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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诈骗案反思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 宋伟锋     更新时间: 2015-02-10   

2014年P2P网贷首案爆发对于投资者合法财产损失是巨大的;对于公众投资理念也应该有所影响;对金融监管部门是否涉嫌不作为有待商榷,但是它确实对我国金融秩序造成冲击。近年来,P2P网络信贷平台频频出现,老板“跑路”的现象。其实P2P网贷平台注册资格就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往往少则10万元,多则百万元,这对于平台搭建者来说,融资的最佳选择,因为盘子小,财务杠杆作用明显。众所周知,金融行业是一个国家的敏感行业,金融业风险无处不在,稍有风吹草动就会传递到实体经济。美国金融危机就是很典型的例子。为何会出现如此多的网贷诈骗案件呢?我们需要反思,公众应该反思,监管部门反思,司法机关应该反思。


一、公众反思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民经济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有相当一部分民众的收入不仅仅限于工资收入,资产性收入占据很大比例。存储是中国人勤俭节约的例证,人们往往会把余钱存在银行,但是近年来,居民消费指数不断攀高,物价飞涨,工资涨幅不大,银行的存款利率远远低于居民物价指数,举例银行存款利率3%计算,物价上涨指数6%,等于把钱存银行每年还会缩水3个百分点。普通民众开始做投资,买股票,买房产,这些理财要求行业分析能力,资金需求量大,一般人不能成为合格投资者。但是P2P 网贷平台给他们提供投资平台。这些网贷平台一般会许诺还本付息,而且是高息,高于银行存款数倍。网贷平台本身的注册资金就几十万,一旦资金闲置就会不能按期付息,甚至关闭。因此,民众投资时,应坚守风险第一的原则,不要被高息所迷惑。


二、监管部门反思


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不少,主要涉及央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商务部等主要部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是以一般科技信息公司名义在工商局注册,门槛较低。而金融机构注册要受一行三会等监管部门的审批,我国商业银行法对银行注册资本做出了明确规定,最低注册资本5000万,有严格的准入条件,只有商业银行具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职能。根据现有法律,P2P网贷平台无明确的金融部门监管,工商局主要是负责书面审查,对于注册后管理不能有效动态管理。金融监管部门作为我国金融秩序的主要维护者,对于网贷平台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行为坐视不管,至少负有不作为的嫌疑。我们不否认金融创新,但是分析、控制金融风险对于监管者是首要的任务。网贷平台主要运作模式:网上发布贷款信息和存款信息,平台将吸收的资金进行有效配对。


从人性本恶的角度看,我们发现存款与贷款都要经过资金中枢—网贷平台,平台搭建者掌握巨大吸收的存款,一旦出现不道德的想法肯定会卷款潜逃。我们应该可以预测到的问题,不能等真真出现投资者的资金被卷走,即使司法救济,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投资者的财产如何弥补,作为投资者更多关心的是自身财产的安全。


从立法与监管角度,立法的目的首先是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其次才是追究法律责任。立法就是给我们的行为制定准则,指引我们的活动。P2P网贷的创立本身就不符合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字样。”也许有人会说网贷不是银行,那又是什么呢?从立法本意看,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也有人会说,合同法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率4倍,只要在这范围之内,就是合法的。笔者认为,理解法律不能断章取义,合同法所规定的是利用自有资金出借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率4倍。P2P网贷的资金不是平台自有资金,而是借款者的。   


我国刑法规定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针对非法集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犯罪客体,集资诈骗罪侵犯金融秩序、公私财产所有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金融秩序。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可知,在P2P网贷平台开始吸收存款20万以上就达到追诉标准。首先,P2P网贷平台就触犯非法吸收罪,之后老板携带资金潜逃,追加为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其次,对于后罪,我们不讨论他卷款潜逃的的原因,不论是资金链断裂还是本来就无投资意图,吸收存款就是为非法占为己有。当然因为资金链断裂而犯罪比后者主观恶性小,这属于量刑的范畴。此外,倘若P2P网贷平台建立本身就是为非法融资占为己有,那么直接定集资诈骗罪。


就金融监管部门而言,对于违法的融资行为存在已久,监管部门未进行取缔。网贷平台如此泛滥,监管部门却熟视无睹。网贷最先起源于英国,繁荣于美国。根据我国法律,该平台是严重违法的。我们不能因为美国有,就说他合法。从依法治国的理念,所创新的金融产品必须符合本国现有法律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对网贷平台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民众误认为存在即合理。民众会认为网贷平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这些平台为取信于民众会出示工商登记等部分形式要件,但是广大民众会忽视金融机构成立要件远远不止这些。这种责任归咎于金融监管部门。


三、司法机关反思


根据三权分立原则,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就足以,对于这种行为何来责任可谈。在中国,法治体系并不是真正的三权分立。我国的立法体系是党领导下三权分立,在这里我们不谈是否科学。但是根据现有立法要求,司法机关(检察院、法院)行使司法权(检察权、裁判权)要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对于网贷诈骗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法院依法审判,维护公平公正。这仅仅是从法律层面上说的。从全局看,我们只是惩罚犯罪,没有实现预防犯罪的功效,更谈不上挽回民众已经损失的财产,教育群众更谈不上。就网贷诈骗来说,司法机关对于审判庭审,应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宣传,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定的媒体公告上。应该让更多老百姓知道这种行为是诈骗,不能投资的,检察院、法院应该在结案后,就相关的金融知识、金融法律法规、诈骗手法在学校、在社区、在企业进行宣讲。只有让更多老百姓知道这种投资是错误的,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该犯罪的发生,金融秩序才能有序,老百姓的财产权才能实实在在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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