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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191)• 王玉雷故意杀人案:排除非法证据引导抓获真凶
来源: 正义网     更新时间: 2015-08-14    分享到

“真凶”王斌庭审现场。


▍来源 正义网


从被冤为“杀人犯”到最后无罪释放,对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白云乡北朝阳村村民王玉雷而言,2014年可谓惊心动魄。替王玉雷洗脱冤屈的,正是保定市两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他们在批捕环节排除非法证据,纠正了王玉雷重大冤错案件。  


2014年3月15日,因被怀疑杀害同村村民王伟,王玉雷被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顺平县检察院审查案卷材料并经2014年3月18日和2014年3月19日两次提讯后发现,王玉雷疑似被冤。2014年3月21日,保定市两级检察院就王玉雷案进行专题研究,认为应当排除非法证据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对该案提出新的侦查思路,认为应当扩大侦查范围。2014年3月22日,顺平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王玉雷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4年7月1日,王玉雷被无罪释放。2014年7月7日,公安机关将杀害王伟的犯罪嫌疑人王斌提请逮捕。2015年1月17日,保定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2月18日,王玉雷拨打“110”报案称,他在回家路上发现有人躺在地上,身旁有血迹,怀疑已经死亡。  


顺平县公安局经侦查认定,此人是王玉雷同村村民王伟,疑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公安机关认为,报案人王玉雷有作案时间,并在侦查过程中存在撒谎行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4年3月8日,公安机关对王玉雷作出刑事拘留。  


作为王玉雷案承办人,顺平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蔡文凯在审查证据材料时发现,王玉雷案的口供和物证均存有疑点。  


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显示,王玉雷询问、讯问笔录共有9次。审查9次笔录,蔡文凯发现前5次均为无罪供述,后4次为有罪供述。同时在有罪供述中,王玉雷对作案工具有斧子、锤子、刨锛三种不同供述。  


“尸体照片显示,王伟的致命伤口呈‘U’形,而王玉雷供述的三种工具均不能与‘U’形同一认定。”蔡文凯说。  


对王玉雷作案工具及其作案时所穿衣服的下落,公安机关未能查清。  


2014年3月18日,蔡文凯与顺平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付亚辉一道,前往看守所对王玉雷进行提讯。  


见到王玉雷后,检察官们发现,王玉雷右臂打着石膏缠着绷带。  


而对检察官有关伤情形成的询问,王玉雷极力回避,一再表示“记不清了”。  


提讯中,王玉雷坚持说自己杀了王伟,但被问到“作案工具和衣服去哪时”,他却前后不一致:对于作案工具,一会儿称擦净血迹后放回家了,一会又称扔到河里了;对于衣服,先称拿到村里桥下给烧毁了,后又称给洗净后放回家了。  


从看守所出来,付亚辉和蔡文凯都觉得“事有蹊跷”,认为公安机关在询问、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能存在违法行为。  


回到检察院后,付亚辉和蔡文凯专门就此案向顺平县检察院检察长曹金耀作了汇报。  


2014年3月19日,曹金耀和付亚辉、蔡文凯一起,再次前往看守所提讯王玉雷。  


检察机关对这次提讯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  


提讯中,王玉雷绑着白色绷带,一开始仍作有罪供述。  


当曹金耀问王玉雷胳膊是怎么弄伤时,王玉雷含糊其辞,回答说之前摔过一次,后来又被门给挤了。  


曹金耀接着问王玉雷,是在什么地方让门把胳膊给挤了?王玉雷则沉默了,后来回答说自己忘了。  


曹金耀告诉记者,王玉雷对检察机关是干什么的不了解,一开始持有戒备心理。


向王玉雷详细说明了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作用后,曹金耀请王玉雷不要害怕,有什么事尽管和检察院的人说。  


为了缓和王玉雷的情绪,曹金耀还特地绕开案情,与王玉雷以孩子为话题聊起了家长里短。  


待王玉雷的紧张情绪有所好转后,曹金耀又问起了案情。  


“你这个案子要经过公安、检察、法院三道关。我们检察院不光听公安的,也不光听你的,所以请你放开对我们讲……你有没有实施这个(杀人)行为?”曹金耀问。  


“当时所有的证据都指向我,我咋整?”说着说着,王玉雷开始哭诉,“没有。我说实话,我没有杀人。我确实没有杀他。”  


这次提讯,王玉雷否认自己杀人,并称之前之所以作有罪供述,是因为“被打了”。  


随即,顺平县检察院向保定市检察院汇报了案情,引起保定市检察院的高度重视。  


2014年3月21日,保定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彭少勇召集保定市、顺平县检察院业务骨干,就王玉雷案进行专题研究。  


在会上,大家一开始有两种意见,有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不批捕;有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王玉雷作案嫌疑,应该批捕,否则将面临被害人家属上访、嫌疑人逃跑或者再次作案的风险。  


经过讨论,彭少勇提出“三个不足信”:  


一是王玉雷有作案时间不足信。被害人尸检报告没有确定死亡时间,凭个别证言推断王玉雷有作案时间有问题。


二是王玉雷有罪供述不足信。9次笔录,前5次均为无罪供述,后4次承认有罪,但4次有罪供述中,对作案工具的种类、去向及作案时所穿衣物的供述无一次相同,也均未查实。作案工具与尸检报告中的“U”形创口不吻合。  


三是认定王玉雷有罪不足信。证实有罪的证据只有王玉雷供述。  


2014年3月22日,根据保定市检察院的指导意见,顺平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王玉雷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14年7月1日,王玉雷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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