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答复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答复
来源: 互联网
更新时间: 2013-03-11
1996年3月19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1996)13号《关于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检察院抗诉,第二审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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