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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128)• 黄家光故意杀人案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5-06-12    分享到


黄家光


1994年7月,琼山市东山镇(现为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两村的村民因琐事结怨,双方发生扭打,其中一方甚至动用了刺刀、混棒、锄头等工具。


最终,这场冲突导致对方一人重伤,一人死亡。


而后,黄家光被列为嫌犯嫌疑人之一:案发两年后的1996年6月,他被收容审查,但在同年11月,他又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


时至1998年5月,他再次被刑拘。两年后,他被法院一审认定为本案的主犯之一,获判无期徒刑。海南省高院随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2014年9月29日,海南省高院再审宣判,黄家光无罪获释。


判决书显示,改判的原因主要有两部分:原判认定黄家光参与故意杀人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各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存在的矛盾无法排除;有新的证据可证明黄家光未参与作案。


黄家光的家人曾不断向海南省检察院和海南省高院申诉,但此前均被驳回。直至2013年,黄家光向最高检申诉,最高检经复查后建议再审此案。


“案发时我根本不在现场。”这一直被黄家光视为对其指控的最有力反驳。不过在此前的两次审判中,法院均未采信这一说法。


比如,一审判决书对此“辩解”的回应是,黄家光本人曾在侦查阶段多次有罪供述,且有同案人的多次供述等证实。


有关这一问题,海南省高院的再审判决书进行了充分说明。其称,虽然黄家光和同案犯人曾有多次有罪供述,但他们对案件的起因、追打过程等情节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证,“特别在黄家光是够持械参与伤害被害人的问题上”,原有供述与其他目击证人有矛盾。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和黄家光一同获刑的两人,入狱后也否认了不利于他的供述,甚至开始帮他伸冤。


其中一人曾称,此前供认黄家光,是因怀疑他检举了自己,为了报复黄而作了虚假供述。


黄家光的另一名“同伙”获刑8年。出狱后,他曾向媒体透露,他供认黄家光是因公安机关的逼供,“他们说黄家光已先承认了”。


黄家光在接受采访时也多次强调,他所做的有罪供述,均是逼供诱供的结果。


此外,原本在逃的犯人在归案后也表示,案发时黄家光并不在场。


2014年9月29日,终于“清白”了的黄家光当庭获释。


黄家光重获自由后,海南省高院还作出决定,向他支付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16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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