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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生 • 反贪中的几个危险倾向
来源: 作者博客     作者: 张燕生     更新时间: 2015-05-10   



▍文 张燕生 ▍来源 作者博客


面对越来越高的反贪呼声,反贪局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在揪出一个个“贪官”,有着辉煌战果的同时,执意“整人”、有错不承认、甚至采用逼供、威胁证人的方式“做案子”的危险倾向也在蔓延和发展,这些危险的倾向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值得引起有关部门和高层的高度注意。


1、抓进来就别想出去


反贪是件好事,是值得称道的事。然而抓错了人还不肯承认错误,为了证明自己没有错,非要给嫌疑人“整”出一个罪名就不是好事,就不值得称道。在办案中,我们常见一些案件由于已有领导批示,或者已经立案甚至已经批捕,当反贪部门在预审中发现案件存在严重证据缺陷不能定案时,由于对上无法交代,或对外下不了台阶,绝不肯承认错误,更不肯放人,必欲置其于有罪的死地才肯罢休。例如:某国税局局长被人举报,反贪局在抓人(监视居住)后两天内便发现举报完全不能成立,但反贪人员指着该国税局局长的鼻子说:“我就不信整不出你事儿来!”接下来便是昼夜审讯,逼其承认许多莫须有的罪状,致该局长高血压、心脏病、浮肿一并发作,整出的“罪行”也需法院“配合”,否则无法定罪。又例如:某嫌疑人被人举报“诈骗”,因公安无证据,便由反贪部门以“行贿”罪抓人,侦查“行贿”的大部分时间被用于查证“诈骗”,后经侦查确认“诈骗”不能成立,“行贿”也不能成立,反贪局又以发现该嫌疑人在7年前有“贪污罪”为由延长审限,后“贪污”也不能成立,反贪局仍不肯放人,欲再查该嫌疑人新罪,审限也一延再延又再延……。


总之,嫌疑人一旦被抓,就甭想“清白”着出去。


2、“做案子”


反贪局原本是“破案子”的,即犯罪人犯罪在先,但没有被人发现,经过侦查人员的侦查,将尚未暴露出的案件真相“破”开,就是所谓的“破案”。然而,现在的反贪局很多情况下却是在“做案子”,也就是说,原本没有案子,但人抓了又不愿意放,抱着嫌疑人“肯定”有罪的推测,生生从无到有给嫌疑人造出一个“犯罪”案子来。这些“做案子”的侦查人员在“反贪”大旗之下,戴着“有罪”的眼镜去审讯。其中有些人自认为自己是在“弘扬正义”,乐此不疲,而有些人则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却有意而为之。


例如前述的国税局局长被控受贿,而行贿人则证实以给局长孙女过满月为名将行贿款放在了局长家的“婴儿车”里,其证词活灵活现似乎再现了当时的情景,局长也作出了与之几乎相同的供述。但事实上这名证人根本没有去过局长家,局长家也从来没有婴儿车。如此荒唐的供证就这样“白纸黑字”、“铁证如山”的被造了出来。


总之,不管“做案子”的主观状态怎样,“破”一个有罪的案件,不仅可以证明自己“抓人”正确,还可以就此邀功受奖、提拔重用,“做案子”当然会盛行蔓延。


3、逼取口供


“做案子”说难也难,没有人会自己承认没有的罪;说不难也不难,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抓了人不放,不管有没有证据,先用各种手段逼取嫌疑人的口供,然后再“按图索骥”“找”证据。我很感慨中国人的词汇之丰富,“逼供”的“逼”字十分准确和形象。供不“逼”不会供,就像人不给逼到一定程度绝不会自己把屎盆子扣到自己头上一样。这个“逼”字,无非就是采用各种方法手段,包括明确的“刑讯”和难以界定的“刑讯”手段。总之,逼取口供就是让嫌疑人的身体、精神状态超越了人体自然属性所能承受的极限,一如人被毒蛇咬为了保全生命可以自行断臂一样,当嫌疑人面临着生命极限的时候,开口承认自己有罪自然成为情理中事。


逼取口供的招数还有很多。除了让嫌疑人自己给自己扣屎盆子外,还可以在笔录上大做文章。例如,反贪部门为了固定证据通常会采用录像等方式。但当我们认真查阅这些录像时常会发现,大多数的录像都是经过剪辑过的,当我们再细心的听取这些录像时还常常会发现,审讯现场说归说,记归记,说是一套,记录又是一套。


4、威胁证人


证人也是人,想让证人开口证实一个子虚乌有的事实,然后将自己的熟人或朋友送进监狱并不是一件容易事。但是,当证人的短处或弱点被侦查人员抓住,“两害相权取其轻”,牺牲他人保全自己就成为了可能。特别是当证人被他人牵连,不断的被反贪局传唤,自己和家人受到株连,甚至可能因此被拘留乃至逮捕,情况就完全不同了。例如某市委书记被判受贿罪一案,在两起认定的“犯罪”中,两个证人都分别被反贪局抓进看守所长达3—10个月,其所做有罪证词全部都是在这羁押期间作出的。事后面对律师的调查,他们仍胆战心惊。有一个证人对我说:“我知道他确实挺冤的,但我不敢给你们做证,因为我有短在他们手里”。


作者张燕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念斌案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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