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控方:【汤检:法律条文明文】
【故意杀人应当严格适用法律】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从刚才简单的几句对话中,我们遗憾地得知,被告显然就故意杀人进行了周密的计划,威特莫尔不是被意外选择杀掉的,不是由于激怒或者盲目的冲动而被杀害的的,不是由于过失而被杀害的,杀人行为是先前一项周密计划的结果,是有预谋的行为,他们积极地追求被害人的死亡,追求以他的血肉来满足自身的需要。
根据《纽卡联邦法典》第十二条A款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应被判处死刑”。立法至上是我们政体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我们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不能参考个人的主观意愿或者正义观念,更不能根据自己的好恶去解释法律。任何一个毫无偏私的观察者,只要乐于理解这些词的普通含义,将立刻得出结论,被告确实“故意剥夺了威特莫尔的生命”。他们处于自己的私欲,做出了常人难以想象的残忍的杀人行为。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因此请求法官大人和各位陪审员严格适用法律,判处被告犯有谋杀罪。
08 辩方:【章律师:有意和故意的区别】
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我们从未怀疑立法至上这一重要的原则,承认法官和陪审员要严格的适用法律,但是我们需要仔细的分析一下我的当事人是否真的触犯了,刚才控方提到我们熟知的那条法令。就是“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从这条谋杀罪的法律条文出发,我的当事人承认他们一起杀了维特摩尔。那么剩下的唯一的问题就是,他们是否故意杀害了他。如果是故意杀了他,就会被判处死刑,如果不是故意,那就应该另当别论。
我的当事人确实是在明知的情况下有意识的杀了人,他们甚至都没有试图运用一种精神病理由为自己辩护,但是那不意味着他们故意杀了维特莫尔。
我想控方混淆了有意与故意的概念。一个杀人行为,有可能既是有意的,同时又不是故意的。
一个人可以有意识的做某种行为,同时违背了自己的意愿。在强奸案中,妇女顺从与死亡的抉择中,选择了顺从,她的顺从并不导致同意。在劫匪,要钱还是要命的的威胁中,不代表给钱是一种赠予行为。任何被死亡或者伤害所胁迫的同意,都是无效的。这些罪行的本质特点,都是要一个无法自主的受害人做出选择,但这种选择并不能因此被认为是故意。
通过由凯特的陈述,我们知道,我的当事人也是这次探险的受害者,如果还有别的方法可以让他们存活下来,他们就不会那样做了,即使是一种清楚的行为意图,却是被有限的选择所引导的,是受死亡的可能性所强迫的。在无法自主的情况下,他们的选择并不是故意的。
被选择的人是谁,是不在大家控制范围内的,而且无论吃掉谁,都是探险者们不愿意看到的,也是违背了自己的意愿的,这并不是故意,并没有触犯法律。我的当事人已经为维特莫尔的死感到悲痛万分,现在还要指责他们是故意杀害了自己的同伴,可想而知我的当事人是多么地无助、无奈与委屈,恳请法官和陪审员能够看到这一点。
09 控方:【徐检】
【强奸罪劫匪罪类比不恰当】辨方刚刚将本案与强奸抢劫进行了类比,并以此来区分顺从并不导致同意。这是把四位探险者比作受害者,而威特莫尔是强奸犯吗?在强奸案中,受害妇女的顺从是建立在对方侵害其法益的基础之上的,是权衡利弊之后做出的不得已的选择。而威特莫尔没有做出任何威胁到其他探险者的事情,他没有任何罪行,是纯粹的受害者。而相反,辨方刚刚的论述恰好证明了威特莫尔对抽签的顺从并不导致他的同意,感谢对方给出的例子!
【客观上进行了杀人行为,且有意与故意界限不清】辨方提出被告是有意杀人而不是故意杀人,而事实上,被告的故意是显而易见的。让我们来回顾一下整个的杀人过程,他们经过长时间的讨论确定了一个选择受害者的方法,然后他们不顾受害者的反对残忍的杀害了他。他们主观意图上赤裸裸的追求受害者的死亡,并对他的血肉充满了渴望,他们对这个杀害行为是有预谋的。
至于辨方强调的有意和故意的区别,这其中充满了不确定性,不应该随便加以适用。
10 辩方:【李律师】
【犯罪意图】:这并不是控方所说的“论心定罪”,我们在主观上可能会被冲突的法律原则搞糊涂。但是没有任何理由表明,主观不确定性就代表了法律客观不确定性,更不能因为有意与故意的界限的不确定性而单独从客观行为上来进行辨别。
解释“故意”的概念并不会让法官失去法律的约束,我们必须考虑“故意”在谋杀的法律条文中,在于表明“犯罪意图”。如果没有表明犯罪意图,那么我们会不分青红皂白的去惩罚任何一个致人死亡的人,小孩杀人、精神病患者杀人的区分更无从谈起。
因此,我想向陪审团和法官强调的是,被告并没有杀人意图。杀人意图意味着,对杀人者而言,他还拥有其他一些合理的选择。并且,法律也要求他们做出正确的选择,但不是去杀人。预谋意味着恶意,杀人冲动的程度代表了可受谴责的神志清醒度。但是被告的杀人使得这些原本的预想都难以成立。“故意”一词的含义在这些事实上面无法统一。法学院所传授的,也被一代代法科学生所记住的学说是:一个人抵御别人对他的攻击性威胁是不存在故意性的,这种防御根植于人性的本能反应。现在被告们就是出于一种自我保存的动机而杀人的。就像是自我防卫而杀人。当然,我也认为这一案件并不是一个自我防卫案件。但是我们可以进行推理,如果镇定公开的自我防卫不是故意行为,那么被告们的这一行为也就不是故意的。
尽管被告选择了杀人,但是他们不这样做就只能被动的等待死神来临。他们别无他法,因为他们发现自己深陷于死神的魔爪。在这里,如果说他们因为“必要”而杀人,指的也是这个意思。以上这一切都证明他们没有恶意、不存在故意。
11 控方:【王检】
【即使没有邪恶意图也不能免责】首先,被告是存在合理选择的,他们自知,无线电的电池还没有用完,全社会正在全力搜救,他们是可以等待的。而且该案中自我保存仍有其他合理选择,并不存在自我保存的紧迫性,等待分食人的尸体比杀人好过一千倍。正如辩方不承认该案是正当防卫一样,威特莫尔并没有威胁到被告人,又如何拿正当防卫进行类比呢?
如果四位被告杀害并分食了维特莫尔都不算有恶的犯罪意图的话那么什么才能构成恶的犯罪意图呢?如果没有邪恶意图就可免责,那宗教的狂热追求者就可以任意危害社会而宣传自己没有邪恶意图。以胁从犯进行类比,主观上受到强迫会促使我们同情被告,但并不能由此说明他们没有触犯法律,只是在量刑上根据法律可以综合裁量,适当减轻对他们的惩罚。
事实是,他们是有犯罪意图,他们深思熟虑地考虑抽签问题,为了就是选出一个被害人,且他们真的这样做了,四个人合谋杀害了被害人威特莫尔,分食了善良且热爱生命的他们的朋友。如此残忍邪恶的杀人行为,没有任何证词进行了否认。根据十二条A款的规定,他们触犯了故意杀人罪。
12 辩方:【孙晓颖】
【抽签是公平的】控方提到了他们深思熟虑的考虑抽签问题,是有犯罪意图的,而这恰恰体现了他们在选择一个公平的方式,抽签才是公平与正当的。(通过证人)我们知道泰勒的身体是最虚弱的,会是团队中最先死去的那个人,那大家为何不眼睁睁地看着弱者死去?食用她的躯体,这样做就完全的没有任何法律风险。大家为何还是同意用抽签的方式来决定各自的命运?对于互相之间有着深厚情谊的探险者们来说,他们是不想等到他们中的泰勒死亡,然后吃掉他,那才是真正的残忍与不公平。而对于具有公平感的所有人来说,我们不能接受也不能忍受强者可以支配弱者,选择抽签而不是等待最弱伙伴的死亡的是正当的。通过抽签选择牺牲者的方法是公平的。因为它是随机的,维特摩尔是通过公平的抽签所选中的。
控方:法官大人,检方申请传唤我方第三位证人,被告:丽丽女士。
法官:动议支持,检方传被告丽丽女士。
13 【王检询问证人】
控方:维特摩尔曾撤回过同意,对吗?
证人:是。
控方:是发现结果对自己不利才撤回同意的吗?
证人:不是。
控方:那他是在掷骰子之前还是之后撤回的?
证人:之前。
控方:你同意他撤回吗?
证人:没有,掷骰子的想法是他先提出来的,他不能说撤回就撤回。
控方:其他人呢?他们也不同意维特摩尔撤回同意吗?
证人:是的,其他人也不同意,是他说服每个人同意这个想法的他不能出尔反尔。
控方:也就是说,其他人与你是一致的,不认同维特摩尔撤回同意是吗?
证人:是的。
控方:所以,你们是四比一了?
证人:是,从数字上是这样的。他不该背弃我们。
控方:即使他在你们掷骰子之前撤回,也不行吗?
证人:他不同意,我们没办法进行,他不应该让我们都同意了之后又临阵脱逃。
控方:即使,他承诺,退出后,不吃你们选出的牺牲者尸体你依旧认为不公平?
证人:是,这样我们的风险就变大了。
控方:也就是说,维特摩尔撤回同意对你们而言是无效的?不管他多么坚决?
证人:他没有多么坚决,就是说想再等一星期。
控方:证人,请正面回答我的问题。不管维特摩尔多么坚决地撤回他的同意,在你们看来都是无效的对吗?
证人:是,不然这对我们太不公平了,但是,后来他同意了。
控方:你说他同意了?他明确说了他重新加入原来的约定了吗?
证人:没有,但他没有异议。
控方:那他参与掷骰子了吗?
证人:是的。
控方:我是问,是维特摩尔自己投掷的骰子吗?
证人:不是,轮到他时,我们中的一个人替他投的,但他没有意见。
控方:你们找个人替他投的?他有明确授权让这个人替他掷骰子吗?
证人:没有,但我们让他对是否认同投掷的公平性表态,他表示没有异议的。
控方:就是说,是你们四个人先替他掷了骰子之后,又要求他表态的?
证人:是,我们需要知道他的看法。
控方:不是他主动表态的对吗?
证人:是,但他表示没有异议。
控方:那让我总结一下,如果有不正确的地方,你可以更正我:在还没有掷骰子之前,维特摩尔撤回了同意,你们认为他无权撤回,即使这个约定涉及到他的生命,在他明确表示撤回同意后,你们依旧把他算在约定内,在他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就找了个人替他投掷了骰子,他甚至都没有自己亲手掷骰子,投完骰子后,是你们要去他对投掷的公平性表态,而不是他主动表态的。我说的对吗?
证人:情况是这样没错,但他表示没有异议。
控方:他对什么表示没有异议?
证人:投掷的公平性。
控方:也就是说他对别人替他掷骰子没有表示异议,但并没有明确加入他已经退出的约定。
证人:我不知道这两者有什么区别,他没有异议投掷的公平性不就是恢复了原来的同意吗?
控方:你认为他又重新同意了你们的约定?
证人:是的。
控方:那杀害维特摩尔时,是你一个人完成的嘛?
证人:不,是我们四个一起做的。
控方:也就是说,你们四个对付维特摩尔一个
证人:嗯。
控方:那他反抗了吗?
证人:我,我不记得了。
控方:证人,你已经宣誓了要如实作证。
证人:好像是的,当时很混乱。
控方:法官大人,检方提交编号为NCLR43004312[newgarth criminal lab report] 的验尸报告作为证据。虽然维特摩尔的尸体已经被吃掉了部分,但验尸官在残余尸体的手腕内侧和小臂前端发现防御性和抵抗性伤痕,证明他在被杀害时确实拼命反抗过。他在被你们四个人围攻时依旧拼死反抗,你依旧他重新同意了你们的约定?
证人:他反抗并不能说明他不同意重新加入约定。
控方:但说明了他不同意你们杀了他,对吗?
证人:谁都不想自己被杀死,反抗是很自然的现象。
控方:你说了,谁都不想被杀死,也就是说是你们结束了他的生命,而不是他自己自愿的。
证人:是这样的,我们是在很绝望的情况下根据协议才这样做的,既然已经加入约定就不应该出尔反尔,骰子选择了他,我们并没有针对他的意思。
控方:你说骰子选择了他,那选择他的当天,你们就杀了他,是吗?
证人:是这样的。
控方:为什么没有等一等?像维特摩尔提议的那样,再等一星期?
证人:工程师是专家,都说要十天,再等下去我们会一起饿死。
控方:但他提议再等一星期是有理由的。你们在被困20天时询问工程师,他告诉你们还需要十天,也就是工程师告诉你们在被困的30天才能被救出,也就是说,你们被困23天时,维特摩尔提议再等一星期,就是想等到工程师认为能够救出你们的日子,这样你们就不用互相残杀。
证人:维特摩尔的身体不是最弱的,他可以等,我们真的太饿了,那种饿你根本无法想象,我们已经开始意识不清楚了。
控方:所以,你认为,你们没有等下去是已经饿到必须杀一个人的时候了?
证人:我们都很害怕不知道自己还能撑多久。
控方:也就是说,你认为你们四个已经饿到都不能等了?
证人:嗯。
控方:那你的身体状况是什么样的?
证人:很虚弱。
控方:其他人也一样吗?
证人:有的人会稍微好一点。
控方:即使是身体稍微好一点的人也是一刻都等不下去了吗?
证人:身体稍微好一些人也许还能等,但身体最虚弱的人不能等了。
控方:也就是说,身体好一点的人还是能再等一等的,不是你所说的,四个都饿到不能等了,身体稍微好一点的人可以等,但你们没有。
证人:再等下去,最虚弱的人会先饿死,这对他不公平。
控方:你刚刚说,维特摩尔的身体不是最虚弱的,是吗?
证人:是,维特摩尔身体还可以,事故发生后,他一直代表我们和外界联系。
控方:那就是说,维特摩尔可以等下去,因为他身体相对更加强壮健康是吗?
证人:是,你可以这样认为。
控方:你刚刚说觉得等下去对身体最虚弱的人不公平,却选择直接主动地杀了相对更加健康强壮的维特摩尔。这样就公平吗?
证人:是的,再等下去可能没有人有力气履行约定了。
控方:你说你们太虚弱了,却还有那么大的力气,可以将不是最虚弱身体更加强壮健康且被杀害时拼死反抗的维特摩尔杀掉,你们怎么可能做到?
证人:我们都很虚弱,所以,我们才是四个人一起做的。
控方:对,你又说出了很重要的关键。你们是四个人。
控方:法官大人,我问完了。
14 辩方:【姜律师询问证人】
辩方:丽丽小姐,请你描述一下你当时的身体状况。
证人:我当时已经很多天没有进食了,我基本上一直是躺在角落里,不敢活动,怕消耗哪怕是一丁点的能量。
辩方:你们和医生沟通过你们的身体状况吗?他是怎么回答的?
证人:我们问她讲了我们洞里的情况和我们的身体状况,并且问她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我们是否还能再多活10天,她回答说,可能性微乎其微。
辩方:你们有问过医生,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活4天5天,6天,直至9天的可能性吗?
证人:没有问过。
辩方:也就是说,你们当时并不确定自己还能否活到被困之后的第23天,24天•••直至29天,对吗?
证人:是的。
辩方:那么你觉得你当时还能撑多少天?
证人:我觉得我已经饿的一刻都挺不下去了,每一秒都是煎熬,仿佛下一秒就要停止呼吸一样。
辩方:丽丽小姐,在刚才凯特小姐作证的时候,她提到了泰勒小姐在后来的一次小山崩中受了伤,是你们5个人当中身体状况最危险的一个,您对此予以肯定吗?
证人:是的,她本身的体质就相对比较差,也和我们一样已经很多天没有进食了,非常的虚弱,发生山崩的时候,她没有躲闪及时,被砸中了,流了很多血,由于条件的限制,我们当时只是简单包扎了一下。所以,我们当时都很担心她会撑不久。
辩方:那么,也就是说,如果你们不采取这个抽签计划,也没有及时的被救出,也没有其他的意外发生,她应该会是你们当中第一个死掉的了?
证人:是的,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
辩方:那么你知道为什么在掷骰子之前,维特摩尔突然宣布撤回约定吗?
证人:我不知道他是怎么想的,他认为我们还能活一周,但是我觉得我挺不了那么长时间。
辩方:你们当时的反应如何?
证人:我们当时的确很生气,因为好不容易接受了他的提议,他却出尔反尔,所以我们向他表示不理解,指责他不能这么做。
辩方:你们还是决定派一个人替他掷骰子,对吗?
证人:是的。
辩方:你们为什么要这么做呢?
证人:因为我们之前已经达成了协议,而且当时泰勒已经是奄奄一息了,如果再不执行这个计划,她很快就得死。他这样临时反悔是非常不负责任的,也是很自私的。我们必须要让他参与到这个计划中,不然就没办法执行。
辩方:你们有没有考虑过就你们四个人来执行这个计划,把维特摩尔排除在外?
证人:有,但是我们发现这样的话,每个人被选中的概率都增大了,而且谁也不敢保证,维特摩尔不会在饿急之下抢夺我们最后被牺牲掉的食物。最后我们还是决定他有义务参加这个,不管他同不同意。
辩方:是谁替他掷骰子的?
证人:是我。
辩方:你在投掷之后,和他说了什么?
证人:我们一起问他,你对我们替你投掷这一行为的公平性是否有异议?
辩方:他怎么回答的?
证人:他说:“没有异议”。
辩方:谢谢,法官大人,我的问题问完了。
二次交叉询问:
控方:如果泰勒在抽签之前就饿死了,你会吃他的尸体吗?
辩方:反对,法官大人,假设问题,证人可以不回答。
法官:反对有效,控方律师请更换问题。
控方:你们吃了维特摩尔的尸体对吗?
被告:是的。
控方:也就是吃尸体的事情你们是做得出来的,对吗?
被告:没有别的选择,我也知道这样做很残忍,很没人性,可你体会不到当时的处境,我们真的没有别的办法了。我们也不想的。
控方:被告,你刚刚的证言说道,如果维特摩尔撤出,计划就无法进行,那为什么不干脆放弃这个计划呢?
被告:在等下去,我们就会饿死。
控方:就是说,你们不放弃这个计划是为了防止你们一起饿死。
被告:是的。
控方:骰子选择的人就一定要为其他人牺牲对吗?
被告:是的。
控方:也就是说,只要进行你们的计划,参与投掷骰子的人就都存在死的可能和死的风险了?
被告:是的,但我们的风险都是一样的,谁都有被抽中的风险。
控方:你刚刚也说,维特摩尔身体不是最虚弱的,如果等下去一定会有人先死,对吗?
被告:是的。
控方:也就是说,等下去对维特摩尔而言是很划算的,他可以不冒任何风险地靠先死去的人的尸体活下来?
被告:是的。
控方:维特摩尔明明可以没有风险的活下来,你们逼他抽签就是逼他选择死的可能,选择死的风险,对吗?
被告:我们没有逼他。
控方:但不允许他退出,硬是把他算在抽签范围的,不也就是你们吗?
被告:算他进来是为了对大家都公平,防止他会在退出后过来抢夺牺牲者的尸体,而且,我们不是逼他,他后来也表示了没有异议,这是事后的追认,证明我们没有逼他。
控方:你们甚至都没给他撤回同意的机会,还会在意他表示异议吗?如果他表示异议,你们会把他排除在外?
被告:不知道,事实是他确实表示了没有异议,我不知道如果他异议我会怎么做,这个问题我回答不了。
控方:被告,你刚刚说,维特摩尔身体是相对健康强壮的,也就是说,和你比,你们谁生存下的机会更大呢?
被告:那是维特摩尔没错。
控方:也就是说,如果你们不硬把他算在抽签范围内,很可能是维特摩尔活着,而你会先饿死,对吗?
被告:是这样的。
控方:但现在,活下来的是身体并不比他强壮的你,对吗?
被告:看我一眼,不说话吧。
控方:你不用回答,法官大人我问完了。
法官:接下来是终结辩论。各位陪审团成员,你们已经听过控辩双方的证据了,如果你们听到和你们回忆的证据相矛盾的话,请不要理睬它。现在由控方发表结案陈词。
【控方结案陈词】
尊敬的各位陪审员,
我认为,四位被告通过残忍杀害维特摩尔并以他的尸体为食的手段达到他们自己活下去的目的,不管他们的动机多么纯良美好,都掩盖不了剥夺人生命的犯罪事实。
首先,对于维特摩尔的撤回同意,我想问的是: 这充满瑕疵和被强迫的“没有异议”真的就是暴力的保护伞吗?这份杀人契约中维特摩尔的同意必须是真实的自由的。可案件中的维特摩尔的同意是充满瑕疵和受逼迫的。如被告所说,先前的撤回就已经引起了四位被告的愤怒和强烈指责,如果他现在还敢反对,可能都不用抽签,四位被告就会直接把不配合的他杀掉。因此,他没有选择,只能逆来顺受,所以在被要求表态时,他表示了没有异议。这显然说明了,维特摩尔从没有自愿同意加入牺牲者的备选池,他是被四位被告推进去的。 其次,被告主张紧急避难的抗辩,好像有一定的道理,但其实是纠缠了很多逻辑陷阱在里面的。要构成紧急避难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紧急避难要求他们当时的情况必须十分紧急。在本案中,四位被告声称如果再等下去,泰勒就会先死去,但被告的证言也说道了,身体状况稍微好一些的人,是可以等的,但是为了泰勒他们选择不等下去,而是在掷骰子当天就将维特摩尔残忍地杀害。但真正可以主张情况紧急的只有泰勒一个人,而不包括另外三个被告。 第二,紧急避难要求所牺牲的利益必须不能大于或者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否则就不能享受紧急避难的抗辩。但,所谓的紧急避难的实质其实是牺牲健康强壮的维特摩尔去保护奄奄一息的泰勒,牺牲的利益显然是大于所保护的利益的,这显然就不满足紧急避难第二个要求。 因此,四位被告紧急避难的抗辩根本不能成立。所以,我恳请你们为维特摩尔站出来说话,判定四位被告罪名成立。
法官:辩方,你可以发表结案陈词了。
辩方:谢谢法官大人。
【辩方:结案陈词】
辩方: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刚才,我们具有极高道德感的检察官发表了一段非常有感染力的演说词:她说坐在被告席上我的当事人是极其残忍的,惨无人道的杀害了维特摩尔。然而请不要忘记了,提出这个残酷计划的不是别人,正是维特摩尔!而最后对被代理掷骰子的公平性表示没有异议的也正是维特摩尔本人。 现在,请大家仔细想想,是的,闭上你的上眼,好好想想,如果你就是五个人中的一个,如果你也和他们一样,又冷又饿的被困在致命的洞穴中,渴望着回到温暖的家,奈何却奄奄一息的时候,你会怎么选?扪心自问,你是否也会做出同样的选择? 我请求各位倾听一下你内心真实的声音吧,如果它在告诉你,你无法去惩罚一个不比你自己坏的人,那么请判决我的当事人无罪吧,否则,那无疑将是法律的耻辱,正义的悲哀。 谢谢!
法官:现在双方举证及辩论结束了。由于本案极其复杂,疑点甚多,本法官决定由陪审团进行合议后再行宣判。 【指示陪审团】
陪审团的各位女士和先生们,我在庭审之前和庭审过程中已经给了你们许多口头和书面的指示,对于其中关于法律的指示,你们必须无条件服从,无论你们对于法律的理解怎么样!你们需要排除一切偏袒,对事实做出判断,你们要看控方的证据能否排除合理怀疑,然后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好了,接下来,请陪审团进入评议室评议。现在休庭。(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
陪审团进入暗室合议
陪审团走出评议室
书记员:纽卡斯联邦最高法院关于指控ABCD四被告谋杀维特摩尔一案现在开庭。
法官:各位女士,先生。你们已经达成一致的判决了吗?
陪审长:是的,法官,我们达成了一致。
法官:请宣读判决结果。
陪审长:陪审团一致认为,被告有罪。
法官:判决一经作出,即刻生效。现在我宣布,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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