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司法冤案制造流程大揭秘
黄政耀女儿十二年写的申诉书
编者按:福建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长黄政耀被控贪污及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经12年审理,2015年5月18日上午,福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故撤销一审判决,当庭无罪释放。本文作者朱明勇,作为福建多名冤案的辩护人,揭开了福建司法制造冤案的流程。
▍文 朱明勇
▍来源 作者博客
导 语
在一个良心迷失、公正缺席的年代,冤案并不总能吸引人们的眼球,如果你的案子冤的没有特点,那也许就真的冤了。
但是福建、特别是福州或者更具体的说福清的司法却总能刷新人们对冤案的评判标准,近年来,随着媒体的披露,他们用心窖藏的一起又一起惊天冤案得以展示给这个世界,一次又一次震爆了人们的眼球:
2013年,被冤枉犯了爆炸罪的吴昌龙,在被无辜羁押了十二年之后走出了看守所。
吴昌龙
2014年,另一被冤枉犯了投毒杀人罪的念斌,在被关押了八年之后也走出了看守所。
念斌
这两起连续曝光的的福州冤案对于备受关注的福建司法界来说,人们似乎从另一个层面看到了些许公正的曙光,毕竟,严重超期羁押的吴昌龙、念斌终因证据不足被无罪释放了。
有福之州缘何成为有冤之州
吴昌龙案和念斌案都是福州中院一审的案件,还有更让人惊心动魄的原福州市公安局长徇私做假案,亲自指挥警察开了100多枪猎杀无辜陈信滔的案件,以及近来又爆出的福清陈夏影案,一时间社会关注的焦点聚焦到了福建、聚焦到了福州。
陈信滔
但是,福州,这个有福之州缘何会成为一起又一起冤案的原发区,以致有福之州成为了有冤之州?这里到底是怎样的一个司法生态,冤案为何能折腾那么久难以纠正且还在持续上演?这些问题似乎并没有得到深层的追问。
当然,局外的百姓也许无法得知这些冤案背后的运作过程,他们看到的只是公诉人和审判法官在法庭上的程式演绎和漫无终日的超期羁押。
今天我们借助福州另一起同样折腾了十二年之久的黄政耀案也许能解读这个怪异的司法生态背后的故事,探究表面上的司法流程背后到底还有些什么我们无法得知的秘密。
黄政耀
无聊的“案件”
2014年的仲夏,当举世瞩目的念斌冤案在福州中院审判庭即将得以昭雪时,福州中院又迎来了一起同样折腾了十二年而尚未审结的另一起冤案。
这个夏天,念斌无罪释放。当闷热而又潮湿空气还在窒息念斌麻木的神经时,一个叫黄政耀的冤主则第四次被关进了福清市看守所,而这一次却是在他第一次走进看守所后的第十二年。
与以往对任何一件冤案的分析不同,说清这起冤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着实让人为难。因为每一起冤案的前提都是真的发生了一件基本的犯罪事实,只是这些犯罪事实最后会出现“真凶出现”或者“亡者归来”的故事。
而今天福州中院审理的一起因为帮人翻译文件拿了部分翻译费而被定性为“贪污”的所谓“案件”,则被知情人誉为“无聊的案件”。
一位福建政法界领导曾公开说:这个案件的本质其实就恰如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一些地区出现的“星期天工程师”案件。当时一些有技术的工程师利用节假日帮一些民营企业搞技术开发,收点“外快”也引起了争议,但是后来不都给纠正了吗?现在还将这种个人劳动所得定为贪污,不是很无聊吗。
那么这个很无聊的“案件”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如果一定要阐明这起案件所谓的“案情”,那只能这样表述:
当事人黄政耀,原是解放军某部司令部情报译员,精通英语、西班牙语、马来语等多国语言,富有传奇色彩的他据说能翻译六、七个国家的语言。服役时是他第一个监听到外媒关于林彪飞机失事的消息,并第一时间上报最高层。转业后担任福建省福清市司法局局长,曾因工作出色被评为全国十佳司法局长。而坊间则传闻这个司法局长是个“不谙世事”的人。他一有时间就呆在家里研究外语,有同事反映说他即便是省司法厅领导来检查工作,他安排好工作后,有时连吃饭都不作陪。常年的专业技术生涯和保密训练形成了他几乎“与世隔绝”的工作风格。
祸起“出国潮”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沿海的福清市大量人员走出国门,出国公证业务占到福建全省的四分之一。出国人员在办理公证时需要提供翻译一些文件,由于福清市公证处没有翻译人员,也没有翻译设备,对于需要翻译的文件就请福清二中的一位英语老师翻译,公证处工作人员也将代为收取的翻译费直接付给了该老师。后该老师自己也移民澳洲,很多人听说黄政耀会翻译就直接找到他的办公室请他翻译。黄为了不影响工作就委托公证处的一位工作人员像以前一样对需要委托他翻译的人员代为统一收取翻译件和费用,然后交给他利用下班时间翻译。由于黄觉得自己有司法局局长这样一个体面的工作,不好意思像原来二中教师那样将全部翻译费用拿走,于是和妻子商定将其中一部分翻译费支付给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作为代收翻译件的劳务费等开支。
案情就是这样简单,黄政耀自己得到的那部分翻译费被检察院盯上了。福清市检察院先是认为黄政耀得到的那部分翻译费属于国有资产,后又认定属于公共财产,再后来又追加滥用职权罪,接着又要求公安机关调查起偷税罪,最后甚至还要求纪委对其计划生育问题进行调查。
于是一场长达十二年的噩梦开始萦绕在黄政耀的头顶,挥之不去。
2002年9月7日,黄政耀委托帮其收发翻译件的公证处工作人员林秀清被以涉嫌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立案,公证处单位也以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黄政耀则以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两个罪名立案。
这起案件的司法程序对于刑事诉讼法的学者来说是最好不过的研究素材,因为他们从教科书中所得到的研究资料永远都不可能有这个案件那样丰富:
他们不会想到一起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前居然要省层报中院和高院拿出定罪乃至量刑意见;
他们不会知道基层检察院起诉的案件省检察院要召开检委会讨论;
他们不会知道一个取保候审决定居然要经过市委、市政法委、省委、省政法委的多次协调;
他们不会知道一起本就荒唐的所谓“案件”,一个基本的社会生活常识到了司法这个巨大的机器里面会在福清市检察院、福清市法院、福州市检察院、福州市法院、福建省检察院、福建省法院,以及福清市政法委、福州市政法委、福建省政法委乃至福建省委的反复协调下居然持续了十二年之久而求不得公正;
他们不会知道一次又一次逮捕、然后一次又一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里的审理期限、超期羁押适用的是哪个爪哇国的法律。
也许没有人相信以上这些事实,然而,这一切还真的就发生了。自己的劳动收入被定为贪污,这样的荒诞逻辑对于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来说都是在挑战智商。
2014年10月15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福清市法院大审判庭二审开庭。之前的6月17日,福清市法院一审认定了黄政耀贪污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冤案酿造流程全纪录
这里我们不妨罗列一下该案的长征式进程,这样可能会比任何主观的描述更为生动:
2002年9月6日福清市检察院以福清市公证处、林秀清以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侦查;
2002年9月7日福清市检察院以黄政耀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
2002年9月7日福清市检察院决定对林秀清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刑事拘留;
2002年9月7日福清市检察院决定对黄政耀以私分国有资产罪罪刑事拘留;
2002年9月11日,福州市公证员协会出具公函给福清市检察院,明确表示黄政耀收取的翻译费属于合法收入;
2002年9月13日福清市检察院决定对林秀清以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逮捕;
2002年9月13日福清市检察院决定对黄政耀以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逮捕;
2002年10月16日福清市检察院以秘密文件致函福清市公安局:发现黄政耀和其妻吴紫云受福清市公证处委托从事公证书翻译收入翻译费却没有向税务部门依法纳税,涉嫌偷税罪,特将偷税问题移送你局立案侦查;
2002年10月31日福清市检察院致函福清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将黄政耀违反计生问题移送你委调查;
2002年10月30日福清市检察院侦查终结,结论:公证处为国家行政机关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黄政耀和林秀清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
2003年元月24日福清市检察院决定对黄政耀再次以涉嫌滥用职权立案侦查;
2003年元月27日黄政耀被福清市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移送审查起诉;
2003年2月17日福清市法院收到起诉书,同日移交审判庭,起诉书认定黄政耀“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便个人贪污所得178318元”,应以滥用职权罪和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3年2月25日福清市司法局以融[2003]10号红头文件向福清市法院为黄政耀、林秀清申请取保候审;
2003年3月14日黄政耀妻子缴纳税款五万余元;
2003年3月25日福清市法院开庭审理;
2003年3月31日福建省司法厅以闽[2003]67号文件向司法部请示关于公证文书的翻译问题,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指示中国公证员协会、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组成联合调查组到福州调查,结论:翻译费属于劳动报酬,本案不存在犯罪;
2003年4月22日福清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申请恢复审理;
2003年5月10日司法部调查组经过调查得出结论:本案中翻译行为应当界定为翻译者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承揽合同行为,而非公证处行为,就本案而言,公证处未提供翻译服务,就不能收取翻译费,翻译费属于劳动者的合法收入,而不是公证处的收入,更不是国有资产,福清市检察院的指控缺乏政策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2003年5月11日,福州市市委书记、政法委书记宋立诚批示,决定由福州市委政法委协调此案;
2003年5月16日中国公证员协会以公协函字(2003)第17号向福建省司法厅复函明确:翻译不是公证处法定职责,公证处不具备翻译能力的不能提供此类服务,需要翻译时,可由当事人与翻译者按民事承揽合同办理,无论公证处是否提供协助,均不能视为公证行为,公证收费97年已由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翻译费应当属于翻译者的劳动收入不能纳入公证处收入,更不易界定为国有资产,福清市公证处的翻译费问题应按上述精神处理;
2003年5月20日福清市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黄政耀、林秀清案;
2003年5月23日福建省公证员协会以闽公协[2003]7号文件致函福清市人民法院,出具了“关于福清市公证处涉嫌法人犯罪问题的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认为:公证处法定代表人并没有主持、决定或者授权他人私分翻译费的问题,公证处也从没有以法人名义承担收件、翻译、收费、发件、结算及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也只是翻译活动的居间人。1980年2月12日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公证文书翻译问题的通知》(80)司公字第12号规定:涉外公证文书需要翻译时,可由公证处协助,先委托当地翻译部门、华侨旅行服务社、大专院校等单位帮助解决。国家计委、司法部于1997年3月3日下发《公证收费管理办法》,明确公证收费属于法律服务性质。黄政耀等人收取的翻译费应当视为福清当地群众与黄政耀等人达成默契的民间协议价格,这种情况是符合我国《合同法》对民事协议成立的基本精神。最后结论为:这种通过翻译劳动收取一定报酬的模式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本案翻译费应定性为翻译人员的劳动收入,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该项收入应归翻译人员所有;
2003年5月30日福州市司法局给“各位领导”写了情况汇报,同日,福州市政法委牵头组织召开了福州市及福清市的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相关单位参加的案件协调会,会上达成两点意见:一是要求福清市人民法院尽快将案件研究情况上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请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是福清市政法委牵头协调对黄政耀、林秀清予以取保候审,但是政法委的协调取保候审未得到福清法院同意;
2003年6月2日福清市司法局为黄政耀、林秀清申请取保候审,申请抄送福清市政法委;
2003年6月2日福清市司法局向福清市委书记朱建、市长杜源生、市政法委书记陈振英、副市长高国富等领导汇报了案件。朱健书记批示“请振英同志协调”;
2003年6月4日福州市司法局长叶仑腾与陈振英书记在福州交换了意见;
2003年6月10日福清市法院向福建省高院请示延期审理,高院批准延期一个月至2003年7月10日止,申请理由为:由于本案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需要向上级请示;
2003年6月16日福州市司法局叶伦腾局长到福州市委办公厅向陈秘书长汇报了案件情况;
2003年6月24日,福建省司法厅以正式公文向福建省委、鲍书记专题提交了《关于福清市公证处涉嫌法人犯罪案件情况及处理建议的报告》;
2003年7月21日福州市司法局向中共福清市委发榕[2003]77号文建议有关部门对黄政耀、林秀清取保候审;
2003年7月21日下午,福建省委常委、原福州市委书记何立峰同志召集中共福州市委政法委、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福州市人民法院、福州市司法局、中共福清市委主要负责同志就此案进行专题研究,何立峰书记在听取政法各家汇报情况后指出,“福清市司法局局长黄政耀、福清市公证处副主任林秀清发挥外语专长,利用下班后业余时间进行公证文书翻译,赚取的一些费用应属于个人劳动所得。公证文书的翻译是智力劳动,是当事人利用休息时间进行作业,按照按劳取酬的原则,翻译费应当属于翻译者劳动收入,我理解这不能随意认定为贪污犯。”会议决定:一是由福清市政法委牵头协调对黄政耀等人予以取保候审,而是由福州市委政法委和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向省检察院有关领导征求此案的协调意见;
2003年7月23日福清市法院决定对黄政耀、林秀清取保候审。取保原因注明:根据福清市委会议纪要精神及本院审委会决定,取保候审,时间为六个月,至2004年1月22日;
2003年7月中旬,时任福建省委副书记王三运对此案作出批示:“要举一反三,切实提高检、法队伍的政法素质和业务素质,切实加强公、检、法、司的协作和自我协调”,省委办公厅将王副书记的批示转到福州市委办公厅;
2003年8月21日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以榕委查[2003]56号文向省委督查室报告本案协调情况,该文显示福州市委副书记宋立诚同志、市检察院检察长陈聪同志也前往省检察院,向省检察院有关领导征求对此案的协调意见。省检察院就此案召开了检委会进行了专题研究;
2004年元月18日福清市法院再次决定对黄政耀、林秀清取保候审,取保原因为:现因案件请示在中院,中院未做批复。故再对黄政耀、林秀清续保六个月;
2004年7月16日,福清市法院决定对黄政耀、林秀清结束取保候审,原因是取保候审近十二个月,期限届满;
2004年7月16日,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福清市法院决定对黄政耀、林秀清监视居住,原因为:因案件仍在中院请示,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
2005年元月18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决定对黄政耀、林秀清转为取保六个月;
2005年2月22日福清法院刑二庭庭长王定航记下工作日记:本案已报请福州中院、福州市政法委协调,而至今尚无结论,被告人黄政耀、林秀清于2003年7月23日转取保候审,2004年7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至2005年1月18日监视居住期满,经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被告黄政耀、林秀清变更强制措施,再转取保候审...我院于2005年2月22日下午通知被告人黄政耀到我院办理取保手续,黄政耀到我院后,由我院院长丁磊和刑二庭庭长王定航俩动员黄政耀办理取保手续,警动员,黄政耀仍拒不办理取保手续,林秀清经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办理取保手续;
2009年4月7日,福清市法院在黄政耀、林秀清多次取保、监视居住实施完毕后的4年又三个月突然决定对黄政耀、林秀清决定逮捕;
2009年4月8日,福清市公安局对黄政耀实施上网追逃;
2009年5月20日,福州市司法局发出红头报告《关于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长黄政耀等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及处理建议的报告》。该报告显示:2004年初,福清市法院(丁磊任院长)根据2003年7月21日省委常委、福州市委书记何立峰主持召集的协调会精神,以请示的方式,向福州市中院(范仁善任院长)请示对“黄、林案件”的定性意见,福州市中院即以转请示的方式,将福清市法院请示意见上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在接到市中院上报的转请示件后,于2004年5月做出“可以定罪,并不能适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批复意见,批转给福州市中院...此后几年,省高院个别领导到福州市中院、福清市法院调研或检查工作时,曾询问福州中院为何迟迟不执行省高院对“黄 、林案件”的批复意见。目前福州市中院(李有才任院长)已将省高院的原批复意见批转给福州市法院;
2006年6月19日晚上,福清市法院审判委员会专题研究“黄、林案件”的定性意见,经过激烈争论,审委会七名委员以四比三表决通过“黄、林案件”应按无罪认定;
2006年10月16日,福清市政法网和律师网报道“黄政耀、林秀清涉嫌犯罪案件福清市检察院已撤诉”的消息,后该消息很快又被删除;
2009年7月7日,福清市法院开庭宣判,判处林秀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对林秀清再度办理取保候审,并开具释放证明;
2009年7月6日福清法院裁定对黄政耀中止审理;
2009年7月15日福清市检察院以融检刑抗[2009]4号刑事抗诉书对福清市法院(2003)融刑二初字第032号刑事判决书以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
2009年12月18日福州市中院裁定对林秀清的抗诉案中止审理,原因是林秀清传唤不到;
2011年11月22日黄政耀被福清市公安局逮捕;
2011年11月23日福清市法院裁定对黄政耀恢复审理,原因是黄政耀已到案;
2012年2月28日福清市检察院向福清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经查你院审理的在押人员黄政耀贪污一案,2011年11月22日黄政耀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监管信息提示已超期羁押;
2012年3月29日福清市法院决定对黄政耀取保候审6个月;
2013年12月20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黄政耀一案案卷退回给福清市法院;
2014年3月27日福清市法院决定逮捕黄政耀;
2014年5月29日黄政耀被逮捕;
2014年6月17日黄政耀案在福清市法院宣判,黄政耀被福清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4年6月25日黄政耀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15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本次开庭,法官并没有准备进行质证程序,经过辩护人和上诉人的强烈要求,才将20本案卷中的一份笔录拿给上诉人质证,急于走完过场的法官多次制止辩护人和上诉人发言,所有的证人无一出庭。上诉人的最后陈述也被审判长一次又一次打断,尽管如此黄政耀简短的最后陈述却赢得了全场的掌声雷动,审判长敲响法槌提示;这里是法庭,不是开玩笑。
也许他不曾想过对于一起本不存在犯罪事实的所谓“案件”,他们折腾了十二年算不算玩笑,人生有几个十二年?黄政耀人生最年富力强的这十二年,四次遭到拘捕、四次又被取保候审、一次网上追逃、一次监视居住,他的内心一刻也没有放松过,无时不刻不在充满恐惧和无奈中煎熬。心力憔悴的他现在被一审冤判十一年有期徒刑,而二审的法官们并不愿意在审判台上多坐几分钟听听一个伸冤者并没有绝望的呼喊,以及理性而又饱含深情的陈述。
2015年5月18日,黄政耀被福州中院当庭判决无罪释放
结语
本案的所谓同案犯林秀清被判处缓刑后失联了,以至于福清检察院对他的抗诉成为一纸空文。有人说他去了澳洲,有人说他去了美国,还有人说他失踪了,也许上帝才知道他在哪里。这个从事了一辈子“公证”工作的人来说,他是否还会找到自己的公正?有人说他走的时候说了一句话,他说:我从没有想过背叛自己的祖国,但是没想到黑暗的司法会把我逼上家破人亡的不归之路。
一个常识、一种心态,一个良心,一种敬畏,对司法者来说是无法也不能逾越的底线。而今,这些都那么遥远和陌生。
也许,到最后我们都无法解读这种持续了十二年之久的司法生态幕后到底会是怎样的菌群。
一种说法是当年黄政耀人品口碑极佳,即将交流到法院任副院长,但是还有一个人也想到法院任副院长,黄政耀在家等着组织考察任命,而另一方则抛出大量举报黄政耀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违反计划生育、偷税等一系列举报信,并启动一轮又一轮的调查,甚至联合公安、纪委纷纷出手,使得黄政耀这个曾经在军事隐蔽战线上的高手败于残酷社会战场。而当年办理此案的检察长也升任福建省检察院领导职务。所以这起冤案尽管冤的那么明明白白,冤的那么清清楚楚,最终,在等待了在十二年,人们都疲于谈及的时候,黄政耀再度陷入魔掌。
二审刚休庭,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京召开,中央高层专门研讨依法治国问题,恍惚之中我们似乎又看到阳光已经挤进了法治之门。
十二年过去了,黄政耀从50岁等到了62岁。但是,对于几乎在十年前福州中院直至福建高院就己经介入并作出批示的案件,这个二审又有什么意义呢!
“可以定罪,并不能适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意见以及福建高院的那个“个别领导”是否还会魔力重现,我们都无从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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