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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169) • 孟祥现故意杀人案:濮阳为结疑案“降格”判刑
来源: 中国网     更新时间: 2015-07-24    分享到

出狱之后的孟祥现


▍来源 中国网


“我没有杀人……我真的没有杀人……”这是孟祥现与每个人交流时必说的第一句话,而且交流过程中还会不断重复。


2008年3月,当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濮阳中院”)以孟祥现犯故意杀人罪终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时,他已经被河南省范县看守所关押了8年多时间。在河南省第一人民监狱服刑不到4年时间里,孟祥现一直不通过认罪来获得减刑。“我没有杀人,为什么要认罪?”孟祥现在监狱里呆到刑满释放。


孟祥现出狱后就开始申诉。在北京,他一边打工,一边请求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找过20多家律师事务所、上百个律师之后,才找到了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杨树英律师。


杨树英律师认真阅卷和实地调查之后,这起被法院判决书认为“证据方面尚有欠缺,因此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故意杀人案,终于还原其本来面目。


孟祥现与张凤香离婚两个月后,张凤香才发现自已经怀上了孟祥现的孩子,于是俩人又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


孟祥现一直在范县北街大市场卖猪肉,吴文胜也在这个市场卖驴肉(熟食)。一个在路东、一个在路西,两人从1996年就认识,并时常一起吃饭、喝酒、打扑克牌,关系处得非常融洽。


孟祥现的女儿和吴文胜的女儿吴婧(5岁)都在离市场300米的一家私立幼儿园上学。1998年4月2日,吴文胜的女儿吴婧在幼儿园突然失踪。当日,吴文胜即向范县公安局报了案,警方也出了警,对幼儿园和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


两月以后,在离幼儿园不远处的姜秋生家一间废弃小屋内发现了一具童尸,吴文胜通过衣服辨认,认为童尸(尸体已经无法正常辨认)系他家两月前失踪的女儿吴婧。


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范县警方都未能破案。2000年4月6日,范县警方突然以涉嫌故意杀人将张凤香刑事拘留。


同年4月14日,范县警方又将孟祥现带到刑警队。据孟祥现讲,办案人员将他带到公安局,关进食堂后面的一间瓦房里逼供。“他们给我戴上脚镣,手被反铐在背后打我,”孟祥现说,办案人员问他,知道我们为什么要拘留你吗?他回答“我不知道。”


大概五天之后,范县公安局的几个“领导”把已经写好的“笔录”念给孟祥现听,“笔录”上承认他杀了吴文胜的女儿吴婧,并让他签字。“我没有杀人,你们不能这样害我,我与吴文胜是好朋友,还帮他找过孩子,”孟祥现说,公安局的“领导”呵斥道,你老婆都承认杀人了,你还狡辩?


于是,孟祥现被扒光衣服吊着殴打。直到同年4月26日晚,他才被送到范县看守所。当他苏醒过来的时候,已经是同年4月27日白天。


孟祥现说,他被关在公安局食堂后的瓦房里遭受逼供、殴打了12天之久,他从来没有承认过杀人,也没有在任何“笔录”上按过手印,但他在看守所苏醒过来之后,发现自己的手指头上沾有印油。同时,张凤香被刑事拘留三天之后,他曾去看守所给她送衣服,在此期间接受过警方的“讯问”,并在几份空白的纸上按了手印。


后来,在法庭上出现了孟祥现杀人的“有罪供述”。孟祥现认为,“有罪供述”是警方在将其打晕之后,在事先做了的“笔录”上按了他的手印。同时,那几份按手印的空白纸张也是警方作假的有力证据。


又过了两年多时间,也就是2002年7月17日,范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范县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孟祥现、张凤香起诉到范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范县法院”)。


范县检察院指控称:1998年4月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凤香以被害人吴婧的奶奶接她为由,将吴婧从幼儿园骗出,用自行车驮至范县工商银行家属院西边的路上交给被告人孟祥现,孟祥现用自行车将吴婧驮至张扶村东南的地下河西沿砸昏并装入事先准备好的塑料编织袋内。二被告人将吴婧驮至其家中东侧屋内,被告人孟祥现将苏醒的吴婧掐死后重装入袋,埋在屋内的饲料堆中。5月底的一天晚上,孟祥现用三轮车将吴婧的尸体拉到范县检察院老成家属院西抛到姜秋生家一间废弃的小厨房内。


检察院《公诉书》所指控的内容,实际就是孟祥现在警方的“有罪供述”。


“有罪供述”中孟祥现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敲诈吴文胜得钱财”。而张凤香“有罪供述”中的犯罪动机则是“孟祥现告诉我‘有人与吴文胜有仇,出一万元雇他把吴文胜的女儿吴婧杀死’,并把一万元交给我把吴婧骗出来。”


那么,犯罪动机到底是“谋财害命”还是“雇凶杀人”,范县法院的一审判决没有做出明确地认定,只认定了公诉方的指控,即孟祥现“有罪供述”中的作案过程。


张凤香在“有罪供述”中所称的“雇凶杀人”者叫张玉芝。案卷资料显示,范县警方曾拘留了张玉芝,而张玉芝矢口否认他与此案有关,并称根本不认识孟祥现。最后,张玉芝遭关押37天之后被释放。


由此可见,“雇凶杀人”的“幕后老板”根本是子虚乌有的,不存在的。


关于“吴婧被张凤香接走”的情节,除了张凤香本人的“有罪供述”之外,还有幼儿园老师孙秋月的证词。孙秋月证明:“吴婧在院子里等她奶奶来接,最后一个离开幼儿园的是郑凤英。”法庭由此推定“吴婧是被张凤香接走的。”


一个毋须置疑的事实是,吴婧失踪当天(1998年4月2日),孩子的家属就报了警,范县警方也对孙秋月做了询问。既然孙秋月当天就“证实”失踪的“吴婧被张凤香接走”,为什么当时不传唤、讯问或者拘留张凤香,而在两年之后的2000年4月6日才以故意杀人将其刑事拘留呢?


既然“吴婧被张凤香接走”,那么吴文胜为什么没有问张凤香要孩子,而孟祥现还帮他们找孩子呢?


由此可以认定,“吴婧被张凤香接走”的说法不符合客观事实。案发之后,“证人”孙秋月曾被范县警方拘留过三次,然后就再也没有出现过。在庭审中,孟祥现要求证人孙秋月出庭作证,但一直未能如愿。


2003年10月16日,范县法院根据以上“事实”,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孟祥现有期徒刑13年、张凤香有期徒刑12年。


孟祥现和张凤香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濮阳中院。濮阳中院撤销了范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该院重审。范县法院在重审期间,濮阳中院裁定提级审理。


濮阳中院提级审理之后,即成为本案的一审法院。濮阳中院在原审一审法院(范县法院)认定的“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孟祥现犯故意杀人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濮阳中院的判决书还载明:“公安部DNA鉴定结论是:送检尸骨未出结果,无法对比”。


在DNA鉴定不能证明童尸就是吴婧的情况下,濮阳中院的判决这样写道;“被告人孟祥现在共同犯罪中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情节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考虑到本案证据方面尚有欠缺。因此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张凤香系重犯,可从轻处罚。”


2004年4月15日、12月22日,濮阳中院两次均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孟祥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同样的罪名判处张凤香有期徒刑10年、13年。


孟祥现、张凤香两次均不服濮阳中院的判决,上诉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河南高院两次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濮阳中院重审。


法律界人士都非常清楚,“命案必破”由河南省首创。吴婧1998年4月2日失踪,两月之后发现童尸,范县警方认定童尸就是失踪的吴婧,但公安部的DNA又不能证实范县警方的推断,致使此案长达两年之久不能侦破。于是就有对孟祥现“谋财害命”和“雇凶杀人”的假设和对他12天的刑讯逼供。


河南高院两次发回重审把濮阳中院的“有罪推定”逼入“绝境”,濮阳中院不得不“降格”此案,指定由濮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濮阳县法院”)审理,并由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濮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濮阳县法院的承办法官和濮阳县检察院的公诉人同时接见孟祥现时,他一直喊冤称自己没有杀人。


“此案是上级领导交办的,案卷我们看过,”孟祥现说,承办法官和公诉人明确告诉他,你已经被关了将近8年,,不可能给你判无罪,你只要签字“不上诉”,家人不上访,我们就按“最低规格”给你判,再关一年多时间就可以出去了。


据孟祥现说,承办法官给做了四次工作,他每次的回答都是:“只要判决我杀人,我就上诉。”


2007年12月29日,濮阳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孟祥现有期徒刑12年、张凤香有期徒刑11年。孟祥现、张凤香不服判决,上诉到濮阳中院,濮阳中院于2008年3月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从2000年4月被刑拘,到2008年3月被“降格”判处有期徒刑12年,孟祥现在范县看守所呆了8年之久。服刑将近4年之后,他于2012年4月重新获得自由。


2014年4月,杨树英律师接受孟祥现的申诉之后,曾经两次赶赴濮阳、范县阅卷,实地走访,并联合其他三名律师共同承办此案。


杨树英律师认为,暂且不谈范县警方是否对孟祥现实施了刑讯逼供,就案件本身来说,完全可以证实孟祥现无罪。


2014年5月9日,濮阳中院已经为杨树英律师做了立案审查的相关手续,此案的再审申诉还在进一步审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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