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凤凰新闻
新华社北京4 月3日电 记者3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书记周永康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4月3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永康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周永康,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永康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共四川省委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公安部部长、国务委员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等职务期间,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早前报道】周永康泄露党和国家机密 与多名女性通奸
▍来源 新华社
时间:2014-12-06
原标题:中共中央决定给予周永康开除党籍处分
12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周永康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周永康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3年12月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了中央纪委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周永康违纪线索情况的汇报,决定开展相应核查工作。2014年7月29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了中央纪委开展核查工作情况的汇报,决定对周永康立案审查。
经查,周永康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谋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通过家人收受巨额贿赂;滥用职权帮助亲属、情妇、朋友从事经营活动获取巨额利益,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泄露党和国家机密;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本人及亲属收受他人大量财物;与多名女性通奸并进行权色、钱色交易。调查中还发现周永康其他涉嫌犯罪线索。周永康的所作所为完全背离党的性质和宗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极大损害党的形象,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极其恶劣。
2014年12月5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央纪委《关于周永康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周永康开除党籍处分,将周永康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早前报道】媒体:周永康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至少被判无期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
时间:2015-01-12
核心提示:媒体刊文谈贪官贪腐金额与刑期关系,表示官方消息未透露周永康、徐才厚涉案具体金额,但通稿中出现“数额特别巨大”。从目前的贪腐案例看,涉案金额数额特别巨大的官员,至少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特别报道】贪官贪多少该判死刑?
刘铁男受贿3558万元被判无期, 闻清良受贿2000余万元被判死缓,陈同海受贿1.9亿元被判死缓…… 周永康、徐才厚会被怎么判?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
在2014年的最后一个月,3位备受媒体关注的贪腐官员等来了他们的判决。
12月9日,被媒体称为“广州最大贪官”的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经理张新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法院认定其贪污2.84亿余元;受贿金额高达6130万元人民币、4259万港币。
12月10日,河北廊坊中院对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刘铁男无期徒刑。法院认定其受贿金额为3558万余元。
12月24日,备受关注的新余市人大原主任周建华受贿案二审宣判,一审被判死缓的周建华被改判为无期徒刑。二审法院认定其受贿人民币1006.3114万元、美元1.2万元、港币15万元、金条3根(每根重50克)以及价值人民币23.58万元的财物。认定的受贿数额比一审时少了17万元。
不同的判决结果,引发的不仅仅是公众的关注。
2014年12月25日,因受贿2000余万元一审被判死缓的昆明铁路局原局长闻清良案二审开庭。闻清良在庭上问道:“受贿3000多万元的才判无期,为什么判我死刑?”
那么问题来了——官员贪多少该判死刑?法官量刑的尺度如何把握?在贪腐金额之外,是什么在影响量刑?
贪腐金额是量刑中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在给出答案之前,先来普及一下我国的死刑制度以及有关贪腐罪行的刑罚规定。
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缓制度是中国的独创,两年内若无新的犯罪,则自动转为无期徒刑。
《刑法》第383条规定,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现行刑法对贪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取决于涉案金额的大小。若单纯按此标准,即10万元以上,则以上4人的涉案金额都已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的标准。很显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个17年前制定的贪腐犯罪定罪量刑金额标准,已不适用于今天,当下贪腐官员的涉案金额动辄达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
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删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以“弹性区间”取代现行以“固定数额”为基础的贪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草案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尚书·吕刑》中规定,“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其大意是说,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刑罚的适用其轻重程度各不相同。这种刑罚思想和制度,受到历代统治者和思想家的普遍重视。
这一思想体现于贪腐的罪与罚上则是,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相同的贪腐金额往往对应着不同的刑罚。
这一思想体现于贪腐的罪与罚上则是,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相同的贪腐金额往往对应着不同的刑罚。
2010年之前:贪600万元以上,多被判死缓
2013年之后:贪1000万元以上,多被判无期
贪腐金额虽不是唯一的考量因素,但一定是量刑中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梳理发现,2010年以前,相当部分省部级官员贪腐金额达到600万以上被判处死缓,例如,2007年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王昭耀受贿704万余元被判死缓,2008年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696万余元被判死缓,2009年吉林省人大原副主任米凤君受贿628万余元被判死缓……2010年后,被判处死缓的官员受贿金额大多已经在1000万元以上,例如,2011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勇受贿1022万余元被判死缓,2012年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宋晨光受贿1263万元被判死缓……
2013年是一个转折。
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薄熙来案在这一年宣判。薄熙来单独及与其妻、其子共同受贿的金额共计2179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而他并无自首、认罪及立功等从轻或减轻刑罚的情节。有评论认为,在中国慎用死刑的原则下,法院判薄熙来无期徒刑比判其死缓的国际影响或许更好一些。
同在这一年,受贿1223万元的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以及受贿1919万元的吉林省原常务副省长田学仁也均被判处无期徒刑。
再后来,2014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受贿1073万余元被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受贿109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相比之前受贿金额在1000万左右被判死缓的官员,2013年后这些贪腐官员的刑罚明显要轻许多。跟刑罚整体的轻刑化趋势一致,对贪腐官员的判罚也体现了轻刑化趋势。
再来看周建华案的改判。二审法院认为,庭审中周建华认罪态度不好,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周建华的受贿数额为1000万余元;在审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其收受付某等人共计900余万元的受贿事实;本案赃款大部分被追缴;同时核减了其部分犯罪数额,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周建华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量刑偏重。
二审法院的判决基本符合2013年后1000万余元的贪腐金额对应无期徒刑的趋势。至于一审法院做出的死缓判决,周建华个人则怀疑,是因为自己举报苏荣而遭到的“打击报复”。
另一方面,限制、减少死刑的适用是当前死刑改革的方向,尤其强调对非暴力犯罪要严格限制、减少适用死刑。这其中当然包括对非暴力犯罪的贪腐官员严格限制、减少适用死刑。
贪腐金额亿元以上,必死无疑?
2000年之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高官只有5名: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国家食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因贪污受贿的经济犯罪被处以极刑;河南省原副省长吕德彬因买凶杀妻的暴力犯罪被执行死刑。
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认为,“目前的总体趋势是,一般没带命案、贪腐行为没有涉及到重大的民生工程如医疗卫生等直接危害人们重大人身安全的,不判死刑立即执行。”
但那些贪腐数额远远超出社会容忍底线的贪官也被判处了极刑。
2008年,受贿1.0857亿元的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09年,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李培英被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死刑和死缓,其中受贿2661万余元,贪污8250万元,两罪并罚,执行死刑;2011年,受贿1.45亿余元、贪污5300万余元的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11年7月19日上午,姜人杰与许迈永被同时执行死刑。这一信号在当时也被许多人理解为贪腐亿元以上的必死无疑。
当然也有例外。2009年,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案的涉案金额高达1.9573亿余元,最后被判处死缓。法院认为,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故从轻判处死缓。
从宽判罚的考虑因素:坦白、认罪、悔罪、自首和立功等
当然,要不要判死刑,是判无期还是判有期徒刑,绝不仅仅看受贿的金额。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同时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宽处理。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对贪腐犯罪定罪量刑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受贿数额已不是认定受贿罪情节是否特别严重的唯一因素。因为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案的社会危害性。自首、立功、坦白、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也成为确定受贿罪是否特别严重、是否适用死刑及是否必须立即执行的重要考量因素。
这就不难理解为何在同一时间段落马和审判并且受贿金额相差无几的王素毅(受贿1073万余元)和李达球(受贿1095万元),一个被判处无期徒刑,另一个则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从两人的判决书看,两人认罪态度都较好,都有坦白情节,退赃都很积极,唯一不同的是,李达球多了一个立功表现,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后经查证属实,被认定为立功。
而无论是自首还是立功,都是法院裁量刑罚时应予考虑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从《中国经济周刊》梳理的被判处死缓的贪腐高官案例看,坦白、认罪、悔罪、自首和立功等从宽处罚的情节,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
于是,为了获得从宽处罚,有些落马官员也是“蛮拼”的。
最典型的如刘铁男,在整个庭审中,刘铁男对检方的多项指控均未持异议,并多次强调,“此起犯罪是我主动坦白交代的。”在庭审时,刘铁男提出:在纪委立案审查的时候,为了戴罪立功,他根据自己的研究结果,写了如何反腐的建议材料,主要内容是结合自己的亲身体会,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审批权应当大量下放到市场,从源头上解决政府不该管的一些事。在最后的自辩环节,他痛哭流涕地忏悔。
法院在判决中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立功之规定,认定了刘铁男的立功表现。加上坦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金额高达3558万余元的刘铁男获得了从宽的无期徒刑。而其他受贿3000万元以上的官员几乎都被判处死缓。
这也就不难回答昆明铁路局原局长闻清良的问题了:类似刘铁男受贿3000多万元判无期是因为好的态度和积极的立功表现;而他若无任何的从宽情节,贪腐2000余万,被判死缓亦不足为奇。
坦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这是争取从宽的基本态度,很多官员都能做到,但争取立功并不容易。
在过往的案例中,官员争取立功大多像李达球那样表现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最典型的如重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揭发他人重大违法犯罪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又如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辽宁省人大原副主任宋勇均有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的立功表现。
相反,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则因其顽劣抵抗、毫无悔罪表现且阻挠司法部门对其查处,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
周永康、徐才厚会被怎么判?
收受巨额贿赂的周永康及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的徐才厚会被判死刑吗?
中纪委的通报称,周永康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谋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通过家人收受巨额贿赂;滥用职权帮助亲属、情妇、朋友从事经营活动获取巨额利益,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泄露党和国家机密;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本人及亲属收受他人大量财物;与多名女性通奸并进行权色、钱色交易。调查中还发现周永康其他涉嫌犯罪线索。周永康的所作所为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极其恶劣。
贪腐犯罪的死刑、死缓一般只适用于“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的确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有专家分析认为,目前,“周永康其他涉嫌犯罪线索”所涉罪行尚未可知,但仅就“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谋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通过家人收受巨额贿赂”、“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极其恶劣”看,若其收受的巨额贿赂达到“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的确属罪行极其严重,则很有可能面临死刑或死缓判决。
2014年10月,军事检察机关负责人就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案件回答记者问称,徐才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晋升职务提供帮助,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利,其和家人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
2014年10月,军事检察机关负责人就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案件回答记者问称,徐才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晋升职务提供帮助,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利,其和家人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
官方消息未透露涉案具体金额,但通稿中出现两次“数额特别巨大”。从目前的贪腐案例看,涉案金额数额特别巨大的官员,至少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当然,贪腐金额并非量刑的唯一考量因素。据军事检察机关负责人称,徐对“对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也就是说,徐才厚在侦查阶段已经认罪了。至于徐才厚是否还有坦白、自首、积极退赃以及立功等从宽情节,又或者是相反,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徐才厚的刑罚。
上一篇: 广东区伯获释讲述事件全过程 否认嫖娼 认为被陷害 |
下一篇: “死磕”的艺术流派与精神内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