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本余
1991年,王本余离开家乡,先后到河北和内蒙古打工;
1994年的12月15日,在打工途中认识的朋友李彦明告诉王本余:自己杀了个小女孩,不要报案,否则下场和那个小女孩一样。当晚9时许,王本余蹬三轮车带着李彦明到离出租屋10多里外的地方抛尸。
12月16日晚,因有强奸杀人嫌疑,王本余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民警带走。而李彦明于当日清晨逃逸。在随后的审讯中,因为刑讯逼供,王本余认罪。
1996年11月,42岁的王本余因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缓。
1997年8月1日,王本余被安排到内蒙古第五监狱服刑。
2012年,真凶李彦明被北京警方抓获;
2013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王本余强奸杀人罪名不成立。随后因有包庇李彦明的情节,王本余被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王本余获得150万赔偿金。


上一篇: 平反录(104)• 杨镇修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 |
下一篇: 平反录(106)• 原伟东等故意杀人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