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北魏建国初期就对官场腐败说不,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反收礼受贿制度。中国历史上真正的“收礼罪”,即出现于北魏。
▍文 佚名 ▍来源 南昌晚报
“收礼罪”,即“收受礼金罪”。据媒体报道,这一罪名很可能成为刑法修正案中的新犯罪条款。官员收礼,实际上就是变相受贿。早在西汉时,中国官场已严禁官员收礼;南北朝时期的北魏还出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收礼罪”, 收受礼金数额巨大的要判处死刑“大辟”……
汉代官员调动时禁收下级礼金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盛世“文景之治”时期,官场“禁令”尤重反腐。汉文帝死后,汉景帝刘启继位的当年(公元前156年)便出台了多项官场禁令,除禁公款吃喝、禁行赇(行贿)受贿等反腐措施外,还对官员任免调动时的收礼行为作出规定。据《汉书•景帝纪》记载:“吏迁徙免罢,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送财物,夺爵为士伍,免之;无爵,罚金二斤,令没入所受。”
官员职务调动时,如果接收原来属下赠送的东西,除没收所受礼金礼物外,还要免职夺爵,处以罚金。
刘询是汉代帝王中反腐最严厉的一位皇帝,曾把踩“红线”的御史大夫萧望之都给免了。御史大夫的职责为“掌察百官善恶”,官员一般不敢给他送礼行贿。有人为巴结御史大夫萧望之,于是“走夫人路线”。萧望之本有“公车私用”的诟病,而萧妻又爱使用萧望之的手下办私事。有个人在给萧家办私事时,有意自掏腰包添钱进去,间接将礼金送出。据《汉书•萧望之传》记载,这笔钱金额很大,“私所附益凡十万三千”。结果这事被丞相手下专门负责纠察的司直緐延寿知道了,萧望之被弹劾免职。
比起刘询,汉武帝刘彻反腐更彻底。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刘彻在地方置13州部作为监察区,分设刺史,并出台了“六条问事”明确监察官员的职责。“请托所监”、“通行货赂”等腐败行为,都属“不法”,要加强检查、监管。
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收礼罪”出现于北魏
且是中国古代法典上最为严厉的收礼罪
但到了晋代,官员收取下属和管辖区礼金却不违规,反而是“合法”的,这与大多数朝代“禁礼”的做法背道而驰。晋代官场甚至流行一种“送故制度”,即“送故迎新制度”。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欢送老首长,迎接新领导。
“送故”本来是一种礼仪,一些“门生”、“故吏”为表效忠显孝心,给举荐自己当官的领导馈送礼物。东汉时期“杨震却金”的故事,就是门生王密给恩师夜送十斤黄金引发的。
早在西晋惠帝时,送迎之风已开始盛行。据《晋书•王戎传》记载,当时“送故迎新,相望道路”。到东晋时,迎新除派车马前去迎接,还要营造官邸府宅给新上任的官员,甚至得配齐用品;调走后,则有大笔馈赠,数目惊人,动辄以百万计。有的官员家贫,还可优先获得去地方做官收礼的机会,称为“恤贫之法”。如有个叫王述的官员,当年家里穷,于东晋成帝咸和九年(公元334年)申请到宛陵(今安徽宣城)任职。因在任时收礼太频繁,多达1300次,朝中老臣王导遂派人劝他收手,王述却说“足自当止”。更令人哭笑不得的是,刘骏(孝武帝)当皇帝时,竟要求刺史任满还郡时给他送礼,名为“献奉钱”。
送故迎新所需的大量钱财和土特产,加重了民间“杂供给”负担,导致“巧诈由生,伤农害政”。所以到南朝时,虽然“送故制度”尚存,但已有相对严格的限制,不该收的不准收,否则要遭惩罚。刘宋朝时,本为吴兴太守的王韶之便因“去郡长取送故”被免除了官职。
相对于南朝官场的“礼金腐败”,主要由北方少数民族控制的北朝,则严格“禁礼”。北魏建国初期就对官场腐败说不,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反收礼受贿制度。中国历史上真正的“收礼罪”,即出现于北魏。
现在的“官员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其源头或许起自北魏。明元帝神瑞元年(公元414年)冬十一月,朝廷派“使者”(中央巡视员)到各州,查核地方主政官员的个人财产,只要说不清来源,不是自家带来的,都视为赃物,全部登记入册,此即所谓“非自家所赍,悉簿为赃”。在北魏收受礼金数额巨大的,要以“收礼罪”判处死刑。据《魏书•刑法志》记载,太和五年(公元481年)旧律规定:“枉法十匹,义赃二百匹,大辟。”
什么叫“义赃”?南宋末学者胡三省注称:“义赃,谓人私情相馈遗,虽非乞取,亦计所受论赃。”“义赃”,与直接贪污受贿所得的“正赃”相对应。
北魏“收礼罪”的制定者是大力推行国家政治改革的孝文帝元宏,太和八年(公元484年)官员“班禄制”(工资制度)正式颁布实施后,孝文帝“更定义赃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北魏的“收礼罪”不仅是最早明确的收礼罪,而且是中国古代法典上最为严厉的收礼罪。为了落实此制度,在诏令下达后,孝文帝即效法明帝神瑞元年的做法,“遣使者巡天下,纠守宰之不法。坐赃死者,四十余人。”
“收礼罪”的实施,反贪效果显著。《魏书•刑法志》总结称:“食禄者跼蹐,赇谒之路殆绝。”意思是,官员们一个个都赶紧收手,行贿送礼之路几乎断绝。
名家书画也是古代官员爱收之物,图为曾“雅贿”给明朝贪官严嵩的《货郎图》
(宋代画家苏汉臣绘)
唐朝向官员送礼行贿同样要被处罚
《唐律》规定:官员受贿“五十匹流二千里” 行贿“罪止杖一百”
到了隋唐时期,中国官场反腐的司法条款更为规范。隋朝在建国第三年,即开皇三年(公元583年)便颁布了《开皇律》,专列《职制篇》,对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予以惩罚。唐朝继承了隋文帝从严治吏的传统,除了对受贿罪细化并加重处罚外,还对官员“收礼罪”进行了详细的司法解释。
据《唐律疏议•职制》记载,“诸官人因使,于使所受送遗及乞取者,与监临同;经过处取者,减一等。即强乞取者,各与监临罪同。”大概意思是,公职人员利用外出公干时,接受当地所送礼金(物)的,与监临官受贿相同;如果收取过境地官员赠送的礼金,罪减一等。如果主动索礼,则与监临官受贿同罪。所谓监临官,就是有监察临视之责的主管官员,通俗说就是有工作利害关系的直接上级领导,这样的领导受贿所定罪名就是“监临罪”。监临罪为“六赃罪”之一,量刑相当重。
《唐律》规定:“诸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一尺笞四十;每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与者,减五等,罪止杖一百。”从中可见,对送礼行贿的“与者”,也要惩罚,打一百大板。如果“强乞取者,准枉法论”。
但是,唐朝虽有完备、严格的反腐制度,但因权力未能被关进“笼子”里,官场收礼受贿现象并未杜绝。如吏治很积极的唐玄宗,其任内大贪官多多。唐玄宗宠妃杨玉环的远房亲戚杨国忠当了宰相后,大肆收礼,朝野内外向他送礼的人不绝其门,仅家中积累的上等细绢就有三千万匹,此即《资治通鉴》里所说的“中外饷遗辐凑,积缣至三千万匹。”
元朝官员过生日收礼“以赃论”
《禁治察司等例》规定:“不得因生日节辰、送路洗尘,受诸人礼物”
宋朝对收受属地官员礼金的处罚,效法唐律,但对收取“生辰纲”这样的“生日礼”,似乎并没禁止,更未入罪。到了元代,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
元朝破例将最容易被视为“人之常情”的生日、节日收礼行为入罪,而不再仅仅局限于以往职场上的收礼。据《元典章•台纲卷•体察》记载,至元二十一年(公元1284年)八月颁《禁治察司等例》,内有十二条,其中一条规定:“不得因生日节辰、送路洗尘,受诸人礼物,违者以赃论。”
按察司是负责刑狱、按劾、巡察等事务的省级监察机构,后易名“肃政廉访司”,所以对任职官员的廉洁要求很高,古今常见的生日礼、节日礼、接风洗尘礼,都是禁收的。
虽然收礼入罪细化到收生日礼、节日礼等,但是元朝中后期官场收礼的现象仍然泛滥。明叶子奇《草木子•杂俎篇》中记述:“元朝末年,官贪吏污,始因蒙古、色目人罔然不知廉耻之为何物。其问人讨钱,各有名目:所属始参曰‘拜见钱’,无事白要曰‘撒花钱’,逢节曰‘追节钱’,生辰曰‘生日钱’,管事而索曰‘常例钱’,送迎曰‘人情钱’,勾追曰‘赍发钱’,论诉曰‘公事钱’。”
明清两朝反对官场腐败可以说比以往历朝都更加严厉。清朝康熙年间,由康熙皇帝提议,发起了“官员禁礼自律公约”:“自康熙五十八年己亥元旦为始,不贺岁,不祝寿,不拜客,有蒙赐顾者,概不接帖……”
但事实却令人尴尬,明清官场送礼名目并不见减少。相反,送礼与收礼的“艺术”都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以书画古玩、奇珍异宝为礼品的所谓“雅贿”,在明清时期最为流行。
(本文摘自:《南昌晚报》2014年11月24日B30版,作者:佚名,原题为:《中国古代官员收礼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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