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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深入开展严厉打击走私犯罪专项斗争的通知
来源: 互联网     更新时间: 2013-03-10   

1998年7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日,党中央、国务院在京召开了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会议在深入分析当前反走私斗争形势,统一思想的基础上,部署了下一阶段的反走私工作,要求迅速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大规模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为了落实会议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提高对反走私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积极开展严厉打击走私犯罪专项斗争。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利益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也是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近几年来,我国打击走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是反走私斗争形势依然严峻,走私活动、特别是单位走私范围之广、规模之大、危害之烈,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走私活动严重冲击了国内生产和民族工业,破坏了我国正常的进出口贸易和经济秩序,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加剧了部分国有企业的困难,同时又污染了社会风气,诱发大量的经济犯罪,还腐蚀了干部队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情况表明,走私活动的猖獗已经严重危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深入开展打击走私犯罪活动,不仅是一场重大的经济斗争,也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

 

全国各级法院要组织审判人员认真学习与贯彻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从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反走私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按照会议的部署,把打击走私犯罪专项斗争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必须明确,对走私犯罪进行专项打击是当前“严打”斗争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形式之一。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通过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巩固与扩大“严打”斗争已经取得的战果,推动人民法院“严打”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明确重点,集中打击,确保严厉打击走私犯罪专项斗争的顺利进行。各级法院、特别是走私活动严重的地区的法院,要根据会议的精神,结合当地走私犯罪的形势和特点,与海关、公安、检察等部门协同作战,从七月下旬至今年底对走私犯罪进行一次专项打击、重点治理活动。在这次专项斗争中要取得阶段性的明显成效,必须做到:一是明确打击的重点,严厉打击以成品油、汽车、香烟等重点商品为对象的走私犯罪以及走私毒品、武器、弹药的犯罪;利用假批文、假单证、假印章的“三假”手法和加工贸易渠道的走私犯罪;单位走私犯罪。二是全国法院、特别是广东、广西、福建、浙江等走私犯罪严重的地区的法院,要集中时间和人力、物力审判一批走私大案要案,造成对走私犯罪分子严打的声势。三是依法严厉打击走私犯罪分子。不论案件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个人,构成犯罪的,都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该重判的,要坚决重判,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判处死刑。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组织、策划、参与走私的,要依法严惩。四是对犯走私罪的,要依法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和属于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走私犯罪工具。

 

三、严格执行“两法”,确保案件的质量。在这次专项斗争中,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修改后的“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严把案件的质量关。要特别注意:一是对于这次专项斗争中审理的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的案件,要按照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二是单位犯走私罪的,要根据刑法规定的处罚原则,依法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判处刑罚;三是对于武装掩护走私的,要坚决依法从重处罚。对于犯走私罪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要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四是要划清走私共犯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对于与走私犯罪分子通谋,为走私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应当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国家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或者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应当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罪名并判处刑罚。

 

四、采取得力措施,注重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可以通过选择典型的案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走私大案要案的审判结果,开办法庭传真、庭审纪实等栏目,到走私活动严重的地方进行公开审理或者公开审判等形式,壮大这次专项斗争的声威,对公民和单位进行法制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巩固与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五、各级法院在这次专项斗争中遇到什么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反映、汇报,及时解决。各高级法院、军事法院要加强对本系统这项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对于有重大影响的走私案件的审判,要精心安排,切实督办,并认真总结经验,以推动专项斗争的顺利进行;近期内要对本系统的走私大案要案全面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制定阶段性工作方案,并于八月十五日前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工作的进展情况,组织适当规模的专项斗争并对全国法院开展专项斗争的情况进行检查。

 

以上通知望切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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