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吴昌龙
吴昌龙,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
吴昌龙于2001年7月27日被留置盘问,并接受调查,2001年7月29日被监视居住,2001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01年11月30日被逮捕。同案被告人陈科云、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亦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
2002年7月22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犯爆炸罪,杜捷生、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谢清犯伪证罪,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30日作出(2002)榕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科云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昌龙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杜捷生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谢清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29580元,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6年10月10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事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科云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法权利终身;被告人吴昌龙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杜捷生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谢清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2150元,并对赔偿总额1243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3年5月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6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为原判认定陈科云、吴昌龙犯爆炸罪、杜捷生、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谢清犯伪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各上诉人有罪,原公诉机关指控各上诉人所犯罪名不能成立。故判决:撤销本院(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上诉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吴昌龙自2001年7月27日至2013年2月8日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4215天。2013年2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至2013年5月3日无罪释放,期间被监视居住于住处。
2013年8月30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吴昌龙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768605.25元。支付赔偿请求人吴昌龙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768605.25元;在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吴昌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赔偿请求人吴昌龙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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