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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副局长举报局长案始末
来源: 中青在线     作者: 刘星     更新时间: 2015-07-26    分享到


英德市公安局原局长郑北泉



导读: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谢龙生、原政委朱应忠,实名举报英德市公安局局长郑北泉……后,举报者和被举报者均被判刑。其中,谢龙生始终是零口供,这个脾气火爆的公安局原副局长在法庭上称自己是被打击报复。


▍记者 刘星

▍来源 中国青年报


2014年4月1日,历时近5天的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谢龙生案庭审结束。


2014年3月26日,该案再次在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个当年因举报上级包庇毒贩而引发关注的当事人,再次进入公众视野时,已失去了自由。


约两年前,在2012年3月23日的一次缉毒行动后,办案人员开始不断接到时任英德市公安局局长郑北泉的电话,要求给涉案的主要嫌疑人取保候审,并让办案人员“冷处理”,不追究贩毒、毒品来源问题。


作为分管领导,谢龙生一直未同意放人,并和时任英德市公安局政委朱应忠一起在上级调查组面前如实汇报。然而,2012年8月,三人均被调离英德市公安局,郑并未被立案调查,而是被调到清远市公安局继续协助分管英德市公安局。


谢龙生、朱应忠选择了实名逐级举报,一直将材料送到了北京。其间,网上出现了《百人聚众吸贩毒被抓,公安局长弟弟是老板》的网帖,由于举报人的特殊身份,此事引发了舆论关注。


2012年11月,郑北泉被清远市纪委立案调查。鲜为人知的是,在郑北泉被“双规”后一个月,两名举报人也被纪委调查。


2011年年底,郑北泉案、朱应忠案一审宣判。与两人主动交代受贿情节不同,谢龙生始终是零口供,这个脾气火爆的公安局原副局长在法庭上称自己是被打击报复,“我就是因为坚持原则,才会在这儿。”


同学开酒店贩毒,弟弟拿干股


一切源于两年前的一次缉毒,那是郑北泉到任英德市公安局局长的第二个年头。


2012年3月23日凌晨,由时任英德市公安局副局长谢龙生带队,英德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望埠镇河头派出所对望埠镇英东路的“新华悦”酒店进行了一次突击清查。


这是一家当年1月20日开始边装修边营业的新酒店,据事后治安大队上报的相关材料,在2月中旬,望埠镇河头派出所就已经向上级汇报了新华悦酒店KTV包房内有人长期吸食毒品的情况。


3月23日的出警收获颇丰,据事后统计,共查获涉嫌吸毒人员175名,在酒店的的8个包间和停车场内缴获K粉850克、冰毒9瓶、摇头丸1.5克,毒品总共近2000克。


但就是这次由谢龙生负责的清查,牵出了郑北泉的老乡、同学曾伟标与郑北泉的弟弟郑振洪。


曾伟标人称“光头标”,是新华悦酒店的老板,在酒店最初约定的合同中占有70%的股份。据知情人士透露,郑北泉在清远市阳山县工作时,曾伟标曾在阳山开过酒店,郑北泉到任英德后,曾伟标又将生意做到了英德。


事发后,曾伟标赶到酒店查看情况,随后被公安机关控制。郑北泉的弟弟郑振洪当天虽然也出现在涉毒酒店,但并未被带到派出所做笔录,而是被直接释放。一位看过执法录像的知情人士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看抓捕视频,他(郑振洪)当天好像是喝醉了,满脸通红。”


据事后曾伟标的笔录,曾伟标在新华悦酒店的70%股份中,有15%是给郑振洪的干股,“‘洪仔’(郑振洪)答应不参与酒店经营,只是负责处理关系,即如果我们酒店经营‘嗨场’出事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出,就要洪仔利用关系出面解决。”


“3·23”行动的当天,关系起作用了。


根据郑北泉案的一审判决书,2012年3月23日中午,郑北泉接到曾伟标打来的求助电话,随后,郑北泉打电话给时任英德市公安局法制室主任的梁伟雄,了解曾伟标的涉案情况,并委婉地表示希望能不拘留曾伟标,但梁伟雄回复说曾伟标已被刑拘。


25日,有亲戚找到郑北泉,告诉他郑振洪也牵扯进此案。由于不希望弟弟出事,郑北泉明确告诉梁伟雄及其他办案人员,要给曾伟标办理取保候审,并指示将案件“冷处理”,不要就非法持有、贩卖毒品罪做深入查处。


26日,梁伟雄找几个主要办案人员一起商议,大家都认为,曾是酒店老板,且案情重大,假如取保候审案件无法继续侦办。


由于变更强制措施需要治安大队同意,谢龙生作为分管治安大队的领导,一直未同意郑北泉的放人要求。29日,郑北泉将谢龙生、梁伟雄叫到一起商量变更强制措施一事,谢明确表示反对,提着包立刻就离开了。


谢龙生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自己是在郑北泉打招呼要求放人后才“感觉不对”。此后,他调取监控录像发现郑北泉的弟弟也在现场,并进一步了解到郑振洪持股的情况。


“3·23”涉毒案的酒店内和停车场均发现大量毒品,但因为郑北泉的表态,没有人就毒品的来源和贩毒问题进行调查。新华悦酒店的诸多工作人员在接受调查时称:“3·23”案发后,公安人员对他们的询问更多侧重于酒店的经营管理,没怎么涉及毒品,而最后签字的笔录上也没有任何与毒品来源有关的问题。


英德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白志清回忆,治安大队曾希望把毒品来源和贩毒问题交给缉毒大队,但对方拒绝接手。


2012年4月下旬,郑北泉召集相关办案人员传达了英德市委书记徐建文对“3·23”案件的严厉批示,并要求办案人员严格查下去。白志清回忆,郑北泉还特地让记录员把自己要求严办的话记下来。但会议结束后,白志清立刻就接到梁伟雄电话,“郑局说先将案件放冷再说”。


郑北泉供述,他是5月才知道郑振洪在酒店有股份的事情,为此,他特别打电话给时任英德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巫永忠,要求“不要乱传案情”。


虽然最终没有放人,但郑北泉的表态显然影响了案件的查处,一位办案人员回忆:“郑北泉是一把手,他可以影响到我们办案民警的前途和名誉,大家都没有办案的积极性了。”


“很多人忌讳这个案件,工作中也产生了消极心理,大家形成了一种只要将容留吸毒的问题查到符合起诉条件就行了的心态。”一位办案民警表示,后来参与案子的人越来越少,大家都不愿意管。


最终,6月13日,与“3·23案”相关的曾伟标等8人,被以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不去上班去上访


“3·23”案一度引来了调查组的调查,但郑北泉最初的处理只是被调离岗位,其最终落马,更多的是缘于副局长谢龙生、政委朱应忠的实名举报,以及网络舆情的发酵。


2012年6月13日,“3·23”案移送到英德市人民检察院后,检察院并未起诉,而是以毒品来源未查明为由,退回侦查。


7月14日,检察院曾经交给英德市公安局一份《补充侦查提纲》,列出了38名犯罪嫌疑人的名单。要求英德市公安局进行补充侦查,但是,郑北泉从办案民警处得到该《补充侦查提纲》的复印件后,38名嫌疑人就突然消失了。


也是在6月,清远市纪委接到匿名举报信,举报郑北泉包庇“3·23”案主犯曾伟标及干扰案件查办。随后,清远市公安局纪委组成联合调查组就“3·23”案件展开调查。


联合调查组曾陆续约谈参与当晚行动的一些民警。清远市纪委出具的一份材料显示,谢龙生、朱应忠等人当时就郑北泉的情况做了如实反映。郑北泉可能被“双规”的消息也在此时流传开来。


一番调查之后,郑北泉并未被立案侦查,取而代之的,是三个人都被调离了原岗位。


2012年8月3日,谢龙生被调任英德市司法局副局长,朱应忠被调任英德市政法委副书记。11天后,廖贤接任英德市公安局局长,郑北泉保留副市长职位,被调入清远市公安局任一位副局长的秘书,协助分管英德市公安局。


这一决定让谢龙生、朱应忠不满,两人均拒绝到新单位报到上班。谢、朱二人在事后的反映材料上称,他们是8月3日上午接到某领导的电话才得知被调离的消息,对方称这实际上是清远市一位领导的决定。3日下午,英德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正式将两人调走,限3天办完组织手续。


谢龙生、朱应忠认为,这实际上是在干扰“3·23”案的查处。被调离后,朱应忠、谢龙生带着“3·23”涉毒案的材料先去了清远市纪委,随后又去了广东省纪委,最后到了北京找中央纪委上访。


“3·23”案开始出现转机。先是郑北泉离开后,毒品来源迅速被查清,郑振洪于9月底自首归案。2012年10月9日,英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将案子移交给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而郑北泉的落马,则源于网络的热帖。


2012年10月,有人用相似的网络ID在各大论坛发布题为《百人聚众吸贩毒被抓,公安局长弟弟是老板》的实名举报材料,称郑北泉涉嫌充当涉毒集团的保护伞,并干扰公安人员办案。在举报材料的末尾,发帖人还附上了谢龙生与朱应忠的签名照片。


谢龙生始终否认自己与上网发帖有任何关系,但他承认,网络上公开的材料与其举报内容基本一致。谢龙生的家人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相关的材料谢龙生曾发了不下千份给其他人。


由于举报人的特殊身份,网络舆情迅速发酵,郑北泉随后落马:2012年11月27日,清远市纪委在清远纪检监察网上发布通报称,“英德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郑北泉,因涉嫌徇私枉法和严重经济问题,被清远市纪委立案检查,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2012年12月12日,郑北泉在接受清远市纪委和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的联合办案中,交代了干预“3·23”涉毒案的相关情况,并主动交代了其他数项受贿情况。12月26日,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正式立案。


同样也是在网络举报之后,“3·23”涉毒案才彻底查清——2012年12月,停车场内毒品相关的运输、贩毒情况被英德市公安局查清。


2013年3月18日,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曾伟标因贩卖毒品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举报人也遭调查


郑北泉被立案调查后,谢龙生的家人一度以为事情就此了结,谢龙生也前往北京治病。


然而,2012年12月21日,谢龙生刚刚从北京返回英德,就被清远市纪委带走调查。当天,朱应忠也被纪委带走调查。谢的家人称,两人被带走,据说是协助“8·27”英德爆炸案调查。


当年8月27日,英德市望埠镇龙山采石矿区一辆运送炸药和雷管的运输车爆炸,导致10人死亡、20人受伤的重大事故。


在谢龙生等人的举报材料见诸网络之后,网上曾出现过匿名举报谢龙生、朱应忠的材料。其中有一个帖子就提到,谢龙生与“8·27”英德爆炸案有关,他每年收取爆炸案中涉案民爆公司几百万元好处费。当时也有传闻,称谢龙生前去上访举报是为了逃避该案的责任。


但谢龙生一直认为该爆炸案与郑北泉有关。谢龙生在法庭上称,在爆炸案发生前他就已经和朱应忠在上访,爆炸案发生时,自己正在北京上访。他认为这可能是郑北泉为了转移注意力所设。


2013年1月22日,谢龙生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和单位受贿罪立案调查,这两项罪名均与“8·27”英德爆炸案相关,但后来的案卷中并没有谢龙生直接收受涉案民爆公司好处费的情况。


与谢龙生不同,朱应忠最后的落马是源于受贿罪,与爆炸案无关。


谢的一名家属告诉记者,在正式决定去上访之前,谢龙生曾在吃饭时问朱应忠,“你自己有没有问题?你要是有问题就别跟我一起去了,可能会有麻烦”。朱应忠当时表示自己没问题,然而一语成谶。


2013年1月11日,朱应忠因涉嫌受贿罪被刑拘。前述匿名网络举报曾提到,朱应忠曾多次收取某驾校老板好处费200多万元。但朱应忠的一审判决书中,并无收取某驾校老板好处费的相关事实。中国青年报记者也曾致电该驾校老板,对方表示,自己跟朱应忠、谢龙生根本不熟。


朱应忠一审被认定的受贿事实包括三项,分别是将交警大队车辆交由个体老板处理后收取20万元好处费;帮空调安装商提供便利,并要回300万元工程款后收受27万元的贿赂;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英德市曾姓商人解决了项目资金问题,并收受50万元港币(约合人民币42万元)。


判决书显示,朱应忠在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相关犯罪事实,并退清了赃款。2013年11月20日,该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朱应忠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谢龙生案历经反复,在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次以发现受贿罪为由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此后,案件移送至清远市人民检察院起诉,随后又经过一次补充侦查和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3年11月28日,由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向清远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共涉及玩忽职守、单位受贿、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四项指控。


就在谢龙生案提起公诉后没多久,2013年12月19日,郑北泉案在韶关市中级人民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郑北泉收受9人共计132.69万元贿赂,并认定其在“3·23”涉毒案中有干预办案,包庇曾伟标等人的犯罪事实。


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郑北泉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2014年4月1日下午,谢龙生案一审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离开法院。


延伸阅读

谢龙生案庭审争议


2014年3月26日,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谢龙生案再次在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个当年因举报上级包庇毒贩而引发关注的当事人,再次进入公众视野时,已失去了自由。庭审历时近5天,4月1日庭审结束。


刚刚被押入法庭,53岁的谢龙生就高声表示了抗议——要求法庭解除自己的手铐。


谢龙生不承认有罪,这个从警20余年,并实名举报自己上级的原公安局副局长,在法庭上像祥林嫂一般重复说起自己是有功之臣,是因为坚持原则才会被调查。


谢龙生案共涉及玩忽职守、单位受贿、受贿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四项指控,其中玩忽职守及单位受贿罪直接与“8·27”英德爆炸案有关,受贿罪则是源于一笔60万元的贿赂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指谢龙生约有230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被羁押接近一年半,直至开庭,谢龙生仍然否认这些指控,而他的两位辩护律师也为其做无罪辩护。


律师:有选择性执法嫌疑


检察机关指控,时任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谢龙生自2005年起就分管治安大队,治安大队是英德市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该大队在明知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没有运输许可证的前提下,一直默认其运输行为,并自己建立了独立的审批系统,存在违规管理。


此外,检察机关称,广东省人民政府“8·27”爆炸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认定谢龙生作为直接分管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但中国青年报记者从2013年3月1日发布的调查报告中看到,英德市公安局局长郑北泉、谢龙生均被列为“建议由监察机关另案一并处理的人员”,并未列入建议追究刑责的名单。且报告中认为郑北泉的责任更大,“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但在郑北泉的一审判决书中,并没有追究其玩忽职守罪。


谢龙生当庭表示,事故是在自己离职以后才发生的,而英德的民爆系统一直是清远市垂直管理,超过一定数量就是治安大队向清远市申请审批,自己并没有审批权,“8·27”爆炸案与自己无关。


公诉人在庭上表示,谢龙生分管治安大队,是其不作为导致了爆炸案的发生。此外,他们认为事故调查报告中对谢龙生的处分建议只是行政报告,不具有司法效力。谢龙生的辩护律师斯伟江则认为,按照不作为导致爆炸案发生的标准来看,事故调查报告中列有管理责任的人均应该追究相应的责任才对,否则有选择性执法的嫌疑。


单位受贿则是指治安大队在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监管的职责过程中,以“检查费”为名,非法收取民爆公司的好处费320万元,用于办公经费、干警补贴等。其中有40余万元用来支付谢龙生的餐费、茶叶费。


斯伟江认为,单位受贿罪追究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治安大队是独立的二级法人,其法人代表英德市治安大队前任大队长巫永忠已因单位受贿罪获刑,而所有的费用中,并无谢龙生签字,也无谢的口供对应,谢并不知情。


检察机关提供的40余万元用来支付谢龙生的餐费、茶叶费的相关证据中,有茶庄老板熊龙对和饭店老板梁德友的证言,两人在案卷中均表示,谢龙生曾在这里签单消费。熊龙对共有两次笔录,第一次是签单了24万元,后来改为36万元。梁德友则称,谢龙生在这里签单结了9万元的餐费。


但谢的律师提供的证言与此不同。这两份2014年3月30日的证言中,熊龙对称,谢从来没在这签过单,其司机拿过几次茶叶,具体的钱记不清了,所谓的三四十万元,是整个公安局在那里的消费。熊还称,自己有白内障,没有仔细看过笔录,觉得反正都有发票单据,检察院让签字就签字了。


梁德友则表示,谢龙生在自己那吃过饭,但是具体数字不记得了,是后来有个公安的人告诉他谢龙生在这消费过9万元,分三次结的。梁德友说自己当时着急回家带孩子,就在检察院的笔录上签字离开了。


中国青年报记者联系了熊龙对,熊的家人拒绝接受采访,“这些问题去问公检法吧,我们只是普通人”。


17年前的受贿争议


60万元的涉嫌受贿罪是法庭争议的焦点之一。起诉书指称,1993年初到1997年初,谢龙生在任英德市公安局黄金矿区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一家名为六十万隆的金矿谋取利益,并收受干股。


1997年时,检察院曾经调查过谢龙生涉嫌受贿问题。在当时的案卷中,六十万隆金矿的股东罗裕兰表示曾给谢龙生送了大约30万元,当时检察院并未就此作出追究,当年的受贿罪也因证据不足未予起诉。


检察机关在庭上称,当年未予起诉是因为证据不足,这次发现了新证据,又在追诉期内,理应进行追诉。


这次的新证据,是指六十万隆金矿的另一名股东罗北生的证言和一份转账凭证。根据起诉书,这份干股由矿主罗北生保管分红,截至1997年共计60万元。检察机关指称,2002年2月,罗北生将60万元存入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并交给谢龙生,到2004年,谢龙生通过其外甥冯石权将60万元取出,用于在湖南投资铅锌矿。


对于这60万元,谢龙生在庭上也很激动,他称自己实际上1995年就已经调离黄金派出所,“1993年到1995年的钱,一直到2002年才给我?”


冯石权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这所谓的60万元实际上是2000年谢龙生家与罗北生等人合伙投资另外一家名为铁屎坪矿所取得的分红中的一部分。


铁屎坪矿是2000年由罗北生、邹钊仁、廖焯华等人合伙投资开工的一个矿,目前缺少相关的入股凭证,几名股东就谢龙生是否入股各执一词。罗北生否认曾经与谢龙生有过合作,邹钊仁、廖焯华在早前的案卷中均称谢龙生在铁屎坪矿没有股份,但廖焯华此后改变了口供,称谢有股份。而邹钊仁则选择了当庭作证称谢通过其姐姐投资了20万元。根据谢龙生两位姐姐的证言,这20万元投资最终获利大约在500万元左右,并最终投入了一家名为清新伟华的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均表示,谢龙生通过他人入股500万元,后来由于房地产公司的几位股东意见不合,谢以1000万元的价格卖掉了股份,退出了房地产公司。


邹钊仁称,2003年以后,铁屎坪矿是通过其哥邹钊德名下的一个账户进行转账分红,而该账户实际上是由罗北生控制。银行往来凭证证明,该账户曾向罗北生、邹钊仁、廖焯华等股东转去大量现金,此外还向清新伟华房地产公司账户汇过224万元。包括罗北生在内的多名证人均承认,这224万元系谢龙生500万元投资中的一部分。


谢龙生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笔迹鉴定,鉴定结论“倾向性认为”,邹钊德该账户里的签名为罗北生代签。谢龙生的辩护律师表示,这224万元说明谢龙生在该矿上享有分红,而罗北生也知晓此事。


公诉机关则认为,邹钊仁、廖焯华的供诉前后充满矛盾,其关于谢龙生入股的说法是听罗北生转述,但罗北生自己否认了这一说法,口供不能对应,无法证明谢龙生曾经投资过该矿。公诉机关同时表示,即使采信邹钊仁的口供,20万元也应该只能对应400万元的收益,不可能达到50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笔迹鉴定仅为倾向性意见,无法证明该账户与罗北生有关,也无法证明该账户是所谓的分红账户,而谢龙生投资房地产的钱,实际上无法说明来源。


谢龙生的辩护律师曾申请罗北生出庭作证,罗北生两次均以生病为由拒绝出庭。就在开庭前,谢龙生的家人还拍到其正常开车出行。


记者曾试图联系罗北生,但对方挂断了电话。


斯伟江律师表示,口供最重要的是与客观证据吻合,罗北生的口供前后有矛盾,且不愿意出庭作证,可信度低于邹钊仁。他同时表示,谢龙生通过铁屎坪矿和房地产获得的投资收益实际上就已经解释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所以有这项起诉,不过是因为谢龙生没有对检察机关关于其财产来源的问题作出明确回答。


2012年4月1日下午,谢龙生做了最终陈述,他似乎失去了力气,声音轻了起来,在再次冗长地重复了自己无罪的说明后,他以一句“希望得到公正的审判”结束了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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