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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一句“一定安排律师阅卷”!
来源: 共识网     作者: 范凯洲 王强     更新时间: 2015-03-13    分享到



摘要:司法公开是司法公信的“捷径”。近年来,司法机关大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维护司法权威,做了很多方面的工作。其实,让民众信服法院,尊崇司法权威,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司法公开。


▍文 范凯洲 王强 ▍来源 共识网


3月7日两会期间,有记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白泉民院长了解聂树斌案复查进展情况,白院长表示:“案件进展顺利,不会有干扰”,并承诺:“山东高院会保障律师阅卷权,在该案复查结束前,一定会安排律师阅卷”。——新闻来源:法制晚报


好一句掷地有声的“复查结束前,一定安排律师阅卷”!


震惊:原来,聂案申诉律师至今都尚未得以阅卷;原来,律师阅卷仰仗的是法院的“恩赐”而不是法律的授权;原来,所谓阅卷保障还要一直等到复查“结束之前”(注:此“结束之前”之语的文字含意或更可曰文字游戏,其意并非指结束之前的所有阶段、包括现在乃至一开始,而专指频临结束!),这意味着法院把复查程序当成了纯粹的“家务事”,不愿也不打算听律师们“多嘴”;更意味着让律师阅卷只是充门面的“形象工程”,不是不给你阅,让你阅,而是复查结果已经基本有了、也快要结束了。


司法实际中,让律师耳出老茧但更多无可奈何的众多籍以重大复杂贪污贿赂案件等而扬言在侦查结束前一定安排律师会见,与此同出一辙。


为表言出如山,白院长还特意用“一定”来强化语气。不论如何,相信院长目的是好的,态度也是诚恳的,只是在此人为的重重限制和约束下,这样的“一定”还能否讨来公众的肯定呢?在举国高举法治建设旗帜的今天,作为胸怀一份法治理想、在法治道路上苦苦坚持的法律人,不免感到发自心底的些许悲凉。


也许有人会认为笔者是“鸡蛋里面挑骨头”、是“大惊小怪”,但笔者以为:如果希望希望法治兴盛的话,这样的“骨头”就必须要挑、这样的“小怪”就必须充分的重视和警惕:


1、 阅卷权源于“法律”而非“法院”。阅卷权作为辩护权的基石是律师开展工作的基础,我国刑诉法和律师法规定自审查起诉环节起律师特别是辩护律师就应当享有畅通无阻的阅卷权。法院和检察院只得依法提供阅卷的方便条件,而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或变相设置障碍。


白院长讲:“法院保障律师阅卷权,一定......”。有两个问题,一是言下之意律师阅卷是由法院说了算的,法院保障律师就能阅,法院不保障律师就别想阅。其实在此节上法院不存在保障的问题,而是依法不依法的问题,依法律师自然就能顺利阅卷,反之则不然。白院长那么讲,避开了法院和律师头顶上的法律,倒把律师能阅到卷话似法院的“恩赐”。二是一直来不让律师阅卷的恰恰就是法院,而今却又谈“保障”,自相矛盾;阅卷的意义就是了解案情后提出意见以确保不偏不倚,而所谓“保障”却紧紧限定到复查结束前,既然要结束了,阅卷又有多大意义呢?又是自相矛盾。这些明显自相矛盾的逻辑,隐隐约约透露了如此所谓只是某种妥协而非主动和真心。


复查程序作为法院内部程序在阅卷问题上就可以约束律师吗?笔者并不这么认为,复查程序作为法院确定案件是否应该重新审判的必经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某种程度上类于似立案程序。而该程序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案件实体走向,不可谓影响不大,特别是此存在争议案件,让律师阅卷了解后,及时提出问题,促使法院兼听则明,难道不是更明智之举吗?


那些在侦查后即由律师会见、介入,律师并能够根据所知案情及法律专业向侦查机关提出必要的提醒、意见,对侦查机关完全是蔽大于利。----所谓的蔽是指影响侦查,但援引一位老反贪检察官的话“如果我们侦查水平高,怕他律师什么?”,而此正是一语中的,相信法律人和大部分民众都能认知。


如果律师阅卷、会见后泄密和不当披露,违反职业道德或法律规定,完全可以依法进行处置,不应当因此顾虑而因噎废食完全堵绝律师阅卷、会见和建议。



2、 听取律师意见是刑事诉讼的应有之意。刑诉程序所设置的控、辩、审三角平衡要求审方充分的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作中立性裁判。刑诉如此设立的目的并非设置控辩对立或审辩对立,对立本身对得到案件客观结果毫无意义,而是通过如此分工,使得各方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充分的交融和博弈,彼此顾及,以得到最接近真相的事实,而保证一个相对公正的结果。很难想象,一场公正的裁判是由法官(包括司法公权人员,下同)闭目塞听、闭门造车来完成的!


为防止法官擅断,法律也不厌其烦的多处明确法官须听取意见。刑诉法规定中出现“人民法院须听取控辩双方或辩方意见”频率多达9次,而刑诉法解释中也出现了7次。特别是在死刑复核条款中,甚至规定“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强制规定,注意,此处是否听取意见没有选择余地,而是死刑案件办理法官的义务。


而聂树斌案不论从何角度而言,均复杂于、敏感于、影响力大于一般死刑案件,又有什么理由不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呢,又有什么理由不尽早安排律师阅卷呢?


3、 司法公开是司法公信的“捷径”。近年来,司法机关大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维护司法权威,做了很多方面的工作。其实,让民众信服法院,尊崇司法权威,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司法公开。


我们到餐馆吃饭,一个透明开放的厨房,会让我们用餐格外放心。我们买一件产品,一定会对配方、用料等信息无据可查的产品心存疑窦。同样的道理,人民法院的裁判、决定,如果是在没有任何外界参与的情况下做出的,过程不为人所知,而判决中又存在平常人难以理解的结果和理由,那么,自然会引起大多数人的信任保留。而如能保证公开的审判环境,公开庭审、质证、辩论、听取意见,公开理由、公开审判思路和逻辑论证,不仅宣示结果,也公开过程。相信这样的判决会得到绝大多数民众的理解和接受。公信和权威也就不宣而得。


白院长一句有心的承诺被笔者作了反向的解读。但愿是笔者是杞人忧天;但愿法院已做好充分的打算和安排,及时安排阅卷和开诚布公的听取律师意见和建议;但愿聂树斌案能得到一场公正、公开的审判,回复国民长久的期待;但愿法治在类似聂案的一个又一个问题案件的处理中轮廓渐次清晰,到这一天,阅卷等权利不需要哪个部门或哪个人来保障或“恩赐”,不再是阻隔律师表达意见的鸿沟,一切依法就可顺利完成!


上天福佑我们,但首先希望法律保障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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