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资讯 > 法律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
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
来源: 互联网     更新时间: 2013-03-11    分享到

法释[1999]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1月29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1998〕97号《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适用何种程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核准死刑的判决、裁定生效之后,执行死刑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需要改判的案件,应当由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改判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此复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