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求生
1990年,叶求生只身来到石狮打工。一次偶然的机会,叶求生得知介绍客人买水货商品能赚大钱。于是,他就开始奔走于石狮的各个旅馆、饭店,介绍他们购买水货商品,从中抽成。凭着自己能说会道,叶求生的收入增加了,生活渐渐有了起色,还拉拢了不少下家,替他招揽客源。
1993年初,叶求生每月可赚取两三千元钱。在一个下家的建议下,叶求生花1950元买了台松下牌的传呼机,并将号码留给了所有的客户。
1994年3月14日早晨,叶求生转手卖出了3台录像机,赚了500元钱。他本准备当天歇了,没想到,呼机响了,是下家打来的。他觉得生意又来了,就联系了下家,与之见面。
叶求生回忆说,被民警带走后才得知,在3月12日这天,石狮某公园内发现一具男尸。警方在清理现场时,发现尸体的口袋里塞着一张写有叶求生呼机号码的纸条,于是自己就成了嫌疑对象。
1994年3月15日,是叶求生被带进派出所的第二天,他得知自己被警方收容审查。据他回忆,那个死者他并不认识,案发当天,他也没有去过现场。可审讯他的民警,用了非同寻常的方法,让他承认了杀人。
1996年1月11日,叶求生被逮捕,羁押于石狮看守所。同年6月12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叶求生犯故意杀人罪,向泉州中院提起诉讼。经过开庭审理,泉州中院作出(1996)泉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叶求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叶求生上诉之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对他来说,这是唯一的机会。1997年1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0年4月19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叶求生的案件重新立案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2000年6月6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法可予照准”为由,作出了(2000)泉刑初字第079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叶求生犯故意杀人罪的指控。
2002年7月25日,叶求生拿着《案犯出所释放证明书》,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由“收押”转为“监视居住”。
2004年1月19日,回到老家的叶求生收到了石狮市公安局送来的《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上面写着:“犯罪嫌疑人叶求生因抢劫罪被监视居住,现因期限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解除对其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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