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资讯 > 平反录 >
 
平反录(132)• 庞宗祥抢劫案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5-06-18    分享到

庞宗祥被释放后与家人抱头痛哭


庞宗祥一直在北海和妻子、弟弟一起做装修生意,后因北海工程停顿,三人又一起转战广东省廉江市,继续搞装修。2007年8月8日,他在廉江被北海刑警抓捕,此后一直关押在北海。


庞宗祥莫名被卷入的案件,是2007年1月至3月间,北海市先后发生五起摩托车司机被劫案,其中司机杨贵崇、马海涛被抢劫致死。


根据此前法院审判的情况,一名叫王勋的男子因盗窃罪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抓获后,“检举”其远房表兄陈虎及“光头佬”、“乌痣九”与他共同实施上述抢劫案。


对于王勋所说的“光头佬”和“乌痣九”,无论是王勋还是之后到案的陈虎,均不知姓名、住址。而北海警方认定,庞宗祥即是“光头佬”,香杰武为“乌痣九”。


2008年10月23日,北海市中级法院做出(2008)北刑初字第31号一审判决,认定陈虎、庞宗祥参与四起抢劫,判处陈虎死刑、庞宗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王勋有期徒刑9年。


陈虎、庞宗祥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广西高院。2009年8月4日,广西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北海中院重审。


北海中级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后,仍然判处陈虎死刑、庞宗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0年5月6日,陈虎、庞宗祥不服该案重审判决,再次上诉至广西高院。广西高院于2011年11月23日、24日在北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开庭审理后,于2011年12月8日第二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北海中院重审。


王勋所称的“乌痣九”———被警方认为的香杰武,在此时方到案。在此案再度发回重审后,香杰武获知自己被网上通缉,以为弄错了,于2011年12月13日在亲友的陪同下,主动到北海市合浦县公安局十字派出所说明情况,声明自己没做过违法犯罪的事,要求撤销对他的通缉,但被北海警方逮捕。


广西高院发回重审的意见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在庭审中,多位律师就该案证据提出质疑。


在多次庭审中,庞宗祥等均不认罪,称有罪供述基本上是在侦查机关的审讯场所作出,无罪供述均是在看守所作出,且均是在没有律师会见过的情况下翻供。


在庭审过程中还暴露出多处不合逻辑的细节。律师指称,陈虎的父亲陈修珍于2007年3月18日死亡,侦查机关调查后确认:陈虎3月18日晚从广东搭车,次日即3月19日早上回到博白老家奔丧。从陈虎老家到北海有200多里远(往返400多里),途经的二级公路当时处于停工状态,路面坑洼不平,往返时间约需7小时。3月19日晚,陈虎在家守灵时,如何能奔袭200多里到北海与庞宗祥共同抢劫,次日早上再奔袭200多里返回博白老家继续守灵?


庞宗祥的律师介绍称,庞宗祥夫妻及表弟于2007年1月6日至12日在200里外的钦州市小董镇为其姨婆建房子,证人证言和建房现状足以证实,公诉机关却指控他参与了1月8日、1月10日晚北海市发生的抢劫案。另检方指控的3月19日晚案发时是农历二月初一,庞宗祥当晚在浦北老家与村中人赌博。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后,又经侦查人员、高检检察官分别补充侦查询问证人,但仍认定其作案。


该案一审中王勋由法院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陈虎、庞宗祥等人的辩护律师始终为其作无罪辩护。在二审发回重审后,庞信祥律师称,之前的辩护律师均承受了较大的压力而退出。


彼时,北海适逢“四律师案”爆发,2011年6月,北海杨在新等四律师被以涉嫌伪证罪拘押,引发全国律师关注。


北海警方在对庞宗祥案的补充侦查中,他也成为侦查的方向,家属被询问,律师对家属说过什么?从看守所带出什么话来?


庞信祥为此向全国律师求援。尔后,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杨汉卿、王卫华、刘金滨、贾慧平、王春刚响应声援,分别担任陈虎、庞宗祥、香杰武的辩护人,会见上述被告人,并为庞宗祥、陈虎申请解除强制措施,但法院以没有超过羁押期限为由,驳回申请。


自2011年8月,广西高院再次发回重审后,律师们均在为案件再次庭审做准备,却意外地等来了撤销案件的结果。


北海市中级法院在落款日期为11月21日的裁定中称,北海市检察院于2013年11月19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回对庞宗祥、香杰武的起诉。该院认为北海市检察院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庞宗祥的代理律师庞信祥表示,这意味着庞宗祥被宣告无罪了。


收到北海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后,2014年1月,庞宗祥以重审无罪为由,请求北海中院在各大媒体上刊登道歉信,同时赔偿256万余元。庞宗祥共被限制人身自由2298日,他要求的赔偿数额囊括了按日计算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身体康复及营养费用等。法院却给了他一份《不予赔偿决定书》。


《不予赔偿决定书》显示,法院认为“在没有证据表明有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庞宗祥在公安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误导了司法机关。”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平反录(131)• 陈建阳等五人故意杀人案
下一篇: 平反录(133)• 代克民故意杀人案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