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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大律师章士钊的两次义务辩护
来源: 法治周末     更新时间: 2015-05-19    分享到

章士钊


▍文 程骞

▍来源 法治周末


章士钊,字行严,1881年生于湖南善化(今长沙)的一个耕读之家。章士钊早年自新闻界起家,1903年仅22岁就被聘为《苏报》的主笔。章氏年少激进,主导《苏报》的改革,发表了大量排满反清、倡言革命的文章。由于章士钊在《苏报》连续刊载激进文章,清廷将位于上海公共租界中的《苏报》诉至会审公廨,章炳麟、邹容等涉案作者被捕入狱,《苏报》亦被查封。此即晚清历史上著名的“《苏报》案”。


经此一事,章士钊在政治上的主张愈加激进,甚至开始着手进行实际的革命工作。次年11月,因参与刺杀广西巡抚王志春,章士钊被迫流亡日本,后前往英国爱丁堡大学学习法律、政治等科。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在孙中山的邀请之下,章士钊携眷回国,一度担任国会议员、北洋政府司法总长、教育总长等职。


1930年,章士钊重返上海,执律师业,时谓上海四大律师之一。


援手于不测之渊 为诤友陈独秀一辩


章士钊素为报刊界闻人,当年远赴英伦学习法律的机缘也因有关言论自由的“《苏报》案”而种下,他执律师业后所代理的第一个代表性案件也是“因言获罪”之案。1932年9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协同法租界总巡捕房持第一特区法院所出具的搜查拘留票,以“危害民国”罪将陈独秀(字仲甫)及其领导的托派中央常委机关同事彭述之、宋逢春等抓获。(编者注:陈独秀(1879-1942),原名庆同,官名乾生,字仲甫,号实庵,安徽怀宁人,曾就读于求是书院(浙江大学前身)。中国新文化运动的发起人和旗帜,中国文化启蒙运动的先驱,五四运动的总司令,中国共产主义运动的先行者,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及首任总书记,中共一大至五大期间党的最高领袖。两日后,陈独秀等人被引渡给国民党当局,旋被押解至南京卫戍司令部军法司,外界盛传其将面临军法审判。


在回答《晨报》记者的提问时,陈独秀表示自己无钱聘请律师辩护。消息传出,章士钊、张耀曾、董康、汪有龄以及中国第一位女法学博士郑毓秀等人纷纷表示愿意义务为其辩护。


章士钊早在1902年就与陈独秀相识,在《苏报》查封以后,还与陈独秀共同创办《国民日日报》,一向视陈为诤友。即使他与陈独秀的政见“绝不相容”,这次也毅然加入义务辩护律师的行列,“援手于不测之渊”。最后,经陈独秀等人的商议,章士钊与吴之屏、彭望邺、蒋豪士、刘祖望一共5人受聘担任辩护律师。


在社会贤达和公众舆论的影响下,蒋介石向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建议“为维护司法独立尊严计,(陈案)应交法院公开审判”。1932年10月24日,国民党中常会正式决定将陈、彭等人所涉全案移交江苏高等法院审理。


陈独秀


1933年4月14日,江苏高等法院借江宁地方法院刑庭第一次公开审理陈独秀等“危害民国”案。其中,4月20日的开庭乃是此次审判的高潮。法庭上,检察官朱隽提起论告,指出:陈独秀所涉著述如《对时局宣言》《中国将往何处去》等,“均利用外交,攻击国民政府,使国府威信堕地,不能领导群众……破坏政治及经济组织,故为危害民国,毫无疑义”。


针对检察官的论告,章士钊一一驳斥,凛凛然发表了长达53分钟的辩词。章士钊首先指出本案应该严格区分言论与行为的区别。在言论方面,他认为“无论批评之酷达于何度,只需动因为公,界域得以‘政治’二字标之,俱有充分发表之权……以言论反对,或攻击政府,无论何国,均不为罪”。在法律方面,他认为法律只惩罚现在已经发生的行为,而不惩罚将来还未发生的行为。陈独秀所提的暴动只是理想,不是事实。法律所禁止的乃是行为,而非理想,对于现在还未发生的行为,不能施以刑责。


对于“叛国”和“危害民国”的罪名,章士钊认为,“国家与主持国家之机关(即政府)或人物,既截然不同范畴,因而攻击机关或人物之言论,遽断为危及国家,于逻辑无取,即于法理不当”。最后,他慨然恳请审判长宣判陈独秀无罪,“以保全读书种子,尊重言论自由,恪守法条之精神,省释无辜之系累”。


4月26日,江苏高等法院认定陈独秀罪名成立,但考虑到他为刻苦深思之学者,动机上并无对自身权利之思考,行为上并无暴动之准备,“尚可矜原”“量予减科”,判处13年有期徒刑,褫夺公民权15年。陈独秀当场大呼不服,表示将要上诉。


章士钊书法


再论政府国家,上诉获得轻判


审判结束后,亚东图书馆编辑汪原放整理陈案起诉、辩论、判决等各种文书,印行《陈案书状汇录》一书。陈在狱中读罢,在章士钊的这些辩护词句上大作修改删减,还让汪原放将批本交章士钊过目。他指着这些辩词对汪原放诉苦道:“我再也不要他替我答辩了……这成什么话。”


然而,这些摩擦并不减损陈、章二人的友好关系。章士钊对狱中的陈独秀自始关心,每每济助。陈独秀亦仍然信任章士钊。同年6月16日,准备上诉的陈独秀专门委托蒋豪士律师将上诉状带至上海与章士钊共同研究之后,才呈给最高法院。


陈独秀的上诉状批评一审判决“显有疑义”。上诉状再次陈述政府不等于国家的观点,指出将反国民党等同叛国的判决无异于认同专制独夫的“朕即国家”之说。在法庭之外,章士钊也撰写文章,同国民党喉舌《中央日报》社长程沧波展开笔战,重申主权、治权之分,指责其“负党以驱”“生杀予夺”,行媒体审判之实。


经过上诉,最高法院终将原判陈独秀褫夺公民权部分撤销,改判8年有期徒刑。至此,轰动民国的陈独秀“危害民国”案告一段落。章士钊出色的辩护赢得业内外普遍尊敬。章的辩词被沪东大学、东吴大学法学系选入教材。《实报》亦评论:“陈卒赖其力,得免于死。”


3年以后,全面抗战爆发,南京政府释放政治犯。1937年8月,由司法院下令,陈独秀刑期被减至3年,被释出狱。


国府惩治汉奸,为周佛海辩护


抗战结束后,1945年11月,国民政府颁布《处理汉奸案件条例》11条,12月发布新《惩治汉奸条例》16条。国民政府对全国汉奸的起诉与审判据此展开。汉奸审判万众瞩目,规模宏大,堪称民国司法史上的重大事件,法界精英在法庭内外唇枪舌剑,笔战往返。作为民国律师界元老的章士钊先生也亲历其间。其中,周佛海一案因其错综复杂、誉谤不一而最受关注,尤为特别。(编者注:周佛海(1897-1948),湖南省沅陵县凉水井镇窝溪村人,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早年留学日本,是旅日代表。他曾是中共一大代表、党的创始人之一和中共一大的代理书记。"一大"后,他脱党而去,成为蒋介石的亲信和国民党内的"状元中委"。抗战期间,他又叛蒋投日,成为汪伪政权的"股肱之臣"。


周佛海在伪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他先后担任伪财政部长、伪行政院副院长和伪上海市长等职。1943年,周佛海通过军统局局长戴笠秘密输诚,完成军统交代的一系列任务,密谋协助中国军队反攻和盟军登陆。1945年日本投降,他受命担任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上海行动总队司令,在国军抵沪之前,负责维持上海治安。国民政府接收上海以后,周被送往重庆,软禁于白公馆。隔年9月,周被解送南京,囚于老虎桥看守所忠字监候审。


周佛海投诚时,戴笠曾立誓保护,所以被捕之初,他尚算从容。后来戴笠乘机失事,对他最有利的证人死去,情况骤变,他才顿感前途堪忧。昔日老友陈公博、褚民谊在他之前已被判处死刑,并赴黄泉。周佛海曾亲耳听到行刑的枪声,所以不仅“心碎肠断”,而且昼夜惊惶,以为末日不远。


正是在这种处境之下,周的太太杨淑慧四处奔走,请来章士钊、王善祥和杨嘉麟3位律师。其中,章士钊因与杨淑慧父亲有总角之谊,故而义务辩护。


周佛海

进行有罪辩护,主张罚罪赏功


1946年10月21日上午9时,“民国三十五年度特字第三四六号周佛海一案”于南京首都高等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审判。法庭内外,观者万余,有诗为证:“举国纷纷论杀宥,万人空巷看周郎。”


针对如此要案,法、检方面也均出动精英人物。此案审判长推事由日本明治大学硕士、首都高等法院院长赵琛亲自担任,同审的推事还有法国巴黎大学博士、高等法院刑事庭庭长金世鼎以及司法界名宿葛之覃。主控检察官陈绳祖,乃是北洋法政大学堂第一期毕业生,历任多个地方法院的推事和院长,堪称中国本土法曹中的翘楚。


开庭之后,陈绳祖郑重宣读起诉要旨,字字铿锵。他严词指控被告附逆媾和,筹组伪府,历任伪职,“仰承敌人意旨,滥发伪币,扰乱金融,供给敌人金钱物资,以增加敌寇侵略之实力……承认伪满洲国,以破坏我国领土之完整……种种逆迹,不胜枚举”。他主张周佛海实犯《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之罪,请求法庭依法审判。


11月2日,周案再次开庭,章士钊提交了辩护书,周佛海本人亦行自辩。由于周佛海认为上次审判旁听席中并未出现喧嚣辱骂之声,反而有人表示同情之感,故此次开庭,他侃侃而谈,屡有盛气,章士钊亦准备充分,胸有成竹。对于被诉罪名,章士钊承认被告历任显要伪职,触犯汉奸条例,乃是事实,无可辩驳;周佛海亦以退为进,表示应负之责绝不推诿。


对于“仰承敌人”,章士钊提出正因被告职高位重,方能起到重要内应之功。周佛海则大谈自己收回了关、盐、统三大税权,而无一分资敌;发行伪币是为稳定金融,抵制日军军票。二者均减少敌军实力。关于自首问题,章士钊认为被告自首乃戴笠奉准策动,有蒋介石亲笔密信。领袖既已准许,当属依法自首。周佛海则颇似心痛地表示自己早有悔意,投诚之后,不仅一再援救被捕同志,设计毒杀特务头目李士群,还将联络电台设于自己旧宅。


有关“治沪之功”,章士钊指出日降之后四十余天,中央未派一卒抵沪,全赖被告维持局势,如此功绩不应抹杀。周佛海则表示自己既未接受劝进,另立新帜,亦未搜刮财富,携兵北上,足见诚意。在辩护书中,章士钊也请求罚罪赏功,以功抵罪,更以为国谏策的姿态声言:“若于此低昂过甚,情法未协,阻人自新之路,寒人向善之胆,在天下纷纷之今日,利害得失实难测知。”


此次开庭,周颇得意。他于狱中回忆:“辩论之时余发言两次,博得全体听众鼓掌三次,法警虽禁而不能止。退庭时,庭外听众仍以掌声相送,经法警强制乃止。”章士钊的发言“引经据典,娓娓动听”。然而,5天之后,首都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周氏死刑,褫夺公权终身,没收全部财产。面对这一纸判决,周佛海顿时心如冰炭,杨淑慧则立即提起抗告。


抗告之后,章士钊不再担任律师。但章对于周案不可谓不尽心竭力。庭审期间,他搜集、提交证据16件,邀请的证人不乏杜月笙、何应钦、顾祝同等显要。


政府特令赦免,巨憝蔑视法曹


除依据法律提起抗告之外,杨淑慧亦动用各种关系试图疏通,向蒋介石请求赦免。在这个过程中,杨淑慧屡次被骗,所留用度几乎当尽卖绝,其女亦因奔走而小产。1947年1月20日,天寒地冻,正是农历除夕前日,最高法院判令将抗告驳回,维持原判。


这一判决自然令周氏备感绝望,而在这背后,倒还可钩沉出一段民国司法界的垢事。本来最高法院复审,案卷大约两月有余方才转送。但周氏卷宗,最高法院刚及一月便来索要。后主管此案的第一庭庭长叶某托人与周家接洽,暗示勾兑。周家料其欲大难填,故而谢之。所以叶氏加速复审,特在除夕前日维持死刑,意在令周家难堪。对此,缧绁之中的周佛海也不禁痛骂:“司法之黑暗竟至如此……法院此种腐恶情形,岂当局及社会所知耶!”


周佛海此时已经用尽司法途径,求生仅剩政府特赦一途。然而所托各人,均无甚消息。周所不知的是,蒋介石其实早已有意赦免。在周案一审之前,蒋介石就曾询问司法行政部长谢冠生与审理此案的推事,有无可能不判周氏死刑。但是高院一审顶住压力,仍然坚持判处了死刑。


周氏抗告失败后,蒋介石又令陈布雷出面,研究法律程序,试图司法救济。但最高法院院长夏勤予以回绝,表示终审已判,无法更改。最后,由司法院院长居正和文官长吴鼎昌签呈国府,请求减刑。1947年3月26日,蒋介石亲自修改继而批准的特赦令正式发布,将周佛海原判之死刑,改为无期徒刑。


让人庆幸的是,蒋介石并未强涉司法,迫令改判;对汉奸的特赦,也仅此一例。让人遗憾的是,章士钊等几位律师的煌煌辩词,赵琛等几位推事的孜孜持守,在蒋介石的一纸赦令面前,徒成法治的虚饰。就连周佛海也狂傲地吹嘘:“今于山穷水尽之时,改由政府发动减刑大权,足以表示最高当局对余关怀之殷,国家对余保全之意。此于全案,不惟空前,恐系绝后,较之由二三法曹之手减刑者,实有天渊之别。”其对法律、法官轻蔑之意跃然纸上。实不知为之据法力争的章士钊读其议论,将作何感想。


经过特赦,周本希望几年之后自己还能恢复自由,作一幕后诸葛。但转解监狱后,住宿条件大不如前,周的身体也每况愈下。1948年2月28日,元宵刚过,冻风犹利,久受病痛折磨的周佛海瘐死狱中。一年半后,特赦他的国民政府也日薄西山,败走台湾。参与周案审判的赵琛、金世鼎随蒋迁台,仍掌司法。陈绳祖在郑州法院院长任上经历郑州解放,被遣送天津,结束法曹生涯。而为周辩护的章士钊大律师,对国民党失望已极,在代表国府北上和谈失败之后留居北京,开始了他的另一段人生。


章士钊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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