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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114)• 何世明、卢寿林抢劫案
来源: 江苏辩护律师网     更新时间: 2015-05-31    分享到

何世明的释放证明书


2005年1月8日,民勤县大坝乡城近村2社的卢氏一家三口被人抢走钱财后,惨遭灭门。公安机关调查后,将村民何世明、卢寿林列为怀疑对象。之后,何世明、卢寿林相继被警方刑事拘留。何世明说,“被送进看守所的14天时间里,十多个警察轮流换班审讯,要求我的口供必须和卢寿林的一致,他们说什么,我就承认什么。”这起曾被列为2005年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案件,在37天内就被民勤县公安局成功“告破”。


2005年12月30日,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以何世明、卢寿林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7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世明、卢寿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宣判后,两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6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09年4月14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仍维持该院此前的判决。宣判后,两被告均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09年12月2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9月27日建议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审理。


2010年10月21日,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检察院当庭出示的证人证言和物证检验报告、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书等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具有排他性;当庭出示的二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照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人何世明和卢寿林无罪,同时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2010年10月26日,何世明、卢寿林被无罪释放。


2011年1月16日,何世明、卢寿林二人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刑事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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