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资讯 > 非法证据排除 >
 
夏勇 •为什么酷刑难以禁绝?
来源: 《公法》第四卷     作者: 夏勇     更新时间: 2015-02-06    分享到



▍文 夏勇 ▍来源 《公法》第四卷


一、酷刑与人类智慧


人类智慧在想方设法征服自然方面有巨大的创造力,在丧心病狂征服同类方面,也有巨大的创造力。古代中国有包括凌迟在内的花样繁多的酷刑,古代西方也毫不逊色。例如,古希腊曾有一位发明家为僭主法拉里斯设计了一个铜牛,把囚犯关进牛肚子,在牛下面点火,并在牛头上安一个精巧的音乐装置,让受刑人的叫喊变成悦耳的牛鸣[1]。人是害怕痛苦的。古今中外,有什么样的无法忍受的痛苦,就有什么样的酷刑品种。酷刑的实质,是通过给别人施加无法忍受的痛苦来达到某种堂而皇之的目的。


由于有某种堂而皇之的理由,酷刑在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是合法的。酷刑之合法,一则可以使酷刑得以光明正大地施用,并因此减轻(甚或消弥)施刑人的罪孽感;二则可以借助酷刑来增强刑罚的效能,并体现法律的峻严;三则可以轻易借此获得口供,降低破案和审判的成本。《布莱克法律辞典》里的"酷刑"定义:"为了施与惩罚、获取口供或信息或为了施虐的快乐,而给人的身体或心理造成剧烈痛苦。在旧的刑法里,在司法准许和监督下,与对人的调查或审查相联系,通过采取拉肢刑架、刑车或其他器械,对个人施加暴力的肉体痛苦,作为逼取供认或迫使其揭发同谋的方法。[2]"显然,在所谓旧刑法里,酷刑,既是一种合法的惩罚方法,也是一种合法的逼供方法。酷刑之合法,实质上不过是国家暴力的合法。迄今为止的国家暴力,都是合法的。废除酷刑,不过意味着取消了一种国家暴力[3]。


反酷刑运动也同样闪烁着人类智慧的光芒。自启蒙运动以来,尤其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以来,刑事法律和其他一切法律一样,早已改头换面,焕然一新。站在人权的立场,无论从道德上、理论上声讨酷刑,还是从制度设计上遏制酷刑,都成了一件光明正大,而且相对容易的事情。可以说,在人权话语流行的今天,无人敢说酷刑的好话。除了极个别的虐待狂,也无人爱好酷刑。可是,酷刑却一直禁绝不了,尤其是作为公共权力之代表的执法官员施用酷刑,可谓屡禁不绝。当今世界,酷刑仍然在许多地方至少是以半合法的形式存在着。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二、酷刑的合法性基础真的动摇了吗?


法律宣布了酷刑为非法,但酷刑的合法性基础真的动摇了吗?我们已经无法从成文典章制度和政治口号里寻找酷刑的合法性根据,因为无论是国际人权公约,还是国内法律,都无一例外地禁止酷刑;无论是自由主义者,还是社会主义者,都异口同声地反对酷刑。于是,我们就从执法者个人的人权意识和职业操守里寻找原因,让执法者个人为酷刑的存在承担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可是,问题在于,为什么肩负执行所有法律之责的执法者偏偏以某些借口不执行关于禁止酷刑的法律?为什么偏偏老是执法者,而不是法官、牧师、教授等,违背关于禁止酷刑的法律呢?


不能把酷刑简单地归咎于执法官员个人的工作作风或道德品质。酷刑的背后,必有某种深刻的逻辑。施用酷刑的执法者,必有某种堂而皇之、可察可宥的理由。让我们先读一段1992年《美国杂志周刊》刊登的纽约大学哲学教授麦克尔•莱文写的《支持酷刑的情况》一文谈到这样的一个两难困境:


假如一个恐怖分子在曼哈顿岛上安放了一枚炸弹,在7月4日中午将发生爆炸……让我们进一步假设,这个恐怖分子在那个惊心动魄的一天的上午10点钟被逮到,但他拒绝说出炸弹放在哪里,因为他宁可死也不愿接受失败,如果营救那些无辜生命的唯一的途径是让这个恐怖分子面对极度的可能的痛苦,那么,有什么理由不能这样做呢[4]?


三、 酷刑逻辑与战争逻辑


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莱文教授假设的情形被"9•11"事件卜验了。尽管莱文教授的这个例子是关于阻止犯罪的,和那些为发现和证实犯罪而施用酷刑的多数案例有所不同,但这丝毫不妨碍莱文教授预设的理论逻辑成为酷刑的一般逻辑,当然,更不妨碍它成为酷刑的现实逻辑。例如,在捍卫国家利益和反对恐怖主义的双重名义下,美国对犯罪嫌疑人本•拉登的同样不过是嫌疑的藏匿地阿富汗施用"战争酷刑",造成无数平民伤亡;在捕获到拉登的几位助手或同谋后,这些嫌疑人被送到古巴关塔那摩湾的海军基地接受审讯,据说,是因为这个基地在美国的境外,审讯的方法可以不受美国法律程序和美国承担的人权公约义务的约束,为了让嫌疑人开口,可以不择手段。这真是对美国法治和国际人权法的绝妙讽刺!


极端的案例,总是被用来论证普通恶行的正当性。让我们看看莱文先生自己是如何衡量酷刑与宪政的:


对恐怖分子施用酷刑,这违反宪法吗?也许吧。但是,成千上万的生命肯定重于合宪性。酷刑野蛮吗?集体屠杀却更野蛮。为成全自身清白,任凭罪犯嚣张而让千万无辜者死亡,实属道德怯弱。倘若你抓到恐怖分子,并知道如果你不施用电击就会有千万人死亡,你能安枕无忧吗[5]?


酷刑的逻辑,是战争的逻辑。《中国大百科全书》对战争的定义是,"用来解决民族之间、国家之间、政治集团之间以及不同阶级之间和宗教派别之间矛盾的最高斗争形式。特殊的政治表现形式"[6],该词条还认为,在现代国家,战争已经变成了交战国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战争状态通常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并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换言之,战争是可以合法地进行的。这个词条的解释多少反映了世界上许多人对战争的看法。既然战争可以合法化,为什么酷刑不能合法地施用呢?


战争逻辑,又是丛林逻辑,遵循所谓优胜劣汰乃至你死我活的"丛林规则"。当今尖端武器尤其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日新月异,尤其是关于武器限制、交战规则、战俘待遇和平民保护的国际法的发展,以庄重而又荒诞的方式,在限制战争、保护人权的同时,又强化了战争的合法性,强化了战争的逻辑。人类历史上有多少战争是自卫的呢?如果有侵略和自卫,那么,至少有一半是侵略。而对于死于战争的成千上万的普通士兵,尤其是平民和妇孺,战争是永远缺乏正当性理由的。至少我们可以这样说,只要人类还要以战争作为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酷刑就不会禁绝。因此,我们应当关注的,不是酷刑的手段,而是酷刑的逻辑。历史上,酷刑的方法不断进化,也不断变得"文明",但酷刑的逻辑依然存在,并以更加精巧的手法发挥作用。我们切莫以酷刑手段的"文明化"作为度量人类文明的一个标尺,从而对现今整个人类文明的水准过分乐观。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龙婧 • 中国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一审回顾
下一篇: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若干建议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