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死账未销。其实,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不仅适用于被告人死亡案件,对于逃匿的嫌疑人的财产处理新的刑事诉讼法也做出了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也可启动特别程序,经法院判决后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昨天下午,在南京中院的法庭上,出现了少见的一幕---法官宣判时,被告人席位上是空着的。原来,被告人张某是一名国企的中层干部,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侦查期间张某被查扣并主动退缴90余万元的财物,然而就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因病死亡。
经过南京市检察院申请后,南京市中院于今天下午做出裁定,对侦查期间扣押的张某的90余万元的违法所得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受贿嫌疑人退缴90多万元后在案件审理期间死亡
张某是南京江宁某国有公司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工程招标、预决算及合同签订等。虽然在公司里不是高层领导,但张某这个位置很重要,大小的工程老板都得找他帮忙。跟他打交道的这些工程老板或是单位相关的人员,找他帮忙后,逢年过节都会去拜访他,购物卡和红包之类的自然少不了。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时间长了,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帮人办事后收好处的事情被纪检部门发现。2013年夏天,张某因涉嫌受贿被立案侦查。侦查机关查明,张某从2012年到2013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替人办事后,先后分20多次,收受多人财物共计90多万元。
案发后,张某的妻子两次代为退缴了62.3万元。张某在看守所内,又书面委托了所在单位退还集资款28.49万元,这样张某及其家人共主动退缴了90.79万元。在检察机关扣押了张某50年贵州茅台酒一瓶后,退还了他妻子2.99万元。
江宁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于2014年1月2日向江宁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月16日,案件在审理期间,张某因疾病,在羁押期间死亡。
家人要求返还被扣财产 检察院要求法院没收
张某死亡后,他的妻子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赃款去向,无证据证实扣押在案的钱款系违法所得,对扣押的财产,她依法享有财产权利,于是要求检察机关返还被扣的财物。
此前,我国施行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死亡,对案件的审理随之终结。而对违法所得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司法机关对此无法继续追缴。
不过,2013年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第280条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的,检察院可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014年4月,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南京市检察院向南京市中院提出申请,要求没收张某的违法所得90余万元财物。而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近亲属认为涉案钱物并非违法所得,需向法院提出异议,若无异议,则需明确表示放弃。
随后,南京市中院启动了被告人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的特别程序。
裁定:被扣财产为非法所得 没收并上缴国库
2015年3月南京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张某家人对他犯受贿罪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检查机关并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赃款去向。而涉案的茅台酒已被扣押,去向很明确,而他受贿所得大部分是购物卡,已被他消费。所以,张某的家人认为,检察院无证据证实扣押在案的钱款是他的违法所得。而作为张某的妻子,对这些财产享有相关权利。
而南京市检察院的检察员则认为,张某受贿的案件,前期侦查已经结束,被告人张某前后的供述很稳定,而且有他的辩解等证据,能认定他涉嫌受贿违法所得为90.79万元,他家庭财产至少为240万元,有可供没收的财产,依法应当对他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南京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后,今天下午做出一审裁定,法院认定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受贿犯罪共获违法所得人民币87.8万元,以及一瓶50年贵州茅台酒,均依法应予没收。
意义:新刑诉法终结了逃亡贪官“神仙日子”
新刑诉法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相关规定,对目前的反腐工作有非常大的意义。以往类似案件,虽然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证据确凿充分,可被告人如在法院未判决之前死亡,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涉案的财产和违法所得如何处理,最终因于法无据,无法处理。
如此一来,某种程度上会导致贪官“自杀”来逃避法律惩处。而新刑诉法实施后,终结了“人死事了”的尴尬。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不仅适用于被告人死亡案件,对于逃匿的嫌疑人的财产处理新的刑事诉讼法也做出了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也可启动特别程序,经法院判决后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不仅避免了贪污受贿等案件“人死事了”的尴尬,而且终结了贪污受贿嫌疑人“外逃后过逍遥日子”的历史,体现了我国在反腐方面的法律和制度保障的强化。
(原标题:法官为何对着空空的被告人席宣判--南京首例没收非法所得案落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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