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2014年1月10日电 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备受社会关注的房祖名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9日上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宣判。
从2014年歌手李代沫等十余名演艺人涉毒被抓,到2015年“禁毒代言人”、歌手尹相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批准逮捕,娱乐圈明星吸毒等负面新闻层出不穷。公众人物的作奸犯科,必然要受到更多的舆论鞭笞,但也让人由不得问一句:“贵圈这是怎么了?”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更应洁身自爱、自我约束,要为全社会树立遵纪守法的榜样。
最后陈述表示道歉
昨日8时许,东城法院北区门口已经聚集了大批记者,现场拉起了警戒线。据悉,房祖名已于清晨6时55分在三辆警车的押送下,提前到达东城法院,从而躲开了大批媒体。此前成龙已经通过经纪人告知媒体,他和太太林凤娇将不会旁听。法院方面也透露,成龙没有申请到庭旁听庭审。但有媒体透露成龙已飞往北京,外界猜测成龙缺席听审,相信他是不想成为焦点反而影响儿子,宁愿以最低调方式来面对房祖名受审。
公开资料显示,房祖名曾先后出演过《男儿本色》《太阳照常升起》等电影,并出版有多部音乐作品。
2014年8月中旬,房祖名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柯震东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
昨日,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房祖名表示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房祖名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他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因此从轻予以处罚,判处房祖名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2000元。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
判决书指出,“陈祖名因他人涉毒吸毒被公安机关询问时,即如实交代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属于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陈祖名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控辩双方所提被告人陈祖名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陈祖名从轻处罚”。
庭审将结束时,房祖名起立作了最后陈述。“我犯了法,必须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回到社会之后绝对不会再犯,因为我伤害了太多的人,包括爱我的人激励的人,朋友和老师,不想让他们再有失望……”
对于判决,房祖名及其辩护人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去年10多名明星涉毒
刚过去的2014年,先后有包括房祖名在内的10多名明星因涉毒在北京被公安及司法机关处理,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
涉毒艺人中,李代沫、张默、房祖名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追责;尹相杰则是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近日被检方批捕;而宁财神、张元、张耀扬、何盛东、高虎、胡东、柯震东因吸毒而受到行政处罚。
长期从事禁毒法研究的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褚宸舸表示,吸食毒品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的处罚。容留他人吸毒属于刑事犯罪。容留者为吸食犯罪提供场所,容留者自身可能吸食毒品,也可能只是邀请其他人吸食毒品。这种犯罪从某种意义上成为提供滋生吸毒的土壤,对此,我国刑法予以严厉打击。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专家表示,这是一种刑法上的“状态犯”,通俗一点说,就是当犯罪嫌疑人持有毒品数量达到一定数量,超过了个人吸食的数量,但同时,并没有证据证明其进行了交易。刑法将这种情况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毒品持有者还同时吸毒,那么在进行刑事处罚外,还要进行行政处罚。
吸毒人员形成小圈子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表示,以最近几年代理的刑事案件来看,涉毒案件的毒品从以前的几百克到现在的几十公斤甚至更多,数量上出现巨大增长的同时,也在警醒世人,涉毒犯罪正在威胁着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褚宸舸表示,明星涉毒案件的增多,除了公安部门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以外,也与其自身、文化、环境等综合因素有关。吸毒人员逐步形成了属于自己的小圈子,这种圈子在衍生的过程中达成了一种默契。一些人甚至认为,吸毒并没有什么危害,新认识的人想要进一步融入,也需要进入圈子。时间久了,形成了不好的氛围。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表示,演艺工作具有短期内高强度的特殊性质。昼夜不分的工作时间,强烈的竞争压力,这些都需要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一些人试图通过毒品起到亢奋或者镇静作用,都不是积极向上的健康生活方式,也并不能作为激发创作灵感的借口。
记者了解到,在一些西方国家,各行各业对名人的道德要求都有着严格的限制规定,比如明确有不良行为禁止代言广告等。有专家认为,明星偶像作为公众人物,承担着影响甚至引领青少年的社会责任,一旦触犯法律和道德底线,应严肃处理。专家建议,未来应增加公众人物违法和触犯道德底线的成本,“一旦丑闻认定,就应该脱离这个领域,不能继续以偶像明星的身份示人。”
上一篇: 某区卫生局局长朱某受贿案侦查终结 |
下一篇: 住建局主任朱某某贪污受贿案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