人身财产安全都会受到其不可预测的的威胁,当他们利用威胁手段索取财物时,给他们定个敲诈罪罪名,是毋庸置疑的。但张兰梅只是个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农妇,她能对谁构成威胁?假如当地政府觉得她上访是一种威胁的话,那恰好说明政府侵权了、失理了、心虚了,除此而外,岂有他哉?!


诱人犯罪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


退一万步讲,张兰梅就算是敲诈,她在其犯罪预备期、犯罪实施期、犯罪结束前期的任何一个时间段,公安机关都可以制止或终止她的“敲诈”行为。但民警却故意一步一步地引诱她入圈套。在刑事侦查中有一种诱惑侦查。所谓诱惑侦查,就是指侦查机关以实施对嫌疑人而言有利可图的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后将其抓捕。诱惑侦查也叫警察圈套,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手段。诱惑侦查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故各国都不约而同地对诱惑侦查进行在法律上作了严格的限制——被限定只用于诸如毒品犯罪、网络赌博犯罪等取证困难、危害严重的特定犯罪。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法律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不得采取诱导、欺骗、威胁的方式。“诱惑侦查带‘诱导取证’痕迹,在我国并无适用法律依据。当然,像贩卖毒品等犯罪,采用诱惑侦查是合理合法的,因为他们在被警方逮捕之前就已经构成了犯罪,采取诱惑侦查是为了抓获犯罪嫌疑人。而张兰梅先前并没有犯罪,是当地政府官员和公安民警引诱她走向其需要的“犯罪”,这实际上引诱者本身就是犯罪。诱人犯罪在英美等国家,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民警当初在审讯张兰梅时,肯定也是按照自己的“需要”,通过逼供形式要她承认这个交代那个,稍有不合审讯人员意图之处,审讯人员便会对她“劈头盖脑”一顿,以此成全其将这起敲诈案办成恒久压在“五行山下”、永无翻案可能的“铁案”。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虽然提到项城公安“诱人犯罪”,但张兰梅并不是犯罪,而是合法地获得赔偿款或救助款,这就更不应该让她背上“敲诈勒索”罪名了!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对付上访户,可以说是机关算尽。特别是在劳教制度被废止、“被精神病”被依法规范之后,有的地方政府感到了黔驴技穷的困惑,迫于维稳压力,不得不挖空心思想出一些“损招”将上访户“降服”。农妇冯改娣和张兰梅都是先给赔偿费或补偿费,再以敲诈政府的名义将其抓捕或告上法庭,一旦判刑入狱,就再也无法上访了,“心患”也就除掉了!这种变相的“钓鱼执法”,成为公权侵犯公民人格自律权、话语权、人身权等私权又一个现实标本,是以权乱法、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的典型案例!


公权力的嚣张和猖獗,正在上演新的“今古奇观”,项城市公权部门的权力,在征服张兰梅的案例中表现出了无比的威慑“力度”!然而,当一个公民得不到宪法和法律保护时,当公权力可以将公民当做“鱼肉”任意宰割时,就不只是普通平民百姓的悲哀,也是中国社会和中国法治的悲哀!


以下就是所谓敲诈勒索的证据:



张兰梅女儿王水莲自述

六年徒刑背后的事实真相 


一、2006年5月,项城市公安局丁集镇派出所民警在处理张兰梅与同村村民郭兰领矛盾事件时,民警冯海彬、时来峰,刘长彬粗暴执法,将村民张兰梅的左手指掰折并用车门将张兰梅右胳膊撞伤,对张兰梅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后来在张兰梅投诉维权得不到解决时,上访要求领导对冯海彬,时来峰,刘长彬三人的执法违法伤害张兰梅的行为进行处理,2010年6月经公安局王贵峰局长和杨和平大队长协商解决,由冯海彬三人共同赔偿张兰梅10000元作为补偿,此10000元由治安大队中队长张卫国用报纸包好亲自给张兰梅,并将张兰梅送上回家的车。


二、2006年,项城市人民法院在处理张兰梅和同村村民郭兰领的侵权名誉案时,项城法院法官张伟堂和宋新华用警车拉着郭兰领到村里给张兰梅下没有盖公章的传票,并在村里辱骂张兰梅,使张兰梅精神上受到了严重伤害。为此,张兰梅找项城法院的领导要求严惩张伟堂和宋新华这种助长恶势力、办人情案以及下达不盖公章传票的行为,但项城法院不对张伟堂和宋新华进行处理,只对张兰梅进行经济补偿,不让告其二人,说其二人有个工作也不容易,经法院多次找张兰梅商谈后,由项城市人民法院纪检书记王卫东将20000元送到丁集镇政府,在党委书记杨箴玺办公室里当着党委书记杨箴玺的面给了张兰梅。


三、2005年张兰梅农耕田里的9棵杨树被盗,6亩多麦田被毁,使种地收入为生的张兰梅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尽管张兰梅报了案,但案件长期得不到重视和处理,并且张兰梅在维权中受到黑恶势力的威胁,生活不得安宁。无奈之下,张兰梅上访要求相关部门解决她的诉求。2011年,盗树者终于有一人被抓,其他涉案人员也被迫投案自首,但随后被警方莫名其妙地放跑了。为此,张兰梅强烈要求相关部门依法惩处盗贼。2012年4月20日,市信访局宋魁部长,公安局杨和平队长、森林公安局陈太平局长、丁集镇镇长曹本良协商解决方案时,表示张兰梅在这一案件中受到了伤害,鉴于她不能务农打工、身体多病、孩子上学,家庭经济困难,特给她申请信访专项救助资金40000元,以缓解张兰梅家庭生活困难,但劝张兰梅知趣而退,不要继续追究盗贼的刑事责任,以免得罪人。2012年4月20傍晚,信访局宋魁部长、公安局杨和平队长、森林公安局陈太平局长、丁集镇镇长曹本良在丁集司法所大厅内将40000元信访专项救助资金给张兰梅,当时张兰梅哭着不接这40000元,要求相关部门对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处理,以防盗贼报复家中出事,相关领导也同意了张兰梅的要求。后来在这几位领导劝说下,张兰梅同意要钱,但因当时天黑了,几位领导都说张兰梅拿着这钱不安全,于是由森林公安局陈太平局长带走,在第二天上午打到张兰梅丈夫的银行卡上。


让张兰梅往往没想到的是,2014年12日20日,项城市公安局以上述三笔钱均为通过“敲诈勒索”手段获得为由,以“敲诈勒索罪”的罪名将张兰梅予以逮捕,周口市淮阳人民法院根据公安机关的提交的罪名,判处张兰梅6年有期徒刑。张兰梅被司法构陷的后果,是留下了一个哭泣的家庭;留下了一个债台高筑的家庭!


农民正常上访、正常举报、正常获得赔偿、正常获得救助补偿,竟然莫名其妙地惹上一个“敲诈勒索”的罪名,天理何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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