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4年可称为“洗冤年”,公众关注多年的几起大案冤案有了初步结果:河北聂树斌案终于决定异地复查;福建念斌案,念斌终于死里逃生,他提出的国家赔偿已被法院受理;尤其是内蒙呼格吉勒图案,呼格人死不得复生,但名誉得到昭雪,当年制造冤案而后立功升职的冯志明等被追究刑责……这些案例势必产生重大影响,推动有助于遏制草菅人命的司法制度改革。
▍文 鄢烈山 ▍来源 南方都市报
2014年可称为“洗冤年”,公众关注多年的几起大案冤案有了初步结果:河北聂树斌案终于决定异地复查;福建念斌案,念斌终于死里逃生,他提出的国家赔偿已被法院受理;尤其是内蒙呼格吉勒图案,呼格人死不得复生,但名誉得到昭雪,当年制造冤案而后立功升职的冯志明等被追究刑责……这些案例势必产生重大影响,推动有助于遏制草菅人命的司法制度改革。
笔者由这些案例想到“疑罪从无”之后的两个问题。
从司法权力机构角度讲,“疑罪从无”的审判原则,在中国确立于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可是要真正落实谈何容易?这几年人们热议的重大案例,除了聂树斌案发和被处决在1996年之前外,赵作海、呼格、念斌等人的冤案都发生在1996年“疑罪从无”司法原则确立之后。“冤假错案”其实包括假案和错案。假案就是存心整人的案子,呼格案中的冯副局长之所以被追究刑责、赵作海和念斌出来后之所以坚决不肯原谅办案警察,就是因为他们严刑逼供,分明存心炮制冤案。由于客观条件所限,主要是技术性问题导致的误判,才叫错案。不论是奉命办案(或断案的审委会并不直接审案的制度缺陷),还是邀功心切,都与“疑罪从无”原则相悖离。
中国司法传统早有“慎刑”的理念,也有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会审、“(死囚不立斩而待)秋决”等制度设计,而实际上一个县官就可能草菅人命,审案时动辄对疑犯“大刑伺候”一向被视为理所当然。这就涉及根本的政治理念,即将民命置于何地。司法最核心最优先的价值,是维护社会既有秩序,还是维护社会正义?是为了惩治犯罪,还是为了保障人权?如果只是前者,那么重在威慑,何必“慎刑”?“从重从快”“严打”,冤杀几个人又有何不可?权当他们为顾全大局被“借”了脑袋!如果是将保障人权放在首位,真正相信“人命关天”,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宁纵勿枉,才会遵从“疑罪从无”的原则。
从社会观念层面讲,牢固建立“疑罪从无”的概念又谈何容易?福州念斌无罪释放后,不仅平潭警方不服输,仍然将他列入“犯罪嫌疑人”名单,限制他出境,一些网民也仍然对他不依不饶。这里最奇葩的是“资深媒体人”王志安,新年看他“置顶”的新浪长微博,仍是《念斌应该获得国家赔偿吗?》———虽然福州中院去年已受理念斌的国家赔偿申请。王志安援引美国“有近一半的州根本就没有赔偿制度”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并说“如果只要宣判无罪就可以自动获得国家赔偿,我觉得不公正”。他还似乎很有同情心地说:“更何况,很多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在现有的制度下还没有获得任何救济呢。这样的(国家赔偿)制度,是否有些无视受害人家属的处境?就拿念斌案的受害案(者)丁云虾来讲吧,丁的丈夫多年前在海难中丧生,她一个孤苦的女人带着三个孩子,结果其中两个孩子在投毒案中死亡……”他用“念斌案的受害案(者)”一语将念斌与丁云虾绑在一起,但其实是两回事。一句“更何况”,将两件事硬扯在一起,反对九死一生的念斌获得国家赔偿,其心可诛。
以上歪理不难辨识,最有迷惑性的是,他说,再审判决书上写道:“原判认定上诉人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念斌所犯罪名不能成立。”“按照再审判决书的理解,念斌虽然是平潭投毒案的犯罪嫌疑人,但现有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的罪名,故而,只能认定为无罪,这种认定仅仅是在法律事实上的认定,而无涉客观事实。”他这是在强调“疑罪从无”不等于“疑罪即无”,咬定念斌难脱犯罪嫌疑!
正如王志安此文第一句所说,念斌“历经八年五次审判最终被宣告无罪”,那么,还要怎么样呢?继续审下去?请包公来“探阴山”?照正常人的思路,顺着“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即“宁纵无枉”以保障人权的深层逻辑,帮助念斌回归社会并赔偿他被关八年的相关损失才是人道的呀!
民间舆论也令人心寒,即便官方将人无罪释放了,熟悉的人仍然不相信TA的清白。去年12月30日《南方日报》长篇报道了广东茂名市《两级法院法官接力寻凶为老农洗冤》的故事,奸杀本村幼女的真凶(借住韩家的外甥罗某)被收监,记者问已关三年终于获释的韩亚福,“现在和乡亲关系如何?”“韩亚福:(叹气)很多邻居迎面走过来也会装作看不见,更不要说打招呼了。以后希望乡亲相信我是清白的,不再误解我。”
这就是国人和乡邻:冤案落到自家头上,呼天抢地喊不公,而落到别人头上,那就是“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这种“疑罪从无”之后了犹未了的“心狱”,岂不可悲复可恨?
(作者系知名杂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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