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资讯 > 平反录 >
 
平反录(156)• 何静华贪污案: 三次上诉,才获无罪
来源: 河北青年报     更新时间: 2015-07-10    分享到

何静华丈夫


作者 李英强


秦皇岛市民何静华,因举证自己的上司“贪污”被法院判处5年徒刑。然而,在秦皇岛看守所羁押722天后,2007年3月13日,又被法院宣布无罪释放。


对此,何静华的丈夫闫建平高兴不起来:既然何静华没有贪污,7万元的保费又未入账,究竟谁动了那些钱?司法机关应该还大家一个真相。


2005年4月11日,闫建平永远也忘不了那一天。当天,他的妻子何静华被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刑拘。


闫建平认为,妻子何静华的“涉嫌贪污”与她曾经为一起“贪污案”作证有关。


而“贪污案”的主角是何静华曾经的顶头上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文化路办事处原负责人王晓平。2003年8月,王晓平被人举报侵吞巨额公款,该举报引起河北省有关领导高度重视,指定秦皇岛市抚宁县检察院侦办。


抚宁县检察院立案后发现,要想拿到王晓平案铁的证据,必须依靠何静华的协助。


当时,何静华是太保文化路办事处的内勤,负责微机出单、收取保费、报账等业务。检察院认为,如果王晓平有“贪污”行为,无论如何是避不过何静华的。而事实上,何静华也确实是个有心人,一直留存着一本不为人知的原始账本,记录着太保文化路办事处诸多不寻常的“业务”。


闫建平说:“我不愿意让妻子去结下一个仇家,尤其在王晓平案子上,虽说王晓平是个女人,但她不是一个简单人物,我们是得罪不起的。”


然而,面对抚宁县检察院一遍遍找上门来要求配合协助,何静华也犹豫了,那本不寻常的“业务”账本一旦提供给办案人员,意味着王晓平在法网面前在所难逃;不过,如不交出账本,又害怕王晓平把责任转移到她的头上。


最后,何静华还是配合办案人员交出了那本不同寻常的账本。闫建平说当时妻子下了很大的决心,“那几天她老是心神不宁,回到家就在屋里来回走。”


由于何静华协助抚宁县检察院,办案人员拿到了铁的证据,抚宁县法院判决王晓平“贪污罪”成立。但鉴于王晓平在羁押期间积极揭发他人犯罪,追缴违法所得13124.5元后,免予刑事处罚。


那么,王晓平揭发了他人什么犯罪,揭发了谁呢?


在闫建平提供的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2005年4月25日的一份“情况说明”上显示,王晓平揭发的正是他的妻子何静华,揭发的原因是“贪污”。


王晓平举报说,何静华任太保文化路办事处内勤期间,私填保单,所收的中国外运秦皇岛口岸实业公司的73703元保险费(转账支票),未入单位财务账,通过秦皇岛市瑞通发展有限公司轿车特约服务站的账户提取现金,给口岸实业公司返还安全奖7370元后,余款66333元据为己有。


据此,2005年4月11日,何静华被海港区检察院刑事拘留,当月25日被批捕。


据律师介绍,何静华从一个举证人变成“贪污犯”,而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这一切,都源于一位关键证人闪烁其词而又前后矛盾的证言。而她的证言恰恰成了被公诉机关认可的确凿证据。


这位关键证人就是瑞通服务站的郭洪艳。


郭洪艳证明:2000年6月27日,何静华来到瑞通服务站,让郭把金额为73703元的转账支票兑换成现金,并要求两日后交给何。6月29日,郭洪艳将73703元现金交给何静华,交钱后,郭也没有让何打收条。


王燕萍律师称,她也曾找到郭洪艳核实过此证言,但郭言词闪烁、前后矛盾,一会儿说把钱交给了王晓平,一会儿说交给了何静华,一会儿又说交给王晓平和何静华两个人,一会儿又什么都记不清了。


王律师表示,对这样反复而又疑点多多的证言,不知法院为什么就采信了“郭把钱交给了何静华”这一说法。


2005年11月7日,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就何静华“贪污案”作出判决,认定其在为国有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66333元,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追缴违法所得。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何静华不服,上诉到秦皇岛市中级法院。


王燕萍律师在法庭辩护中称:由于此案一审中,对一些证据的采信存在异议,按照刑法理论“疑罪从无”的理论,尊重立法机关“重证据轻证言”的原则,一审法院确定何静华犯有贪污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何静华犯罪。


2006年1月10日,秦皇岛市中级法院就此案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楚,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海港区法院重审。


王燕萍律师称,二次开庭后,何静华以为这次可以见到一线曙光。


然而,对于何静华来说,仅有的一线曙光马上就又灰暗了,2006年5月15日,海港区法院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作出与第一次判决完全相同的判决。


何静华二次提出上诉。


秦皇岛市中级法院于2006年7月10日又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并称“程序不合法”。


3个月后,海港区法院在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下,继续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何静华的代理律师认为,既然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就应该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证据。


然而,海港区法院三次依据相同的证据,作出完全相同的判决,已失去了发回重审的意义。“这是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并致使何静华长期羁押。”


2006年12月7日,秦皇岛市看守所。何静华再一次在上诉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这是她第三次不服一审有罪判决而提起上诉。


2007年3月2日,秦皇岛市中级法院于作出终审判决:何静华无罪。


2007年3月13日,秦皇岛市中级法院派人到看守所对何静华说:“宣布你无罪,可以回家了。”


被羁押722天后,何静华迈出看守所大门。


走出看守所大门的那一刻,面对丈夫闫建平的迎接,何静华反而异常冷静。闫建平说,“分离了那么久,但在回家的路上她没有更多的言语,我特别怕妻子看到家已不复存在,无法接受现实。”


原来,闫建平和何静华本有着属于自己的家,自从妻子被拘后,为了打官司把房子卖掉了,一个人住在地下室。


就在妻子出来前,闫建平从司法系统一些熟人那里得到消息,何静华马上就要宣布无罪释放了,“总不能让妻子出来后和我一块住这见不到阳光的地下室吧,于是,便和别人合租了二室一厅的房子。”


何静华回来的消息在交运里小区不胫而走,曾经的邻居,排队请客为她接风洗尘。


这几天妻子不在,闫建平正在忙着配合律师整理一些材料。他说,接下来又要面临着为妻子蒙受冤狱生活申冤的马拉松官司:“我要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办案人员、诬告人的责任,既然何静华没有贪污,7万元的保费又未入账,究竟谁动了那些钱?司法机关应该还大家一个真相。”


对于何静华一案,记者通过查阅海港区法院三次审理判决书和代理律师王燕萍在法庭上的辩护词,发现郭洪艳的证言是这样的:


2004年7月,抚宁县检察院在调查王晓平案时,郭洪艳作证,口岸实业公司的转账支票通过她兑换为现金,交给太保文化路办事处经理王晓平了。


2005年4月,海港区检察院在调查何静华时,郭洪艳又称该款交给何静华了,王晓平当时不在场。


2005年年底,王燕萍律师找到郭洪艳取证时,郭称该款是王晓平、何静华一起去取的。


2006年4月,郭在出庭作证时,当律师询问当时王晓平是否在场时,她又称“记不清了”。


2006年10月27日,海港区法院重新对郭洪艳取了证言,当被询问“在两个检察院的调查笔录中,关于你将73703元现金交给谁相互矛盾,你怎么解释”时,郭洪艳称“何静华与王晓平总在一起,取现金时给谁都无所谓”,而对于“这笔现金究竟给谁了”的询问,她则称“记不清了”。


2006年11月,针对郭洪艳这个新的证言,海港区检察院在诉讼阶段,再次对郭洪艳取了笔录。笔录中,郭洪艳强调证言以海港区检察院做的两次笔录为准,再次推翻了其他证词。


此外,王晓平向检察院证明:口岸实业公司这笔业务不是自己做的,钱的去向与她无关。是谁做的不清楚。


可是,检察院通过调查,证明此单业务正是王晓平联系的。


王燕萍律师称,对于郭洪艳这样一个关键证人,她的证言和笔录那么反复,公诉机关和法院怎么就采信她把钱交给了何静华?再则,王晓平自己联系的业务,按照保险业的潜规则“谁拉来的业务谁提成”,何静华怎么能拿到钱,何况是自己上司经理的业务?


对于何案中的种种疑点,2007年3月28日,记者试图找到海港区检察院办案人员解开疑点。


检察院反贪局综合科白姓女工作人员与办案人员电话取得联系后告知,办案人员外出办案了。


而后,海港区检察院分管反贪局工作的副检察长赵全海在接受采访时给出这样的解释,秦皇岛市中级法院宣布何静华无罪释放的事情已知道。


对于这个案子,当初办得是否存在问题,赵全海给出这样的解释,秦皇岛市检察院已经把此案卷调走审查。究竟有没有问题还不好说,现在正考虑是否对秦皇岛市中级法院的无罪释放判决进行抗诉。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平反录(155)• 严发祥诈骗案:蹲8年冤狱仅获2.9万“国家赔偿”
下一篇: 平反录(157)• 李国和、章生贵、陈文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公安局长蒙冤5年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