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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凶杀案被判死缓喊冤16年 警方被指逼供
来源: 京华时报     更新时间: 2015-08-18   

刘吉强的姐姐刘丽霞手持弟弟当年的照片。刘吉强在给家人的书信中多次要求申冤,家人为此奔走了16年。


核心提示:1998年,吉林市发生一桩凶杀案。刘吉强被传唤后供述了杀人的详细过程,但随即翻供,称警方刑讯逼供。刘吉强一审被判处死缓,上诉后吉林高院原副院长冯守理为其无罪辩护,但未能扭转死缓定局。


▍来源 京华时报


34岁的刘吉强走进公安局,滞留7天7夜。这7天扭转了他的命运。此后16年,贯穿他生活的主要事件是:鸣冤。


1998年2月,吉林省吉林市发生一桩凶杀案。案发后,刘吉强被传唤,在公安局失去人身自由的7天时间里,他供述了杀害女性朋友郭红宇的详细过程,但进看守所后,刘吉强即翻供,并控告警方刑讯逼供,所有杀人供词全是毒打所致。


该案经历一次发回重审,多次撤诉后再起诉,吉林市中院一审判处刘吉强死缓。上诉之后,吉林省高院原副院长冯守理为其无罪辩护,但未能扭转死缓定局。该案基本凭刘吉强口供定罪,没有物证,也无直接人证。看守所退休管教亦证实,刘吉强入所时,包括隐私部位在内全身遍布电击伤。


招供


“经过七昼夜奋战的船营警方,一举破获了发生在情人节里的凶杀案……”


郭红宇的死,从一开始就蒙上“情杀”的影子。她出事那天是1998年2月14日,情人节。


郭家位于吉林市船营区华南胡同某居民楼3层。勘查笔录显示:郭宅面积约90平米,南北朝向,户门朝西。进门之后,有一条走廊引向方厅,走廊左侧依次是卫生间和厨房,西南为郭红宇父亲的办公室,东南为郭父郭母房间,东北是郭红宇房间。


郭红宇那年27岁,未婚,个体户。


当年2月15日早7时左右,郭家楼下住户康某发现,屋顶一直滴血水。联想到14日傍晚楼上有打斗动静,康某立即报警。警察之后发现,郭红宇躺在郭父办公室门的南侧。


勘查笔录记载:警方到达现场时间为7时20分。现场沙发和床上有大量血迹,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少量血迹和明显被水冲过的痕迹。两张办公桌部分抽屉被打开。发现一褐色皮包,经核实,内装一台BP机丢失。经法医鉴定,郭红宇系被砍伤头部后窒息死亡。


当年2月26日,警方通讯员就此在吉林市《江城晚报》刊发一则400多字的消息—《卖药青春女魂断情人节》。


该文写道:“2月22日,经过七昼夜奋战的船营警方,一举破获了发生在情人节里的凶杀案,将犯罪嫌疑人刘吉强抓获。”


“刘吉强于2月22日供认:2月14日是情人节,他在白天几次传呼前女友郭红宇出来叙旧,郭都没有答应。下午五点多钟,郭给刘来了个电话,两人商定在刘家楼下门口见面。后,刘、郭两人来到郭家。谈话中,刘对郭冷嘲热讽,并质问她白天跟谁在一起。争吵中,郭又接到别人打来的电话,并答应两个小时后前去会面。刘见状怒从心头起,与郭激烈争吵,继而厮打。失去理智的刘吉强窜到郭家厨房操起菜刀冲入室内,照郭的头部、面部连砍数刀,将郭当场砍死。”


判决书显示,警方证据链主要由13组证据形成。包括:刘吉强口供,刘吉强手机通讯记录,5个与刘或郭有联系的人的证言,郭家楼下住户证言,刘丽霞证言,刘吉龙证言,办案刑警邱斌证言,法医鉴定结果、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显示,没有任何人目击刘吉强到过现场,现场也没有提取到刘吉强的指纹、DNA等直接物证。


证据链全凭口供维系。警方认为,郭红宇死亡时间在17时44分至18时左右,其间刘吉强说不清自己动向。


翻供


“从离开警队开始,我就敢讲真话了。”


按法定程序,警方刑拘犯罪嫌疑人后应及时通知家属,但刘家一直不知情。


“以为他失踪了。”刘吉强的姐姐刘丽霞说,当年2月21日,她到刘吉强住处遇到警察,随后去了船营公安分局,被告知“人暂时回不去,周一再来”。


23日一早,刘丽霞赶到分局,走到二楼半楼梯,看到刘吉强被一群便衣拥着下楼。“手脚都戴着镣铐,精神恍惚,脸上青一块紫一块,目光呆滞。”


刘丽霞大吼:“凭什么抓人。刑讯逼供不好使,你得凭证据。”她冲刘吉强喊:“你不要糊涂!他们一点证据也没有。”


当天,刘吉强被送入吉林市第三看守所。从这天起,他开始翻供。卷宗显示,刘吉强2月16日做的是无罪供述,17日至22日5次有罪供述,23日之后,均为无罪供述。


刘吉强为何会翻供?警方认为,是刘丽霞那番话影响的。申诉材料中,刘吉强则归结于摆脱了办案人员。


“2月23日,当摄像机对准我时,我以为面对公众的机会到了,我要说真话了,我对着镜头说:‘我没杀人,人不是我杀的’……下午被送到山下看守所(吉林市第三看守所),从离开警队开始,我就敢讲真话了。”


2月27日,刘吉强被批捕,从第三看守所转入第一看守所。


面对吉林市检察院提审,刘吉强说,以前交代的都不对,所有细节都是警方诱供,他不知道郭是怎么死的。郭与他也不是情侣,他当时追求的是市邮电局审计科职员张丽(化名),正处对象,没完全确立恋爱关系。


检察院讯问笔录显示,刘吉强称当天早上打电话约张丽玩,对方答复要陪父母上街。失望之下他就传郭红宇(BP机传呼),郭当时称有事不便电话。下午5点半,郭红宇回电话,双方约定在刘家见面,但刘在家没等到郭,“后来张丽约我,就和张丽出去玩了”。


刘吉强说,1994年,他和郭红宇相处时,去过几次郭家,最后一次去,是1998年春节前夕。


问到为何翻供,刘吉强回答:“都是公安机关引供逼供出来的。你们看,我身上现在还有伤。”


讯问笔录记载了当时场景:


“(看,左手腕上有伤)”“给我上大挂,紧铐子,用电棍打我。上脚镣子。”


“你在公安机关说的那么细,是怎么回事?”


“有个白头发姓于的老头,一步步引诱我。说的不对就不记,说的符合他的要求就记。我真冤。”


1998年11月,刘吉强被提起公诉。次年1月,吉林市中院认为证据不足,建议撤诉。1999年11月,检方再次提起公诉。


控告


“他们用电棍着重击打我的腋窝……两肋颈椎等敏感部位。他们还将水洒在我两腿之间,再用电棍击打。”


看守所外,刘家一直在控告警方刑讯逼供。刘吉强父母都是银行退休职工,4个子女中,刘丽霞是老大,刘吉强是老四,老三刘吉龙在银行上班,老二刘吉丰在深圳的港企工作。刘吉丰寄出一封上访信,后来转到吉林省委。


1999年3月,上访信转到吉林市委。市政法委组成调查组了解情况。


当年3月26日,刘吉强写了一份控告材料,讲述其在警局7天7夜的遭遇。


刘吉强称,1998年2月16日晚,他从家中被带到船营公安分局,做了第一份笔录,18日晚被带到楼上。


“屋里坐着很多警察。一个较瘦的警察让我蹲在他面前,后来有人称他于队长。他一边辱骂我,一边用脚背踢我的脸。”


“他们给我戴上脚镣,把我带到二楼。一个警察对我说:‘你还等48小时放你哪,别做梦了。’另一个警察说:‘要像整狗一样整你。


随后,他双手被手铐吊挂在一根铁管做的横梁上,办案人员对他拳打脚踢。


“于队长在我背后往我腰部、背部连击数十拳,还在我面前飞起一脚,猛踢我心口部位。接着,用电棍击打我身体各部位。”


“他们轮流打我,换班睡觉,一直打到天亮。我的裤子被打掉了,一直赤裸着下身吊在那里……早上一上班又继续打我直到下午。我被打得死去活来,生不如死……”


刘吉强称,这种情况下,他被迫承认杀人,但细节只能凭想象,说用随身带的水果刀捅的,用烟灰缸砸的。


办案人员接着打。


“他们用电棍着重击打我的腋窝……两肋颈椎等敏感部位,他们还将水洒在我两腿之间,再用电棍击打。我被打得痛不欲生,小便失禁。”


“于队长对我说:你怎么能说用自己的水果刀捅的呢,那不成了预谋杀人了吗,不是她拿菜刀砍的你,然后你夺下刀砍的她吗,你要说情节。”


“我才知道郭是被人用菜刀杀害的。以后的笔录口供我都按着这个细节说……后来又有一位头发花白市局姓于的警察,他诱供我砍了几刀,砍在哪,割没割眼睛、耳朵。他问什么我就承认什么,他见我说得不对或回答不上就离开了,别的警察就开始打我。这样反复多次,连续几天,反复折磨我取笔录。”


调查组并没有取走材料。刘丽霞说,后来律师会见捎回材料,她将原件送交市政法委一名领导,领导说:调查组已撤。


政法委没有对刘家作出书面答复,但调查结论后来多次写入判决书。


刘吉强手写的控告材料,其中详述了警方刑讯过程。


死缓


刘吉强一案目前定格于死缓。辩护人回忆,重审开庭时,法官问刘吉强是否收到起诉书,刘吉强说:没收到。庭上一度尴尬。


经开庭审理,1999年12月8日,吉林市中院一审判处刘吉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刘吉强提出上诉。


2000年3月7日,吉林省高院撤销原判,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并提出4个疑点。


“一、刘吉强曾供述将被害人BP机通讯录拿走,并将作案时所穿的羊毛衫(有血)扔掉,BP机卖掉,公安机关只出具说明无法查找,但没有查找的工作情况记载。二、刘吉强曾供述和郭乘一辆红色夏利车到郭家,此车是否查找。三、逼供和有伤问题,只有吉林市政法委调查组对此问题作出否定,卷宗没有调查情况笔录和对三名人犯的证言复查笔录。四、刘曾供述掐过郭颈部,应鉴定颈部是否有掐痕。”


在省高院问题基础上,市中院向检察院补充了两个问题,并先后两次发函建议撤诉。2002年6月10日,吉林市检察院再次提起公诉。


这次重审,刘吉强有两位辩护人,新聘请的杨玉波,系吉林省检察院公诉二处已退休的处级干部。


杨玉波说,这次起诉,公诉方没有新证据,要求查清的6个疑点,警方仅以“无法查找”“不属我局侦查范围”等理由出具说明。


杨玉波回忆,第一次开庭,审判长问,是否收到起诉书?刘吉强说没收到。庭上一度尴尬,庭下一片哗然。审判长转首与两名审判员耳语,决定休庭,择日再审。


“再审下去就违法了,”杨玉波说,“法院根本没把审案当回事。根据刑诉法规定,法院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结果开庭了,被告人连起诉书都没看到,这不是笑话吗?”


经审理,2002年11月25日,吉林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结果又是死缓。判决书显示,公诉方展示的13组证据,被法院采信。


判决书称: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程序违法的问题,相关机关已对此事予以处理,本案不再涉及。关于公安局机关刑讯逼供质疑,吉林市政法委专门对此进行过调查,得出办案单位对其无刑讯逼供行为的结论。


判决下达后,辩护人调阅卷宗,发现政法委早在1999年4月26日就对刘吉丰上访信得出无刑讯逼供的调查报告,并提交给法院。


刘吉强不服,再次上诉。2003年3月13日,吉林省高院在书面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决书中,再次引用吉林市政法委调查结论。


2003年8月4日,刘吉强向最高法院申诉,但被驳回,申请再审亦无结果。至此,他目前的命运定格于死缓。


硬伤


辩护人认为,通过一名办案民警写的材料可推断,刘吉强2月17日和18日的有罪口供是后来补的。


刘吉强究竟有无作案时间?指控其杀人的证据链是否确凿?


前后多份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方起诉的内容完全一致:“刘吉强于2月14日下午5时30分许,到其女友被害人郭红宇家。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刘顿生杀人之念,持菜刀照郭头顶部连砍数刀。接着,刘又用手掐郭的颈部,用电线勒住郭的脖子,用菜刀割破郭的双眼,当即将郭杀死。作案后,刘从郭的皮包内拿走BP机一部、人民币200元及通讯本一个,用水冲洗破坏现场后逃离。”


据法医鉴定,郭死亡时间是2月14日20时左右,而判决书采信郭家楼下住户证言认为,死亡时间在当天17时44分左右。


刘的辩护人称,不管是作案时间还是作案细节,证据链存多处硬伤。京华时报(微博)记者梳理卷宗发现,此案证据确有多处疑点难以解释。


首先,直接证人没有人能证明刘吉强事发时在郭家出现过,现场勘查笔录中,也没有记载发现毛发、血液、指纹等直接物证,卷宗里面也没有出现过指纹或DNA比对鉴定。


当天19时左右,刘吉强与张丽见面,18点50分用手机传过张丽,18点21分也传过郭红宇,但手机却无传呼记录。刘吉强的辩护人认为,18点21分那次,刘吉强应该是用家里的座机传的,符合其无罪口供所述。


郭家居民楼,西行300米为珲春街,南行500米为解放大路,北行300米为光华路,东行500米为南京街。


辩护人曾多次模拟推演,最终得出刘吉强没有作案时间的结论:“从18点10分到刘吉强在家打电话的18点21分,只有11分钟。刘家和郭家相距2公里多,如果刘吉强杀人后,用盆接水冲洗现场,擦被害人脸及床、墙、门、沙发等血迹,然后翻动办公桌抽屉,闭灯,下楼,走300到500米到主干道打出租车回自己家,再上楼开门,拿起电话,最快也要20分钟,不可能是11分钟完成上述一系列动作。”


现场勘查笔录记载,案发及被害人死亡地点在西南室郭父办公室,而刘供述作案地点是在东北室郭红宇房间。


郭家只有一部座机电话。勘查笔录记载,电话在办公桌上,而刘供述,郭当时在自己房间打电话。


此外,刘吉强被认为是郭红宇的男朋友,但郭红宇母亲和郭的另一朋友及于某辉的父亲均证实,于某辉和郭红宇当时正处对象。案发后,公安机关始终未找到于某辉。


有的证据则指向警方伪造口供。


案卷中,办案刑警邱斌当年2月20日写的《工作所见》称:2月18日下午,他被领导指派看押刘吉强,“在与刘闲谈时,刘突然问我,听说人被杀后,公安局能从死者眼内获取凶手的影像?我马上联想到郭红宇死后,尸体双眼被锐器破坏这一特殊细节,意识到刘在向我刺探案情,就对刘说:我当警察之前,都不知道有这样的技术手段。刘又问我:这个技术手段,吉林市公安局能做不?我就骗刘说:吉林市做不了,得拿到省厅才能做!刘又说:那赶快到省里做吧,凶手的影像出来就知道不是我了。我马上将这一情况向领导做了汇报。”


刘吉强所说与邱斌所述不符。他称,邱斌诱导他说“郭死的挺惨,眼睛还睁着”,所以他才问,能否从眼中所留影像查找凶手。


卷宗显示,邱斌所称的对话时间是2月18日下午,而在2月17日和2月18日(12时55分到16时整)的两份讯问笔录,刘吉强已两次完整供述作案经过,包括砍伤郭的眼睛的细节。而警方的通讯稿,则称“经过七昼夜奋战,刘吉强于2月22日供认”。


“如果两份笔录真实,邱斌就不可能有上述证言,也不会将审讯说成是闲谈。”杨玉波指出,只有一种可能,两份口供是刑讯逼供后补做的,是假的,“刘不知道郭是如何被害的,他希望通过侦查手段抓捕真凶,洗清自己。”


杨玉波分析:“如果真是刘吉强干的,作案手段如此残忍,在当时的司法环境下,根本就不可能留活口。”


鸣冤


终审时,吉林省高院原副院长冯守理介入成为刘吉强的辩护人。资深法官和资深公诉人联手辩护,但未能改变死缓的裁定。


此案终审,吉林省高院书面审理。已退休的省高院原副院长冯守理,和杨玉波联手辩护。一个是资深法官,一个是资深公诉人,两人反复推敲后达成共识:刘吉强不是凶手。


“我问老冯,叫得准不?他说,叫得准。”杨玉波说,结果判决出来,维持死缓,冯守理也大跌眼镜。


2014年2月16日,刘丽霞再次向吉林省高院和吉林省检察院提交再审申请书。此时距刘吉强走进公安局,已整整16年。


再审理由其中一点是:政法委的调查报告未经法庭质证,却先后被一审和终审判决引用,程序违法。此外,从辩护角度讲,这是新证据。


事实上,翻出政法委当年的调查报告可看出,警方7天7夜审讯刘吉强时,多次违反办案程序。


调查组查明,2月18日,船营分局对刘吉强办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手续,但23日才将其送往看守所。为规避程序违法,办案人员还伪造说明称:“经市局于景敏副局长、分局魏铁连局长批准,将刘吉强于2月18日提回船营刑警队审查。”


调查结论称:“将其羁押在分局的做法不妥”,同时认定所谓局长批准的说明“没有坚持实事求是,是错误的。”


此外,调查报告并没有深入核查逼供问题,其结论称:“经查,市区两级办案人员及领导,均否认对其有刑讯逼供行为。两级检察员也无此行为。调查组咨询法医,法医认为,时隔一年之久,已没有检验的必要……总之,经查没有发现有引供,诱供的证据,卷中也看不出迹象。”


刘丽霞一直在找吉林市政法委,请求重新调查。2014年8月1日,她到政法委找书记,秘书称,会转告领导。记者联系采访,秘书让找宣传部。刘丽霞说,政法委一位副书记去年曾答复:以前的事管不了,请示过,不同意重新调查。


另据了解,省高院终审此案的法官宋翔,因违法获罪,目前在监狱服刑。一审法官冯其胜,目前担任吉林市中院副院长。吉林市中院宣教处主任说,采访要经过院领导和省高院批准。记者留下名片,截至发稿无回音。


刘吉强当时在吉林市第一看守所的管教是王仲,目前已经退休。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王仲说,刘吉强于当年2月27日进所,28日早上做检查,发现他身上遍布点状烧烫伤,“烧煳点很细,跟烟烫的一样,但没那么大,比针扎的大点。隐私部位、腋下,基本全身都有,都连成片状了。当时我都做了记录。”


王仲称,他能辨别出,这就是电击伤,“(刑讯逼供)不是有嫌疑,就是有。”


刘吉强点名的两名于姓警察,一个是于永平,时任船营分局刑警大队重案中队中队长,后调任吉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已退休;一个是于正和(音),当时是市公安局返聘专家,已去世。


记者打通于永平电话,问到当年有无逼供诱供,他在电话中答:“这怎么可能呢?”问及其他办案人,于说:“我所知道的没有。”


问到电击伤如何解释?于永平答,主要审讯人不是他,而是市局审讯专家于正和。“我基本都没参与。我不可能对他有刑讯逼供的行为,这么多年怎么办案我还不知道吗?这是不可能的。”


刘吉强至2014年在吉林监狱服刑。2014年7月25日,他在狱中度过50岁生日,刘丽霞说他“头发白了一半,秃得更多。”


刘家把翻案希望寄托在启动再审上。2013年5月,刘吉强再次递交申诉书。驻监检察官将申诉转交给吉林市城西地区检察院,一名副检察长在狱中接见了他。两个月后,该院将刘的申诉书和卷宗转给吉林省高院。


“这个案子证据确实不是太好。”该院控申处案件审理科科长于丹对京华时报记者说,类似申诉书,检察院“不是所有案件都转。不是有问题,我们不会转。”


经查,2013年8月13日,吉林省高院立案一庭收到申诉材料,但至2014年已整整一年,再审程序是否启动,吉林省高院仍未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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