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法制周末
一起案件行走在省、市、区三级法院之间,历时十年,十五次判决、裁定,其中省高院三次决定再审,两次提审,案件被告人才获无罪判决。
抚顺市文化局向抚顺市委打报告,希望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路中业长期侵占抚顺市文化局公款的问题。此报告经时任市长批办,抚顺市公安局开始对路中业立案侦查。
1991年底,辽宁省抚顺市人路中业从国家机关停薪留职,创办了一家集体企业———抚顺市通信设备厂。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1992年9月,他以每年交两万元管理费为条件,挂靠在抚顺市文化局。仍由他自筹资金、自主经营。
1993年11月,人行抚顺市分行与抚顺市文化局签定联建协议,委托后者出资全权负责翻建民主路10号楼的工程,人行抚顺市分行投入部分资金。
一个月后,抚顺市文化局由于资金不足,以收取20万元管理费为条件,将工程又委托给了抚顺市通信设备厂承建。
双方签定的协议约定,抚顺市通信设备厂全面负责组织联建工程的建筑施工,全部承担联建工程所需要的一切资金和费用,自负盈亏,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施工中,工程因缺少部分手续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设而停工。通信设备厂退出,抚顺分行后来自己组织施工。
工程竣工后,抚顺分行起诉抚顺市文化局违反联建协议,要求其返还前期投入资金及动迁户因扩大面积而支付的资金。
法院审理后判决抚顺市文化局败诉,返还上述两项资金共计380万元。
判决后,抚顺市文化局认为自己并未经手上述款项,应由经手上述款项的通信设备厂返还,并多次找到路中业,要求路中业代为执行判决。
因为不认可法院认定的数额,路中业拒绝了抚顺市文化局的要求。
2000年7月13日,抚顺市文化局向抚顺市委打报告并向抚顺市公安局报案称,根据前述判决书认定,可以推定在承担该项工程中,除去正常开支,路中业手中剩余400多万元工程款,并认为此笔款项归文化局所有,希望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路中业长期侵占抚顺市文化局公款的问题。
此报告经时任市长、当年11月升任市委书记的周银校批办(周银校因受贿犯罪2005年11月被逮捕,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抚顺市公安局开始对路中业立案侦查,并查封了路中业名下所有财产,包括认为属于路中业个人所有的抚顺市天程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程公司)以及天程公司开发的天程小区里未销售的39套住宅、4套门市房以及主体工程已经完工的面积达6000平方米的8号楼。
2000年9月8日,路中业被抚顺市公安局刑拘,同年10月17日,抚顺市检察院以其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5个月后,新抚区检察院向新抚区法院提起公诉。
新抚区检察院指控路中业触犯了刑法,应以职务侵占罪处罚。
新抚区法院审理认定,路中业侵占了抚顺市文化局工程款351万多元;天程公司是路中业以路和达的名义成立的个人公司,因此该公司开发的天程小区的住宅楼应为路中业个人所有。
诉讼中,新抚区法院还应抚顺市文化局和抚顺电业局的财产保全申请,下达了一份《刑事裁定书》,裁定对公安机关扣押路中业的天程小区的43套房产予以财产保全。
2001年12月30日,新抚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路中业有期徒刑12年,并追缴其坐落于天程小区的房产39套住宅、4套门市房以及未完工的8号楼,同时扣押的还有现金和其他物品。
新抚区法院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路中业侵占351万多元的主要证据是抚顺永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认定天程公司是路中业的个人公司的主要证据是抚顺市工商局出具的“天程公司”系路中业个人出资和经营的说明。
路中业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法院对他提出的辩解不予采信,无论是“签协议和收取工程款都是企业行为,不是我个人行为,收取的工程款我没占为己有,而是用在工程上了”,还是“我和天程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公安机关扣押的天程小区的房产不是我的,与我无关”。对其辩护人提出的他的行为属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也不予采纳。
路中业不服,提起上诉。
专家们认为,从现有的证据材料看,检察机关并非指控被告人占有本单位的财物,而是指控抚顺通信设备厂占有文化局的财物。因此,检察机关在本案定性上存在着严重错误。
路中业的弟弟路文启带上有关材料到北京找到了六位知名刑事法学专家咨询。
六位专家认为,从现有的证据材料看,本案中,前期施工费问题是被告人所在单位抚顺通信设备厂与抚顺市文化局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关系,不能以抚顺通信设备厂应当归还工程款为由指控被告人路中业构成侵占罪。
专家们还认为,在本案中,抚顺市文化局及抚顺电业局并非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谈不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在无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下,不能根据其他民事关系主体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带着有六位法学专家亲笔签名的《专家论证意见》,路文启回到抚顺,把它交给了法院。
抚顺市中院得知《专家论证意见》后,专门派一位领导到北京找到其中一位专家询问。
该专家答复说,有咨询论证这回事,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专家们的意见是,检察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
结果,抚顺市中院还是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路中业被投监服刑。
路文启开始替哥哥提起申诉。
2003年3月17日,抚顺市中院复查后下达刑事决定书,决定由抚顺市中院再审此案。
路中业事后才得知,路文启的申诉引起了全国人大和辽宁省人大有关领导的重视,专门派人到抚顺进行了调查了解,这才有了抚顺市中院的再审决定。
抚顺市中院再审后认为,原一二审判决和裁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裁定,发回新抚区法院重审。
得知案件被发回重审,抚顺市文化局于2004年7月26日给时任市委书记周忠轩递交了《关于对路中业犯罪案件重审有关情况的紧急报告》。
抚顺市文化局在该《紧急报告》中称,路中业犯罪行为给市文化局和市政府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如果路中业一旦翻案,不仅会造成重大的政治影响,而且将使市文化局和市政府蒙受更大的经济损失”。
抚顺市文化局在该《紧急报告》中建议市委高度重视路中业案子的重审。
周忠轩在该《紧急报告》上面批示:要严格依法办案。随后,抚顺市委相关领导相继作出批示。
9月中旬,有市委领导交办抚顺市审计局对路中业一案的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被抚顺市审计局委婉拒绝。
抚顺市审计局书面给该领导的报告称,抚顺市通信设备厂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审计法规定不属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如必须由审计局进行审计,需要市政府出具书面授权书。
案件在抚顺市诸位领导的批示过问下,于2004年11月5日开庭。
法庭上,路中业的辩护律师提出,此案存在着严重的程序问题,开庭之前的六个月时间里,没有给被告人办理刑事拘留证、逮捕证,被告人是处于非法羁押状态。
作为抗议,辩护人拒绝辩护,申请退庭。
2005年4月28日,新抚区法院重审后,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路中业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个月后,抚顺市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路文启向辽宁省高院申诉。2006年4月7日,辽宁省高院复查后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抚顺市中院再审。
抚顺市中院于4个月后作出裁定,维持抚顺市中院2005年的刑事裁定和新抚区法院2005年的刑事判决。
路文启再次向辽宁省高院申诉,辽宁省高院于一年后第二次作出再审决定,决定提审。
又是一年后,辽宁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路中业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裁定撤销抚顺市中院2006年的裁定、2005年的裁定和新抚区法院2005年的刑事判决,发回新抚区法院重审。
2008年11月13日,新抚区法院仍以职务侵占罪再次判处路中业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再次上诉到抚顺市中院。
2009年10月16日,抚顺市中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次日,拿到判决书的路文启一下子懵了。
辽宁省高院认为,原一、二审法院认定路中业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认定的犯罪没有证据支持,所指控的职务侵占罪不能成立。
随后,路文启拿着判决书继续申诉。
2010年8月23日,辽宁省高院决定再次提审。
2011年1月25日,辽宁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
辽宁省高院审理认为,路中业与抚顺市文化局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了双方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承建的10号楼是抚顺分行的房屋建设项目,并不是文化局的基建项目,该工程的资金使用、结算情况均为民事法律关系。文化局对该工程项目未投入资金,路中业并不是文化局的职工,路中业没有侵占文化局的建设资金。
路中业刑满释放的那天,仍然在忐忑不安中等待着法院的判决。
直到2011年11月17日,辽宁省高院作出了路中业无罪的判决。
当天,在省高院法庭里,审判长宣读到“宣告原审被告人路中业无罪”时,路中业已经泣不成声,两腿发软,昏倒在地。
路文启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由于天程公司被法院认定为路中业个人所有,被查封后,公司一切经营业务不能开展,之前所签的合同协议无法履行,致使公司被告违约,公司的一块多达4800多平方米的建设用地被抚顺市中院以450万元的低价拍卖。
同时,被查封的未完工的8号楼被新抚区法院依据此前的刑事判决书,进行评估后交给了抚顺市望花区政府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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