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秀卿 ▍来源 法治周末
对于看守所条例修改,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伟认为:"现在的症结是,我们在观念上依然守旧,不能真正站在法治和全局的立场上,摆脱部门利益,富有勇气地进行体制改革。"
专家呼吁:变革,唯有实现体制上的"侦羁分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看守所条例有望摆脱违反上位法———刑事诉讼法的嫌疑。
据了解,看守所条例修订草案已由公安部起草并呈送国务院法制办,即将迎来自1990年颁布以来的首次修订。
早在4年前,曾有15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提出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书面意见。上书的原因之一,就是该条例与刑事诉讼法存在明显抵触。
这只是该条例被指违反上位法的情形之一。
对于该条例实施21年来的首次修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透露,国务院法制办日前正将其以行政法规的操作形式,在广东、浙江等地调研,预计本月底有望出结果。
不过,这次“千呼万唤始出来”的修订,不少法律界人士并不以为然。
据证实,修订草案的条款比原有的52条增加了约一倍,在纠正超期羁押、规范提外审及家属会见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但对学者呼声高涨的侦羁分离、将看守所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建议,并未写入草案。
公众舆论首次聚焦看守所,是源于云南青年李荞明的非正常死亡事件。
2009年2月8日,因盗伐林木被刑拘的李荞明在看守所内受伤并被送往医院,12日死亡。警方称是因其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撞到墙壁受重伤,一时舆论哗然。
2月27日,调查结果正式公布:“牢头狱霸”以玩游戏为名,将李荞明殴打致死。
随后,发生于看守所内的“洗澡死”、“喝水死”等千奇百怪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将看守所体制改革推上了风口浪尖。有网友总结了“中国看守所死法大全”,以及“全国看守所死法分布图”,以幽默却心酸的方式,直指看守所目前存在的问题。
与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相关的,是侦羁分离、看守所地位中立等一系列亟待改革的问题。有专家对《法治周末》记者直言:目前正在进行的看守所条例的修改工作,只是公安机关自身的一种体系内“改良”,并没有触及最本质的“体制问题”。
靠"自治"难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
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核心在于程序正义,但看守所却成为了刑事诉讼程序当中相当薄弱的一环。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修改后,看守所条例并没有随之修改。
学界普遍认为,看守所是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单位,犯罪嫌疑人又由公安机关审讯,因此,公安机关集侦查权、羁押权为一身,权力太大。看守所地位不中立,直接导致刑讯逼供的频繁发生。
法律人对1998年杜培武案记忆犹新。这年4月22日,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怀疑杀害妻子王晓湘及公安局副局长王某,被昆明市公安局拘禁(没有法律手续)。接着,专案组对杜培武进行了10天10夜的连续审讯。
审讯一无所获,杜培武被送进他所工作的昆明市戒毒所关押。而专案组则通过一系列刑侦技术,包括测谎等手段,确信杜培武就是杀人凶手。于是,他被专案组从戒毒所带走,开始了残酷的刑讯逼供。
据法庭后来审理对杜培武实施刑讯逼供一案的警察所查明的事实,当时,杜培武呈"大"字形被手铐悬空吊在铁门上,脚下塞进一个凳子,若杜"负隅顽抗",审讯人员便猛地抽掉凳子,让杜突然悬空,如此反复。警察还用高压电警棍电击其脚趾和手指。
这场就在公安局大院里上演的刑讯逼供令人毛骨悚然。审讯人员有些是与杜培武熟悉的同事,此刻却仿佛素不相识。
1998年7月19日,杜培武被送回看守所后,当即向驻所检察官举报,检察官为其拍摄了伤情照片,但在开庭时,这些照片却被隐匿。
这个看上去仿佛与看守所毫无关系的案例,却直接触及到看守所制度中最薄弱的环节。
看守所条例并未规定审讯地点。公安部于1998年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176条规定:"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讯证》,在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讯问。"
然而,"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的具体定义,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身为北京市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的知名刑辩律师李肖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刑讯逼供往往不会发生在看守所,绝大部分发生在含糊的"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甚至公安局的警犬基地也可以作为审讯场所。
因此,众多法学界人士认为,如果审讯只能在看守所内进行,嫌疑人被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就会大为减少。
为了避免刑讯逼供案例高发的"提外审",修订草案试图从制度上进行规范:"提在押人员出所的,在出所、回所时,看守所应当对其进行人身检查,发现身体有伤的,侦查机关应当出具伤情证明,伤情严重的,不予收押。"
然而,由于看守所归公安机关管理,专家认为,这种没有监督、完全依靠"自治"的规定,很难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
去年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受聘担任看守所顾问。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嫌疑人进入看守所后,公安机关如果需要审讯,必须在看守所进行,只有两种情况可以出所:指认现场、辨认证据。同时,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均需体检。"
樊崇义介绍说,目前有些看守所已经这么做了,条例就要总结这些经验。
实际上,颁布于2008年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中,对在看守所内服刑的罪犯临时被提出看守所有详细的规定,其情形只能出于起赃、辨认、出庭作证、接受审判等需要,且必须由办案机关出具公函,并当日送回。
然而,相比对罪犯出所的严格限制,看守所条例中并未对犯罪嫌疑人被提出看守所作出具体的条件限制。
律师会见仍须批准看守所条例架空律师法
律师会见当事人困难,是受到关注的另一个热门问题。
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然而,在此次看守所条例修订草案中,对于律师会见权的保障,并没有体现律师法的规定,而是沿袭了刑事诉讼法中会见要经批准的做法: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安排犯罪嫌疑人与其聘请或者委托的律师会见的,看守所应当查验案件主管机关安排会见的法律文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看守所依刑事诉讼法行事,律师法被架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利峰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律师在代理普通案件时,会见当事人并不困难,但如果遇到大案、专案,会见阻力便暴露无遗。
例如涉黑案件,不到审查起诉阶段就不能会见;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还需要得到公安机关批准。会见之前的报批也阻力重重,不是“办案人员不在”,就是“主管领导出差”等借口,故意拖延会见时间,耽误一两个月很正常。
2009年四川广汉“1·10”枪案,孟利峰受聘担任其中一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经过公安局批准,得知第二天下午可以会见当事人,但地点保密,须第二天上午去四川省公安厅接头。次日早上他们才被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在离成都300多公里的泸州市看守所。孟利峰疾速开车,终于在看守所下午关门之前赶到,当天的准许会见函险些作废。
孟利峰另一次会见山西阳泉“关氏兄弟”黑社会案当事人,更是充满喜剧色彩。2010年8月,在山西晋中看守所,孟利峰发现,他与当事人之间不光隔着一层玻璃,里面又修了一道墙,对面墙上挖了一个小窗子,两人对话只能声嘶力竭地喊叫。
不过,越来越多的看守所将玻璃拆掉,改善了会见环境。我国南方一些省份甚至已经做到律师会见无障碍。在珠海,凭着律师法规定的“三证”就可以会见当事人,司法机关甚至可以配合律师的时间。
李肖霖和孟利峰这两位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均认为,会见难的问题虽然有多种原因,但其中的主要原因仍然是看守所的地位难以中立化。如果看守所与公安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律师会见当事人时,看守所只要严格执行法律即可,而不需要得到公安机关的批准;同样,律师需要会见当事人,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申请,无须获得公安机关事前批准。
事实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提上了日程,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有望在年内提请审议。参与修改研讨的有关专家透露,此次修改重点考虑了刑诉法与律师法不衔接的问题,并将在本次修改中得到解决。
在此背景下,看守所条例修订草案仍沿用现行刑诉法规定,显然不合时宜。
观念依然守旧难以摆脱部门利益
据了解,此次看守所条例修订中,羁押对象称谓全部变化,条例中出现了71次的“人犯”被替换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草案中还增加了一条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看守所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行使合法权利提供便利。
在修订草案中,看守所的性质与任务更加明确,包括看守所应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情形制定科学的羁押和管理方式,保障在押人员的生活、卫生条件,安排适当的劳动、文体活动和心理治疗。
此外,为解决滥用异地羁押带来的弊端,草案还规定:“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需凭两地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审批手续收押。”
为监督超期羁押,则增加了新措施:“看守所对于超期羁押的在押人员应当拒绝办案机关的提讯与提解(提出看守所进行诉讼活动)。”
但是,看守所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意见却未被采纳。“没有体制性改革,就不可能实现看守所职能的实质性转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伟说。
“看守所的真正职能,首先是保障看守所本身的安全,包括不发生逃跑等事件;其次是确保被羁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否则,看守所应当承担责任。”游伟说。
其实,法律学界已为看守所的中立地位而呼吁多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有诸多意见和建议。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科研局研究员刘白驹,在2009年的全国“两会”上,直指看守所条例过时,建议立法,将看守所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来管理。
樊崇义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看守所地位中立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如果看守所归司法部管,虽然方便了律师会见,但却有可能影响打击犯罪。”
但游伟提出反对意见:“不能让看守所成为‘二公安’,绝对不能赋予它侦破案件的工作职能,否则,就会扭曲看守所的性质。”
看守所被公安机关用于所谓“深挖犯罪”的特殊渠道,经常有内线或者发动嫌疑人充当“耳目”检举其他被羁押人员。据有关研究资料,现有27%至30%的破案率源于看守所,由此带来的改革阻力非常之大。
“唯有实现体制上的‘侦羁分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游伟认为,“现在的症结是,我们在观念上依然守旧,不能真正站在法治和全局的立场上,摆脱部门利益,富有勇气地进行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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