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永吉县双河镇黑石村,一辆摩托车经过。
金哲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一家食杂店和狗肉馆的老板,兼做摩的生意。
1995年9月29日,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双河镇一村民在新立屯火车道附近发现一具女尸。
很快,住在凶案现场不远处黑石村的金哲宏便被列为犯罪嫌疑人。
发现女尸的12天后,金哲宏被永吉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并于次年2月5日被逮捕。此后5年,金哲宏案历经了三次一审、两次发回重审。
多份判决书载明:1995年9月10日17时许,被害人李艺乘火车从双河镇去永吉县城,列车行至长冈车站时,她下车往回走。途中,搭车到了黑石村。在这里,她遇上了金哲宏。金哲宏与乘客李艺发生了性关系,害怕事情败露,便将其掐晕后埋尸致其窒息而死。
第一次庭审时,金哲宏便当庭翻供,称自己遭受刑讯逼供,此外,当年办案过程中,当地警方还有指派狱侦耳目诱供之嫌。
1996年11月9日,吉林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金哲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而后,金哲宏两次上诉,吉林省高院均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但吉林中院未曾改变判决。
2000年8月23日,吉林省高院最终裁决,维持了吉林市中院对金哲宏的第三次死缓判决。
在后来的上诉书中,金哲宏称,是一个叫“李金”的人代其写的纸条。当时,他只让“李金”帮其告诉家人他是被冤的。
常玮平引述永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称,警方“在办案期间,利用狱侦与金哲宏接触,并逐步取得金的信任。金哲宏被收审以后,心里压力很大,极力想与外界取得联系,写了不少纸条要传出去,因其信任狱侦,所以把这些纸条交给狱侦。”最后,狱侦直接将这些纸条交给了警方。
现在,仍然相信他无罪且一直在为他奔走申诉的,是他的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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